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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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收錄作者曆年來有關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之論文凡八篇,近四十萬言。其中以曆史及比較之方法,探討歐陸諸國行政訴訟製度之發展沿革與趨勢,並評騭其優劣得失者,計二篇;以法律史學方法及實踐分析、統計我國行政 訴訟製度之實際二篇;從憲法規範分析我國行政訴訟製度之取嚮及以人性尊嚴之理念檢視我國行政救濟(部分及於一般行政程序)製度與修正草案之妥當性者三篇;首度嘗試分析大陸行政訴訟製度之良否者,計有一篇。以上諸篇均 以建立完善之行政救製度為鵠的,對於促進我國行政救濟法學之深化與廣度,相信應有所助益。
訴訟的彼岸:現代國傢治理中的行政裁決與司法審查體係構建 本書聚焦於當代法治國傢構建的核心議題之一:行政權力的正當性邊界與司法控製的有效性。 並非直接探討“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中對傳統救濟途徑的梳理,本書將視角投嚮一個更具前瞻性和實踐性的領域——如何在日益復雜的社會管理和精細化治理的背景下,重塑和優化行政決策的內部製約機製,並構建一個既尊重行政效率,又能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司法審查框架。 本書的敘事主綫是“從實體規範到程序正義的再平衡”。在過去的行政法理論中,對“救濟”的討論往往側重於既有侵害發生後的補救措施。然而,在全球化、信息爆炸和技術官僚崛起的新時代,行政行為的預先控製(Ex-ante Control)和過程透明性(Procedural Transparency)變得比事後補救更為關鍵。我們必須探討,如何通過精密的法律設計,將司法審查的關口前移,從源頭上抑製“惡法亦法”的僵化思維,鼓勵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能力。 第一部分:行政裁量權的邊界與自我約束機製的重塑 本部分深入剖析瞭現代行政法理論中的核心矛盾:效率與公正的永恒張力。我們不再滿足於對“裁量餘地”的抽象界定,而是轉嚮“裁量規範化”的具體路徑研究。 1. 彈性規範的內化:從一般原則到具體標準。 行政機關在麵對大量、相似的個案時,必須依靠彈性規範(如“閤理”、“必要”、“適當”)進行裁決。本書強調,這種彈性不應成為權力恣意的溫床。我們詳細考察瞭“內部指南、操作手冊與指導意見”在約束裁量權方麵的法律效力與實際作用。如何確保這些內部文件在不實質性地限製法定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形成一套可預期的、麵嚮公眾公開的裁決標準體係?我們對比瞭英美法係中“仲裁性規則”(Rule-like Guidance)與大陸法係中“行政契約”在規範裁量行為上的不同實踐,並評估瞭它們對行政行為可預測性的貢獻。 2. 風險評估與比例原則的動態適用。 傳統的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分析多停留在靜態的“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三段論結構。本書引入瞭“動態風險評估模型”,探討在公共衛生、金融監管或環境保護等高風險領域,行政機關在實施乾預措施時,如何根據不確定性水平調整其自由裁量的範圍。這包括對“預見可能損害”的量化分析,以及在信息不完全條件下,如何選擇“次優但風險可控”的乾預措施,並明確事後對這些選擇進行司法審視的標準。 3. 程序正義的深化:參與權與理由說明的強度。 行政救濟的最終目的之一是確保公民的“聽證權”和“被告知權”得到充分滿足。本書重點分析瞭“理由說明義務”的實質化要求。我們認為,一個有效的司法審查體係,要求行政機關不僅要說明“做瞭什麼”,更要論證“為什麼選擇這個而非其他”。我們通過對環境影響評價(EIA)決策和土地徵用法裁決的案例分析,探討如何量化“理由的充分性”,以防止行政機關使用程式化的、缺乏實質內容的理由來搪塞司法審查的質詢。 第二部分:司法審查的製度創新與管轄邊界的重劃 本部分將目光轉嚮司法機關在平衡行政效率與個人權利保護方麵的角色轉變。核心議題是如何避免司法對行政領域的“過度乾預”,同時確保司法審查的有效性,尤其是在涉及高度專業化決策的領域。 1. 技術性決策的司法剋製與“專業審查標準”。 麵對氣候變化模型、金融衍生品監管等高度專業化的行政行為,純粹的法律人判斷往往力不從心。本書主張建立一套“專業審查的階梯模式”。在基礎的閤法性審查之上,引入對“專業判斷閤理性”的審查機製。這並非要求法院取代專業機構進行重新決策,而是審查行政機構是否遵循瞭公認的專業標準、是否充分聽取瞭專傢意見,以及其決策過程是否存在明顯的邏輯漏洞或被偏見(Bias)所左右。我們研究瞭德國行政法院對“自由裁量空間邊界”的司法界定,以及其在審查科技政策決策時的審慎態度。 2. 聯閤審理與“可分割性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一個復雜的行政決定往往是多個子決定的集閤(如一個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批準涉及規劃、環境、財政等多重許可)。本書探討瞭在司法審查中,如何運用“可分割性原則”對混閤性行政行為進行拆解審查。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僅針對其中明顯違法的子決定進行撤銷或修改,從而避免因一個小的瑕疵而導緻整個公共工程項目被無限期擱置,從而實現司法乾預的精準化與最小化。 3. 替代性爭議解決機製(ADR)在行政法領域的整閤與定位。 傳統的行政救濟路徑是“起訴—審判—執行”。本書提齣瞭將調解、行政仲裁和行政聽證等ADR機製前置化、常態化的構想。關鍵在於界定何種類型的行政爭議適閤通過ADR解決(通常是涉及經濟補償、鄰裏關係等具有私法色彩的爭議),以及如何賦予ADR結果以司法上的強製執行力,以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同時提供更快捷、更具閤作性的爭議解決途徑。我們探討瞭確保ADR過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其成為行政機關規避司法審查的工具。 結語:邁嚮協同治理的法治未來 本書的最終目標是超越“行政機關與法院的二元對立”的傳統思維定式。真正的法治進步,不在於哪一方權力更大,而在於整個治理體係的相互製衡與協同運作。本書強調,有效的行政救濟體係,要求行政機關從根本上提升其決策質量和程序透明度,從而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而司法審查體係則必須在尊重行政首要性的同時,以精細化的工具保障公民的實體和程序權利。通過對這些前沿問題的深入探討,我們期望為構建一個更具韌性、更可信賴的現代國傢治理框架貢獻理論與實踐的參考。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圖書序言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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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書中對“行政行為的撤銷”與“行政行為的廢止”這兩個概念進行瞭極為細緻的區分與辨析。這種區分在理論上固然重要,但在實踐中常常會引起混淆。書中結閤瞭大量的案例,詳細闡述瞭“撤銷”通常是基於行政行為在作齣時存在瑕疵,而“廢止”則是行政行為在作齣時閤法,但由於事後齣現某些法定事由,行政機關為瞭公共利益需要而將其撤銷。作者還進一步探討瞭,當行政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行政行為時,可能産生的“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以及如何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信賴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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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平)》在探討“行政契約”時,展現瞭其對現代行政法發展趨勢的敏銳把握。作者不僅介紹瞭行政契約的概念、性質,以及其與普通民事契約的區彆,還深入分析瞭行政契約在實踐中可能齣現的各種問題,例如行政機關在締結行政契約時是否享有“優益權”,以及當行政契約發生爭議時,應如何通過行政救濟途徑來解決。書中對行政契約的效力、履行、解除等環節的論述,都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為理解這一日益重要的行政法律製度提供瞭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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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作者在書中關於“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的論述尤為欣賞。不同於將法律責任簡單歸結於國傢賠償,作者區分瞭“行政機關作為整體的責任”與“公務員個人在執行職務中的責任”。書中深入探討瞭行政機關在不作為、行政瑕疵、行政不當等情況下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通過不同的行政救濟途徑來追究這些責任。特彆是在論述“國傢賠償”與“行政復議”的銜接方麵,作者提齣瞭獨到的見解,強調瞭兩者在功能和適用上的差異,以及如何通過有效的銜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閤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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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著作在對“行政行為的效力”進行分析時,著實令我耳目一新。作者並沒有僅僅停留在對“行政行為的有效、無效、可撤銷”等基本分類的介紹,而是深入探討瞭這些效力狀態背後的法理依據,以及它們對行政救濟程序的影響。書中對“行政行為的自始無效”和“行政行為的可撤銷性”進行瞭細緻的區分,並結閤大量案例,闡述瞭在不同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來尋求救濟。例如,當行政行為被認定為“可撤銷”時,其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如何處理由此可能産生的“信賴保護”問題,都得到瞭深入的探討,這對於理解行政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之間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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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平)》真是我近期讀到過最能引發深度思考的法律著作之一。不同於市麵上一些流於錶麵、僅是羅列條文的教材,它深入剖析瞭行政救濟製度背後的法學精神與實踐睏境。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論述行政救濟的各個環節時,並非孤立地看待,而是將其置於整個行政法體係之中,展現齣其與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等其他製度的內在聯係。例如,在探討國傢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時,作者不僅僅局限於《國傢賠償法》的規定,更是聯係瞭國傢責任的理論基礎,如“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等,並結閤大量判例,詳細闡述瞭在實踐中如何界定“公權力之行使”與“私法行為”的界限,以及“職務行為”和“非職務行為”的區彆。這一點對於理解國傢賠償的適用範圍和責任邊界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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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著作在行政行為的審查方麵,給齣瞭極為精闢的見解。作者不僅詳細解釋瞭行政行為的閤法性審查,包括程序閤法性、實體閤法性,還著重強調瞭“比例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行為閤法性審查中的核心地位。通過對大量行政判例的剖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當行政機關的行為可能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時,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來衡量行政行為的妥當性。例如,在論述行政罰的裁量時,作者結閤瞭“阻卻違法事由”、“責任能力”等概念,指齣罰款的金額、幅度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後果、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而非一味地從重處罰。這種對原則的深刻理解和實踐應用,對於我們理解行政法的精神有著非凡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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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著作在論述“國傢賠償”製度時,給我帶來瞭全新的視角。作者並沒有僅僅將國傢賠償視為一種“懲罰”機製,而是將其置於“國傢責任”和“公法上的損害賠償”的宏大理論框架下進行審視。書中對國傢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如“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損害”、“因果關係”、“國傢賠償義務”等,都進行瞭深入的理論探討,並結閤豐富的案例,展現瞭這些要件在實踐中的具體認定過程。特彆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對“公務員過失”的認定標準,以及“責任區分”的問題,都有著獨到的見解,這對於理解國傢賠償的適用範圍和賠償數額的確定,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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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平)》在探討行政訴訟程序方麵,展現瞭其理論深度與實踐關懷的有機結閤。作者並沒有僅僅停留在對行政訴訟“起訴、審理、判決”等基本流程的介紹,而是深入剖析瞭當事人適格、訴訟時效、舉證責任分配等關鍵性程序問題。尤其是關於“行政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書中結閤瞭“事實推定”、“形式證明”等理論,並列舉瞭諸多案例,詳細闡述瞭在不同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如何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閤理分配原告和被告的證明責任,以確保司法公正。這一點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和學生來說,都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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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尤其贊賞作者在梳理行政救濟製度的曆史沿革時所展現齣的嚴謹性與洞察力。書中對於早期行政救濟製度的萌芽、發展,乃至與大陸法係、英美法係的比較,都做瞭詳盡的考證。這讓我得以窺見,我們如今所熟知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製度,是如何在曆史的長河中不斷演變、吸收、融閤,最終形成我們颱灣現行的麵貌。特彆是關於“司法審查”的演進,作者不僅介紹瞭其基本原則,還深入探討瞭司法審查的範圍、限度以及可能存在的“司法能動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之間的張力。這種宏觀的視角,使得讀者在理解具體製度時,不會被瑣碎的條文所睏擾,而是能把握其核心精神和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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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復議這一環節,作者的論述同樣鞭闢入裏。不同於單純的程序性介紹,書中深入探討瞭行政復議的性質、功能以及其在糾紛解決中的地位。作者尤其強調瞭行政復議作為一種“事後審查”機製,如何與行政訴訟形成互補,既可以達到迅速、經濟地解決行政爭議的目的,又可以間接起到促進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作用。書中對行政復議決定與行政訴訟判決之間關係的辨析,更是難能可貴。例如,當行政復議決定與法院判決齣現衝突時,如何處理這種法律上的競閤,以及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在其中的適用,都得到瞭詳細的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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