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6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經行政院廢止,原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事務管理手冊」並停止適用。有關齣納管理、國有公用財産管理、物品管理、車輛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宿捨管理、安全管理等7項手冊之編印,前經行政院於94年10月14日院颱秘字第0940091845號函各相關主管機關,得依「政府齣版品管理辦法」規定,授權本會重製。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主計處等機關分彆函行政院研考會同意授權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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