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题型破解(5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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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出版社:学稔出版社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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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8/11/27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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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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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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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吾勐龙
财团法人台北市中华基督教卫理公会卫理堂附设台北市私立卫理幼儿园校友
台北市立忠孝国小校友
台北市立怀生国中校友
台北市立成渊高级中学校友
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士
东吴大学法律硕士
律师高考及格
执业律师
出社会之后发现大家头衔都很多,甚至有超过一张A4的那种,秀出来就赢一半了,所以我绞尽脑汁把这辈子所有的头衔都放上来了,希望可以让读者更进一步了解我,并用我丰富的履历来为这本书的内容背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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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前言 ‧1
VOLUME 1 总论
Chapter 1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之性质 ‧1-1-3
题型 1-1-1 票据文义性【102律师第4题第1小题】 ‧1-1-4
第二节 形式要件 ‧1-1-6
题型 1-2-1 金额之记载【100律师第4题第1、2小题】 ‧1-1-7
题型 1-2-2 应记载事项之欠缺【98政大财法组第3题】 ‧1-1-10
题型 1-2-3 空白授权票据Ⅰ【95律师第3题】 ‧1-1-12
题型 1-2-4 空白授权票据Ⅱ【98司法官第2题】 ‧1-1-16
题型 1-2-5 法人之签名Ⅰ【85政大财法组第2题第1小题】 ‧1-1-18
题型 1-2-6 法人之签名Ⅱ【106司法官第3题】 ‧1-1-19
题型 1-2-7 共同签名之效力Ⅰ【99中正财法组第2题第1小题】 ‧1-1-24
题型 1-2-8 共同签名之效力Ⅱ【102司法官第4题】 ‧1-1-27
题型 1-2-9 票据独立性—伪造【94台大丙组第2题】 ‧1-1-29
题型 1-2-10 票据独立性—法理【93司法官第2题】 ‧1-1-30
第三节 实质要件 ‧1-1-32
题型 1-3-1 权利能力之欠缺【100律师第4题第3小题】 ‧1-1-32
题型 1-3-2 行为能力之瑕疵Ⅰ【103司法官第4题第1小题】 ‧1-1-34
题型 1-3-3 行为能力之瑕疵Ⅱ【103律师第4题第1小题】 ‧1-1-36
题型 1-3-4 行为能力之瑕疵Ⅲ
【87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第2小题】 ‧1-1-38
题型 1-3-5 意思表示不自由—胁迫Ⅰ
【95司法官第2题第1小题】 ‧1-1-40
题型 1-3-6 意思表示不自由—胁迫Ⅱ
【102地特三等法制第4题】 ‧1-1-42
题型 1-3-7 票据要件判断基准时点【96政大财法组第3题】 ‧1-1-44
第四节 交付要件 ‧1-1-46
题型 1-4-1 票据行为之性质【89律师第2题第1小题】 ‧1-1-46
Chapter 2 代理
题型 2-1 票据代理—公司型【97成大乙组第1题】 ‧1-2-3
题型 2-2 代理与代行之区别【99地特三等法制第2题】 ‧1-2-6
题型 2-3 公司之代表及代理【101司法官第4题第1小题】 ‧1-2-8
Chapter 3 票据之善意取得(兼论权利外观理论)
题型 3-1 善意取得与权利外观理论【107司法官第4题】 ‧1-3-3
题型 3-2 善意取得【92律师第1题】 ‧1-3-6
题型 3-3 善意取得—对价不相当
【99司法官第2题第1、3小题】 ‧1-3-8
Chapter 4 票据之瑕疵
题型 4-1 伪造人责任【97调查三等法律实务组第2题】 ‧1-4-3
题型 4-2 改写与变造之区别Ⅰ【104台大丙、辛组第3题】 ‧1-4-6
题型 4-3 改写与变造之区别Ⅱ【104政大财法组第2题】 ‧1-4-9
题型 4-4 金额之改写【93司法官第2题】 ‧1-4-11
题型 4-5 票据之变造【102律师第4题第2小题】 ‧1-4-13
题型 4-6 涂销背书之效力Ⅰ【88司法官第2题】 ‧1-4-15
题型 4-7 涂销背书之效力Ⅱ【94台大丙组第2题】 ‧1-4-17
Chapter 5 票据关系之抗辩
题型 5-1 原因关系之抗辩Ⅰ【94司法官第2题第2小题】 ‧1-5-3
题型 5-2 原因关系之抗辩Ⅱ
【105调查三等法律实务组第2题】 ‧1-5-5
题型 5-3 原因关系之抗辩Ⅲ【105台大丙、辛组第3题】 ‧1-5-7
题型 5-4 抗辩之切断【97司法官第2题第3小题】 ‧1-5-9
题型 5-5 以票据清偿借款之性质
【100台大丙组第2题第1小题】 ‧1-5-11
题型 5-6 原因关系违反善良风俗【102台大丙、辛组第2题】 ‧1-5-12
题型 5-7 恶意抗辩【99司法官第2题第2小题】 ‧1-5-14
题型 5-8 恶意之内涵【91律师第2题】 ‧1-5-16
题型 5-9 票据之赠与【101政大财法组第3题第2小题】 ‧1-5-18
Chapter 6 票据之时效及利益偿还请求权
题型 6-1 时效中断之适用【92司法官第2题第1小题】 ‧1-6-3
题型 6-2 利益偿还请求权Ⅰ【102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 ‧1-6-5
题型 6-3 利益偿还请求权Ⅱ
【103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第2小题】 ‧1-6-9
题型 6-4 判决确定时效之计算【95北大民法组第1题】 ‧1-6-10
Chapter 7 票据之丧失及救济
题型 7-1 丧失票据之救济程序【103司法官第4题第2小题】 ‧1-7-2
题型 7-2 票据丧失与善意取得【101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 ‧1-7-4
各论 VOLUME 2
Chapter 1 汇票
第一节 背书 ‧2-1-2
壹‧背书之种类与效力 ‧2-1-2
题型 1-1-1 背书之种类及效力【89第1次司法官第2题】 ‧2-1-4
题型 1-1-2 空白背书【97司法官第2题第1小题】 ‧2-1-5
题型 1-1-3 背书附条件Ⅰ【94台大丙组第2题】 ‧2-1-6
题型 1-1-4 背书附条件Ⅱ【98政大财法组第3题】 ‧2-1-8
题型 1-1-5 收件专用【95北大民法组第1题】 ‧2-1-11
贰‧背书之连续 ‧2-1-12
题型 1-1-6 背书连续之判断【83律师第2题】 ‧2-1-14
题型 1-1-7 背书连续—寻找信用较佳之人背书
【99律师第2题】 ‧2-1-16
参‧禁止背书转让 ‧2-1-18
题型 1-1-8 禁止背书转让之效果【93政大财法组第4题】 ‧2-1-20
Try again 【94地特三等法制第2题】 ‧2-1-21
题型 1-1-9 发票人禁止背书转让
【84司法官第2题第1、4小题】 ‧2-1-21
题型 1-1-10 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Ⅰ【91司法官第2题】 ‧2-1-23
题型 1-1-11 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Ⅱ
【101司法官第4题第2小题】 ‧2-1-25
题型 1-1-12 发票人禁止背书转让记载之位置
【99司律预试第3题第1小题】 ‧2-1-26
题型 1-1-13 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记载之位置
【102司法官第4题】 ‧2-1-28
题型 1-1-14 记载人涂销禁止背书转让【100司法官第4题】 ‧2-1-30
题型 1-1-15 非记载人涂销禁止背书转让 【88司法官第2题】 ‧2-1-33
肆‧回头背书 ‧2-1-34
题型 1-1-16 回头背书之判断【96司法官第2题】 ‧2-1-35
题型 1-1-17 回头背书之效力Ⅰ【93律师第1题】 ‧2-1-38
题型 1-1-18 回头背书之效力Ⅱ【101地特三等法制第2题】 ‧2-1-39
伍‧委任取款背书 ‧2-1-40
题型 1-1-19 委任取款背书之效力【98北大第2题】 ‧2-1-40
题型 1-1-20 禁止背书转让得否委任取款背书Ⅰ【96律师第2题】 ‧2-1-42
题型 1-1-21 禁止背书转让得否委任取款背书Ⅱ
【105司法官第4题】 ‧2-1-43
题型 1-1-22 禁止委任取款背书之合法性
【99司律预试第3题第2、3小题】 ‧2-1-46
题型 1-1-23 期后委任取款背书Ⅰ【95司法官第2题第2小题】 ‧2-1-48
题型 1-1-24 期后委任取款背书Ⅱ【99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 ‧2-1-50
陆‧期后背书 ‧2-1-51
题型 1-1-25 支票期后背书Ⅰ【104司法官第4题】 ‧2-1-51
题型 1-1-26 支票期后背书Ⅱ【75司法官第2题】 ‧2-1-55
题型 1-1-27 期后背书之效力【106政大第1题】 ‧2-1-57
柒‧隐存保证背书 ‧2-1-59
题型 1-1-28 隐存保证背书—背书【90律师第2题】 ‧2-1-59
题型 1-1-29 隐存保证背书—保证
【101司法官第4题第3小题】 ‧2-1-61
题型 1-1-30 隐存保证背书—背书作保【82司法官第2题】 ‧2-1-63
题型 1-1-31 公司以背书隐存保证【76律师第1题第2小题】 ‧2-1-64
第二节 承兑 ‧2-1-67
题型 1-2-1 承兑之概念【83司法官第2题第1小题】 ‧2-1-67
题型 1-2-2 承兑人责任【104调查三等法律实务组第2题】 ‧2-1-68
题型 1-2-3 拒绝承兑【100政大财法组第3题第1小题】 ‧2-1-70
题型 1-2-4 附条件承兑【92中正民法组第1题】 ‧2-1-72
第三节 参加承兑 ‧2-1-74
第四节 保证 ‧2-1-75
题型 1-4-1 保证人责任【98律师第2题】 ‧2-1-75
题型 1-4-2 公司为保证【88律师第1题】 ‧2-1-78
题型 1-4-3 支票上保证【92律师第1题】 ‧2-1-79
题型 1-4-4 票据独立性—保证Ⅰ【103律师第4题第2小题】 ‧2-1-81
题型 1-4-5 票据独立性—保证Ⅱ
【89第2次司法官第2题第2小题】 ‧2-1-83
题型 1-4-6 保证之功能【107政大财经法组第3题第1小题】 ‧2-1-84
第五节 付款 ‧2-1-86
题型 1-5-1 到期日之计算【106台大第2题】 ‧2-1-87
题型 1-5-2 付款提示期间【98司法官第2题】 ‧2-1-89
题型 1-5-3 付款提示期间—检察官扣押【77司法官第2题】 ‧2-1-90
题型 1-5-4 付款人之审查义务—签名之真伪
【96辅大民商法组第4题】 ‧2-1-92
题型 1-5-5 付款人之审查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100地特三等法制第2题】 ‧2-1-93
第六节 追索权 ‧2-1-96
题型 1-6-1 对本票发票人之追索【98律师第2题】 ‧2-1-96
题型 1-6-2 倒填到期日与追索权【103律师第4题第2小题】 ‧2-1-99
题型 1-6-3 再追索【101律师第4题】 ‧2-1-101
Chapter 2 本票
第一节 本票之发票 ‧2-2-2
第二节 本票之见票 ‧2-2-4
题型 2-2-1 见票提示期限Ⅰ【100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第1小题】 ‧2-2-4
题型 2-2-2 见票提示期限Ⅱ【101政大财法组第3题第1小题】 ‧2-2-6
第三节 本票强制执行之裁定 ‧2-2-8
题型 2-3-1 本票裁定之要件【99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 ‧2-2-10
题型 2-3-2 本票裁定之审查【97北大财法组第2题】 ‧2-2-11
题型 2-3-3 本票裁定之评析【107台大丙、辛组第2题】 ‧2-2-14
第四节 甲存本票 ‧2-2-17
题型 2-4-1 甲存本票与支票之比较【86律师第2题】 ‧2-2-18
Try again 【94北大财法组第2题】 ‧2-2-19
题型 2-4-2 甲存本票之效力【98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第1小题】 ‧2-2-19
Chapter 3 支票
第一节 支票之付款提示及追索 ‧2-3-2
题型 3-1-1 委託证券之性质Ⅰ【94司法官第2题第1小题】 ‧2-3-2
题型 3-1-2 委託证券之性质Ⅱ【100台大丙组第2题第2小题】 ‧2-3-5
题型 3-1-3 支票之性质及功能【105政大财法组第1题】 ‧2-3-6
题型 3-1-4 中断时效【92司法官第2题第2小题】 ‧2-3-10
题型 3-1-5 付款期间之计算Ⅰ【92台大丙组第2题第1小题】 ‧2-3-12
题型 3-1-6 付款期间之计算Ⅱ【101台大丙、辛组第2题】 ‧2-3-14
题型 3-1-7 支票发票人责任【104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 ‧2-3-16
第二节 付款委託 ‧2-3-18
题型 3-2-1 撤销付款委託【102律师第4题第3、4小题】 ‧2-3-18
题型 3-2-2 提示期间内撤销付款委託
【100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第2小题】 ‧2-3-20
题型 3-2-3 远期支票之撤销付款委託【97律师第2题】 ‧2-3-21
第三节 远期支票 ‧2-3-23
题型 3-3-1 远期支票Ⅰ【87律师第2题】 ‧2-3-23
题型 3-3-2 远期支票Ⅱ【103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第1、3小题】 ‧2-3-25
第四节 保付支票 ‧2-3-27
第五节 平行线支票 ‧2-3-28
题型 3-5-1 平行线支票【92台大丙组第2题第2小题】 ‧2-3-28
第六节 执票人之直接诉权 ‧2-3-30
题型 3-6-1 直接诉权【92司法官第2题第3小题】 ‧2-3-31
题型 3-6-2 支票综合题【89台大丙组第2题】 ‧2-3-33
图书序言
第一节 背书
壹‧背书之种类与效力
背书行为系指票据执票人以转让票据上权利或其他目的所为之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其依方式分为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若要适用及享有票据法举证责任上的优惠,前提是必须依据票据法所规定的方式转让及流通票据,票据法规定记名票据须背书加交付转让之、无记名票据得仅依交付转让。
背书的效力可以区分为权利移转、权利担保、权利证明三种,只要掌握背书的三大效力,其实就可以大概掌握不同背书种类的内容及差异性。另外背书还有两种特性分别是单纯性及不可分性,虽然不难但考试时容易以小争点的方式出现,请读者亦须注意之。
贰‧背书之连续
背书之连续可分为判断及效力两个部分来讨论,也是考试的重点,测验考生能否判断背书连续与否、以及其分别之效果为何。
在判断记名票据的部分较无争议,除第一背书人为受款人外,其余背书人皆为前一背书之被背书人,依次衔接至最后之执票人。即自受款人至执票人,形式上相连续而不中断。
惟于无记名票据的判断则有争议,实务方面,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1939号判例认为无记名票据的受款人若为嗣后填上,且其并非发票时受让票据的执票人时,则不能因该受款人未在票据背书而认此票据背书不连续;学说则认为因未记载受款人,故应自第一背书人至最后之执票人,形式上是否相连续而判断。李钦贤老师则认为,背书连续的立法目的在于确定票据上每个人都是真正受让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使执票人可以迅速判断,满足此规定后赋予资格授与力,证明其权利之存在,故应严格认定背书连续的判断,以免失其立法本旨。
效力的部分,票据法第37 条规定执票人应以背书证明其权利。实务见解认为背书连续为行使票据权利的要件之一,故背书不连续将导致不得行使票据权利、亦无追索权。学说通说则认为背书不连续时仅是无权利证明的效力,由执票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其票据权利之取得即可。
参‧禁止背书转让
所谓禁止背书转让,系发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票据权利者。依票据法第30条第2项之规定,禁止背书转让仅发生于依背书转让之记名票据,若为无记名票据,因得以交付而转让,虽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实际亦不发生作用。
图书试读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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