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欧盟十五个成员国十六个法域的侵权行为法立法、判例和学说进行了系统的比较观察。研究之细密、资料之全面、见解之深刻是其基本特点。
(一)大陆法系法学论着通常较少研究判例,而本书对欧盟各国从《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两百年的侵权案件之全面研究,使读者见到的是各国生动的侵权行为法。
(二)作者站在整个欧盟的高度研究侵权行为法,避免了偏颇于一国之制、一孔之见,而给读者展现了欧盟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全面画卷。
(三)比较法研究容易陷入资料堆砌而缺乏作者自己观点的俗套,而本书的出发点就决定了其独特的立论要求──它以欧盟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司法和理论为基础,以制定统一欧洲民法典为目标。作者提出的新观点不仅众多而且深刻。
德文版序
中文版序
作者鸣谢
中文版译序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的概念∕3
第二节 对自己不当行为之责任∕8
第三节 在自己没有不当行为时的责任∕10
参考文献∕16
第二章 大陆欧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在债法内对自己不当行为之责任的法律规定:对
象与方法∕22
一、调整过失责任的基本规定∕22
二、将外部规定纳入侵权行为责任:违反制定法、善良
风俗与其在民法典责任制度的目的∕47
三、在欧洲民法典中对个人不当行为之责任的其他问题∕71
参考文献∕151
第二节 替代责任与对物所造成的危险的责任:基本问题∕166
一、准侵权行为法:范围与目的∕166
二、非法典化问题∕168
三、特别规定与法官所造的并已法典化的一般规定∕171
参考文献∕208
第三节 民法典中关于对第三人之责任的特别规定∕212
一、对孩子的责任∕213
二、对学生和学徒的责任∕250
三、对其他处于监督之下的人的责任∕257
四、对法人机关、经理人、雇员、分包人和代理人的责任∕260
参考文献∕304
第四节 对源于动物、建筑物和土地的危险之责任∕312
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的责任∕313
二、对危险建筑物和土地的责任∕340
参考文献∕360
第三章 斯堪的纳维亚民事责任法和普通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对自己不当行为之责任的基础∕367
一、制定法与司法判决中的侵权行为法与赔偿法∕367
二、斯堪的纳维亚赔偿法的基本要素∕374
三、普通侵权行为法∕389
参考文献∕440
第二节 从法典化的债法之角度看斯堪的纳维亚和
不列颠群岛的法律∕449
一、对不当行为之责任的法律的特别方面∕449
二、对他人之责任∕475
三、对动物和危险财物的责任∕498
参考文献∕511
第四章 欧盟内侵权行为法的统一和协调
第一节 法律统一和协调的手段∕517
第二节 通过国家间条约统一的法律∕526
一、民事责任法周边已经统一的法律∕526
二、关于对环境损害之责任的统一法律∕532
第三节 欧盟及其指令:确定的法律、议案与专案∕537
一、欧盟内立法上的协调现状概览∕537
二、从欧洲普通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欧共体指令∕546
第四节 非制定法上的法律协调∕551
一、欧洲理事会的建议∕552
二、通过判例法的协调∕554
三、法律教育与研究∕558
四、通过标准条款协调法律:通向欧洲债法
法典的第一步∕560
参考文献∕564
第五章 在私法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584
一、契约责任与侵权行为分立问题概述∕584
二、从与纯粹经济损失相关的债法上发展起来的诉讼竞合规则∕590
三、涉及对契约相对人人身伤害和所有权侵害之责任的诉讼竞合问题∕620
四、保护性义务与违约损失和侵权损害之间的转换∕647
五、契约与侵权之交叉:对第三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之责任∕689
参考文献∕705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722
一、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722
二、对不当得利之责任与侵权责任之比较∕732
参考文献∕745
第三节 侵权行为法与所有权法∕749
一、概 述∕749
二、对使用土地侵害邻近财产的责任∕754
三、对所有权之其他侵扰的责任∕768
四、善意占有他人之物者责任的免除∕772
参考文献∕776
第六章 侵权行为法、宪法和刑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与宪法∕781
一、人权对个人之间关系的影响∕781
二、对制定法的司法审查∕792
三、侵权行为法与平等机会∕796
四、侵权行为法作为人权保障而非平等待遇之表现∕803
五、三权分立与法官创制的与法典相关的法律∕838
参考文献∕842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与刑法∕851
一、没有赔偿的惩罚∕851
二、没有惩罚的赔偿∕854
三、作为惩罚的赔偿∕857
四、产生精神安慰的惩罚∕863
五、侵权行为法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反应∕864
六、同样的术语不同的含义?∕869
参考文献∕875
缩略形式的文献索引表∕881
常用判决汇编索引表∕905
不特别注明出处的翻译成德文和英文的法典与侵权行为立
法索引表∕907
法典与制定法索引表∕923
欧盟条约与规约索引表∕977
联合王国与爱尔兰案例索引表∕983
缩略语索引表∕1003
索 引∕1043
德文版序
这一勾划欧洲侵权法的尝试在核心上不过是一本极平常的非合同责任法教科书和手册。仅在其资料源于欧盟所有侵权法这一点上有它的特色。尽管在欧盟内部侵权法数量多于成员国数量,但将每一个侵权法作为单个学科的内国表现形式加以理解和阐述仍然是可能的,因为,尽管那些在本国土壤中自然形成的不同具体法律规则有时候会导致相互偏离的结果,但恰恰是这一点使它们彼此联系了起来,这和在一国法律制度内部却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并无区别。一个不把目光停留在本国法律上而是也推向周边国家法律的学者得以扩大其学术争论参与者范围。但如果他所研究的是那些基本价值观相同、不断相互吸取和对法学方法质量要求亦无先进或落后之分的法律制度,那该工作与他所从事的本国法研究就没有质的区别。这正是欧盟各国的现状,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得以将欧盟内的各责任法律制度压缩成共同欧洲侵权法。去透视它的结构并不等于抛弃各国内国法的特色。不尊重它们的运作能力、经验和优雅就无法挖掘公平正义知识的宝库,而正是这个宝库使欧洲民法如此的出众。共同欧洲的思维方式则是指,一、特别强调已经存在的共同点;二、去理解相邻法律制度发展对一国法律制度形成的影响;三、追踪历史的偶然性和荒谬以发现一国法律制度的棱角并在不损害内容的前提下在欧洲统一进程的框架内磨平它们。
欧洲的法律政策未曾是也不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至于对欧洲共同私法的思索能否汇流成「统一」的法,即民法典形式上的大框架之法律统一,是以后的事情。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实际挑战是,尽可能忠实于细节地去盘点16国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它应当在一个既能系住所有极其丰富的材料又使它们得以展开的划分基础上进行。这两个方面我们都在定期举行的欧洲共同侵权法研习班上作了尝试。研习班的工作方式我已经在别处作了描述(见Rengeling〔发行人〕,《法的欧洲化》,科隆1996年,第167-182页)。它的参与者们──来自欧洲各国的卓越青年法学者──不仅在渗透进各国司法实践方面为我提供了大量的帮助,还帮助我建设图书馆及校阅我的草稿。尽管有这些无法用价值衡量的帮助,我深知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实际存在的错误由我本人负一切责任。我也未能彻底地蜕掉我的德国皮肤,对此我只能希冀,它并不真正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眼光的转换:我们不是从比较法的角度阐述一国的内国法,而是在一开始就选择了欧洲作为立足点,这样理解的「欧洲」一词就是指欧盟各成员国。
对一个以16个法域(一些额外的地方特色尚未计算在内)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区域进行分析,使法律比较之论述方法论面临了至今尚未碰到也很少考虑到的困难。所必须的抽象程度须随着主题的变换而变换。对不同的法律制度必须从它本身的内部逻辑加以掌握而避免肤浅化为对一国法的报导。有时候被比较对象中的方法论问题是关键,有时候精确的案例分析又成了核心。不想淹死在历史汪洋中的人──我们将数千个判决翻译成德语──就得掌握特定法学概念的作用原理并彼此联系起来。此外,经验告诉我们,在我们的研究领域内──侵权法──查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是以何种方式与各自相邻的法律制度相互交融的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也特别困难),只有这样才能捕捉(描述)实际存在的法律。对「其它各国」学者和以往数代学者之成就的敬畏之情谨存于心,但同时也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所谓「一国的私法」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这个表达有其一定内在矛盾性。
本书的初稿完成于1996年3月31日。Inge Spreen女士以如此惊人的书写速度写成了输入工作,使我不得不钦佩。西班牙新刑法的内容被补上了;缩略语目录是候补文官 Kerstin Hoelter女士的辛勤劳动;其中所使用的图书目录学上的数据一般以「包括柏林(西)在内的联邦德国所选图书馆法律科学杂志及丛书目录,慕尼黑、纽约等,第3版, 1990年」为基础。对于有关问题的一些宝贵指点,感谢汉堡麻普研究(MIP)的Ruediger Baatz先生;在缩略语的选择上我尽可能地依据了Rabels杂志的建议性缩略语单;索引和翻译目录是由候补文官Petra Haselier女士完成的;法学学生 Nicola Everitt女士和Bjoern Fasterling先生分别促使我注意到了爱尔兰和芬兰法院判决。在图书馆的建设方面,我得到了Hella Zuther女士的大力帮助。感谢贝克杂志社的关注,且特别感谢他们对以该书开始启动欧洲共法(Jus Commune Europaeum)系列教材项目的推动作用。该书的英文版已经处于形成过程中,它将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感谢科隆Fritz-Thyssen基金会──慷慨的和完全非官僚化的资助。他们在一开始根本就无法确定,整个的事情能否有一个好的结局。他们的信任推动和鼓舞了我。德国研究团体(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的Leibniz奖,承担了我两个研究学期的课程代理经费,为此我赢得了一个学者所能赢得的最宝贵的东西:时间。
如果上帝祝愿,该书的第二册将在三年后出版。它将涉及侵害和损害、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因果关系和归责性、被告的抗辩事由及责任和保险的关系。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博士
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
私法与比较法国际研究所所长
1996年5月于奥斯纳布吕克
中文版序
非常高兴被邀请为我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一书中文版作序。我从自己的经验中知道,翻译法律文献要面临多大的困难和作出多少的付出。为此,我真诚地感谢张新宝教授和焦美华女士为这本书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自己的作品得以在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化国度之一希冀引起兴趣,谁能不感到荣幸呢?对于一个知道本国法律文化和中国法律文化之间多方相似性的德国法学者来说,就更有一种特别的荣誉感。
这本书不是一本关于德国法的书,甚至不是一本至少以德国法为出发点的法律比较作品。它是基于完全不同的使命,即它首次尝试了从共同欧洲的角度去理解私法这一整体领域。但这个意义上的「共同欧洲的」仅表示,它所涉及的是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制度。东欧及挪威和瑞士未被考虑进去。除此以外,该书则是将欧盟作为一个法律空间来理解的。迄今为止理解为各国之间法律不同点的内容在我们看来只是为世界任何一国法律制度都必不可少的观点之不同而已。在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内,法律所指的都不仅仅是立法机构出于政治的推动而作出的决定。法律也总包含了──在欧洲甚至是主要的──学术界和司法界专家们的讨论,且正因为这种观念上的多数性不仅是一个尊重质量的私法体系所正常的、也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这种观点上的多样性毫无疑问地超越了国与国的界限,为整个欧洲去勾划一个独立科学体系的思想就比较容易理解了。这就是这本书的核心任务。多年来对──今天带着新的和极大的热忱已处于形成中的──欧洲法之研究令我认识到,私法和数学、物理都同是国际化了的现象。它和后者一样,──也许在程度上略欠些 ──遵循内在的规律性,为理性所支配的解决方法具有量上的有限性。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法律比较的概念有时候就显得过时而缺乏表现力了。因为,将特定的解决方法先归入某一国家,再将它与其它同样国别化了的解决方法加以比较并无多大意义。一个从事私法研究的学者应当把实际问题放在中心位置来权衡其解决的可能性。至于他对解决方法的建议是源于(如)法国、德国还是中国法,科学地讲,原则上是毫无意义的。重要的只是它们是否具有实际的说服力。
认同了这一点的人就会理解,为什么这本书首先绝不是一本法律比较的书,而就是一本关于侵权法的书。其目的单纯是去透视侵权法对象的内里,只不过涉及的材料比通常的多些罢了。当然,既然以共同欧洲为出发点,就必须对大量关于实际转化的问题和困难作出解释。如,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这本书仅涉及欧盟的法律制度呢?答案有两点。首先,欧洲共同法开始赢得创造自身风格的力量,欧洲以特别的方式进行了内部的法律融合。这大概比世界上其它任何地方都更乐于相互容纳,相互倾听和对非本国居民相互开放。这里的研究成果本身也就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舖垫:以法典的语言表达侵权法的原则。侵权法就是以这种方式成为本人荣幸负责组织的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课题之一的。对「为什么只有欧洲?」这个问题的第二个答案与本书的内容和一个作者的能力有关。从构思的角度看,我本人坚信,世界范围内(或者近乎世界范围内)的侵权法论述是可能的。问题只是,没有第二个法律区域会像这个法律区域那样完全依赖于详细精确的司法分析而存在。只有从这个分析中才能体现出它生动的形象和个性。然而因为空间上的跨度,达到这一点的难度是呈指数上升的和最终是超越一个小组(如果有人愿意提供财政资助)所可以承担的任务范围。 本书所穷尽的原始材料部分是第一手翻译的法律文本及学术文献,为此我们要感谢我常规研习班的成员们;但最主要的是(一而再地被翻译成德语的)成千上万的源于整个欧洲的判决。我们的愿望是,精确到如同这本书论述的对象是一个司法管辖区。这个目标未能完全实现,但它始终浮现在眼前。我们的中文译者还须在众多处与以非德语的其他语言出现的引注这一额外而巨大的困难作斗争。
读者受本书章节划分的引导,很快就会注意到,第一册的第二和第三章还区分了大陆侵权法和斯堪的纳维亚侵权法及普通侵权法。有人会认为这违背了「共同欧洲」的基本出发点,对这一批评我表示理解。这样做是考虑到了两点:首先,必须让读者能够理解,存在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特定侵权法问题是按照何种关联点加以阐述的。没有这个背景很多问题根本就无法展开;其次,必须为理解和权衡特定理论概念及特定法律「蓝图」创造条件。达到这一步后才能在完全放弃国别报道的基础上开始一体化了的综述。 将侵权法放到(各自)总的法律体系中加以分析也是要达到这个综述目的所不能放弃的过程。第一册的第五和第六章就是(第四章插了欧洲法律统一问题的曲目)论述了这个棘手而困难的问题,其中第五章论述了与私法其它领域的关系,而第六章则是与刑法和宪法的关系。相信可以说,我们第一次敢于尝试把这16个司法管辖区放在不同的协调可能性上──特别是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协调──进行深入论述。而这个切合点始终和到处都属于债法体系中最难的问题之一。
第二册,而不是像传统的那样由第一册涵盖「总则」内容,大概也让人难以接受。我们实际上从未真正区分「总则」和「分则」。因为这种划分方式对一个所有问题以及对所有问题的更新解释都可以追根究源到为数不多的几个基本规则的法律领域来说显得有些做作了。换句话说,对侵权法无法进行一维的描述,相反,想要展现它的思想宝库就必须从多个角度加以阐明,这是侵权法的本质特征之一。它正是被分为五大章的第二册之实际主题:私法,这样一个所有其归属的基本范畴(如损害、义务之违反,可归责性及因果关系)归根到底都相互融合和交织的法律领域,是如何为服务于获得具有可执行性的合理判决之目的而努力实现了对这些实际问题的孤立观察的?它正是所有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一个无关时间和空间而自始至终存在的问题。当我今天带着一定的距离去观察我先前的侵权法研究工作时,对这一点的认识就更加清楚了。为此我也许可以希冀,通过它的中文译本这本书不仅能给讲中文的法学者们提供关于欧洲侵权法发展现状的信息,而且可以与他们就我们专业领域内的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交流,因为这与在欧洲并无不同。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博士
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
私法与比较法国际研究所所长
2001年5月于奥斯纳布吕克
作為一名長期關注歐洲法發展的法律工作者,我一直覺得能夠深入理解歐洲各國在侵權法領域的演進與融合,對於我們在國際化浪潮下的法律實踐,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這本書,無疑為我提供了一個極佳的視角。書中關於「因果關係」的比較,是我最感興趣的部分之一。不同的法域對於「事實上因果關係」與「法律上因果關係」的劃分與認定,以及在涉及多重原因、或可歸責性爭議時,其解釋與適用方式,都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我認為,這本書在梳理這些差異的同時,也嘗試去探尋其背後的共通性與發展脈絡,這對於建立一個更具包容性和前瞻性的侵權行為法理論框架,具有相當的啟發意義。 我尤其欣賞作者在探討「損害賠償」時,對於不同類型損害(例如精神損害、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與限制的比較分析。歐洲各國在這些方面的立法和判例,雖然有著一定的共性,但在具體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甚至是否允許懲罰性賠償等議題上,都有著相當的區別。這本書能夠將這些複雜的議題,以一種條理清晰、論述深入的方式呈現出來,對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平衡受害者權益與侵權者責任時所採取的不同策略,非常有幫助。我認為,這對於我們在處理涉及歐洲的侵權案件時,能夠提供更為精準的法律判斷和策略制定。
评分這本《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的出現,可以說是填補了國內在系統性比較侵權法研究領域的一個重要空白。我一直覺得,在快速全球化的今天,單一法域的知識已經遠遠不足以應對日益複雜的法律挑戰。尤其是侵權法,它涉及到的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等問題,往往具有很強的跨國性。《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在探討「侵權行為的類型與概念」時,對於侵權行為的核心要素、不同法域對其的理解與涵攝,例如關於「名譽權侵害」、「隱私權侵害」等新型態侵權行為的認定與保護,進行了非常深入的比較研究。 我對書中關於「共同侵權」的討論非常感興趣。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侵權事件往往是多人共同造成的,而不同國家對於共同侵權人的責任如何劃分、連帶責任的範圍、以及受害人如何對抗多個侵權人,都存在著細節上的差異。這本書能夠將這些差異進行梳理和比較,有助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處理複雜侵權關係時的法律邏輯和政策取向。我認為,這對於我們在處理涉及歐洲的侵權案件時,能夠提供更為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導。
评分我本身是一名對比較法學研究充滿熱情的博士生,一直在尋找能夠深入探討歐洲各國侵權法制度的學術專著。《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這本書,無疑是我的理想之選。它不僅僅是對歐洲各國民事侵權法進行了全面的梳理,更是在學術理論層面,對這些制度的異同、演變以及發展趨勢,進行了深刻的分析。《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在探討「侵權責任的分配與分擔」時,對於例如過失相抵、共同侵權人的內部求償、以及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之間的分配等問題,在不同法域下的處理方式,進行了非常詳盡的比較分析。 我對書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探討尤為關注。歐洲各國對於精神損害的承認範圍、賠償標準、以及計算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有些國家採較為寬鬆的態度,有些則較為嚴格。這本書能夠將這些複雜的議題,以一種條理清晰、論述嚴謹的方式呈現出來,對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權衡個人情感利益與社會經濟成本之間的關係,有著重要的啟示。我相信,這對於我們在撰寫學術論文、準備學術研討,乃至於未來在學術研究領域的深入發展,都能提供寶貴的參考。
评分我是一位在歐洲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多年的律師,深知在跨境侵權案件中,對於不同法域侵權法規的精準把握,是案件成功的關鍵。《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這本書,對於我來說,簡直就是一本「及時雨」。它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是一本實用的工具書。《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在探討「特殊侵權行為」時,對於例如產品責任、環境侵權、網路侵權等新興或特殊的侵權類型,在不同法域下的構成要件、責任基礎、以及損害賠償的處理方式,進行了非常深入的比較研究。 我對書中關於「侵權與合同競合」的討論非常感興趣。在某些情況下,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和合同違約,而不同國家在處理這種競合關係時,其法律規則、選擇權的行使、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都可能存在差異。這本書能夠將這些複雜的議題進行梳理和比較,有助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處理複雜法律關係時的靈活性與嚴謹性。我認為,這對於我們在處理涉及歐洲的跨境侵權案件時,能夠提供更為全面的法律視角和策略規劃。
评分對於法律系學生而言,能夠接觸到系統性的比較法學研究,絕對是提升學術視野和專業素養的絕佳途徑。這本《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正是這樣一本極具價值的著作。它不僅僅是將不同國家的法律條文進行簡單的並列,而是深入探討了這些法律制度背後所蘊含的學理基礎、歷史淵源以及當代的法學思潮。《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在探討「侵權行為成立要件」時,對「不法」與「責任」的區分,以及在不同法系下,這些要件的具體化、細緻化處理,進行了非常詳盡的比較。 我對書中關於「責任限制」的討論印象深刻。在許多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和鼓勵創新,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的侵權行為,會設立一定的責任限制。而不同國家在設定這些限制時,其考量因素、具體條款的設計,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操作,都存在著相當的差異。這本書能夠將這些複雜的制度進行梳理和比較,對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權衡社會利益與個人權益時所採取的不同立場,具有重要的意義。我相信,這對於我們在撰寫學術論文、準備考試,乃至於未來在實際法律工作中,都能提供寶貴的參考。
评分作為一個法律科系的教授,我一直在尋找能夠激發學生研究興趣、同時又能提供紮實學術養分的著作。《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無疑是我近期的發現之一。它所採取的比較法學方法,不僅能夠讓學生對歐洲各國的侵權法制度有宏觀的認識,更能引導他們深入思考不同法律體系背後的價值觀與政策考量。《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在探討「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時,對於「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正當防衛」等常見免責事由,在不同法域下的適用標準、證明責任的分配,以及其限縮解釋的傾向,進行了非常細膩的比較分析。 我對書中關於「侵權行為的時效」的探討也極為重視。不同國家對於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規定,以及這些期間的起算點、中止與中斷事由,都有著諸多不同。這本書能夠將這些重要的程序性規定進行比較,對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權衡安定性原則與權利實現之間的平衡,有著重要的啟示。我相信,這對於我們在處理涉及歐洲的跨境侵權案件時,能夠避免因為不熟悉時效規定而錯失主張權利的時機。
评分最近終於入手了這本《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光是書名就讓我感到既期待又有點沉甸甸的學術重量。我是在某個法律研討會上,聽到幾位教授提及這本書,當時就對它所探討的「比較」面向深深著迷。畢竟,在台灣學習侵權行為法,我們多半是以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的單一體系為基礎,但現實世界的跨國糾紛卻越來越多,了解不同國家在侵權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計算上的差異,甚至是其背後的法理思維,絕對是提升法律專業能力的重要一環。 翻開書本,厚重的篇幅和密集的文字,讓我立刻感受到學術研究的嚴謹。我特別關注了其中關於「過失」的比較分析,書中深入剖析了不同國家對於「注意義務」的衡量標準,以及在具體個案中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已盡到應有的注意。這對我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在執業過程中,許多案件的爭點都圍繞在「過失」的有無,而不同法域的判斷邏輯,往往會對案件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我尤其欣賞書中對於案例的選擇與解讀,它不是簡單羅列判決,而是透過比較不同判例的關鍵因素,引導讀者思考其背後的法政策考量,這讓學習過程變得更加生動且富有啟發性,遠非一般教科書的枯燥論述可比。
评分這本《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的出現,對於我這個一直對歐洲法體系充滿好奇的讀者來說,簡直就像是一場及時雨。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系統性地介紹歐洲各國侵權法制度,並且能夠將其精髓呈現出來的著作,這本書正好滿足了我的需求。《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在探討「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時,對於「行為」、「損害」、「因果關係」、「過錯」等要素,在不同法域下的具體解釋與涵攝,特別是在涉及「作為」與「不作為」的判斷,以及「客觀過錯」與「主觀過錯」的衡量標準上,進行了非常詳盡的比較分析。 我對書中關於「侵權行為的預防與救濟」的探討也頗為重視。除了填補損害,侵權法在預防侵害、阻止不法行為方面也扮演著重要角色。不同國家在例如禁令救濟、損害預防性賠償等方面的規定,都有著相當的差異。這本書能夠將這些複雜的議題進行梳理和比較,有助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權衡侵害的預防與權利實現之間的平衡。我認為,這對於我們在思考台灣侵權法制度的未來發展,也能提供一些寶貴的啟示。
评分作為一位長年旅居歐洲,同時又對台灣法律體系保持著高度關注的學術研究者,《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這本著作,無疑是我近期讀到過最為令人耳目一新的學術專著之一。它不僅僅是對歐洲各國侵權法條文的簡單彙編,更是對其背後立法精神、司法實踐、以及學術爭鳴的深刻剖析。《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在探討「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時,對於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等不同歸責原則的適用範圍、例外情況,以及其在不同法域下的演變與發展,進行了極其細緻的比較分析。 我特別欣賞書中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計算」的論述。不同國家對於可得請求的損害種類、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乃至於對於精神損害的承認與否,都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這本書能夠將這些複雜的議題,以一種條理清晰、論述嚴謹的方式呈現出來,對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權衡受害者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時所採取的不同策略,非常有幫助。我認為,這對於我們在處理涉及歐洲的侵權案件時,能夠提供更為精準的法律判斷和策略制定。
评分作為一名長期關注歐洲司法發展的法律從業者,我一直認為,理解歐洲各國民事侵權法制度的差異與聯繫,對於我們把握國際法律發展的趨勢,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這本書,為我提供了一個極為寶貴的視角。《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在探討「侵權行為的實質與功能」時,對於侵權行為在不同法域下,所承擔的填補損害、預防侵害、懲罰不法行為等不同功能,以及這些功能的側重點在各個法域的差異,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我對書中關於「侵權責任的保險機制」的討論也很感興趣。一些國家在侵權法領域,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侵權責任保險制度,用以分攤侵權風險,保障受害人權益。而不同國家對於保險的強制性、保險範圍、以及保險公司在其中的角色,都有著顯著的差異。這本書能夠將這些複雜的議題進行梳理和比較,有助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域在建構更為穩健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所採取的不同路徑。我認為,這對於我們在思考台灣侵權法制度的未來發展,也能提供一些寶貴的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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