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和法律與社會變遷之媒劑,學者認為有三種:1.擬製,2.衡平法,3.立法。此三種方法又以衡平法最富有彈性,可以擴大、變更,或更改現行法律,以符輿情。誠信原則亦可奏同一之功效。值此社會動盪不定之際,社會立法又非能於短促時間對於現行法律,一一加以更正。如能將衡平法與誠信原則運用得體,則法律與社會變遷及不乏有一疏濬之通渠,此著之所以矚目於此,而以之為本書之課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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