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5
将91年度建筑相关法律修正、新增与删除部分,加以编辑和汇整,适合常需查询相关法令者使用。
九十一年一月份目录
经济发展谘询委员会议共同意见中,有关对领得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之建筑案,准其建筑期限再适度延长之执行事宜案,请依说明二办理,并查照转行。90.11.2
研商简化外国人取得土地权利申请程序作业事宜会议纪录90.11.5
有关「利用空地申请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办法」适用疑义乙案,便请查照。90.11.14
废止「加工出口区建筑管理办法」90.11.28
废止「工厂类建筑物基本设施及设备标准」90.11.28
废止「实施都市计画地区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鼓励办法」90.11.28
有关未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成立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之大厦,是否可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乙案,涉关法律适用疑义,复如说明,请查照。90.11.29
司法院释字第五三四号解释90.11.30
废止「不动产经纪业员测定办法」90.12.5
「免受现行建筑法令限制之农业生产必要设施范围」及相关解释函如说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适用,请查照。90.12.10
关于法院拍卖不动产代理投标者适用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疑义乙案,复请查照。90.12.13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有关经纪业应缴存营业保证金规定之执行事宜,请查照。90.12.14
关于办竣农地重划之耕地,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十六条办理分割时,仍应依「耕地分割执行要点」第十六点及本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台(八九)内地字第八九一四三三○号函释规定办理,请查照转行。90.12.17
关于协议以价购或其他方式取得之土地,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十一条应办理使用分区变更或同规则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疑义乙案,请查照。90.9.4
有关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之经纪人相关规定乙案90.12.24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处理施工中新违建即时强制拆除作业规定90.9.24
宗教团体申请免受山坡地开发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十公顷限制案审查原则90.9.28
集村兴建农舍奖励及协助办法90.9.28
修正「兴办工业人申请利用毗连非都市土地扩展计画及用地面积审查办法」部份条文90.10.3
修正「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部份条文90.10.5
非都市土地变更作专案辅导畜牧事业设施计画审查作业要点90.10.15
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方案90.10.19
台北市共同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90.10.19
修正「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部份要点90.10.24
非都市土地申请容许使用为液化石油气容器储存设施用地90.11.22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90.12.7
修正「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部份条文90.12.12
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90.12.28
修正「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九十八条、一百四十一条条文90.12.28
增订「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十九条之一90.12.31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奖励办法90.12.31
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91.1.23
九十一年二月份目录
有关固定通信业者利用建筑物既有电信室内设置集线室,如涉及室内装修行为时,基于简政便民立场,得否採取备查方式办理?即由室内装修业或开业建筑师设计签证,并检附相关图说文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免予审核图说及竣工查验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90.9.3
有关山坡地保育区两种建筑用地之合法建筑物,因九二一震灾毁损拆除后分割之基地与山坡地开发建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符,无法重建乙案,复请查照。90.9.4
有关拆除执照併建造执照办理之申请案件,于建照审查期间原有建筑物另行设定抵押权,如该建造执照业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是否可准于起造人领取建造执照乙案,复请查照。90.9.4
检送「研商高层建筑物执行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复查及改善计划相关事宜」会议结论纪录乙份,请查照。90.9.11
有关本市建照工程办理邻房现况鑑定报告书处理原则乙案,如说明,请查照。90.9.12
检送「研商关于起造人或承造人未依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申报勘验即先行动工案件之惩处执行疑义事宜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90.9.19
有关未建筑工程承揽契约因起造人违约时,若经承造人依法终止契约后,承造人能否单方面办理涂销建筑执照承造人名义之手续乙案,复请查照。90.9.20
有关区分所有权人未达三人,是以起造人是否仍须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设置公共基金,又该基金应以何方式移交予区分所有权人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90.10.3
关于「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款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事业设施之医疗院所是否包括诊所乙案90.11.28
关于奖励投资兴建国民住宅所有权人申请营利事业登记事宜,请依说明办理,请查照。90.12.11
关于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但书规定乙案,请查照。90.12.18
有关「古蹟修复工程採购办法」发布后,适用法规及执行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90.12.21
同一楼层房屋或平房,实际面积与所有权状所载面积不符,且有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之情事,其座落基地应依其地上建物实际使用情形之面积比例,分别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90.12.28
有关申请征收前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价购价格不低于征收补偿费,其计算之基准及范围疑义乙案,复请查照。90.12.28
国民住宅承购人欲将所有国民住宅依信託法申办信託登记之相关事宜91.1.9
按本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八六)内营字第八六七三二三五号令修正下水道法施行细则第四条之相关事宜91.1.9
「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修正后,有关未达新修正认定标准之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并作成审查结论之开发行为,其环境影响说明或评估书内容变更,依下列方式办理91.1.14
废止「高雄市综合设计及高层建筑实施绿化规定审查要点」,请查照。91.1.21
地政士法90.10.24
环境用药工厂设厂标准90.10.24
修正「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部份条文90.10.31
修正「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三条条文90.10.31
台湾省都市计画甲种乙种工业区土地及非都市土地设置有线广播电视事业设施审查作业要点90.11.1
高雄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路权范围内特种建筑物管理作业要点90.11.2
修正「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部份条文90.11.30
石油、石油产品贮存槽设置环境影响评估审议规范90.12.17
修正「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条条文91.1.30
高尔夫球场开发环境影响评估审议规范90.12.17
文教、医疗建设开发环境影响评估审议规范90.12.17
台北市建筑空地维护管理办法90.12.18
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修正条文90.12.21
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规定项目审查及签证项目抽查作业要点90.12.31
都市计画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方案91.1.15
修正「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部份条文91.1.30
修正「土地税法」第三十三条条文91.1.30
废止「加油站设置管理规则」91.1.16
九十一年三月份目录
废止「渔船加油站设置管理规则」91.1.16
司法院释字第五三八号解释91.1.22
「山坡地超限利用种植槟榔土地辅导实施造林计画」停止适用,请查照。91.1.28
废止「环境保护工程业管理规则」91.1.23
有关适用古蹟修复工程採购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工地主任规定之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91.1.29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有关经纪业不得偏用未具备经纪营业员资格者从事仲介或代销业务规定乙案,请查照。91.1.30
依法申请一併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案件,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会同需用土地人、申请人及其他有关机关实地勘查,并作成勘查纪录后如何处理乙案,请依说明办理,请查照。91.1.31
有关土地税法第三十三条修正条文关于增订土地增值税减半征收二年之规定,业于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将自总统公布施行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施行。有关首揭条文修正公布前后之土地移转案件,应如何适用新旧法规之问题乙案。91.1.31
土地税法第三十三条修正条文关于增订土地增值税减半征收二年之规定,业于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经总统以华总一义字第○九一○○○一八二五○号令公布施行,有关于减半征收二年期间内之土地移转案件,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之计算规定及程序如下。91.1.31
关于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乙案,复请查照。91.1.31
机关依政府採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厂商之通知,自即日起应载明事项,如说明,请查照。91.2.4
政府採购法规定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备查事项上级机关权责一览表91.2.8
高雄市建造执照工程造价标准表91.2.25
有关农业发展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共有耕地分割之耕地得否维持全体共有人共有之处理疑义乙案,请查照办理。91.2.25
有关内政部拟废止「奖励民间投资兴建停车场办法」一案,经报行政院同意照办在案,请查照。91.2.27
都市计画法高雄市施行细则第十二条(住宅区)、第十三条(商业区)有关使用电力及气体燃料马力数与电热数之规定,系以总和方式为认定原则。91.3.4
修正「工商综合区设置方针及申请作业要点」第六点90.11.5
古蹟委託管理维护办法90.11.7
政府採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90.11.9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许可管理办法90.11.23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建造执照施工计画书审议小组设置要点90.11.26
废弃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后过渡时期执行要点90.12.18
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90.12.19
不动产估价经验认定标准90.12.26
办理不动产估价师专业训练机关(构)学校团体及专业训练或与其相当之证明文件认可办法90.12.26
修正「古蹟保存奖励要点」第三点、第十点条文90.12.28
修正「市地重划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条文90.12.12
不动产经纪营业员专业训练机构团体认可办法90.12.31
外国营造业登记等级及承揽工程业绩认定基准91.1.9
外国营造业设立、登记申请书91.1.9
都市计画工商综合专用区审议规范91.1.18
高雄市建筑基地实施绿化审查办法91.1.21
山坡地超限利用处理计画91.1.28
修正「农业发展条例」部份条文91.2.5
修正「政府採购法」部份条文91.2.6
土地法第四十六条之一至第四十六条之三执行要点91.2.7
九十一年四月份目录
关于经登记有案之寺庙及办妥财团法人设立登记之寺庙、教会〈堂),其处分不动产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所称之处分」系包括法律上及事实上之处分,请 查照转知。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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