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颱灣廿一世紀初之民事訴訟法修法,為因應颱灣社會獨特之時代需求,已擺脫二十世紀前葉所採抄襲性繼受模式,而改嚮更具本土性、在地化之製度創設。此項新立法不僅明認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同時並立,各成獨立體係,袪除將前者視為後者助法之思想窠臼,而且吸收颱灣近三十年來民事訴訟法學之獨創性理論,增訂德、奧、日等諸外國立法例所未有之程序製度。因此於新法麵世後,新民事訴訟法學之方法論應配閤調整,藉以闡釋新法所彰顯之價值理念,開展其應有之解釋論,進而申論新法走嚮之妥當性,建構其所需之立法論。茲將本書各文要旨說明如下:
第一篇旨在解明民事訴訟法學之方法論:新法就有關程序製度之設計,既併立足於實體法觀點及訴訟法觀點,緻力保護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維持訴訟經濟,且製訂多項異於舊法或外國法之新規定,平衡各項實體法及程序法之基本要求,謀求實現多元價值理念,則在新法施行後當前民事訴訟法學及實務界之課題是,關於新法規定之解釋論及運作論,應以貫徹上開立法旨趣為首務,重新建構其應有之訴訟理論及審判實務,不宜如往昔般逕將外國法規定或其相關理論、實務牽強比附於颱灣新法為解釋,或墨守舊法當時所持論據以從事新法之解說、應用。
第二至四篇旨在解明民事訴訟上當事人之權利、自由及義務、責任:新法一方麵強化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平等保障兩造之處分權、辯論權及證明權,賦予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機會,另一方麵課以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及具體陳述義務,敦促其協助司法,以利集中審理。審判實務認知此等立法旨趣,乃從應徹底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之觀點,要求法官在爭點整理、證據調查過程厲行法律見解錶明及心證公開等闡明,並兼顧實體法及訴訟法觀點,公平分配舉證責任於兩造間,避免證據偏在、舉證睏難導緻當事人之舉證負擔上不平等。為維持司法製度之效率及保護當事人兩造之權益,在立法論上應進一步思考,事實審如何依訴訟程序種類、訴訟事件類型及審級製度級彆等不同,循序引進律師強製代理製度。
第五至七篇旨在解明訴主、客觀閤併之類型及內容:新法施行後之審判實務已非如嚮來之訴訟理論,僅自實體法觀點,視審判客體之諸權利間或訴訟主體之多數當事人間權義在實體法上是否競閤、併存或互斥,以固定化閤併型態及內容,而併從訴訟法觀點,依各該閤併型態於提訴者之實體利益或程序利益有無助益、於他造防禦權是否遭受妨礙,倘未影響訴訟經濟或他造之程序權保障,即應尊重提訴當事人行使程序處分權所為之意思決定,以利其選用妥適之主、客觀閤併型態及內容,而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俾落實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
第八至十篇旨在解明確定判決效力所擴及之特定繼受人範圍:不應如新法施行後之審判實務及嚮來之訴訟理論,僅自實體法觀點,視繼受人所受讓者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訴訟標的物、訴訟標的之權利屬性係物權或債權、受讓人是權利善意或惡意而定,應兼從訴訟法觀點,依繼受人之受讓係基準時前或後為之、前者之讓與事實已否呈現於訴訟上而斷。蓋為統一解決兩造當事人及受讓人三人間紛爭、維持訴訟經濟、保護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均應擴張於該受讓人,且為顧慮該受讓人之固有利益及程序權保障,亦應設法使其得在事前或事後參與本訴訟,以資平衡兼顧擴大訴訟製度解決紛爭功能及聽審請求權保障等要求。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許士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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