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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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特色

  为什么要买这本?作者告诉你
  •针对各种考试类科所需求的难度以不同符号标示之,使各该类科的考生迅速掌握所应学习之内容。
  •大量使用「Note」,以白话解说复杂之法律关系,使艰涩生硬之法律用语也变得浅显易懂。
  •运用「体系纲要」建构考生民法总则之体系,有效率的学习民法,不再迷航于民法丛林之中。
  •透过「经典试题」实际带领考生练习民法考题,使答题时能够迅速掌握争点,切中命题意旨。
  •借助「解题架构」学习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之解题模式,使解答层次井然有序,一举获得高分。
好的,以下是针对您提供的图书名称《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之外的另一本虚构的、详细的法律类图书的简介,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 --- 《公司治理的现代困境与重塑: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到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张力》 导言:百年悖论下的企业灵魂拷问 自股份制公司制度诞生以来,“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便被奉为金科玉律,成为衡量一切公司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在二十一世纪的全球化浪潮、技术爆炸以及气候变化等宏大背景下,这一传统范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资本的逐利性与社会责任、环境可持续性以及员工福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使得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石开始动摇。 本书《公司治理的现代困境与重塑: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到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张力》,并非对既有公司法条文的机械梳理,而是深入剖析驱动当代企业行为的核心哲学、制度结构与实践张力的一部跨学科的深度研究。我们聚焦于这一根本性问题:一家成功的现代企业,其责任边界究竟止于股东的财务回报,还是延伸至更广阔的社会生态系统? 第一部分:传统范式的结构性分析与内在张力 本部分首先对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股东至上主义”进行严谨的理论还原与历史考察。我们追溯了德文斯悖论(Dilemma of Devens)在公司法史上的演变,并详细阐释了“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如何将董事会定位为股东的“受托人”,以及由此衍生的治理机制,如激励薪酬设计、双层董事会结构(特别是针对英美法系)。 然而,结构性分析绝非止步于肯定。我们随后深入探讨了该范式的“内在裂痕”: 1. 短期主义的陷阱: 季度财报压力如何系统性地侵蚀长期投资的意愿,特别是在研发投入和可持续发展项目上。 2. 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 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固有的权力失衡,如何导致“掏空”效应(Tunneling)和过度风险承担。 3. 外部性成本的内部化失败: 传统会计模型如何系统性地“隐形”了环境污染、社会不公等负外部性成本,使其转嫁给社会承担。 通过案例研究,如2008年金融危机中投资银行的过度杠杆化行为,以及近年来科技巨头的数据伦理困境,我们揭示了单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应对复杂外部冲击时的系统性脆弱。 第二部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与实践路径 随着企业与社会关系的重塑,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从爱德华·弗里曼的经典阐述到当代社会责任投资(SRI)浪潮——成为对传统范式的关键回应。本部分致力于将这一理论从哲学思辨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 我们详细比较了三种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型: 1. 德国/大陆法系的“共决制”(Co-determination): 考察了员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席位如何影响资本配置决策,并分析其在适应全球供应链弹性方面的优势与挑战。 2. 美国“特拉华州模式”的演变: 重点分析了“利益相关者例外条款”(Constituency Statutes)的实际效力,以及“B型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这一新兴法律形态如何试图在公司章程层面嵌入多元价值目标。 3. “ESG”框架的量化挑战: 深入剖析环境(E)、社会(S)、治理(G)指标的标准化困境。本书批判性地审视了“漂绿”(Greenwashing)现象背后的监管缺失,并提出构建更具穿透力的“影响度量”(Impact Measurement)体系的必要性。 一个核心议题是:如何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本书提出,治理的未来不在于简单地将所有利益“加总”,而在于建立一个有效的“价值协商机制”,确保少数派权益(如环境或长期技术投入)不被多数派的短期财务利益所淹没。 第三部分:重塑治理的制度工具与前沿探索 面对“困境”,本部分将目光投向具体的制度设计与法律创新,探讨如何通过强制性规定和市场激励来引导企业行为的根本性转变。 1. 董事会角色的重构: 探讨“气候治理”如何内嵌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能;分析独立董事在监督非财务绩效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设计薪酬结构以惩罚短视行为。 2. 资本市场的导向作用: 考察“受托责任的再定义”。例如,英国《养老金法案》对受托人考虑ESG因素的明确要求,以及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对跨国供应链的强制性约束力。 3. 治理的“双核驱动”: 提出公司治理应由“股东的法律约束”与“社会团体的契约压力”共同驱动。本书特别关注了工会、消费者团体以及影响力投资者如何利用诉讼、撤资和公共舆论压力,迫使僵化的治理结构进行自我调整。 4. 技术治理的介入: 探讨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在提高治理透明度、自动化合规性验证方面的潜力,以及它们对传统董事会监督模式的颠覆性影响。 结论:迈向“韧性公司”的治理新范式 本书的结论并非提供一个包治百病的终极公式,而是主张一种“韧性治理”(Resilient Governance)的动态平衡观。成功的现代企业不再是利润的纯粹制造者,而是复杂生态系统中的关键节点。其治理体系必须具备足够的柔性,能够吸收外部冲击,将社会责任内化为竞争优势,而不是视为合规成本。 《公司治理的现代困境与重塑》献给所有在公司法领域、金融监管领域以及企业高层决策中寻求突破的专业人士、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它要求我们勇敢地直面制度惯性,重新审视资本的真正目的,并为构建一个更公平、更可持续的企业未来奠定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颜律师


  台湾大学法学士
  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教育部公费留学考试录取
  律师

  现任: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组博士生

图书目录

1 The Chapter One 法例
Section 1 第一节 民法第1 条之规范意义 1-2
Section 2 第二节 民法之法源 1-2
Section 3 第三节 民法第1 条之「法律」及其解释 1-3
Section 4 第四节 「习惯法」及「事实上之习惯」 1-7
Section 5 第五节 「法理」及「法律漏洞」 1-9
Section 6 第六节 判例 1-14
Section 7 第七节 学说 1-16
Section 8 第八节 使用文字之准则 1-16
Section 9 第九节 决定数量之标准 1-18

2 The Chapter Two 权利体系
Section 1 第一节 权利之概念 2-3
Section 2 第二节 权利之分类及体系 2-4
第一项「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 2-4
第二项「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2-5
第三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2-7
第四项「债权」与「物权」 2-14
第五项「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2-24
第六项「主权利」与「从权利」 2-25

3 The Chapter Three 权利主体
Section 1 第一节 自然人 3-3
第一项 权利能力 3-3
第一款 权利能力之意义 3-3
第二款 民法第6 条之规范内容及规范目的 3-3
第三款 权利能力之始期 3-3
第四款 权利能力之终期 3-5
第五款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3-18
第六款 同时死亡 3-18
第二项 行为能力 3-19
第三项 责任能力 3-20
第四项 人格保护 3-21
第一款 人格权之保护 3-21
第二款 身分权之保护 3-33
第五项 住居所 3-34
Section 2 第二节 法人 3-36
第一项 法人之概说 3-36
第二项 法人之种类 3-37
第一款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37
第二款 「公法人」与「私法人」 3-39
第三款 「营利社团」、「公益社团」与「中间社团」 3-40
第三项 法人之能力 3-42
第一款 权利能力 3-42
第二款 行为能力 3-44
第三款 责任能力 3-48
第四项 法人之设立、住所、机关、监督及消灭 3-51
第一款 法人之设立 3-51
第二款 法人之住所 3-52
第三款 法人之机关 3-52
第四款 法人之监督 3-54
第五款 法人之消灭 3-55
第五项 社团法人 3-56
第一款 社团之设立 3-56
第二款 社团章程 3-59
第三款 社团总会 3-59
第四款 社员 3-61
第五款 社团罚 3-62
第六款 无权利能力社团 3-63
第六项 财团法人 3-64

4 The Chapter Four 权利客体—以物为核心
Section 1 第一节 权利客体之概说 4-3
Section 2 第二节 物 4-3
第一项 物之意义 4-3
第二项 物之种类 4-5
第三项 物权标的物特定主义 4-18
第四项 成分 4-19
第五项 孳息 4-21

5 The Chapter Five 权利变动—以法律行为概说为核心
Section 1 第一节 权利变动之总论 5-3
第一项 权利变动体系 5-3
第二项 法律事实 5-4
第三项 权利得丧变更 5-6
第四项 私法自治 5-8
Section 2 第二节 法律行为 5-16
第一项 法律行为之意义 5-16
第二项 法律行为之要件 5-18
第三项 法律行为之种类 5-23
第四项 法律行为之附款 5-41

6 The Chapter Six 法律行为(一)—以要式行为与要物行为为核心
Section 1 第一节 概说 6-2
Section 2 第二节 要式行为 6-2
Section 3 第三节 要物行为 6-8

7 The Chapter Seven 法律行为(二)—以行为能力为核心
Section 1 第一节 行为能力概说 7-3
第一项 行为能力之意义 7-4
第二项 行为能力之类型化 7-4
第三项 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保护优先于交易安全 7-5
Section 2 第二节 完全行为能力人 7-7
Section 3 第三节 无行为能力人 7-9
Section 4 第四节 限制行为能力人 7-19
第一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概说 7-19
第二项 法定代理人之代理 7-21
第三项 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7-21
第四项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而为之法律行为 7-25
第五项 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许之法律行为 7-30
Section 5 第五节 受辅助宣告之人 7-41

8 The Chapter Eight 法律行为(三)—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Section 1 第一节 意思表示概说 8-3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概念 8-3
第二项 意思表示之表示方法 8-4
第三项 意思表示之成立与生效 8-6
第四项 意思表示之解释 8-10
Section 2 第二节 意思表示瑕疵之体系构成 8-15
Section 3 第三节 意思表示之瑕疵㈠ —— 意思表示不一致 8-20
第一项 概说 8-20
第二项 故意不一致→虚伪意思表示 8-23
第三项 偶然不一致→错误 8-40
Section 4 第四节 意思表示之瑕疵㈡ —— 意思表示不自由 8-54
第一项 概说 8-54
第二项 诈欺 8-55
第三项 胁迫 8-68

9 The Chapter Nine 法律行为(四)—以标的为核心
Section 1 第一节 标的可能 9-2
Section 2 第二节 标的确定 9-4
Section 3 第三节 标的适法 9-5
Section 4 第四节 标的妥当 9-10

10 The Chapter Ten 法律行为(五)—以代理为核心
Section 1 第一节 代理之概说 10-3
Section 2 第二节 代理之要件 10-13
第一项 表明本人名义 10-13
第二项 表明代理意旨 10-14
第三项 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10-15
第四项 代理人之要件 10-16
第五项 代理人具代理权 10-17
Section 3 第三节 代理之法律效果 10-30
Section 4 第四节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10-33
Section 5 第五节 无权代理 10-36
第一项 概说 10-36
第二项 狭义无权代理 10-37
第三项 表见代理 10-49

11 The Chapter Eleven 法律行为(六)—以处分权为核心

12 The Chapter Twelve 法律行为之效力

Section 1 第一节 法律行为效力之概说 12-2
Section 2 第二节 无效之法律行为 12-2
Section 3 第三节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12-11
Section 4 第四节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12-15

13 The Chapter Thirteen 期日与期间
Section 1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之概说 13-2
Section 2 第二节 期日 13-2
Section 3 第三节 期间 13-3
Section 4 第四节 年龄之计算法 13-5

14 The Chapter Fourteen 消灭时效
Section 1 第一节 时效制度之概说 14-3
Section 2 第二节 消灭时效之客体 14-6
Section 3 第三节 消灭时效期间之计算 14-9
Section 4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中断 14-17
Section 5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14-22
Section 6 第六节 消灭时效完成之效力 14-24
Section 7 第七节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异同 14-27

15 The Chapter Fifteen 权利之行使
Section 1 第一节 权利行使之原则 15-2
Section 2 第二节 权利之自力救济 15-4
第一项 概说 15-4
第二项 正当防卫 15-4
第三项 紧急避难 15-5
第四项 自助行为 15-7
第五项 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与自助行为之比较 15-9

图书序言

二版序

  本版次主要修订部分有:
  一、新增「解题架构」,使同学更能清晰掌握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之解题模式。
  二、补充近年来重要之学说争议与实务见解。
  三、于若干章节重新安排体系架构,并大量改写所举案例,使同学更易理解学说理论。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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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的开篇部分,我立刻被作者严谨且富有逻辑性的论证风格所吸引。他并没有急于抛出结论,而是循序渐进地梳理了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从历史渊源讲到理论基础,层层递进,让人能够清晰地把握其核心脉络。我特别欣赏他对于“体系”二字的深刻理解和巧妙运用。在现代法学研究中,孤立的条文分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理解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以及在整个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作者在这方面展现出了非凡的洞察力,他不仅指出了各个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还巧妙地揭示了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与协调之处。这种宏观的视角,对于我这样希望建立扎实民法基础的研究者来说,无疑是醍醐灌顶。他所构建的“体系”,不是简单的概念堆砌,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具有内在生命力的知识框架,让我看到了民法总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理论上的深度与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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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中,作者对于“侵权行为”的阐述,我认为是本书的一大亮点。他不仅仅是按照侵权行为的传统分类进行讲解,更是将侵权行为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之中,探讨其在填补损害、维护社会秩序中的独特作用。我特别欣赏他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严谨分析,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归责事由”等要素,并且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展示了这些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作者在论述“因果关系”时,引入了“相当因果关系”等学说,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辨析,这对于在复杂的侵权案件中判断责任归属,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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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对于“债”的体系建构,让我看到了作者在梳理庞杂理论时的非凡能力。他并非简单地将债区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而是更深入地探讨了债的发生原因、内容以及消灭。我特别欣赏他对“合同”这一最常见债的发生原因的详尽分析,不仅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还细致地讲解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更让我耳目一新的是,他对于“侵权行为之债”的独立性进行了深刻阐释,强调了其与合同之债在发生原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的显著区别。这种清晰的区分,对于理解和处理侵权责任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者的论述,帮助我构建了一个更加系统、更加完整的债法理论框架,让我对“债”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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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设计,我必须得说,实在是非常令人印象深刻。从书脊的压纹触感,到封面上那精心挑选的字体与色彩搭配,都能感受到出版方在细节上的用心。我特别喜欢它那种沉稳而不失现代感的风格,摆在书架上,立刻就提升了整体的格调。打开书本,纸张的质地也相当不错,厚实而有韧性,书页展开后不会轻易出现折痕,而且印刷的清晰度也足够高,即便是长时间阅读,眼睛也不会感到过于疲劳。我一直认为,一本好书,从外观到内涵都应该是值得细细品味的,而《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在这方面,无疑给了我一个非常好的第一印象。它让我对接下来的阅读充满了期待,仿佛在翻阅一本即将开启的知识宝藏。而且,我注意到书的尺寸也恰到好处,方便携带,无论是放在背包里通勤,还是在家中书桌上翻阅,都显得十分自在。这种对细节的注重,恰恰反映了作者和出版方对学术著作的严谨态度,也让我更加愿意投入时间去深入研究其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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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阅读的深入,我对作者处理复杂法律概念的能力感到由衷的钦佩。《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中,作者对于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等基础性概念的阐释,既保持了理论上的精确性,又融入了对于现实案例的深刻反思。他并没有照搬教科书式的定义,而是通过精妙的例证和深入的分析,将这些抽象的概念变得生动具体,让读者能够真正理解其背后的法理。我尤其注意到,他在论述过程中,经常会穿插一些台湾地区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并结合这些案例来阐释法律条文的适用,这种做法极大地增强了本书的实践指导意义。对于我们这些在实际法律工作中摸索的读者而言,能够通过真实案例来理解和运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作者的论述,不仅仅是理论的探讨,更是一种智慧的传递,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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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中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与分析,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他不仅仅是罗列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更是深入剖析了这些要素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动态的、不断演化的整体。我非常欣赏他对于“权利”、“义务”、“客体”这三大核心要素之间关系的细腻描绘,以及他如何通过引入“事实”、“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等具体内容,来展现法律关系是如何在实践中形成的。他提出的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生成”、“存续”与“消灭”的动态视角,让我对这个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这不再是静态的理论概念,而是可以观察和分析的、在时间维度上不断发展的过程。这种动态的观察方式,对于理解民事审判中的复杂情况,以及预判法律关系的走向,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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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这一章,作者在《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中的论述,可以说是既宏观又微观,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他不仅梳理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等,更着重探讨了各类物权的设立、变动和保护。我尤其对作者在区分“所有权”与其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时所采用的逻辑框架感到折服。他清晰地勾勒出了它们之间的界限,以及它们在保障财产秩序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作者在讨论物权变动时,并没有局限于形式上的登记,而是深入探讨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物权变动的关系,以及“动产交付”在物权取得中的关键作用。这让我对物权变动的实际操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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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中,对于“亲属法”的论述,作者展现了一种将古老的法律规范与现代社会变迁相结合的深刻洞察。他并非仅仅照搬既有的法律条文,而是结合了台湾地区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对家庭关系的新理解,来阐释亲属法的内涵。我特别欣赏他对于“婚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等核心概念的梳理,并且强调了这些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性演变。他对于“亲子关系”的探讨,不仅仅局限于生理上的联系,更深入地触及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如何建立,以及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权利义务的设定。这种对亲属法现代化理解的呈现,让我对这个看似传统的领域有了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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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在对“法律行为”的深入剖析方面,展现了作者非凡的理论功底。他并非停留在对法律行为基本要件的罗列,而是着重探讨了意思表示的构成、瑕疵以及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我特别赞赏他对于“意思表示”的细致辨析,区分了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这一点在处理合同纠纷,尤其是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是否可以撤销时,显得尤为重要。作者通过对大量判例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判断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的实用方法,并且深入阐释了表见代理、错误、诈欺、胁迫等概念在法律行为中的具体适用。这种将理论分析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让这本书的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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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体系建构(2版)》在“继承法”的论述部分,为我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晰且系统的知识框架。作者并没有仅仅停留于对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机械说明,而是更进一步地探讨了继承的发生原因、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效力。我尤其对作者在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时所采用的逻辑清晰度感到赞赏,他详细阐释了这两种继承方式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且,作者在讲解“遗嘱”的有效性要件时,引用了大量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这对于理解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避免遗嘱无效所带来的纠纷,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指导。这本书帮助我构建了一个关于继承法的全面理解,让我在面对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更加自信和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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