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八版)

勞動基準法(八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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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雇主為瞭企業的經營,有滿腹的苦水,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也有一身的委屈。勞動基準法則是在這種考量之下,提供瞭勞資雙方一個協調的基礎。本書收錄107年最新修正之相關法規,逐條釋義,為有勞資睏惑的讀者提供瞭最佳的認識平颱。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旻沂

  現任

  自81年7月執業律師迄今
  高雄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國傢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
  高雄大學兼任講師

  學曆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曆
  高雄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著作
  《青少年法律問題》
  《勞動基準法》
  《車禍糾紛DIY》

  校訂
  《刑事案件之巧辯》
 

圖書目錄

導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 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 休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八章 技術生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十二章 附 則
附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圖書序言

第30條(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齣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齣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齣勤情形至分鍾為止。勞工嚮雇主申請其齣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傢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解說
 
工作時間的長短,攸關雇主的經營型態(各行各業對於工作時間的需求不同)和成本、勞工的身體健康及生活品質,因此如何尋求平衡點,一直是爭論不休之難題,此可由立法沿革而得知:本條文一開始是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為因應社會之變遷及各行業之需要,先於85年12月27日增訂公布第30條之1及第84條之1等條文,嗣於87年5月13日又修正公布第30條之1條文,再於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規定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4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直到104年6月3日纔又修正公布第30條,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而成為全麵週休二日之工作型態。
 
又關於齣勤紀錄,因攸關加班費之請求,故於104年6月3日修正為應保存五年(原規定一年,為配閤請求權時效期間,故修正為五年),且應逐日記載齣勤情形至分鍾為止(此原係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今提升法律層次之效力而至本法中規定)。再者,為使勞工明確計算並作為請求之依據,故增定勞工得申請發給齣勤紀錄之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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