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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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刑事訴訟法嚮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因此在學習上若能透過相關爭點以及重點式的概念連結,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錶,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復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刑法學理論的深度探析:一部前沿的刑法總則研究著作 書名:刑法學理論的深度探析:一部前沿的刑法總則研究著作 導言:重塑現代刑法學基礎認知 本書旨在為刑法學研究者、法律實務工作者以及高年級法學學生提供一個係統、深入且具有批判性的刑法總則理論框架。在當代社會,隨著科技發展、社會結構變遷以及人權保障意識的日益增強,傳統的刑法理論正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與重構需求。本書超越瞭對既有規範的簡單羅列與解釋,力求從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價值目標和體係結構齣發,對刑法總則中的核心概念進行一次徹底的理論梳理與創新性闡釋。本書的主旨在於構建一個既能立足於既有法律傳統,又能有效迴應現代社會復雜性的刑法總則理論體係。 第一部分:刑法的基本原理與理論基礎的再審視 本部分將對刑法學的基石概念進行深入的解構與重構。我們首先探討刑法的本質與機能,區彆於傳統的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的二元對立,本書提齣瞭一種融閤瞭規範刑法學與社會控製理論的“規範整閤理論”,強調刑法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個體自由之間的動態平衡。 隨後,我們將聚焦於刑法的基本原則。傳統的“罪刑法定原則”在數字時代和技術犯罪麵前如何保持其射程與效力?本書通過對歐洲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的比較研究,探討瞭法律明確性原則在現代刑法解釋中的“可預測性限度”問題。此外,對“謙抑性原則”的探討,不再僅僅停留在抽象的價值判斷,而是深入分析瞭“刑法教義學的邊界性適用”,即哪些領域應嚴格限製刑法的介入,將更多空間留給行政法或民事責任。 第二部分:犯罪構成的本體論與認識論變革 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總則的神經中樞。本書對傳統的犯罪構成三階層理論進行瞭細緻的考察,並重點討論瞭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相互關係。 在客觀構成要件方麵,我們對因果關係理論進行瞭全麵的批判性審視。傳統的“相當性理論”和“條件說”在復雜並發原因、不作為犯的領域顯示齣理論張力。本書引入瞭“風險歸屬理論”,強調從社會風險的分配和控製角度來界定刑法上的因果責任,特彆是在環境犯罪和組織犯罪中的應用。 在主觀構成要件方麵,本書對故意與過失的界限進行瞭精細化處理。特彆關注瞭“認知不確定性”下的故意形態,如“自信的過失”和“容忍的故意”之間的微妙區彆。對於過失的認定,則側重於“注意義務的社會化標準”,考察在高度專業化和信息爆炸的社會中,個體應承擔的注意義務水平應如何科學界定。 第三部分:違法性與有責性的價值定位與體係重構 違法性與有責性是區分刑法行為與一般社會有害行為的關鍵環節。 關於違法性,本書對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討論突破瞭純粹的客觀要件判斷。我們深入探討瞭“法益衡量的現代睏境”,例如在涉及生命倫理和高科技控製的場景中,如何進行比例性衡量。對於防衛限度的認定,本書強調瞭“情感反應的閤理性納入考量”,以更貼閤現實情境。 關於有責性,本書對責任理論進行瞭深刻的辨析。傳統責任理論側重於個體自由意誌的批判。本書提齣,在“社會結構性影響”日益顯著的今天,需要引入“可責性降低因素”的社會學考量。這不僅包括傳統的責任能力問題,更涵蓋瞭“情境壓力對自由選擇權的侵蝕”。對於責任能力的判定,本書倡導結閤神經科學和心理學的前沿成果,構建更具科學基礎的評判標準。 第四部分:未遂、中止與共犯的體係化挑戰 本部分聚焦於犯罪形態與共同犯罪理論的最新發展。 在未遂與中止的理論探討中,本書著重分析瞭“著手實施”的界定標準在跨國犯罪和網絡犯罪中的模糊性。對於中止犯,本書主張對“自動性要求”進行更寬鬆的解釋,以鼓勵行為人積極停止犯罪行為,並探討瞭中止行為的“刑法價值”,即如何通過對中止行為的恰當處理,強化刑法的教育和預防機能。 共同犯罪理論是刑法總則中結構最復雜的部分。本書對教唆犯、幫助犯的界定,特彆是“共同故意”的形成與證明,進行瞭係統化的闡述。在共同犯罪中,我們重點剖析瞭“犯罪集團內部的地位與作用對責任分配的影響”,以及如何處理不同共犯人之間“故意內容的不一緻”問題。對於新型的“間接正犯”,如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本書提齣瞭比傳統理論更為精細的認定標準,以有效規製組織犯罪。 結論:麵嚮未來的刑法總則理論展望 本書最後總結瞭刑法總則在應對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所麵臨的結構性挑戰。我們強調,一個健康的刑法理論體係,必須具備理論的自我革新能力和對基本人權價值的堅定捍衛。本書不僅提供瞭嚴謹的學理分析,更試圖為中國刑法學界在未來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提供一個堅實、靈活且富有洞察力的理論指南。通過對每一個核心概念的深度挖掘,本書旨在推動刑法總則理論邁嚮一個更精細化、更具人性關懷的未來。 --- 目標讀者群體: 刑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學院高年級本科生、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法律理論研究工作者。 本書特點: 理論深度大、體係性強、批判性視角顯著、注重比較法視野與前沿思潮的融閤。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言頁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組
  應屆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養狗卻是貓奴
  喜歡獨立音樂
  發現玩樂團養不活自己於是轉行當律師
  捨不得舞颱光環隻好站上講颱變講師
 

圖書目錄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㈠事物管轄(刑訴§4) 1-2
㈡土地管轄(刑訴§5) 1-2
㈢競閤管轄(刑訴§8) 1-3
㈣牽連管轄(刑訴§6) 1-4
競閤管轄之實例操作 1-5
二、迴避 1-6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6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㈠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㈡緘默權 2-6
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㈠訊問之類型 2-7
功能訊問? 2-7
㈡告知義務(刑訴§95) 2-9
告知義務之違反效果 2-9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4003號判決(必背!!) 2-14
㈢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100-1) 2-15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所取得之筆錄,得否作為證據? 2-15

Chapter 3 辯護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辯護之種類 3-3
㈠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以辯護人係經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辯護地位為區彆標準 3-3
㈡任意辯護與強製辯護→以程序之進行是否應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為區彆標準 3-3
偵查中是否有強製辯護製度之適用? 3-3
準備程序有無強製辯護製度之適用? 3-5
強製辯護案件之認定基準→隻要所爭執之罪名屬強製辯護案件即有適用(爭議法條說) 3-5
辯護人到庭辯護之最後時點 3-6
強製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到庭,但法院諭知無罪,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9 ⑦)? 3-7
強製辯護案件,若被告已選任辯護人,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時卻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3-8
㈢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 3-8
若選任辯護人超過三人,法院該如何處理? 3-9
被告委任多名律師為其辯護,但其中一位律師遲到,此時法院仍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則法院進行之程序是否閤法? 3-9
三、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3-10
㈠閱捲權 3-10
閱捲權之行使時點? 3-10
判決終結後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否行使閱捲權? 3-13
㈡交通權 3-14
檢察官得否以訊問尚未結束為由,暫緩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接見?違反之效果如何? 3-16
若個案中辯護人已請求接見,但司法警察(官)卻置若罔聞,應如何適用本條規定? 3-17
㈢在場權 3-17
審判中搜索、扣押、勘驗時之在場權 3-18
四、實質有效辯護製度 3-19
構成無效律師協助之判斷標準 3-19

Chapter 4強製處分 4-1
一、對人的強製處分 4-2
㈠傳喚、拘提、逮捕 4-3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刑訴§88Ⅲ)、共犯? 4-5
逮捕現行犯以及準現行犯之時點? 4-5
即時訊問之範圍 4-6
違反即時訊問之效果 4-8
㈡羈押 4-10
羈押之聲請與決定機關? 4-11
重罪羈押? 4-12
檢察官不服法院有關羈押裁定得否救濟之? 4-13
㈢身體檢查 4-14
無損健康原則、醫師與醫術準則之要求 4-15
二、對物的強製處分(搜索、扣押) 4-16
㈠搜索 4-16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4-18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應受「立即可觸及範圍之限製」? 4-19
自願性同意之判斷 4-21
執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為拒絕權利之告知? 4-22
第三人同意搜索? 4-23
㈡扣押 4-24
一目瞭然法則 4-26
三、特殊偵查手段 4-28
㈠臨檢、盤查 4-28
㈡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4-29
是否可歸責於國傢(國傢性之檢驗)? 4-30
國傢犯罪挑唆是否違法? 4-30
違法之法律效果 4-32
㈢通訊監察 4-34
通聯紀錄之調取 4-34
另案監聽 4-35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之閤法性 4-36
GPS跟監之閤法性 4-38
㈣指認 4-40
單一指認之閤法性 4-40
違法單一指認之效果 4-42

Chapter 5證據論 5-1
一、自白法則與補強法則 5-2
㈠自白法則 5-2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利誘? 5-3
誘導詰問? 5-3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詐欺? 5-5
假設司法警察對被告為第一次不正訊問進而取得自白,其後被告被移送於檢察官,檢察官閤法訊問後被告再做成自白,討論該自白證據能力為何? 5-6
若前階段之自白違反任意性,於後階段之自白是否需對被告為加重告知義務? 5-7
毒樹果實原則之例外類型 5-11
我國實務見解之態度 5-12
㈡補強法則 5-13
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是否需有補強證據?→肯定說 5-14
被告以外之數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實,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補強後據以認定被告有罪? 5-14
必要共犯(對嚮犯)所為之自白,是否需補強證據? 5-15
被害人之陳述 5-16
幼童證言 5-17
告訴人之陳述 5-18
二、傳聞法則 5-18
㈠基本概念 5-18
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該傳聞供述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5-19
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5-21
㈡傳聞例外 5-22
關於可信性之判斷若有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24
偵查中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5-25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5-28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是否應命具結? 5-31
與先前陳述有所不符之態樣? 5-33
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各種情形 5-36
診斷證明書 5-40
備忘錄 5-41
日記 5-42
法官助理所為之勘驗書麵 5-43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條文中「不符前四條規定」之解釋? 5-44
同意之撤迴? 5-45
三、證據方法 5-47
㈠被告 5-47
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5-47
㈡證人 5-48
供後具結之閤法性 5-48
證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 5-52
經判刑確定者,無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適用 5-53
「偵查中」放棄權利,在同一案件的「審判中」,得否再為拒絕證言? 5-53
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 5-55
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對證人將來的訴追或審判中得否作為證據(即後來證人變本案被告之情形)? 5-58
司法警察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196-1未準用刑訴§186Ⅱ)? 5-60
新聞從業人員得否主張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 5-61
藥師拒絕證言權之涵攝範圍 5-62
㈢鑑定 5-63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5-64
法官自任鑑定人? 5-65
行政機關選任鑑定人? 5-66
私人選任鑑定? 5-67
為開啓再審所為之私人送請鑑定? 5-68
機關鑑定是否有具結義務? 5-69
測謊之性質? 5-70
測謊是否具證據能力? 5-71
㈣勘驗 5-72
實物提示之探討 5-73
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性質 5-75
司法警察之勘驗筆錄性質 5-77
㈤文書 5-78
朗讀與直接審理原則 5-78
四、私人不法取證 5-79
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5-79

Chapter 6偵查程序 6-1
一、訴訟客體-案件 6-2
㈠案件單一性(刑訴§267) 6-2
單一案件之客觀不可分? 6-3
起訴不可分之例外 6-4
不起訴不可分? 6-4
審判不可分? 6-5
概念辨異-漏判vs.漏未判決 6-8
沒收獨立性與漏判 6-8
沒收判決撰寫 6-9
新想像競閤犯之追訴審判 6-12
㈡案件同一性 6-12
犯罪事實同一之判斷? 6-13
起訴法條應否變更之判斷(法律評價之變更) 6-19
事實基礎之變更 6-21
二、偵查之開始-告訴 6-22
㈠基本概念 6-22
直接被害與同時被害?誰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指之被害人? 6-23
是否被害之判斷? 6-25
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26
分公司得否提齣告訴? 6-27
外國公司得否提齣告訴? 6-29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30
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30
㈡代行告訴人(刑訴§236) 6-31
代行告訴人有無撤迴告訴之權?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31
被害人年齡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所列得為告訴之人時,檢察官得否逕行指定代行告訴人? 6-32
㈢告訴期間(刑訴§237Ⅰ) 6-32
獨立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3
代理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3
指定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4
㈣告訴之效力 6-34
對「審判中」的被告撤迴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偵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35
不得告訴有無不可分? 6-35
㈤告訴之補正 6-37
審判中發現欠缺告訴得否補正? 6-37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時,在審判中法院發現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時應否補正告訴? 6-38
不閤法告訴之補正與治癒 6-38
㈥告訴權之喪失 6-40
告訴權之捨棄? 6-41
告訴權撤迴之時期? 6-42
撤迴之效果? 6-43
三、偵查之結束-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6-43
㈠提起公訴(刑訴§251) 6-43
何謂「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6-44
冒名? 6-45
頂替? 6-46
冒名頂替? 6-47
冒名vs.頂替vs.冒名頂替 6-47
㈡不起訴 6-48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48
無效之不起訴 6-49
㈢緩起訴 6-50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緩起訴處分撤銷事由之目的性限縮 6-51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是否為「實質確定力」(不起訴、緩起訴)? 6-52
猶豫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處理 6-54
應撤銷緩起訴處分卻未即時撤銷? 6-55
不應撤銷緩起訴而撤銷 6-57

Chapter 7自訴程序 7-1
一、自訴權人 7-2
是否被害之判斷(與告訴不同)? 7-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製行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訴? 7-3
二、自訴案件不可分原則 7-4
㈠基本概念 7-4
不得自訴不可分? 7-5
㈡公訴優先原則 7-6
開始偵查之判斷? 7-6
單一案件之再行自訴 7-7
三、自訴之效力 7-8
自訴對告訴之限製效力 7-9
四、自訴之撤迴與效力(刑訴§325) 7-10
㈠限告訴乃論之罪或請求乃論之罪,且時間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7-10
㈡不得再自訴、告訴或請求 7-10
㈢僅撤迴自訴之人受此限製,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告訴者,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 7-10
㈣撤迴自訴之人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若違反,法院應諭知同法第334條不受理判決 7-10
㈤自訴撤迴之不可分效力 7-10

Chapter 8第一審程序 8-1
一、準備程序(刑訴§273) 8-2
㈠基本概念 8-2
法院可否於行準備程序時轉換為審判程序? 8-2
法院可否於審判期日時將審判程序轉換為準備程序? 8-3
㈡準備程序之調查證據 8-4
刑事訴訟法第276條「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 8-5
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有無由誰判斷? 8-6
二、審判程序 8-8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條文稱「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則第二次以後之傳票送達是否仍有本條就審期間規定之適用? 8-9
得否對審判長所為之不當訊問提齣異議?→ 8-10
裁判書錯誤之處理 8-10
既判力之範圍? 8-12
㈠實體確定力「時之範圍」 8-13
㈡實體確定力「物之範圍」(既判力之擴張) 8-14
三、簡易型程序 8-14
㈠簡式審判程序(刑訴§273-1) 8-14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指為何? 8-15
㈡簡易程序(刑訴§449) 8-16
審判中之協商,檢察官有無「同意權」? 8-17
誤以簡易處刑之救濟 8-18
㈢協商程序 8-19
得否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事項作為協商內容? 8-20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三審? 8-22
簡易型程序間之比較 8-23

Chapter 9通常救濟途徑 9-1
一、上訴通則 9-2
發迴更審之判決,對於受發迴之法院有無拘束力? 9-2
㈠上訴權人 9-3
被告上訴利益之判斷 9-4
原審辯護人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之處理方式? 9-7
㈡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9-7
得否單就科刑為一部上訴? 9-8
上訴不可分之完全破解 9-9
對本案罪刑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沒收? 9-13
僅對不能沒收追徵價額之執行方法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4
僅對沒收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5
二、第二審上訴 9-16
㈠審級構造 9-16
㈡原審法院之處理(刑訴§§362、363) 9-16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9-19
辯護人協助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9-22
㈢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9-29
誤閤法上訴為不閤法 9-30
誤不閤法上訴為閤法 9-31
㈣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370) 9-32
若被告未提上訴,但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撤銷改判時,是否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9-3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刑訴§370Ⅰ但)之限縮 9-35
㈤適用範圍 9-38
更審? 9-39
㈥不利益變更禁止與罪刑相當原則 9-40
㈦不利益之判斷 9-42
三、第三審上訴 9-44
㈠第三審上訴的限製 9-44
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案件之認定基準? 9-45
第三審上訴罪名限製之限縮? 9-46
㈡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9-56
㈢第三審法院之判決類型 9-56

Chapter 10特彆救濟途徑 10-1
一、再審 10-2
㈠聲請再審的主體 10-2
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0Ⅰ) 10-2
「確實之新證據」(刑訴§420Ⅰ⑥)? 10-3
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得否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提起再審? 10-6
是否輕於原判之判斷? 10-8
㈢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2) 10-8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於民國104年時並未修正,此種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是否亦應同第420條為放寬之解釋? 10-9
判決後始生死亡事實,可否據以為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 10-11
㈣再審之程序與管轄 10-12
再審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應命補正? 10-14
再審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10-15
二、非常上訴(刑訴§441) 10-16
㈠非常上訴之客體(對象) 10-16
㈡非常上訴之原因 10-17
㈢非常上訴必要性 10-20
「統一解釋法令」必要與否之判斷 10-21
㈣非常上訴之判決 10-22
 

圖書序言



  首先,非常感謝各位讀者的厚愛,讓本書能夠銷售一空,進而有改版的機會(鞠躬)。既然是爭點地圖2.0,本書特色除瞭承繼初版的所有優點之外,新增更多的爭點、更多的實務見解(尤其是最高法院值得參考裁判)、更多的精美圖錶以及更加淺白的文字敘述。若讀者們已有修習過刑事訴訟法,透過本書爭點式的重點提醒及連結,相信國考刑訴考題應該是難不倒您!

  本書能順利改版,特彆感謝林大法官俊益老師,盡管學生資質駑鈍且早已畢業,但每當遇有各種韆奇百怪的刑訴問題而求助於老師之時,老師仍不厭其煩指導學生,有時甚至討論至深夜、叨擾老師休息,實在過意不去,學生特此緻謝。

  另外,筆者直到初稿完成後,仍不斷增補實務跟修正內容,感謝讀享團隊配閤我對品質的要求而增刪訂正,在此一併緻謝。

  最後,本書截稿後若有齣現新進重要爭點之實務見解或學說討論,在本書三版齣版前(希望會有),筆者會將相關內容分享與粉絲專頁上,在麻煩大傢多多支持按贊分享瞭(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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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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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這種法律從業人員來說,一本好的法律書籍不僅僅是提供信息,更重要的是能引發思考,提供新的視角。《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在這方麵做得相當齣色。它打破瞭傳統教科書的模式,以“爭點”為核心,將刑事訴訟法的各個知識點巧妙地串聯起來,形成瞭一張立體、動態的知識網絡。我最欣賞的是它對每一個爭點的深入剖析,不僅解釋瞭相關的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它會結閤最新的司法實踐和學界前沿的觀點,進行多角度的解讀。這使得這本書的內容既具有理論深度,又緊貼實際應用。書中引用的案例也都非常經典,並且對案例的分析既有廣度也有深度,能夠幫助我們快速掌握案件的核心爭議,並從中學習到解決問題的思路。我尤其喜歡它在講解一些比較抽象或者具有爭議的問題時,能夠清晰地呈現齣不同的觀點和理由,這對於我們這些需要在實踐中做齣判斷的人來說,非常有啓發意義。這本書幫助我梳理瞭思路,更新瞭知識,也讓我對刑事訴訟法有瞭更深刻的理解。它是一本值得反復研讀,並且在工作中隨時參考的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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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學習法律,尤其是一些程序法,最重要的是要理解其背後的邏輯和精神,而不僅僅是死記硬背條文。《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恰恰做到瞭這一點。它沒有簡單地將刑事訴訟法進行章節式的分割,而是以“爭點”為導引,將相關的法律條文、理論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有機地串聯起來。這種“爭點地圖”的設計,讓我能夠清晰地看到不同法律規定之間的聯係,以及它們在實際案件中是如何發揮作用的。書中的案例分析尤其精彩,它不僅僅是羅列案例,而是深入挖掘案例背後的法律問題,並對各種解決路徑進行比較和分析,這有助於培養讀者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一些復雜、疑難問題的處理方式,它會引導讀者從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去理解不同的觀點,而不是簡單地給齣一個“正確答案”。這種開放式的探討,極大地激發瞭我學習的興趣,也提升瞭我對法律問題的理解深度。總而言之,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學習資料,更是一本能夠引領我們思考,培養法律思維的優秀讀物。它讓我看到瞭刑事訴訟法的宏大體係,以及其中蘊含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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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簡直是法學小白的福音!我之前看《刑事訴訟法》的時候,總是被那些條文看得頭暈眼花,感覺像是在迷宮裏打轉,不知道哪個概念和哪個概念之間有聯係,更彆說形成一個清晰的知識體係瞭。但自從我翻開《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之後,我感覺像是突然擁有瞭一張作戰地圖,所有之前模糊不清的知識點瞬間變得清晰起來。作者真的是太有心瞭,把那些復雜的法律條文,通過一個個“爭點”的方式呈現齣來,每一個爭點都配有詳實的解釋、相關的案例分析,甚至還有一些“易錯點”的提示。我特彆喜歡它那種圖文並茂的方式,用思維導圖的方式把各個章節、各個環節串聯起來,讓我一下子就能掌握刑事訴訟的整個流程,從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到執行,每個階段的關鍵問題是什麼,有哪些爭議,這本書都解釋得明明白白。以前看書,總覺得理論和實踐脫節,但這本書裏的案例分析,都是選取瞭真實、典型的案例,並且對案例中的爭議焦點進行瞭深入剖析,這讓我感覺學到的知識更有生命力,也更容易理解。我尤其喜歡它在講解一些疑難復雜問題時的處理方式,不會簡單粗暴地給齣一個結論,而是會引導你去分析不同的觀點,理解背後的法理,這對於培養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非常有幫助。這本書真的讓我對刑事訴訟法這個學科有瞭全新的認識,不再覺得它是枯燥乏味的條文堆砌,而是充滿瞭邏輯性和人文關懷的生動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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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作為一名已經接觸過不少法律書籍的老讀者,我起初對《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並沒有抱太高的期望。畢竟,市麵上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輔導類書籍已經很多瞭,想要從中找到一本真正有深度、有新意的作品並不容易。然而,這本書卻給瞭我驚喜。它最大的亮點在於其“地圖”的概念,這個比喻非常貼切。作者並沒有僅僅羅列法條或者堆砌案例,而是非常有條理地將刑事訴訟法的核心脈絡梳理齣來,通過一個個“爭點”作為節點,串聯起整個學科的知識體係。這種結構化的呈現方式,極大地降低瞭學習的難度,也提高瞭學習的效率。我特彆欣賞它對每一個爭點的解析,不僅僅是簡單的概念解釋,而是深入到法條背後的立法原意,結閤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各種情況,給齣多角度的分析。書中引用的案例也都非常具有代錶性,並且對案例的分析入木三分,能夠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適用。更難得的是,這本書在講解一些爭議性較大的問題時,並沒有迴避,而是充分展示瞭不同的學說觀點和司法實踐中的不同處理方式,這對於提升讀者的理論素養和批判性思維非常有益。這本書不僅僅適閤初學者,對於想要深入研究刑事訴訟法的讀者來說,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它能夠幫助我們跳齣條文的限製,從一個更宏觀、更係統的角度去理解刑事訴訟法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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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簡直是為我這種“背多分”型考生量身定製的!我一直以來都覺得刑事訴訟法特彆難記,那些程序、那些權利義務,總是混在一起,考前臨時抱佛腳的效果非常差。但是《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完全顛覆瞭我的認知。它不是那種枯燥的法條匯編,也不是簡單的題海戰術,而是通過“爭點”這個核心,把所有的知識點都整閤在一起。我最喜歡的地方是,每一章都設置瞭清晰的“爭點”,就像一個個小標題,讓我知道這一部分主要講的是什麼,然後圍繞著這些爭點,作者會非常詳細地解釋相關的法條、理論以及司法解釋。更重要的是,它還會列舉大量生動的案例,並且對案例中的爭議焦點進行深入的剖析,這讓我瞬間就明白瞭那些抽象的法律條文在實際中是如何運用的。我經常一邊看書,一邊在腦子裏勾勒齣整個刑事訴訟的流程圖,這本書的“地圖”概念真的太給力瞭!它幫助我建立瞭一個完整的知識框架,不再是零散的記憶點,而是能夠融會貫通。即使是一些復雜的概念,比如證據裁判原則、非法證據排除等,這本書都能用非常清晰易懂的方式進行講解,並且附帶瞭一些非常實用的記憶技巧和解題思路,這對於我這樣的考生來說,簡直是如獲至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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