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争点地图(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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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刑事诉讼法向来是令考生们感到头痛的科目,不但在学习方式上与实体法大相迳庭,对于相关程序的了解若欠缺司法实务经验,具体如何执行通常也难以想像。此外,由于程序法上的争点往往环环相扣,因此在学习上若能透过相关争点以及重点式的概念连结,读者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将能够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书试图以浅白的方式,并透过大量图表,帮助读者迅速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中的考试热门争点,佐以大量实务见解以及学说理论,不仅能帮助读者快速入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对于已有一定基础的读者也能起到快速复习的功用,绝对值得即将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刑法学理论的深度探析:一部前沿的刑法总则研究著作 书名:刑法学理论的深度探析:一部前沿的刑法总则研究著作 导言:重塑现代刑法学基础认知 本书旨在为刑法学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高年级法学学生提供一个系统、深入且具有批判性的刑法总则理论框架。在当代社会,随着科技发展、社会结构变迁以及人权保障意识的日益增强,传统的刑法理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重构需求。本书超越了对既有规范的简单罗列与解释,力求从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价值目标和体系结构出发,对刑法总则中的核心概念进行一次彻底的理论梳理与创新性阐释。本书的主旨在于构建一个既能立足于既有法律传统,又能有效回应现代社会复杂性的刑法总则理论体系。 第一部分:刑法的基本原理与理论基础的再审视 本部分将对刑法学的基石概念进行深入的解构与重构。我们首先探讨刑法的本质与机能,区别于传统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二元对立,本书提出了一种融合了规范刑法学与社会控制理论的“规范整合理论”,强调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体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 随后,我们将聚焦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数字时代和技术犯罪面前如何保持其射程与效力?本书通过对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研究,探讨了法律明确性原则在现代刑法解释中的“可预测性限度”问题。此外,对“谦抑性原则”的探讨,不再仅仅停留在抽象的价值判断,而是深入分析了“刑法教义学的边界性适用”,即哪些领域应严格限制刑法的介入,将更多空间留给行政法或民事责任。 第二部分:犯罪构成的本体论与认识论变革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总则的神经中枢。本书对传统的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并重点讨论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相互关系。 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我们对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批判性审视。传统的“相当性理论”和“条件说”在复杂并发原因、不作为犯的领域显示出理论张力。本书引入了“风险归属理论”,强调从社会风险的分配和控制角度来界定刑法上的因果责任,特别是在环境犯罪和组织犯罪中的应用。 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本书对故意与过失的界限进行了精细化处理。特别关注了“认知不确定性”下的故意形态,如“自信的过失”和“容忍的故意”之间的微妙区别。对于过失的认定,则侧重于“注意义务的社会化标准”,考察在高度专业化和信息爆炸的社会中,个体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水平应如何科学界定。 第三部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价值定位与体系重构 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区分刑法行为与一般社会有害行为的关键环节。 关于违法性,本书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讨论突破了纯粹的客观要件判断。我们深入探讨了“法益衡量的现代困境”,例如在涉及生命伦理和高科技控制的场景中,如何进行比例性衡量。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本书强调了“情感反应的合理性纳入考量”,以更贴合现实情境。 关于有责性,本书对责任理论进行了深刻的辨析。传统责任理论侧重于个体自由意志的批判。本书提出,在“社会结构性影响”日益显著的今天,需要引入“可责性降低因素”的社会学考量。这不仅包括传统的责任能力问题,更涵盖了“情境压力对自由选择权的侵蚀”。对于责任能力的判定,本书倡导结合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的前沿成果,构建更具科学基础的评判标准。 第四部分:未遂、中止与共犯的体系化挑战 本部分聚焦于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理论的最新发展。 在未遂与中止的理论探讨中,本书着重分析了“着手实施”的界定标准在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中的模糊性。对于中止犯,本书主张对“自动性要求”进行更宽松的解释,以鼓励行为人积极停止犯罪行为,并探讨了中止行为的“刑法价值”,即如何通过对中止行为的恰当处理,强化刑法的教育和预防机能。 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总则中结构最复杂的部分。本书对教唆犯、帮助犯的界定,特别是“共同故意”的形成与证明,进行了系统化的阐述。在共同犯罪中,我们重点剖析了“犯罪集团内部的地位与作用对责任分配的影响”,以及如何处理不同共犯人之间“故意内容的不一致”问题。对于新型的“间接正犯”,如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本书提出了比传统理论更为精细的认定标准,以有效规制组织犯罪。 结论:面向未来的刑法总则理论展望 本书最后总结了刑法总则在应对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所面临的结构性挑战。我们强调,一个健康的刑法理论体系,必须具备理论的自我革新能力和对基本人权价值的坚定捍卫。本书不仅提供了严谨的学理分析,更试图为中国刑法学界在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提供一个坚实、灵活且富有洞察力的理论指南。通过对每一个核心概念的深度挖掘,本书旨在推动刑法总则理论迈向一个更精细化、更具人性关怀的未来。 --- 目标读者群体: 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学院高年级本科生、检察官、法官、律师及法律理论研究工作者。 本书特点: 理论深度大、体系性强、批判性视角显著、注重比较法视野与前沿思潮的融合。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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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组
  应届律师高考及格
  现为执业律师

  养狗却是猫奴
  喜欢独立音乐
  发现玩乐团养不活自己于是转行当律师
  舍不得舞台光环只好站上讲台变讲师
 

图书目录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辖 1-2
㈠事物管辖(刑诉§4) 1-2
㈡土地管辖(刑诉§5) 1-2
㈢竞合管辖(刑诉§8) 1-3
㈣牵连管辖(刑诉§6) 1-4
竞合管辖之实例操作 1-5
二、回避 1-6
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所称「前审」应如何解释? 1-6

Chapter 2被告与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时点 2-2
二、被告之权利 2-3
㈠不自证己罪原则 2-3
不自证己罪原则是否包含非供述证据? 2-3
「非刑事程序」有无不自证己罪之适用? 2-4
㈡缄默权 2-6
选择性陈述? 2-6
三、被告之讯问 2-7
㈠讯问之类型 2-7
功能讯问? 2-7
㈡告知义务(刑诉§95) 2-9
告知义务之违反效果 2-9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号判决(必背!!) 2-14
㈢全程连续录音、录影(刑诉§100-1) 2-15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1第1项所取得之笔录,得否作为证据? 2-15

Chapter 3 辩护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辩护之种类 3-3
㈠选任辩护与指定辩护→以辩护人系经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辩护地位为区别标准 3-3
㈡任意辩护与强制辩护→以程序之进行是否应经辩护人到庭辩护为区别标准 3-3
侦查中是否有强制辩护制度之适用? 3-3
准备程序有无强制辩护制度之适用? 3-5
强制辩护案件之认定基准→只要所争执之罪名属强制辩护案件即有适用(争议法条说) 3-5
辩护人到庭辩护之最后时点 3-6
强制辩护案件中辩护人未到庭,但法院谕知无罪,是否构成判决违背法令(刑诉§379 ⑦)? 3-7
强制辩护案件,若被告已选任辩护人,然辩护人于审判期日时却未到庭,应如何处理? 3-8
㈢多数辩护与共同辩护 3-8
若选任辩护人超过三人,法院该如何处理? 3-9
被告委任多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其中一位律师迟到,此时法院仍践行证据调查程序及言词辩论程序,则法院进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3-9
三、辩护人之权利与义务 3-10
㈠阅卷权 3-10
阅卷权之行使时点? 3-10
判决终结后为声请再审或非常上诉得否行使阅卷权? 3-13
㈡交通权 3-14
检察官得否以讯问尚未结束为由,暂缓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之接见?违反之效果如何? 3-16
若个案中辩护人已请求接见,但司法警察(官)却置若罔闻,应如何适用本条规定? 3-17
㈢在场权 3-17
审判中搜索、扣押、勘验时之在场权 3-18
四、实质有效辩护制度 3-19
构成无效律师协助之判断标准 3-19

Chapter 4强制处分 4-1
一、对人的强制处分 4-2
㈠传唤、拘提、逮捕 4-3
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1第1项第1款所称之现行犯,是否包括准现行犯(刑诉§88Ⅲ)、共犯? 4-5
逮捕现行犯以及准现行犯之时点? 4-5
即时讯问之范围 4-6
违反即时讯问之效果 4-8
㈡羁押 4-10
羁押之声请与决定机关? 4-11
重罪羁押? 4-12
检察官不服法院有关羁押裁定得否救济之? 4-13
㈢身体检查 4-14
无损健康原则、医师与医术准则之要求 4-15
二、对物的强制处分(搜索、扣押) 4-16
㈠搜索 4-16
立即可触及之处所? 4-18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应受「立即可触及范围之限制」? 4-19
自愿性同意之判断 4-21
执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为拒绝权利之告知? 4-22
第三人同意搜索? 4-23
㈡扣押 4-24
一目了然法则 4-26
三、特殊侦查手段 4-28
㈠临检、盘查 4-28
㈡犯罪挑唆(诱捕侦查) 4-29
是否可归责于国家(国家性之检验)? 4-30
国家犯罪挑唆是否违法? 4-30
违法之法律效果 4-32
㈢通讯监察 4-34
通联纪录之调取 4-34
另案监听 4-35
得一方同意之监听之合法性 4-36
GPS跟监之合法性 4-38
㈣指认 4-40
单一指认之合法性 4-40
违法单一指认之效果 4-42

Chapter 5证据论 5-1
一、自白法则与补强法则 5-2
㈠自白法则 5-2
何谓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所称之利诱? 5-3
诱导诘问? 5-3
何谓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所称之诈欺? 5-5
假设司法警察对被告为第一次不正讯问进而取得自白,其后被告被移送于检察官,检察官合法讯问后被告再做成自白,讨论该自白证据能力为何? 5-6
若前阶段之自白违反任意性,于后阶段之自白是否需对被告为加重告知义务? 5-7
毒树果实原则之例外类型 5-11
我国实务见解之态度 5-12
㈡补强法则 5-13
共同被告所为之陈述是否需有补强证据?→肯定说 5-14
被告以外之数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实,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补强后据以认定被告有罪? 5-14
必要共犯(对向犯)所为之自白,是否需补强证据? 5-15
被害人之陈述 5-16
幼童证言 5-17
告诉人之陈述 5-18
二、传闻法则 5-18
㈠基本概念 5-18
证人以闻自被告在审判外所为不利其本人之陈述作为内容,到庭而为转述,该传闻供述有无传闻法则之适用? 5-19
监听译文是否属于传闻证据? 5-21
㈡传闻例外 5-22
关于可信性之判断若有争议,应由何人负举证责任? 5-24
侦查中对质诘问权之保障 5-25
被告以外之人于侦查中未经具结所为陈述之证据能力 5-28
侦查中检察官讯问证人是否应命具结? 5-31
与先前陈述有所不符之态样? 5-33
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3之各种情形 5-36
诊断证明书 5-40
备忘录 5-41
日记 5-42
法官助理所为之勘验书面 5-43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5第1项条文中「不符前四条规定」之解释? 5-44
同意之撤回? 5-45
三、证据方法 5-47
㈠被告 5-47
共同被告之证人适格 5-47
㈡证人 5-48
供后具结之合法性 5-48
证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拒绝证言权? 5-52
经判刑确定者,无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适用 5-53
「侦查中」放弃权利,在同一案件的「审判中」,得否再为拒绝证言? 5-53
未践行拒绝证言权告知义务所取得证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无证据能力? 5-55
法院或检察官未践行拒绝证言权告知义务所取得证人之供述,在对证人将来的诉追或审判中得否作为证据(即后来证人变本案被告之情形)? 5-58
司法警察未告知拒绝证言权(刑诉§196-1未准用刑诉§186Ⅱ)? 5-60
新闻从业人员得否主张业务上之拒绝证言权? 5-61
药师拒绝证言权之涵摄范围 5-62
㈢鑑定 5-63
事前概括选任鑑定人? 5-64
法官自任鑑定人? 5-65
行政机关选任鑑定人? 5-66
私人选任鑑定? 5-67
为开启再审所为之私人送请鑑定? 5-68
机关鑑定是否有具结义务? 5-69
测谎之性质? 5-70
测谎是否具证据能力? 5-71
㈣勘验 5-72
实物提示之探讨 5-73
检察官之勘验笔录性质 5-75
司法警察之勘验笔录性质 5-77
㈤文书 5-78
朗读与直接审理原则 5-78
四、私人不法取证 5-79
私人不法取证之证据能力? 5-79

Chapter 6侦查程序 6-1
一、诉讼客体-案件 6-2
㈠案件单一性(刑诉§267) 6-2
单一案件之客观不可分? 6-3
起诉不可分之例外 6-4
不起诉不可分? 6-4
审判不可分? 6-5
概念辨异-漏判vs.漏未判决 6-8
没收独立性与漏判 6-8
没收判决撰写 6-9
新想像竞合犯之追诉审判 6-12
㈡案件同一性 6-12
犯罪事实同一之判断? 6-13
起诉法条应否变更之判断(法律评价之变更) 6-19
事实基础之变更 6-21
二、侦查之开始-告诉 6-22
㈠基本概念 6-22
直接被害与同时被害?谁是刑事诉讼法第232条所指之被害人? 6-23
是否被害之判断? 6-25
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26
分公司得否提出告诉? 6-27
外国公司得否提出告诉? 6-29
被害人配偶之「独立告诉权」及有无此身分之认定? 6-30
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诉权」及有无此身分之认定? 6-30
㈡代行告诉人(刑诉§236) 6-31
代行告诉人有无撤回告诉之权?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31
被害人年龄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为被告,复无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所列得为告诉之人时,检察官得否迳行指定代行告诉人? 6-32
㈢告诉期间(刑诉§237Ⅰ) 6-32
独立告诉权人之告诉期间自何时起算? 6-33
代理告诉人之告诉期间自何时起算? 6-33
指定代行告诉人之告诉期间自何时起算? 6-34
㈣告诉之效力 6-34
对「审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诉,效力是否及于「侦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35
不得告诉有无不可分? 6-35
㈤告诉之补正 6-37
审判中发现欠缺告诉得否补正? 6-37
告诉乃论之罪未经告诉而起诉时,在审判中法院发现实为非告诉乃论之罪,此时应否补正告诉? 6-38
不合法告诉之补正与治癒 6-38
㈥告诉权之丧失 6-40
告诉权之舍弃? 6-41
告诉权撤回之时期? 6-42
撤回之效果? 6-43
三、侦查之结束-起诉、不起诉、缓起诉 6-43
㈠提起公诉(刑诉§251) 6-43
何谓「检察官所指之被告」? 6-44
冒名? 6-45
顶替? 6-46
冒名顶替? 6-47
冒名vs.顶替vs.冒名顶替 6-47
㈡不起诉 6-48
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48
无效之不起诉 6-49
㈢缓起诉 6-50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3第1项第1款缓起诉处分撤销事由之目的性限缩 6-51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效力是否为「实质确定力」(不起诉、缓起诉)? 6-52
犹豫期间内发现新事证之处理 6-54
应撤销缓起诉处分却未即时撤销? 6-55
不应撤销缓起诉而撤销 6-57

Chapter 7自诉程序 7-1
一、自诉权人 7-2
是否被害之判断(与告诉不同)? 7-2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诉? 7-3
二、自诉案件不可分原则 7-4
㈠基本概念 7-4
不得自诉不可分? 7-5
㈡公诉优先原则 7-6
开始侦查之判断? 7-6
单一案件之再行自诉 7-7
三、自诉之效力 7-8
自诉对告诉之限制效力 7-9
四、自诉之撤回与效力(刑诉§325) 7-10
㈠限告诉乃论之罪或请求乃论之罪,且时间限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 7-10
㈡不得再自诉、告诉或请求 7-10
㈢仅撤回自诉之人受此限制,其他得为告诉之人依法告诉者,检察官仍得侦查起诉 7-10
㈣撤回自诉之人纵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诉,若违反,法院应谕知同法第334条不受理判决 7-10
㈤自诉撤回之不可分效力 7-10

Chapter 8第一审程序 8-1
一、准备程序(刑诉§273) 8-2
㈠基本概念 8-2
法院可否于行准备程序时转换为审判程序? 8-2
法院可否于审判期日时将审判程序转换为准备程序? 8-3
㈡准备程序之调查证据 8-4
刑事诉讼法第276条「预料证人不能于审判期日到场」之客观事实 8-5
准备程序中证据能力之有无由谁判断? 8-6
二、审判程序 8-8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条文称「第一次审判期日之传票,至迟应于七日前送达」,则第二次以后之传票送达是否仍有本条就审期间规定之适用? 8-9
得否对审判长所为之不当讯问提出异议?→ 8-10
裁判书错误之处理 8-10
既判力之范围? 8-12
㈠实体确定力「时之范围」 8-13
㈡实体确定力「物之范围」(既判力之扩张) 8-14
三、简易型程序 8-14
㈠简式审判程序(刑诉§273-1) 8-14
被告于准备程序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陈述」所指为何? 8-15
㈡简易程序(刑诉§449) 8-16
审判中之协商,检察官有无「同意权」? 8-17
误以简易处刑之救济 8-18
㈢协商程序 8-19
得否以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2第1项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事项作为协商内容? 8-20
协商判决得否上诉三审? 8-22
简易型程序间之比较 8-23

Chapter 9通常救济途径 9-1
一、上诉通则 9-2
发回更审之判决,对于受发回之法院有无拘束力? 9-2
㈠上诉权人 9-3
被告上诉利益之判断 9-4
原审辩护人以自己名义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之处理方式? 9-7
㈡上诉之范围(刑诉§348) 9-7
得否单就科刑为一部上诉? 9-8
上诉不可分之完全破解 9-9
对本案罪刑部分上诉,效力是否及于没收? 9-13
仅对不能没收追征价额之执行方法上诉,效力是否及于本案罪刑部分? 9-14
仅对没收部分上诉,效力是否及于本案罪刑部分? 9-15
二、第二审上诉 9-16
㈠审级构造 9-16
㈡原审法院之处理(刑诉§§362、363) 9-16
上诉二审之具体理由 9-19
辩护人协助代撰上诉理由之义务 9-22
㈢第二审法院之审理 9-29
误合法上诉为不合法 9-30
误不合法上诉为合法 9-31
㈣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刑诉§370) 9-32
若被告未提上诉,但检察官之上诉无理由者,第二审撤销改判时,是否仍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适用? 9-32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例外」(刑诉§370Ⅰ但)之限缩 9-35
㈤适用范围 9-38
更审? 9-39
㈥不利益变更禁止与罪刑相当原则 9-40
㈦不利益之判断 9-42
三、第三审上诉 9-44
㈠第三审上诉的限制 9-44
是否为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案件之认定基准? 9-45
第三审上诉罪名限制之限缩? 9-46
㈡第三审法院之审理 9-56
㈢第三审法院之判决类型 9-56

Chapter 10特别救济途径 10-1
一、再审 10-2
㈠声请再审的主体 10-2
㈡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之原因(刑诉§420Ⅰ) 10-2
「确实之新证据」(刑诉§420Ⅰ⑥)? 10-3
非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各款之案件,得否以「重要证据漏未审酌」为由提起再审? 10-6
是否轻于原判之判断? 10-8
㈢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之原因(刑诉§422) 10-8
刑事诉讼法第422条于民国104年时并未修正,此种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之「新证据」是否亦应同第420条为放宽之解释? 10-9
判决后始生死亡事实,可否据以为确实之新证据,而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 10-11
㈣再审之程序与管辖 10-12
再审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应命补正? 10-14
再审有无理由之判断是否有无罪推定原则之适用? 10-15
二、非常上诉(刑诉§441) 10-16
㈠非常上诉之客体(对象) 10-16
㈡非常上诉之原因 10-17
㈢非常上诉必要性 10-20
「统一解释法令」必要与否之判断 10-21
㈣非常上诉之判决 10-22
 

图书序言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读者的厚爱,让本书能够销售一空,进而有改版的机会(鞠躬)。既然是争点地图2.0,本书特色除了承继初版的所有优点之外,新增更多的争点、更多的实务见解(尤其是最高法院值得参考裁判)、更多的精美图表以及更加浅白的文字叙述。若读者们已有修习过刑事诉讼法,透过本书争点式的重点提醒及连结,相信国考刑诉考题应该是难不倒您!

  本书能顺利改版,特别感谢林大法官俊益老师,尽管学生资质驽钝且早已毕业,但每当遇有各种千奇百怪的刑诉问题而求助于老师之时,老师仍不厌其烦指导学生,有时甚至讨论至深夜、叨扰老师休息,实在过意不去,学生特此致谢。

  另外,笔者直到初稿完成后,仍不断增补实务跟修正内容,感谢读享团队配合我对品质的要求而增删订正,在此一併致谢。

  最后,本书截稿后若有出现新进重要争点之实务见解或学说讨论,在本书三版出版前(希望会有),笔者会将相关内容分享与粉丝专页上,在麻烦大家多多支持按赞分享了(鞠躬)。

言页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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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作为一名已经接触过不少法律书籍的老读者,我起初对《刑事诉讼法争点地图(2版)》并没有抱太高的期望。毕竟,市面上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辅导类书籍已经很多了,想要从中找到一本真正有深度、有新意的作品并不容易。然而,这本书却给了我惊喜。它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地图”的概念,这个比喻非常贴切。作者并没有仅仅罗列法条或者堆砌案例,而是非常有条理地将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脉络梳理出来,通过一个个“争点”作为节点,串联起整个学科的知识体系。这种结构化的呈现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学习的难度,也提高了学习的效率。我特别欣赏它对每一个争点的解析,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解释,而是深入到法条背后的立法原意,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给出多角度的分析。书中引用的案例也都非常具有代表性,并且对案例的分析入木三分,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更难得的是,这本书在讲解一些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时,并没有回避,而是充分展示了不同的学说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方式,这对于提升读者的理论素养和批判性思维非常有益。这本书不仅仅适合初学者,对于想要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的读者来说,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它能够帮助我们跳出条文的限制,从一个更宏观、更系统的角度去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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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是法学小白的福音!我之前看《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总是被那些条文看得头晕眼花,感觉像是在迷宫里打转,不知道哪个概念和哪个概念之间有联系,更别说形成一个清晰的知识体系了。但自从我翻开《刑事诉讼法争点地图(2版)》之后,我感觉像是突然拥有了一张作战地图,所有之前模糊不清的知识点瞬间变得清晰起来。作者真的是太有心了,把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通过一个个“争点”的方式呈现出来,每一个争点都配有详实的解释、相关的案例分析,甚至还有一些“易错点”的提示。我特别喜欢它那种图文并茂的方式,用思维导图的方式把各个章节、各个环节串联起来,让我一下子就能掌握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每个阶段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有哪些争议,这本书都解释得明明白白。以前看书,总觉得理论和实践脱节,但这本书里的案例分析,都是选取了真实、典型的案例,并且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剖析,这让我感觉学到的知识更有生命力,也更容易理解。我尤其喜欢它在讲解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时的处理方式,不会简单粗暴地给出一个结论,而是会引导你去分析不同的观点,理解背后的法理,这对于培养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非常有帮助。这本书真的让我对刑事诉讼法这个学科有了全新的认识,不再觉得它是枯燥乏味的条文堆砌,而是充满了逻辑性和人文关怀的生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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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是为我这种“背多分”型考生量身定制的!我一直以来都觉得刑事诉讼法特别难记,那些程序、那些权利义务,总是混在一起,考前临时抱佛脚的效果非常差。但是《刑事诉讼法争点地图(2版)》完全颠覆了我的认知。它不是那种枯燥的法条汇编,也不是简单的题海战术,而是通过“争点”这个核心,把所有的知识点都整合在一起。我最喜欢的地方是,每一章都设置了清晰的“争点”,就像一个个小标题,让我知道这一部分主要讲的是什么,然后围绕着这些争点,作者会非常详细地解释相关的法条、理论以及司法解释。更重要的是,它还会列举大量生动的案例,并且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的剖析,这让我瞬间就明白了那些抽象的法律条文在实际中是如何运用的。我经常一边看书,一边在脑子里勾勒出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图,这本书的“地图”概念真的太给力了!它帮助我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知识框架,不再是零散的记忆点,而是能够融会贯通。即使是一些复杂的概念,比如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等,这本书都能用非常清晰易懂的方式进行讲解,并且附带了一些非常实用的记忆技巧和解题思路,这对于我这样的考生来说,简直是如获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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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学习法律,尤其是一些程序法,最重要的是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精神,而不仅仅是死记硬背条文。《刑事诉讼法争点地图(2版)》恰恰做到了这一点。它没有简单地将刑事诉讼法进行章节式的分割,而是以“争点”为导引,将相关的法律条文、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机地串联起来。这种“争点地图”的设计,让我能够清晰地看到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在实际案件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书中的案例分析尤其精彩,它不仅仅是罗列案例,而是深入挖掘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并对各种解决路径进行比较和分析,这有助于培养读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一些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它会引导读者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去理解不同的观点,而不是简单地给出一个“正确答案”。这种开放式的探讨,极大地激发了我学习的兴趣,也提升了我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深度。总而言之,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学习资料,更是一本能够引领我们思考,培养法律思维的优秀读物。它让我看到了刑事诉讼法的宏大体系,以及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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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这种法律从业人员来说,一本好的法律书籍不仅仅是提供信息,更重要的是能引发思考,提供新的视角。《刑事诉讼法争点地图(2版)》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出色。它打破了传统教科书的模式,以“争点”为核心,将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知识点巧妙地串联起来,形成了一张立体、动态的知识网络。我最欣赏的是它对每一个争点的深入剖析,不仅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它会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和学界前沿的观点,进行多角度的解读。这使得这本书的内容既具有理论深度,又紧贴实际应用。书中引用的案例也都非常经典,并且对案例的分析既有广度也有深度,能够帮助我们快速掌握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从中学习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我尤其喜欢它在讲解一些比较抽象或者具有争议的问题时,能够清晰地呈现出不同的观点和理由,这对于我们这些需要在实践中做出判断的人来说,非常有启发意义。这本书帮助我梳理了思路,更新了知识,也让我对刑事诉讼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它是一本值得反复研读,并且在工作中随时参考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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