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争点地图(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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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刑事诉讼法向来是令考生们感到头痛的科目,不但在学习方式上与实体法大相迳庭,对于相关程序的了解若欠缺司法实务经验,具体如何执行通常也难以想像。此外,由于程序法上的争点往往环环相扣,因此在学习上若能透过相关争点以及重点式的概念连结,读者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将能够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书试图以浅白的方式,并透过大量图表,帮助读者迅速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中的考试热门争点,佐以大量实务见解以及学说理论,不仅能帮助读者快速入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对于已有一定基础的读者也能起到快速复习的功用,绝对值得即将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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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组
  应届律师高考及格
  现为执业律师

  养狗却是猫奴
  喜欢独立音乐
  发现玩乐团养不活自己于是转行当律师
  舍不得舞台光环只好站上讲台变讲师
 

图书目录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辖 1-2
㈠事物管辖(刑诉§4) 1-2
㈡土地管辖(刑诉§5) 1-2
㈢竞合管辖(刑诉§8) 1-3
㈣牵连管辖(刑诉§6) 1-4
竞合管辖之实例操作 1-5
二、回避 1-6
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所称「前审」应如何解释? 1-6

Chapter 2被告与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时点 2-2
二、被告之权利 2-3
㈠不自证己罪原则 2-3
不自证己罪原则是否包含非供述证据? 2-3
「非刑事程序」有无不自证己罪之适用? 2-4
㈡缄默权 2-6
选择性陈述? 2-6
三、被告之讯问 2-7
㈠讯问之类型 2-7
功能讯问? 2-7
㈡告知义务(刑诉§95) 2-9
告知义务之违反效果 2-9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号判决(必背!!) 2-14
㈢全程连续录音、录影(刑诉§100-1) 2-15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1第1项所取得之笔录,得否作为证据? 2-15

Chapter 3 辩护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辩护之种类 3-3
㈠选任辩护与指定辩护→以辩护人系经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辩护地位为区别标准 3-3
㈡任意辩护与强制辩护→以程序之进行是否应经辩护人到庭辩护为区别标准 3-3
侦查中是否有强制辩护制度之适用? 3-3
准备程序有无强制辩护制度之适用? 3-5
强制辩护案件之认定基准→只要所争执之罪名属强制辩护案件即有适用(争议法条说) 3-5
辩护人到庭辩护之最后时点 3-6
强制辩护案件中辩护人未到庭,但法院谕知无罪,是否构成判决违背法令(刑诉§379 ⑦)? 3-7
强制辩护案件,若被告已选任辩护人,然辩护人于审判期日时却未到庭,应如何处理? 3-8
㈢多数辩护与共同辩护 3-8
若选任辩护人超过三人,法院该如何处理? 3-9
被告委任多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其中一位律师迟到,此时法院仍践行证据调查程序及言词辩论程序,则法院进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3-9
三、辩护人之权利与义务 3-10
㈠阅卷权 3-10
阅卷权之行使时点? 3-10
判决终结后为声请再审或非常上诉得否行使阅卷权? 3-13
㈡交通权 3-14
检察官得否以讯问尚未结束为由,暂缓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之接见?违反之效果如何? 3-16
若个案中辩护人已请求接见,但司法警察(官)却置若罔闻,应如何适用本条规定? 3-17
㈢在场权 3-17
审判中搜索、扣押、勘验时之在场权 3-18
四、实质有效辩护制度 3-19
构成无效律师协助之判断标准 3-19

Chapter 4强制处分 4-1
一、对人的强制处分 4-2
㈠传唤、拘提、逮捕 4-3
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1第1项第1款所称之现行犯,是否包括准现行犯(刑诉§88Ⅲ)、共犯? 4-5
逮捕现行犯以及准现行犯之时点? 4-5
即时讯问之范围 4-6
违反即时讯问之效果 4-8
㈡羁押 4-10
羁押之声请与决定机关? 4-11
重罪羁押? 4-12
检察官不服法院有关羁押裁定得否救济之? 4-13
㈢身体检查 4-14
无损健康原则、医师与医术准则之要求 4-15
二、对物的强制处分(搜索、扣押) 4-16
㈠搜索 4-16
立即可触及之处所? 4-18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应受「立即可触及范围之限制」? 4-19
自愿性同意之判断 4-21
执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为拒绝权利之告知? 4-22
第三人同意搜索? 4-23
㈡扣押 4-24
一目了然法则 4-26
三、特殊侦查手段 4-28
㈠临检、盘查 4-28
㈡犯罪挑唆(诱捕侦查) 4-29
是否可归责于国家(国家性之检验)? 4-30
国家犯罪挑唆是否违法? 4-30
违法之法律效果 4-32
㈢通讯监察 4-34
通联纪录之调取 4-34
另案监听 4-35
得一方同意之监听之合法性 4-36
GPS跟监之合法性 4-38
㈣指认 4-40
单一指认之合法性 4-40
违法单一指认之效果 4-42

Chapter 5证据论 5-1
一、自白法则与补强法则 5-2
㈠自白法则 5-2
何谓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所称之利诱? 5-3
诱导诘问? 5-3
何谓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所称之诈欺? 5-5
假设司法警察对被告为第一次不正讯问进而取得自白,其后被告被移送于检察官,检察官合法讯问后被告再做成自白,讨论该自白证据能力为何? 5-6
若前阶段之自白违反任意性,于后阶段之自白是否需对被告为加重告知义务? 5-7
毒树果实原则之例外类型 5-11
我国实务见解之态度 5-12
㈡补强法则 5-13
共同被告所为之陈述是否需有补强证据?→肯定说 5-14
被告以外之数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实,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补强后据以认定被告有罪? 5-14
必要共犯(对向犯)所为之自白,是否需补强证据? 5-15
被害人之陈述 5-16
幼童证言 5-17
告诉人之陈述 5-18
二、传闻法则 5-18
㈠基本概念 5-18
证人以闻自被告在审判外所为不利其本人之陈述作为内容,到庭而为转述,该传闻供述有无传闻法则之适用? 5-19
监听译文是否属于传闻证据? 5-21
㈡传闻例外 5-22
关于可信性之判断若有争议,应由何人负举证责任? 5-24
侦查中对质诘问权之保障 5-25
被告以外之人于侦查中未经具结所为陈述之证据能力 5-28
侦查中检察官讯问证人是否应命具结? 5-31
与先前陈述有所不符之态样? 5-33
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3之各种情形 5-36
诊断证明书 5-40
备忘录 5-41
日记 5-42
法官助理所为之勘验书面 5-43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5第1项条文中「不符前四条规定」之解释? 5-44
同意之撤回? 5-45
三、证据方法 5-47
㈠被告 5-47
共同被告之证人适格 5-47
㈡证人 5-48
供后具结之合法性 5-48
证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拒绝证言权? 5-52
经判刑确定者,无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适用 5-53
「侦查中」放弃权利,在同一案件的「审判中」,得否再为拒绝证言? 5-53
未践行拒绝证言权告知义务所取得证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无证据能力? 5-55
法院或检察官未践行拒绝证言权告知义务所取得证人之供述,在对证人将来的诉追或审判中得否作为证据(即后来证人变本案被告之情形)? 5-58
司法警察未告知拒绝证言权(刑诉§196-1未准用刑诉§186Ⅱ)? 5-60
新闻从业人员得否主张业务上之拒绝证言权? 5-61
药师拒绝证言权之涵摄范围 5-62
㈢鑑定 5-63
事前概括选任鑑定人? 5-64
法官自任鑑定人? 5-65
行政机关选任鑑定人? 5-66
私人选任鑑定? 5-67
为开启再审所为之私人送请鑑定? 5-68
机关鑑定是否有具结义务? 5-69
测谎之性质? 5-70
测谎是否具证据能力? 5-71
㈣勘验 5-72
实物提示之探讨 5-73
检察官之勘验笔录性质 5-75
司法警察之勘验笔录性质 5-77
㈤文书 5-78
朗读与直接审理原则 5-78
四、私人不法取证 5-79
私人不法取证之证据能力? 5-79

Chapter 6侦查程序 6-1
一、诉讼客体-案件 6-2
㈠案件单一性(刑诉§267) 6-2
单一案件之客观不可分? 6-3
起诉不可分之例外 6-4
不起诉不可分? 6-4
审判不可分? 6-5
概念辨异-漏判vs.漏未判决 6-8
没收独立性与漏判 6-8
没收判决撰写 6-9
新想像竞合犯之追诉审判 6-12
㈡案件同一性 6-12
犯罪事实同一之判断? 6-13
起诉法条应否变更之判断(法律评价之变更) 6-19
事实基础之变更 6-21
二、侦查之开始-告诉 6-22
㈠基本概念 6-22
直接被害与同时被害?谁是刑事诉讼法第232条所指之被害人? 6-23
是否被害之判断? 6-25
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26
分公司得否提出告诉? 6-27
外国公司得否提出告诉? 6-29
被害人配偶之「独立告诉权」及有无此身分之认定? 6-30
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诉权」及有无此身分之认定? 6-30
㈡代行告诉人(刑诉§236) 6-31
代行告诉人有无撤回告诉之权?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31
被害人年龄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为被告,复无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所列得为告诉之人时,检察官得否迳行指定代行告诉人? 6-32
㈢告诉期间(刑诉§237Ⅰ) 6-32
独立告诉权人之告诉期间自何时起算? 6-33
代理告诉人之告诉期间自何时起算? 6-33
指定代行告诉人之告诉期间自何时起算? 6-34
㈣告诉之效力 6-34
对「审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诉,效力是否及于「侦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35
不得告诉有无不可分? 6-35
㈤告诉之补正 6-37
审判中发现欠缺告诉得否补正? 6-37
告诉乃论之罪未经告诉而起诉时,在审判中法院发现实为非告诉乃论之罪,此时应否补正告诉? 6-38
不合法告诉之补正与治癒 6-38
㈥告诉权之丧失 6-40
告诉权之舍弃? 6-41
告诉权撤回之时期? 6-42
撤回之效果? 6-43
三、侦查之结束-起诉、不起诉、缓起诉 6-43
㈠提起公诉(刑诉§251) 6-43
何谓「检察官所指之被告」? 6-44
冒名? 6-45
顶替? 6-46
冒名顶替? 6-47
冒名vs.顶替vs.冒名顶替 6-47
㈡不起诉 6-48
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48
无效之不起诉 6-49
㈢缓起诉 6-50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3第1项第1款缓起诉处分撤销事由之目的性限缩 6-51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效力是否为「实质确定力」(不起诉、缓起诉)? 6-52
犹豫期间内发现新事证之处理 6-54
应撤销缓起诉处分却未即时撤销? 6-55
不应撤销缓起诉而撤销 6-57

Chapter 7自诉程序 7-1
一、自诉权人 7-2
是否被害之判断(与告诉不同)? 7-2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诉? 7-3
二、自诉案件不可分原则 7-4
㈠基本概念 7-4
不得自诉不可分? 7-5
㈡公诉优先原则 7-6
开始侦查之判断? 7-6
单一案件之再行自诉 7-7
三、自诉之效力 7-8
自诉对告诉之限制效力 7-9
四、自诉之撤回与效力(刑诉§325) 7-10
㈠限告诉乃论之罪或请求乃论之罪,且时间限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 7-10
㈡不得再自诉、告诉或请求 7-10
㈢仅撤回自诉之人受此限制,其他得为告诉之人依法告诉者,检察官仍得侦查起诉 7-10
㈣撤回自诉之人纵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诉,若违反,法院应谕知同法第334条不受理判决 7-10
㈤自诉撤回之不可分效力 7-10

Chapter 8第一审程序 8-1
一、准备程序(刑诉§273) 8-2
㈠基本概念 8-2
法院可否于行准备程序时转换为审判程序? 8-2
法院可否于审判期日时将审判程序转换为准备程序? 8-3
㈡准备程序之调查证据 8-4
刑事诉讼法第276条「预料证人不能于审判期日到场」之客观事实 8-5
准备程序中证据能力之有无由谁判断? 8-6
二、审判程序 8-8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条文称「第一次审判期日之传票,至迟应于七日前送达」,则第二次以后之传票送达是否仍有本条就审期间规定之适用? 8-9
得否对审判长所为之不当讯问提出异议?→ 8-10
裁判书错误之处理 8-10
既判力之范围? 8-12
㈠实体确定力「时之范围」 8-13
㈡实体确定力「物之范围」(既判力之扩张) 8-14
三、简易型程序 8-14
㈠简式审判程序(刑诉§273-1) 8-14
被告于准备程序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陈述」所指为何? 8-15
㈡简易程序(刑诉§449) 8-16
审判中之协商,检察官有无「同意权」? 8-17
误以简易处刑之救济 8-18
㈢协商程序 8-19
得否以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2第1项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事项作为协商内容? 8-20
协商判决得否上诉三审? 8-22
简易型程序间之比较 8-23

Chapter 9通常救济途径 9-1
一、上诉通则 9-2
发回更审之判决,对于受发回之法院有无拘束力? 9-2
㈠上诉权人 9-3
被告上诉利益之判断 9-4
原审辩护人以自己名义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之处理方式? 9-7
㈡上诉之范围(刑诉§348) 9-7
得否单就科刑为一部上诉? 9-8
上诉不可分之完全破解 9-9
对本案罪刑部分上诉,效力是否及于没收? 9-13
仅对不能没收追征价额之执行方法上诉,效力是否及于本案罪刑部分? 9-14
仅对没收部分上诉,效力是否及于本案罪刑部分? 9-15
二、第二审上诉 9-16
㈠审级构造 9-16
㈡原审法院之处理(刑诉§§362、363) 9-16
上诉二审之具体理由 9-19
辩护人协助代撰上诉理由之义务 9-22
㈢第二审法院之审理 9-29
误合法上诉为不合法 9-30
误不合法上诉为合法 9-31
㈣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刑诉§370) 9-32
若被告未提上诉,但检察官之上诉无理由者,第二审撤销改判时,是否仍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适用? 9-32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例外」(刑诉§370Ⅰ但)之限缩 9-35
㈤适用范围 9-38
更审? 9-39
㈥不利益变更禁止与罪刑相当原则 9-40
㈦不利益之判断 9-42
三、第三审上诉 9-44
㈠第三审上诉的限制 9-44
是否为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案件之认定基准? 9-45
第三审上诉罪名限制之限缩? 9-46
㈡第三审法院之审理 9-56
㈢第三审法院之判决类型 9-56

Chapter 10特别救济途径 10-1
一、再审 10-2
㈠声请再审的主体 10-2
㈡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之原因(刑诉§420Ⅰ) 10-2
「确实之新证据」(刑诉§420Ⅰ⑥)? 10-3
非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各款之案件,得否以「重要证据漏未审酌」为由提起再审? 10-6
是否轻于原判之判断? 10-8
㈢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之原因(刑诉§422) 10-8
刑事诉讼法第422条于民国104年时并未修正,此种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之「新证据」是否亦应同第420条为放宽之解释? 10-9
判决后始生死亡事实,可否据以为确实之新证据,而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 10-11
㈣再审之程序与管辖 10-12
再审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应命补正? 10-14
再审有无理由之判断是否有无罪推定原则之适用? 10-15
二、非常上诉(刑诉§441) 10-16
㈠非常上诉之客体(对象) 10-16
㈡非常上诉之原因 10-17
㈢非常上诉必要性 10-20
「统一解释法令」必要与否之判断 10-21
㈣非常上诉之判决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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