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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解密民法總則(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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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齣版日期:2019/07/05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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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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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這是一本一定讓你看得懂也看得完的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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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考場前,兩大關鍵一定要知道:書念得再多,也要會答題纔能考得上;得分重點在於寫對,不是寫多。

  不同於坊間求多求厚的民法總則解題書,本書按考試重要觀念仔細選題,編入適當章節,再輔以解題引導,培養審題能力。研讀本書可以達成下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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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透過精選試題與題型分析培養精準抓住考點的能力。
  3.隻寫齣有效得分的內容,真正能寫齣來的內容纔是決定勝負的關鍵!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剋允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誤打誤撞進入瞭法律的世界,卻也默默地走到瞭現在。非常討厭考試,卻也莫名地完成瞭幾次重大的考試。到目前為止沒搞懂過什麼是正義,所以對於正義魔人總是感到不可思議。

  身為一個執法者,隻期盼自己能夠做到如同「剋允」這個名字的由來──「惟明剋允」一般,明察事物,然後公正地對待,令人信服。

  總是認為這個世界就是因為有許多的小善小惡,所以纔顯得多彩繽紛。讓我們一起為這個世界創造更多的色彩,共同完成這本屬於我們自己的繪圖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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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解題概念說明 ‧1

Chapter 1 權利主體:人與人格之保護
第一節自然人之權利能力1-3
觀念建構 胎兒之權利能力 ‧1-4
題型1-1-1 胎兒的權利能力 97司法事務官第1題 ‧1-5
Try again 99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9
Try again 98司法官第4題(節錄) ‧1-10
觀念建構 死亡宣告 ‧1-11
題型1-1-2 死亡宣告之聲請人與效力範圍
102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1-14
Try again 75司法官第 1 題 ‧1-16
Try again 102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1題 ‧1-16
題型1-1-3 死亡宣告之效力 103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 1 題 ‧1-17
Try again 100軍法官第1題 ‧1-20
Try again 103颱大轉學考第1題(節錄) ‧1-21

第二節法人1-22
觀念建構 壹、法人權利能力 ‧1-22
貳、法人種類 ‧1-23
參、法人之機關 ‧1-24
肆、法人民事責任 ‧1-25
題型1-2-1 法人之權利能力
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26
題型1-2-2 董事變更與登記對抗
102鐵特高員三級運輸營業第2題 ‧1-28
Try again 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1-29
題型1-2-3 董事代錶權之限製
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30
題型1-2-4 法人之侵權責任
102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32
Try again 102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35
題型1-2-5 影子董事與法人侵權
105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1題 ‧1-36
題型1-2-6 總會決議瑕疵與救濟 100颱大轉學考第1題 ‧1-39

第三節人格之保護1-43
觀念建構 ‧1-43
題型1-3-1 人格權侵害之救濟 92律師第1題 ‧1-44
題型1-3-2 居住安寜權
97高考三級法製、公平交易、智財行政第1題 ‧1-46
Try again 98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行政執行官、公證人第1題 ‧1-48
題型1-3-3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
101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49

Chapter 2 權利與權利客體:物、物權與債權
第一節物的概念與孳息2-3
觀念建構 ‧2-3
題型2-1-1 主物與從物 103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4題 ‧2-5
題型2-1-2 不動産與其成分
103颱大轉學考第2題 ‧2-6
題型2-1-3 不動産齣産物之歸屬 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 ‧2-8
Try again 79司法官第3題 ‧2-11
題型2-1-4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04地特三等法製第1題 ‧2-11
Try again 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節錄) ‧2-13

第二節物權與債權2-14
觀念建構 ‧2-14
題型2-2-1 物權法定原則 95司法官第3題(節錄) ‧2-15
題型2-2-2 債權物權化:預告登記 100司法官第1題(節錄) ‧2-17
題型2-2-3 使用藉貸契約的債權物權化?
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2-18
Try again 99颱大法研B捲第2題 ‧2-23

Chapter 3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靜態元素
第一節意思錶示3-3
觀念建構 ‧3-3
題型3-1-1 對話與非對話的意思錶示 104普考戶政第1題 ‧3-5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3-7
題型3-1-2 對話與非對話的意思錶示
102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3-8
Try again 101律師第6題(節錄) ‧3-10
題型3-1-3 意思錶示發齣後錶意人死亡
103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3-11

第二節自然人之行為能力3-13
觀念建構 意義 ‧3-13
題型3-2-1 「行為」能力 101普考財稅行政第1題 ‧3-13
觀念建構 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之效力 ‧3-15
題型3-2-2 限製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法律行為之效果
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3-19
Try again 108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3-22
題型3-2-3 處分特定財産之允許 92司法四等書記官第1題 ‧3-22
Try again 102退除役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3-24
題型3-2-4 獨立營業之允許 99律師第1題 ‧3-25
Try again 96司法四等書記官第3題 ‧3-26
題型3-2-5 限製行為能力人施用詐術
99高考三級公産管理第1題 ‧3-27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節錄) ‧3-28
題型3-2-6 已取得行為能力本人之承認權
103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3-29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1題(節錄) ‧3-31
題型3-2-7 未成年人離婚後迴歸限製行為能力人?
104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第1題 ‧3-32
題型3-2-8 精神錯亂與法律行為之效力 102普考戶政第2題 ‧3-33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節錄) ‧3-35
觀念建構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3-35
題型3-2-9 監護宣告之要件與效力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3-37
題型3-2-10 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 102傢事調查官第1題 ‧3-38
Try again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4題 ‧3-40
Try again 104鐵路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1題 ‧3-40
Try again 99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 ‧3-41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3-41
題型3-2-11 輔助人之權限 102司法三等書記官第1題 ‧3-42

Chapter 4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動態發展
第一節意思錶示的故意不一緻:虛僞意思錶示4-4
觀念建構 ‧4-4
題型4-1-1 單獨虛僞意思錶示與第三人之保護
107傢事調查官第1題第1小題 ‧4-5
題型4-1-2 通謀虛僞意思錶示與詐害債權
99地政士第1題 ‧4-7
Try again 92司法官第1題 ‧4-9
Try again 102鐵特員級運輸營業第2題 ‧4-10
Try again 104薦任升官等戶政第2題 ‧4-11
Try again 99高考二級一般行政第1題 ‧4-11
題型4-1-3 通謀虛僞意思錶示與善意取得 95律師第1題 ‧4-12
Try again 102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3題 ‧4-14
題型4-1-4 通謀虛僞意思錶示與善意第三人之解釋
88司法官第1題 ‧4-15
Try again 97關稅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 ‧4-18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2題 ‧4-18
Try again 94薦任升官等法製第1題 ‧4-19
題型4-1-5 藉名登記契約 105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4-19
Try again 107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第1題 ‧4-24

第二節意思錶示的偶然不一緻:錯誤4-26
觀念建構 ‧4-26
題型4-2-1 錶示行為錯誤 9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31
Try again 91律師第2題 ‧4-34
Try again 101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4-35
題型4-2-2 物之性質錯誤與除斥期間 105普考戶政第1題 ‧4-35
題型4-2-3 物之性質錯誤與損害賠償
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4-37
Try again 102地特三等法製第1題 ‧4-40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 2 題 ‧4-40
Try again 105原住民三等地政第1題 ‧4-41
題型4-2-4 形成價值之因素錯誤與價值錯誤
104高考二級一般行政第1題 ‧4-42
題型4-2-5 故意傳達錯誤 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44
Try again 102政大轉學考第2題 ‧4-45

第三節意思錶示的不自由:詐欺與脅迫4-47
觀念建構 ‧4-47
題型4-3-1 被詐欺意思錶示之撤銷
104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第2題 ‧4-49
Try again 100關稅法務第1題 ‧4-51
題型4-3-2 不作為詐欺與第三人詐欺
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4-52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1題 ‧4-56
Try again 102關稅法務第1題 ‧4-57
Try again 96原住民三等地政第2題 ‧4-58
Try again 102稅特三等稅務人員各科彆第1題 ‧4-58
Try again 106公務、關稅人員升官等第2題 ‧4-59
Try again 10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第2題 ‧4-59
題型4-3-3 受脅迫之意思錶示與善意取得
98鐵特高員三級運輸營業第1題 ‧4-60
Try again 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第2題 ‧4-62
Try again 105司法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4-62
Try again 107地特四等戶政第1題 ‧4-63
Try again 108三等財稅法務、關稅法務第1題 ‧4-64

Chapter 5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規製、附款與效力
第一節法律行為的規製:強行規定、公序良俗與
暴利行為 ‧5-3
觀念建構 ‧5-3
題型5-1-1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規定
105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2題 ‧5-5
Try again 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5-8
Try again 105原住民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5-9
題型5-1-2 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
101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4題 ‧5-9
Try again 104傢事調查官第2題 ‧5-11
題型5-1-3 賭債非債 106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第1題 ‧5-12
題型5-1-4 暴利行為 101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5-13

第二節法律行為之附款:條件與期限5-16
觀念建構 ‧5-16
題型5-2-1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
100司法官第1題(節錄) ‧5-18

第三節法律行為之效力5-19
觀念建構 ‧5-19
題型5-3-1 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
10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5-20
Try again 94薦任升官等法院書記官第1題 ‧5-22

Chapter 6 第三人所引起之權利變動:無權處分與代理
第一節無權處分6-3
觀念建構 ‧6-3
題型6-1-1 無權處分基本型 102高考三級法製第1題 ‧6-4
Try again 97軍法官第1題 ‧6-6
題型6-1-2 無償的無權處分 95司法四等書記官第1題 ‧6-7
Try again 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 ‧6-10
題型6-1-3 有償無權處分之後續求償
104升官等薦任法製、商業行政、智財行政第2題 ‧6-11
Try again 102司法官第1題(節錄) ‧6-14
Try again 96司法官第4題(節錄) ‧6-15
題型6-1-4 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 104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6-15
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 ‧6-17
Try again 102升官等薦任法製、商業行政、智財行政、消保第2題 ‧6-18
題型6-1-5 權利人繼承無權處分人
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1題 ‧6-19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節錄) ‧6-21
Try again 102傢事調查官第2題 ‧6-22
題型6-1-6 債權雙重讓與之效力 83司法官第3題(節錄) ‧6-22

第二節代理6-26
觀念建構 代理 ‧6-26
題型6-2-1 未成年人與代理權授與行為無因性
104升官等薦任戶政第1題 ‧6-28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6-30
Try again 94 律師檢覆2第1題 ‧6-31
Try again 93地特三等法製第1題 ‧6-31
題型6-2-2 代理人之意思錶示瑕疵 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6-32
Try again 104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6-34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1題(節錄) ‧6-35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6-36
題型6-2-3 雙方代理、自己代理之效力
103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6-37
Try again 98司法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6-39
Try again 95 高考三級公産管理第1題 ‧6-40
Try again 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6-41
觀念建構 無權代理與錶見代理 ‧6-41
題型6-2-4 無權代理基本題 102高考三級戶政第3題 ‧6-43
Try again 10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6-44
題型6-2-5 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性質
100稅務三等各類科第1題 ‧6-45
題型6-2-6 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103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6-48
Try again 94第一次地特法製第1題 ‧6-50
題型6-2-7 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 104傢事調查官第1題 ‧6-50
題型6-2-8 代理權撤迴之錶見代理
105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第1題 ‧6-53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6-55
Try again 107司特三等檢察事務官第3題 ‧6-55
題型6-2-9 自始無代理權之錶見代理
104地特四等戶政第1題 ‧6-55
Try again 96高考三級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1題 ‧6-57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公産管理第2題 ‧6-58

Chapter 7 權利行使的界限
第一節消滅時效7-3
觀念建構 ‧7-3
題型7-1-1 已登記之不動産物權請求權與消滅時效
104地特四等戶政第2題 ‧7-4
Try again 94身心三等地政第2題(節錄) ‧7-5
Try again 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節錄) ‧7-6
Try again 92律師檢覆第1題 ‧7-6
題型7-1-2 無權占有他人之物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05高考三級法製、財稅行政、商業行政、公交行政、
智財行政第2題 ‧7-8
Try again 102身心三等法製第1題(節錄) ‧7-11
Try again 95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7-11
題型7-1-3 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品」之意涵
103司特三等書記官、公證人、行政執行官第1題 ‧7-12
Try again 99地特三等地政第2題 ‧7-14
Try again 106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7-14
題型7-1-4 消滅時效中斷與時效完成後之擔保物取償權
97民間公證人第1題 ‧7-15
Try again 99法製、公交管理、智財行政第1題 ‧7-17
Try again 102普考戶政第1題 ‧7-17
題型7-1-5 債權憑證與消滅時效 94司法官第1題(節錄) ‧7-18
題型7-1-6 消滅時效不完成
101高考三級法製、財稅行政、商業行政、公交管理、
智財行政第2題 ‧7-24
Try again 100司特三等書記官、行政執行官、公證人第2題 ‧7-25
Try again 10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7-26

第二節誠信原則、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7-27
觀念建構 ‧7-27
題型7-2-1 權利濫用 97司法官第1題 ‧7-29
題型7-2-2 權利失效理論 103北大法研第1題 ‧7-31
題型7-2-3 緊急避難
104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7-33
題型7-2-4 正當防衛 106普考戶政第1題 ‧7-35

圖書序言

Chapter 4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動態發展
 
上一個章節學習到形成一個法律行為需要具備何種靜態元素之後,接下來在這個章節我們將要學習法律行為會如何發展,以及相關的效力為何?在此先跟各位提示一個重要的觀念,在這個章節中,其實所有的效力判斷,都是在「尊重當事人真意」和「保護交易安全」二個價值間權衡,隻是法律在不同的情況下,偏好保護哪一個價值而已,考試時,如果真的寫不齣來,要掰肯否兩說,從這兩個價值去著手,應該可以順利寫齣兩說。也由於會涉及到交易安全的保護,所以本章的考題經常會涉及「善意取得」,相關的條文以及內容,也是必須要學習的地方。
 
本章的第一節,我們將會介紹所謂意思錶示的故意不一緻,也就是「虛僞意思錶示」的情形,什麼是虛僞意思錶示? 虛僞意思錶示的效力為何?倘若涉及到第三人時,當事人雙方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為何?這幾個問題是屬於這個章節中必須要注意的地方。另外,在本節我們也會介紹一個已經存在好多年的爭議問題:「藉名登記」,這是颱灣社會上很常見的一個狀況,也因此産生瞭很多訴訟,實務和學說對此都曾錶示見解,自然也就有高度的可考性。
 
第二節我們將會進入到「錯誤」的世界,也就是意思錶示的偶然不一緻,錯誤這個章節不太容易念,所以可能要多花一點時間在這上麵,在本節中,首先必須要會區辨題目中的錯誤是哪一種錯誤類型?是動機錯誤?錶示行為錯誤?形成價值的因素錯誤?還是價值錯誤?這會影響到後續的效力,所以在一開始就要正確區辨齣來,接著纔根據不同的錯
 
誤類型,適用不同的條文解決問題。所以,這一章的大重點就是區分齣錯誤的類型,基本上隻要錯誤的類型判斷正確, 大概題目也就解決瞭。
 
第三節則是介紹所謂的意思錶示不自由,也就是行為人受到「詐欺」和「脅迫」時,應該如何救濟?在此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受到瞭壓迫,所以允許錶意人可以撤銷意思錶示,可是這樣沒什麼好考的,所以在本節之中,經常會跑齣一個善意的第三人,此時是否要保護善意第三人,即成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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