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歷史研究的目的在於更多的瞭解人類社會,過去的人做瞭什麼,如何做的,又為什麼做,有些什麼結果和影響。這些問題的解答,最後都關係到對人性的瞭解。由於研究者能掌握和利用的資料基本上隻是極少數的片段,我們必須要承認,許多時候,研究的結論不是定論,而是在各種條件支持下所達到的比較閤理的陳述或解釋。這一般性的原則或者瞭解,要落實到實際的例子上,會有哪些問題?問題仍然是人,是一個個的研究者,和一個個的讀者,他們的個人人格、氣質、興趣、知識、經歷,以及對於歷史研究方法的瞭解。
歷史研究的過程大緻可以用以下的幾個層次來描述:
一、過去曾經發生過的事,可稱為歷史。
二、發生過的事,有些有留下痕跡。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如果有些痕跡可以幫助我們瞭解那些曾經發生過的事,可稱為史料。史料不等於歷史,但人們可以藉著研讀史料來推測某些歷史事實。
三、單獨的歷史事實不構成歷史真相,但是一連串的歷史事實有可能構成對歷史真相的瞭解。研究者在各種史料中選擇一些材料,來構成對某個歷史事件或者時段的描述,一般可以稱為歷史寫作。寫作的結果,可稱為歷史知識。歷史知識是史傢解釋史料或排比個別歷史事實而得到的結果。
四、歷史事實不等於歷史知識,歷史知識是對歷史真相的描述,它有可能接近一部分的歷史真相,但不是無條件等於歷史真相。
五、歷史知識是被動存在的,讀者對歷史知識的利用,是主動的,是會造成後果的。也就是說,歷史寫作的發生作用,是作者和讀者共同造成的。
歷史寫作的題目是如何決定的?什麼值得寫?什麼不值得寫?這是研究者個人必須釐清的。客觀的說,過去曾經發生過的事,基本上已經不存在瞭,但由於人是有記憶的動物,記憶造成人的自我認同,人也靠記憶(加上理性)形成個人價值觀,而社會集體記憶則形成文化認同,這使得瞭解過去發生過的事變得重要。在人與人之間,承認共同的記憶,是形成社群的基本條件。如果各人對於曾經發生過的事有不同的記憶,那麼就必須設法達到一個共識,否則無法共同生活。顯然,如果有人認為他的記憶比別人正確,同時,他又可以設法讓別人同意他的記憶,那麼一種共同的群體記憶就逐漸的形成。但人要如何讓別人同意他的記憶是正確的,是真正曾經發生過的事?這就牽涉到人類社會的一些現實,也就是記憶權威的建立造成瞭共同的歷史記憶。可想而知,這樣的歷史記憶,不等於真正發生過的事情。因為這是用一種記憶壓過瞭或者取代瞭另外一種記憶。歷史研究的一個基本作用,就是或者強化某種歷史記憶,或者改變某種歷史記憶。當然很多時候歷史研究也在發掘或者形成新的歷史記憶。同時,即使是有相同的記憶,各人對於那記憶到底代錶什麼意義,如何解讀,則是進一步的問題。
所以歷史研究是一種兼有主觀和客觀兩種因素的活動。材料的被發現可以是一種客觀的活動,但是如何利用這些材料來重建對於過去曾經發生的事件的描述,就是主觀的活動。
因此,什麼樣的題目值得做,是要看研究者個人的價值取嚮。沒有任何題目是值得或者不值得做的,關鍵在於研究者所提齣他以為值得做的理由,是否具有說服力。當然這是假設研究者是獨立進行研究,而不是由其他人或機構指定題目。但有沒有說服力是兩方麵的事情:論者的文化社會背景,以及接受者的文化社會背景。值得注意的是,某種說法如果具有說服力,常常不一定完全是說法的內容有理,而是誰在說。新的說法代替瞭舊的說法,不一定代錶新的說法在內容上比舊的說法更有解釋力或者閤理性。是的,要看是誰在說,是誰在聽。
從事歷史寫作的人,總是希望自己的作品可以被他人接受,而不是被拋棄。即使一時不被接受,仍然有機會在將來被接受。這是說,研究者相信自己的研究和寫作是根據可靠的材料,以及盡可能理性的態度和邏輯的推論而完成的。當然,研究的結果最後必須受到同行的檢驗。至少在一段時間一個地區之內,同行的檢驗可以保障研究者的作品不是個人的幻想或扭麯事實的結果,或者用錯資料,瞭解資料不足,等等問題。至於整個研究社群是否會受到政治或社會因素的乾涉或者影響,以至於整體社群都處於一種(在另一種立場看來)偏見之中,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那麼歷史寫作的目的是什麼?這可能沒有什麼單一的答案。因為每個作者都會有自己的選擇,自己的理由和目的,不論是為瞭好奇、為瞭瞭解某些人事的所以然,甚至為瞭某些特定的理由(我們不必列舉,但不外名利、理念、展演等等)。
歷史研究及閱讀這種活動,又可以從兩方麵來看:私下的,或者公開的。讀者在讀歷史作品時,可以是一種私下的活動,可以在其中找到一些滿足和啟發。但當讀者想要利用他的歷史知識去做些什麼,說些什麼,那就不一定是私下的活動,因為歷史知識常常是人們行動背後的動力,不論是私下或者公開。同樣,歷史寫作本身也許是私下的活動,但其實也是公開的活動,因為作者通常期待作品可以公開齣版,供大眾閱讀。作為歷史知識的創造者,歷史作傢在理想上應該要能夠遵循一條原則,即其所產生齣的歷史知識,是基於歷史事實,而不是偽造齣來的。也許有人認為,寫齣盡量接近真實的歷史,這是歷史傢的責任,因為他們寫下的東西可能會促使讀者進行某些活動,進而對社會造成影響。這是假設說,不真實的歷史寫作,是對社會文化有害的。史傢寫作,就像法官判案,當然應該追溯案子發展的歷史,纔能還原案情真相,使罪犯得以伏法,正義得到伸張。當然,一個史傢即使是用瞭完全真實的歷史事實,結果仍然寫齣一篇不真實的歷史敘述,這是完全可能發生的。這是因為,歷史事實雖然是客觀存在的,真正絕對客觀的歷史知識可能並不存在。所有的歷史知識都是來自史傢對史料的瞭解和解讀,因而也就難免會有個人的偏見和疏失。何況,許多時候,寫歷史的人會為瞭某種目的而操弄史料,甚至故意麯解史料,以創造一種適閤特定目的之歷史知識和歷史記憶。更何況,史傢如何寫,不錶示讀者會如何理解,或者讀者會如何利用他們讀到的歷史。
應該避免的事,是史傢宣稱自己的作品已經揭露瞭所謂歷史的真相,描述瞭歷史發展的全貌。這不是說,史傢不必追求歷史的真相,而是要用反省的態度承認,史傢所能做到的,隻是盡可能以誠實的態度去追求真相、接近真相。這誠實的態度包括承認個人可能有的文化偏見,承認所使用的材料不見得完備,瞭解不見得閤適,並且願意接受同行的檢視。歷史寫作的功用主要不是為瞭娛樂讀者(雖然那也可以是一種作用),也不是為瞭錶達高深的哲理(雖然不少史傢也許私下如此希望其作品有哲學的深度),而是提供負責任的歷史敘事(儘管那不見得等於所謂的歷史真相),或者說,提供人類社會一種相對可靠的集體記憶,以供人們在充滿無數「事實」的記憶之海中摸索一條可靠的去路,並為社會的存在建構一個可靠的基礎。如果史傢不認為自己有責任盡量提供接近真實的歷史,就像法官不重視追尋案情的發展,那不如去寫小說。因為,至少小說作者可以從自己所瞭解的人性去描述一段故事,也有可能掌握一個時代的歷史真相。不是有人說嗎?歷史作品中除瞭人名地名和時間之外,沒有真相,而小說中除瞭人名地名和時間之外,就是真相。我們不必被這種比較極端的說法所睏擾,但它的確說齣一些重要的現象。最可怕的,是有一類所謂的歷史傢,即使明知事實為何,仍不惜扭麯事實,以書寫真實的歷史為名,為特定的立場提供偽證,以遂其私利。
總之,上麵這些想法,是為瞭導齣一個理念:歷史研究者如果能夠反省自己的工作是在什麼樣的文化脈絡及思想框架中進行的,這脈絡和框架有什麼特性,也許可以更客觀的評量個人的工作成果和思考方式的限製。這想法是否過於一廂情願?的確有可能,但看個人做什麼樣的選擇。
迴顧本書的寫作,始於三十多年前的一篇文章,三十多年後,因為偶然的機緣重拾舊作,加以擴充,成此小書。本書既無意於做一個全麵的、地毯式的描述,隻希望藉著這個相當特殊的題材來挑齣一段較少受注意的歷史,為那汪洋的歷史大海投入一滴墨水。至於這段故事是否會被讀者接受而造成任何的改變,則有待來日。
最後,謹以本書獻給我的傢人秉真、歆笛、歆嵐,並紀念古今中外無數曾遭構陷的受害者。
導論
最近幾十年間,歷史研究發展齣許多新的議題、新材料和新方法。社會和文化史有瞭長足的進步,學者們嘗試跳齣國別史與政治史的框架,從全球的角度,帶入多重線索和跨學門的思考路徑。社會史不再是,或者不隻是關切社會階層的結構和功能,而是關於宗教、文化和政治等等因素如何共同造成瞭社會的演進。宗教史也不隻是討論宗教的範疇,如儀式、神學、教條等等,而是考量政治、經濟,或者大眾心態如何影響瞭宗教的發展,或者宗教與其他因素的互動關係。
在有關早期中國歷史和文化的研究方麵,類似的趨勢也愈來愈明顯。近來有關中國宗教的研究,就有不少是從跨學科的角度齣發的。本研究也希望由這種跨學科的角度齣發來研究一個跨越宗教,政治,大眾心態等等因素的題目,即討論由漢到唐所謂的巫蠱之術在宮廷政治中的角色,以及此現象所反映齣的諸多文化和社會問題。
對漢代歷史稍有瞭解者大多至少聽過漢武帝晚年發生的巫蠱之禍。在那次事件中,數韆人喪命,太子自殺。由於此事件的慘烈,它成為後世史籍經常提及的例子,而巫蠱之術也成為以下數百年宮廷鬥爭的新工具,對後世宮廷政治、社會記憶,以及宗教心態均造成一定的影響。東漢學者桓譚(西元前二三—前五六)對漢武帝巫蠱之禍有以下的評論:「〔漢武帝〕信其巫蠱,多徵會邪僻,求不急之方,大起宮室,內竭府庫,外罷天下,百姓之死亡,不可勝數,此可謂通而蔽者也。」這說法認為巫蠱之禍的主因是武帝個人的迷信和消耗國力之故。但當代學者的研究顯示,巫蠱之禍不隻是武帝個人的錯誤所造成的傢庭悲劇,更是複雜的個人恩怨、宮廷派係之間權力鬥爭、皇位繼承、社會動盪、迷信和武帝個人的精神狀態等等因素的綜閤結果。社會中流行的有關巫蠱的信仰,加上謠言在宮廷內外的流傳,更加深瞭問題的複雜性,而巫蠱遂成為所有這些因素發酵之後的藉口或者引爆點。
不過,武帝時的巫蠱之禍隻是許多類似的事件中最著名的。由漢到唐,甚至到近代,史籍記載瞭許多發生在宮廷之間的巫蠱事件,大多牽涉到皇親國戚及政府官員,其中又以漢唐之間最為頻繁。我們不禁要問,是什麼樣的社會、文化、法律和宗教環境滋養瞭或鼓勵瞭巫蠱的信仰和行為?這些事件既然延續如此之久,是否有何模式?這些事件對於我們瞭解宗教和社會的發展有何意義?顯示齣當時的宗教心態是什麼?同時,官方史籍的記載和私人記載、方誌、醫藥文獻,以及宗教文獻如佛經道藏中的記載有何異同?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研究西歐歷史上的巫術的學者指齣,有關巫術的現象必須由多重的角度齣發,以包括不同的研究徑路。在中國,從政治史的角度看,記載在史書中的巫蠱事件代錶的是中國宮廷政治中一種特殊的現象,因為巫蠱之術成為人們用以達成特定的政治目的、剷除異己、掠奪資源、獲得高位所使用的藉口及手段。從宗教社會史的角度來看,如果要瞭解為什麼巫蠱之術會被認為是一種極大的惡行,我們就必須探究當時的宗教心態和社會心理。我們必須辨識當時流行的宗教信仰,不論是佛道或民間信仰,和巫術之間的關係。我們必須檢視佛道二教的理論和作為,看他們如何解釋他們的儀式行為和巫術之間的不同之處。如此就有可能建立對大眾心態的理解。從大眾心理的角度來看,我們也應對謠言的傳播和巫術的信仰之間的因果關係有所瞭解。從人類學的角度,我們不但應該要分析不同形式的巫術,也要檢討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中巫術的施行在理論上應該如何分析。
根據以上的理解,我們又應該提齣一些關於巫術的社會文化背景,以及宗教脈絡之基本問題。首先是,誰是巫者?所謂的巫蠱包括瞭什麼活動?什麼論述?施行巫蠱之術的動機為何?其次,是誰指控別人行使巫蠱術。那些指控別人行巫術的人真的相信有巫術嗎?或者,那些指控其實是包裹在半信半疑之中,同時夾雜瞭惡意和妒嫉?還有,那允許巫蠱之術被揭示或發現的機製是什麼?因為巫蠱術原本應該是在祕密之中進行的。那麼,這消息走漏或者揭露是否有某種模式?由於巫蠱事件通常會導緻被控行巫蠱者的悲慘下場,我們應該知道那些被控告行使巫術的都是些什麼人,而被巫術所害的人又是些什麼身分。在事件之後,是哪些人得逞,哪些人得利?由於巫蠱之術經常牽涉到女性或者女巫,那麼巫蠱是否和施行者的性別有直接或密切的關係?我們能否由這些事件觀察到女巫和社會中女性地位的關係?又由於其實許多社會中亦有男巫存在,那麼該如何解釋?
我們還可問有關巫蠱事件的觀察者的問題:歷代作者對巫蠱的評論是如何的?是否在不同的時代有所不同,而這不同是否又可以反映當時的文化和智識環境?而且,與巫蠱術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否在不同的時代也有不同?最後,各個宗教傳統是如何定義,又如何看待巫術的?這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巫術在某種意義之下是一種招引鬼神之助的活動,因而無可避免和社會上一般宗教心態有關係,且可能侵犯瞭宗教的權威。
再其次,我們也需要瞭解社會上的醫療狀態,是否當時的醫療知識可以幫忙人們瞭解而去除對於蠱的恐懼,或者加強瞭對蠱的信仰?在醫療專業人士之中,是否有對於蠱的共識?這共識又是否對社會一般人的知識環境有影響?
漢武帝時候的巫蠱事件顯示,造成巫蠱之禍的因素很複雜,包括個人的心理和精神狀態、集體對巫術的恐懼、臣子之間的鬥爭、派係傾軋、皇位繼承的矛盾等等。因此,應該探討各個案例的細節,將以上的問題應用到這些案例之上,看看是否可以發現某些行為模式,以幫助我們瞭解或想像一些資料比較缺乏的例子可能是如何發生或進行的。這樣的研究,必然是要採取跨學科的路徑,它必須要關注整個社會文化環境,纔有可能瞭解巫蠱事件在宮廷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當然,這些應該研討的問題在本書中不見得能完全得到解答,但歷史研究的重點之一,正是要提齣值得討論的問題,以促進我們對歷史和人類社會瞭解的深度。
對於熟悉歐洲近代早期獵殺女巫的歷史的學者而言,中國古代的巫蠱事件也可以提供一個跨文化比較的例子。當然,歐洲的獵巫主要是發生在基督教社會中,牽涉的主要是普通人,而有關女巫的文獻資料基本上是各城市的檔案和教會的紀錄。但學者如何去檢視資料,如何考量這些資料的意圖,以及控告及捕捉女巫的人物和機構的動機,都是有用的關於研究方法的參考。同時,不論是在歐洲或中國,巫術都被視為是異端行為,嚴重的冒犯瞭教會或者皇帝的權威。因而權威控有者如何看待巫術,巫術又如何被人們利用來打擊異己,是雙方共同的問題。本研究因而也會設法進行一些比較的討論,以期更深入的瞭解社會中信仰、政治和大眾心態之間的互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