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化流转奚为──代序
第一篇 生命管制之法理学反思
一、鼠肝与虫臂的管制──谈生命科技与法律/3
二、死去活来──论法律对生命之规范/19
三、安乐死的法理学反思/43
四、生命伦理与规范论证/77
附录一 国家不应禁止代理孕母的法哲学与宪法学
根据/121
第二篇 生命规范之后现代脉络
五、基因、主体与后人文社会规范/129
六、财产、人格,还是资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
位/161
七、疫情法域/209
附录二 器官与器官再造的法律分析/219
附录三 书评:Ronald Dworkin着《生命的自主权》/231
参考文献/235
原文出处/247
代序
造化流转奚为 颜厥安
或许有人认为法理学与生命伦理问题的衔接是相当自然的,但是我开始探讨生命伦理相关议题,其实来自于许多的偶然。其中的一个偶然,就是早在我研读法律,知道有法理学这回事之前,我就对生命现象感到相当高的兴趣。虽然其后一连串难以在此详述的偶然,使得我不但没有往生命科学发展,甚至脱离了自然科学的领域,然而我对生命问题的兴趣却是始终存在的。这个长期的兴趣也让我逐渐了解,生命原本就是起自偶缘性(contingency),因此生命的自然就是偶然,就是极度不可能下所成就的可能性。也正是这种不可能的可能,终究孕育了智慧(intelligence) ,以及智慧自我观解下的自由与烦恼。而伦理,也于焉肇始。
这本集子收录了我自一九九六年迄今所写的生命伦理论文。一般认为,生命伦理(Bioethics) 是应用伦理(applied ethics)或实用伦理 (practical ethics)的一种。其实生命伦理一词可以指涉相当多而复杂的议题与讨论,并不限于自一九九○年代以来快速热门化的堕胎、安乐死、代理孕母或基因科技等议题的伦理学讨论。但是由于写作的背景使然,使得本书各篇论文的讨论主题大体上仍不脱这些热门议题。而且由于专业背景的侷限,我主要是由法理学的角度着手探讨。法理学与生命伦理有着丰富的关连性,本书所能触及的亦仅沧海一粟。不过读者在阅读了本书的各篇论文之后,至少可以由特定层面获得一梗概的理解。
针对这本论文集,有几件事情必须在全书之始向读者做一说明。首先就是最不该棘手的棘手问题:引註方式。由于法学界曾长期不重视论文的引註方式,因此我迄今仍痛苦于论文写作的註解与文献整理方式问题。为配合写作当时不同期刊或不同发表场合的要求,本书各篇论文採用了不一致的引註格式。而出版的时限压力与成本效益考量,也让我打消了原本打算进行的全书引註统一化工作。我只将原来分散各篇论文之后的「参考文献」合併为全书的参考文献。对此一格式的不一致状况,我必须向读者致歉。
其次则是最该棘手的不棘手问题:论述之理论观点与立场的一致性。相信细心的读者从阅读本书论文中已可发现,我的理论观点在过去七、八年当中,已经经历了好些变化与调整。不论是自由主义立场的渐次淡化,还是后现代思想或系统论的浮现,都显现了我个人思想的渐次发展与转变。而由于我还处于理论的学习成长阶段,基本思想仍在变化调整中,因此统一全书各论文观点的这个高度棘手工作实质上也不可能进行。所以除了一些微小的修改外,我并没有大幅修改各篇论文的主要内容或论证。不过即使如此,我对于相关问题──例如代理孕母或安乐死──之倾向于自由派的立场仍未改变。
在进行生命伦理研究的初期,我受到J. S. Mill, Ronald Dworkin与Peter Singer的影响颇大,因此在论证与主张方面不免带有某种允准主义(permissionism)的味道。但是从并未收在本书的〈没有脸庞的权利主体〉(收于本人所着《法与实践理性》,台北:允晨,1998)一文中可以看到,我自始是在科技怀疑论的批判理论传统下,寻求以Habermas所称之符合后传统论证水准的论述方式来思考相关议题。因此正如Dworkin为自由主义的辩解,我个人也并非轻忽细密问题的允准主义者,只不过在无物神圣的前提下(包括对人以及人的生命之去神圣化,此亦为除魅化的一环),寻求生命论述的更开阔可能性。
由科技怀疑、除魅到后传统,系统论与后现代思想走进我的思想境域应非意外。我是由 Habermas的理论对头──Luhmann的社会系统论入手来了解接触后现代思想的,虽然Luhmann本人否认自己是任何后现代理论者。早在一九八○ 年代末期,我在德国读书时就已经开始阅读 Luhmann的《社会系统论》,但是直到一九九九年左右,我觉得我才真正开窍掌握了其思想的基本精髓。有趣的是,Luhmann的思想不但带有黑格尔(我的哲学导师)思想的特色,其理论语言更有大半直接源自于与生命科学密切相关的讯息理论、控制学、自我组织理论、神经科学与系统论。这并不意味着Luhmann的理论有任何直接的生命伦理意涵,正好相反的,Luhmann恐怕认为伦理学已无立足之地;但是其社会系统论确实导引我更深切地了解除魅、后传统,甚至后结构、尼采与黑格尔。这是否亦是理性的狡狯或启蒙的辩证呢?无论如何,经过这一阵思想沖刷,我在 2003年针对SARS问题写下的短文〈疫情法域〉(收于本书),则已显现伦理之外的生命论述视域。
本书各篇论文的写作,首先要感谢陈惠馨教授,不是她当年邀请我参与一个有关于代理孕母的研讨会,促使我写下〈自由与伦理〉一文(亦收于《法与实践理性》),大概也不会开启我其后一连串相关的写作。陈教授基于女性主义、性别研究、亲属法与中国法制史等领域,与我多年来的讨论,也给予了我许多启发。其次要感谢曾任国科会人文处处长与教育部长的黄荣村教授,他是最早着手推动基因科技之ELSI研究的人文处处长,我也是在他的肯定与鼓励下走入了这个领域的研究写作。任职于人文处的林芳美小姐,也对我的这些写作帮助良多。芳美大概不知道,她是使我信任国科会──一个饱受学界质疑批评的单位──的关键因素。曾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的林子仪大法官,他的耐心、远见与包容,不但促成了台大法律学院科技法律中心的成立,也是我能写下几篇基因科技法论文的主要助力。当年科技法律研究室──科技法律中心前身──的几位杰出助理,何建志、钟芳桦与黄舒芃,不但认真地帮我蒐集资料,与他们的讨论更让我获益良多。
本书的集结出版,要感谢元照出版公司的大力鼓励与催促,及在编务工作方面尽心尽力的协助。没有他们的推动与协助,我可能根本不打算出版这些论文集。林宗翰在国家考试将届的冲刺期,仍然尽心尽力地进行校对工作,大大提昇了本书的出版品质,在此要表示由衷感谢。
庄子曾说,以天地为大鑪,以造化为大冶。此语不知说的是,庄子尚未了解人之造鑪冶金乃具有意向性的行为,与自然的创造化育不同;还是他早已看出,人类的行为也不过是某种自然造化的复杂形式?如今基因科技已可创造化育,因此有人担心人类不知天高地厚地扮演上帝 (playing God)。但是如果科技无非是自然造化的一种形式,那么未始不能倒反地认为,上帝(造化)还是玩弄着自以为是的人类。走上研究生命伦理之路,我并不认为这是造化弄人,不过倒是学会了去问,造化流转奚为?我没有答案,但是我想我会不停地问下去。
2004年8月27日 谒岸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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