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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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作者引进新的思潮,或以新的思维方式诠释法律,对 于台湾刑事诉讼法有极大的影响,有些论文甚至成为实定 法的内容。其于民国八十七年独排众议,指出参与犯罪组 织未必是继续犯;检察官对继续犯之构成事实有举证责任 ,不得以行为人曾「加入」组织成员,即推论被告「参加 」组织活动。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之释字第五五六号解 ,宣示完全相同之意旨。其于民国八十六年完成认罪协商 的论文,九十三年年初立法院三读通过协商程序章节,内 容大致与其当时所主张者相同。本书收录作者这几年针对 新法所撰论文,包括对于新修刑事诉讼法之证据排除法则 、自白与毒树果实原则、协商程序、证人不自证己罪、共 同被告之合併及分离审判予以诠释。又引进新观念重新定 义高科技时代的搜索,并尝试建构我国的速审法,将接受 快速审判定为被告的权利。

法律的边界与人性的回响:当代刑事诉讼的变革与未来图景 一部深刻剖析现代刑事司法体系核心议题的权威著作 本书并非聚焦于单一的法律条文或特定地区的司法实践,而是以一种宏大而精微的视角,审视全球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在面对社会结构深刻变迁、技术飞速发展以及人权观念日益强化的时代背景下,所经历的深刻变革与挑战。它旨在描绘一幅当代刑事诉讼的“全景图”,探讨其在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之间的永恒张力,并对未来发展的方向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考。 第一部分:程序正义的基石与嬗变——从对抗到合作的微妙平衡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原则在当代语境下的重新诠释。我们不再将目光仅仅局限于经典的“控辩对抗”模式,而是着重分析了在信息爆炸和证据复杂化背景下,“效率”与“公正”之间如何达成动态平衡。 证据开示制度的深化与争议: 详细分析了不同法域中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的演进,特别关注了控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辩方权利的保障程度。书中通过一系列经典的案例分析,揭示了证据“隐瞒”可能导致的司法不公,并探讨了电子证据和大数据在开示过程中带来的新难题——例如,如何确保原始数据链的完整性与可审查性。 认罪协商机制的全球考察: 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作为现代刑事司法效率化的主要工具,其正当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书并未简单地褒贬,而是将其置于社会资源分配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考察。我们系统梳理了不同国家对此类机制的监管差异,重点剖析了在权力不对等情况下,弱势群体被迫“认罪换取从轻”的道德困境,并提出了构建更具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可能性的协商模型的设想。 法庭审判的“去中心化”趋势: 随着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在民事领域的发展,刑事诉讼亦面临着审判的“非核心化”挑战。本书审视了调解、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等理念如何渗透到传统刑事审判结构中,特别是对于轻微犯罪和特定群体案件的影响。这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变化,更是对“惩罚”本质的哲学反思。 第二部分:技术浪潮下的司法适应性——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 信息技术和生物科技的革命性进步,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刑事侦查和证据收集的面貌。本部分集中探讨了司法系统在技术适应性上面临的巨大压力,以及如何在追求技术优势的同时,坚守宪法和人权的基本底线。 数据主权与隐私边界的重划: 探讨了大规模数据监控(Mass Surveillance)、面部识别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所引发的伦理和法律冲突。书中详细阐述了“合理期待隐私权”在数字空间中的延伸边界,并分析了法院在签发数字搜查令时所应遵循的新的审慎标准。如何界定技术中立性与潜在的歧视性偏见,是本章的核心议题。 人工智能在司法决策中的角色: 引入了对“风险评估工具”(Risk Assessment Tools)在量刑和保释决定中使用的深度分析。我们探讨了算法的“黑箱”特性对司法透明度的冲击,以及训练数据中的历史偏见如何可能固化甚至放大对特定群体的歧视。本书强调,AI可以作为辅助工具,但绝不能取代法官对案件具体情节和个体价值的独立判断。 新型电子证据的认证与保全: 随着物联网设备、加密通信的普及,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性、完整性及时间戳的真实性,成为诉讼实践中的技术难点。本书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评估新型数字证据有效性的理论框架和实务参考。 第三部分:主体角色的重塑与权利的再确认 刑事诉讼的本质是权力与权利的交锋。本书的第三部分聚焦于诉讼参与者——侦查机关、检察官、辩护人以及受害人——在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与权利保障。 侦查权力的克制与外部监督: 详细分析了现代侦查手段的隐蔽性和穿透性对公民自由构成的潜在威胁。重点讨论了独立司法监督在预防权力滥用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建立有效内部和外部问责机制的必要性。 辩护律师职能的拓展与专业化要求: 辩护不再仅仅是法庭上的雄辩,更是对侦查过程的持续性技术审查。本书强调了辩护律师在数字证据分析、法医学解读以及复杂商业调查中的专业胜任力要求,并探讨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应对高科技犯罪挑战时的资源短缺问题。 受害人参与权与刑事司法的人本关怀: 摒弃传统上将受害人视为“控诉的工具”的观念,本书深入探讨了受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应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和情感支持。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积极实践案例分析,强调了刑事诉讼体系在追求社会秩序重建的同时,必须回应受害人的个体化创伤。 结论:通向更具人性化和适应性的未来诉讼 本书的终篇,超越了对现有问题的罗列,而是对刑事诉讼未来发展提出一套整合性的愿景。我们主张,未来的刑事诉讼体系必须具备更强的“反思能力”和“自我修正机制”,在坚持程序正义不可动摇的前提下,以更具人性和包容性的思维,去审视和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这需要法律人持续学习、拥抱技术变革,同时坚守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终极承诺。 这是一部面向法学理论研究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及所有关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界限的读者的深度思考之作。 它以严谨的逻辑和广阔的视野,为我们理解和塑造二十一世纪的刑事司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指南。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第一章 论新法之证据排除法则
 壹、导 论/1
 贰、实施刑事诉讼之公务员/3
 参、附带承认毒树果实原则及其例外/4
 肆、排除与否之判断/6
 伍、供述证据是否适用?/18
 陆、结 论/23

第二章 自白与毒树果实原则
 壹、导 论/25
 贰、毒树果实原则及例外介绍/30
 参、自白为毒果/32
 肆、自白为毒树/43
 伍、结 论/54

第三章 重新定义高科技时代下的搜索
 壹、导 论/57
 贰、理论基础/60
 参、不同样态/63
 肆、分析与结论/83

第四章 论新法之证人不自证己罪
 壹、导 论/93
 贰、证人不自证己罪之限制/95
 参、权利告知/103
 肆、共犯与共同被告/107
 伍、侦查中之特殊问题/118
 陆、结 论/124

第五章 论共同被告之合併及分离审判
 壹、导 论/127
 贰、共同被告合併审判之目的/130
 参、合併审判之证据法则适用/138
 肆、分离审判/152
 伍、结 论/167

第六章 论新法之协商程序/
 壹、协商程序之意义/169
 贰、美国协商程序介绍/172
 参、协商之正当性争议/174
 肆、协商案件/178
 伍、协商主体/179
 陆、协商事项/181
 柒、先认罪或先协商/185
 捌、协商阶段/186
 玖、协商之发动/187
 拾、违反协议之效力/189
 拾壹、受律师协助的权利/192
 拾贰、法院应践行之程序/194
 拾参、协商之撤销或撤回/196
 拾肆、法院接受协商与否/199
 拾伍、协商过程中陈述之效力/202
 拾陆、上诉审理/207
附 录/211

第七章 建构我国速审法之刍议─以美国法为参考
 壹、导 论/224
 贰、理论基础与利益/227
 参、美国宪法规范之速审权/233
 肆、美国法律规范之速审权/252
 伍、我国速审法之拟议/261
 陆、结 论/302

第八章 大法官释字第五五六号解释之评释
 壹、导 论/305
 贰、本号解释前之实务见解/310
 参、本号解释宣示参与犯罪组织未必为继续犯/313
 肆、本号解释釐清犯罪要件之举证责任/317
 伍、结 论/321

索 引/323
作者主要论着/329

图书序言

  就在去年,我被法官从法庭中赶出!去年交互诘问新制实施后,陪同友人旁听他儿子的刑事案件。听到几个有意思的问题,我拿出纸笔静默着记录,法警看到后趋前与法官交头接耳,随即走向我:「法官要你出去!」我貌虽不至斯文,但绝无兇神恶煞之姿,何以命我离去?即令我相貌兇恶,也不能因为我的长相而不准我旁听。虽然明知法官命令违法,我仍温驯地离开法院,留下错愕惶恐的友人孤坐法庭。我想心态上,他们已经把一个普通的人民当「贼或嫌疑犯」处理了,为何法官会推定一个作笔记的旁听民众为坏人,而忘记法院公开审判的神圣规定?更严重的是,这是一位非常年轻的法官!

  司法文化如何形成,一直是我关心但无解的疑惑。在改国家考试试卷时,发现绝大多数的考生满纸人权保障、无罪推定,我不晓得这些人有多少人考上了司法官。但观察法庭审判及判决书时,又发现有非常多的法官充满有罪推定思想,无视人民权益。我不确信那些畅言人权的考生是否考上了?如果考上了,他们为何变了?而且在这么短的时间就变了!难道以前只是在应付主考官?还是学校教育彻底脱离现实,他们进入实务界就幡然悔悟?还是司法文化吞噬了他们的正义感?我不解原因为何,只知道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在美国读书时,曾「不小心」成为法院中的当事人,让我得以当事人的身分,而非旁观者的心情,去体察不同的司法文化。一九九二年从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毕业的暑假,我跟着大家参加补习班准备纽约州的律师考试。考试分为专业及伦理测验二不同阶段,在考完专业测验后,我接到了芝加哥大学的博士班入学许可,兴奋地携家带眷迁往芝加哥。在芝加哥大学期间收到了专业考试的及格通知,当时为了博士班的学业正焦头烂额,毫无心思准备律师伦理考试。打了个电话给纽约州的律师考试单位,问他们我的专业考试成绩得保留几年,是否有期限问题,得到的答案是无限期,我可以随时参加律师伦理考试,等考完后再声请律师资格。也因此,我就专心在寒冷的芝加哥城修习博士课程,将律师考试置诸脑后。一九九五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我轻易地通过了律师伦理考试,就正式向纽约州申请律师资格。没想到得到的却是青天霹雳的答案:我的专业考试有效期限过期了(就在申请前几个月过期),申请驳回,如果不满意此一结果,得向纽约州法院申诉。对于此一决定,我愤怒而无法接受,我写了一封信(不是状纸)给纽约州法院,告诉他我的求学及考试经过、我信赖承办单位的电话答覆、我没有理由在考试及格后却不申请律师资格等等。信寄出去后,我懊恼自己当了这么久的律师,竟然无凭无据相信电话另一端的陈述,我连他(她)的名字、职称都不知道,我如何打赢这场官司。没想到,不久之后我收到纽约州法院寄来的「裁定」,命令纽约州的律师受理单位必须接受我的律师申请,只要我提出哥伦比亚大学的毕业证书、芝加哥大学的入学许可及就学证明、芝加哥大学博士班的毕业证书。我提出了这些文件,他们也发通知给我,要我接受口试及宣誓。口试时,口试人员起身与我握手,言他代表纽约州向我致歉,一切的困扰都是纽约州政府造成的。随即移身至另一宽广之室,与众多准律师共同宣誓成为纽约州律师。事实上,我完全不知道纽约州法院是依据何「法源」、何「法条」命令考试单位接受我的申请。而我,只是一个卑微的外国人,只是一个刚毕业的法学院学生,来自联合国不承认的一个亚洲小国,美国法院竟然相信我的「片面之词」。

  相对于我在美国所得到的快速司法正义,我可以想像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台湾,我得到的必定是「败诉」与「缠讼」的轮回。不是我崇洋媚外,而是我过去的诉讼经验让我作此结论。我执业律师期间,一个未成年的当事人被警察局以流氓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关在警察局地下室的他牙痛难挨,我请求警察准戒护就医,无人理睬。我写了状纸给法院,再以电话向法官说明,法官说「不关我的事」。我想这位法官可能担心当事人趁机逃亡,也可能担心赐人恩惠而招物议,也可能是找不到法源依据,所以一切不关他的事。不论原因为何,我只知道这位中华民国的国民,得不到中华民国法院的照顾或保护。而幸运的我,只是一个外国人,却得到纽约州法院的照顾及保护。

  在台湾,有多少法官逢事言「不关我的事」?问苍天吧!朋友的小孩在大学一年级时,被检察官以参与犯罪组织而提起公诉,在地方法院审理四年期间共换了四个法官。前面几位法官把当事人或证人叫来问一下,就把卷宗束诸高阁不闻不问,留下惊竦惶恐的被告猜疑不确定的未来,直到承办法官调职,烂摊子就留给下一位倒楣的法官。被告及其亲人长期承受犯罪嫌疑人的污名,如惊弓之鸟自卑自怨渡过悲惨的大学生活,大学毕业案件仍未终结。我在律师执业期间,一个当事人受法官的「特别眷顾」,每两三个礼拜叫他来开一次庭,每一次都草草结束,拖久了,当事人因为请假过于频繁,工作也丢了,遗憾地是案件仍未终结。司法院及法官都有一大堆正当的理由,面对批评,他们会拿出审判独立甚至「那你来当法官好了」来回应。「人民有受迅速审判的权利」被订于美国宪法,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也作相同规定,我不知道为何我们的刑事被告永远如此悲哀、永远低人一等,宪法及法律皆未规定此为被告的权利,必须等待个别法官的恩赐,但司法文化不改,又有多少被告能受其惠?就此问题,苦思多年,略有所得,终于在去年完成「速审权」论文。只希望有一天快速审判不再是司法院或法官的恩赐,而是被告可以主张、得以实现的权利。在台湾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趋势中,我认为这个梦想终有实现之日。

  过去所写的几篇「冷僻」论文,有幸发挥影响力而成为实定法。民国八十七年我撰文独排众议,指出参与犯罪组织未必是继续犯;检察官对继续犯之构成事实有举证责任,不得以行为人曾「加入」组织成员,即推论被告「参加」组织活动。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释字第五五六号,宣示与我论文完全相同之意旨。民国八十六年我完成认罪协商的论文,今年年初立法院三读通过协商程序章节,内容大致与我当时所主张者相同。只希望几年后,我的「速审权」论文能有相同的影响力或运气,再成为立法的文字或大法官会议的解释。

  目前刑事诉讼的改革,最重要者莫过于新的思维。旧法时代打着实体的真实发现主义旗帜,重实体、轻程序,沉郁的思想令人窒息,大部份的学生修完刑事诉讼法的课程后,只余令人难解的「案件单一性、同一性」。人民对于司法的信心低落,但人权保障的记录又不光彩,可说是全盘皆输的局面。这几年刑事诉讼修法之频繁与幅度,远胜过任何一个时代,甚至可以说是空前绝后。我国刑事诉讼的修法採逐年逐步修正,部分章节已全然修正,代表新的思潮;部分条文则不更动,仍为旧思想的产物。也因此现行法新旧杂陈,不相容之思想并列,冲突矛盾之处,俯拾皆是。法律之形成,源于新的思潮,法律之解释,更待新的思维。以旧思维制定新法,不能革弊;以旧思维诠释新法,非但错误,甚至危险。即令尚未修改的法律,亦应以新的思潮,重新思维。这几年一直努力撰写论文引进新思潮,或以新的思维方式诠释法律,敝帚自珍,乃集成一册。

  黄荣坚教授是我刑法的良师,林明锵教授是我行政法的启蒙,没有他们的指引,本书的几篇论文必然荒腔走板。我的助理,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生陈筱屏、陈启豪、蔡羽玄、魏潮宗、刘金玫,聪敏勤奋,远甚于我,协助蒐寻资料,帮忙校正,也提供许多宝贵意见。无庸置疑,文责一切归我。

王兆鹏 2004年7月20日台大法律学院研究室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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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还有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地方,就是它对“证据”的强调。作者用一种非常形象的方式,将证据比喻成“侦探的线索”,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他详细地分析了各种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方法,以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陷阱和误区。我记得其中有一段,讲的是如何辨别“非法证据”,作者不仅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结合了一些案例,生动地说明了非法证据的危害性。这让我对“程序正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明白了一切法律的运行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程序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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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对于“人权保障”的关注,贯穿了整本书的始终。作者反复强调,刑诉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他深入分析了在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侵犯人权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在探讨“讯问”环节时,作者就详细阐述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和拒绝回答权的重要性,并对可能出现的“疲劳讯问”、“诱供”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这种对人权的强调,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也让我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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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新思维》在语言风格上也独树一帜。它不像一些学术著作那样晦涩难懂,而是用一种非常平实、易懂的语言来阐述复杂的法律概念。作者善于运用类比、比喻等修辞手法,将抽象的法律理论具象化,让读者能够轻松地理解和接受。我感觉就像在听一位博学的长辈在娓娓道来,既有深度,又不失趣味。这种“接地气”的表达方式,无疑大大降低了法律书籍的阅读门槛,让更多人能够有机会接触和了解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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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设计也很有巧思。它并没有按照传统的刑诉法章节顺序来编排,而是将一些相关的概念和问题穿插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个相互关联的“知识网络”。比如,在讨论“羁押制度”时,作者并没有孤立地分析法律条文,而是将其与“无罪推定”、“身体自由保障”等概念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论述链条。这样的编排方式,不仅让我对各个知识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它教会了我如何用一种“整体性”的视角去审视刑诉法。我感觉自己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地去构建属于自己的刑诉法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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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新刑诉、新思维》这本书,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宝贵的阅读体验。它不仅让我对刑诉法有了全新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我对司法公正的思考,以及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我强烈推荐这本书给所有关心法律、关心社会的人士。相信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也能和我一样,在“新刑诉”的世界里,找到属于自己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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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新思维》这本书,我拿到手的时候,说实话,有点犹豫。毕竟刑诉法这东西,听起来就让人头疼,以为又是那种枯燥乏味的教科书。但翻开第一页,就被它不同于一般法学著作的风格吸引住了。书的开篇并没有直接切入条文和案例,而是从一个非常宏观的角度,探讨了刑诉法的“哲学”层面。作者用非常生活化的语言,举了许多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场景,来类比刑诉法中的一些核心概念,比如“无罪推定”、“证据排除法则”等等。我记得其中有一段,把侦查阶段的比喻成一场侦探推理游戏,强调了证据收集的严谨性,以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导性线索”。这样的比喻,一下子就消解了法律条文带来的距离感,让我觉得这些理论并不遥远,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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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我惊喜的是,这本书并没有止步于理论的阐述,而是花了很多篇幅去分析“新思维”的意义。在作者看来,“新思维”不仅仅是更新知识,更是审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建议。他提到了许多当下台湾司法界面临的挑战,比如证据链的薄弱、程序正义的缺失、以及人权保障的不足等等。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有专门一章探讨了“沉默权”的实践困境,作者详细分析了在讯问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被“套话”,以及辩护律师在此时扮演的关键角色。他不仅批评了现有的不足,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比如加强对讯问录音录影的规范,以及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见证制度。这些建议,听起来非常务实,也充满了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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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在和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进行一场深入的对话。作者在书中常常引用一些比较经典的案例,但他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案情和判决,而是深入剖析了案件背后隐藏的法律逻辑和价值冲突。他会从不同角度去审视案件,比如从控方、辩方、甚至是被害人的角度,去理解他们在案件中的考量和动机。这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承载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伦理道德。尤其是在分析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时,作者能够保持一种冷静客观的态度,既不偏袒任何一方,又能敏锐地捕捉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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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新思维》带给我的最大收获,或许是它所倡导的“批判性思维”。作者鼓励读者不要盲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是要敢于质疑,勇于挑战。他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揭示了法律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扭曲和异化,并呼吁读者以一种更加审慎和负责任的态度去面对法律。这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或者仅仅是关心法律的普通公民,我们都应该具备这样的批判性思维,才能不断推动司法进步,守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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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本书中,我看到了作者对台湾司法体系未来发展的深切忧虑和殷切期盼。他并没有回避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而是以一种直面现实的态度,去探讨如何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人道的刑诉体系。他提出的“新思维”,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更是对司法理念的革新。我尤其欣赏他对于“程序保障”的重视,认为这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基础。书中关于“侦查不公开”的讨论,让我对其中的利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思考在信息时代,如何更好地平衡侦查效率与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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