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引进新的思潮,或以新的思维方式诠释法律,对 于台湾刑事诉讼法有极大的影响,有些论文甚至成为实定 法的内容。其于民国八十七年独排众议,指出参与犯罪组 织未必是继续犯;检察官对继续犯之构成事实有举证责任 ,不得以行为人曾「加入」组织成员,即推论被告「参加 」组织活动。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之释字第五五六号解 ,宣示完全相同之意旨。其于民国八十六年完成认罪协商 的论文,九十三年年初立法院三读通过协商程序章节,内 容大致与其当时所主张者相同。本书收录作者这几年针对 新法所撰论文,包括对于新修刑事诉讼法之证据排除法则 、自白与毒树果实原则、协商程序、证人不自证己罪、共 同被告之合併及分离审判予以诠释。又引进新观念重新定 义高科技时代的搜索,并尝试建构我国的速审法,将接受 快速审判定为被告的权利。
序
第一章 论新法之证据排除法则
壹、导 论/1
贰、实施刑事诉讼之公务员/3
参、附带承认毒树果实原则及其例外/4
肆、排除与否之判断/6
伍、供述证据是否适用?/18
陆、结 论/23
第二章 自白与毒树果实原则
壹、导 论/25
贰、毒树果实原则及例外介绍/30
参、自白为毒果/32
肆、自白为毒树/43
伍、结 论/54
第三章 重新定义高科技时代下的搜索
壹、导 论/57
贰、理论基础/60
参、不同样态/63
肆、分析与结论/83
第四章 论新法之证人不自证己罪
壹、导 论/93
贰、证人不自证己罪之限制/95
参、权利告知/103
肆、共犯与共同被告/107
伍、侦查中之特殊问题/118
陆、结 论/124
第五章 论共同被告之合併及分离审判
壹、导 论/127
贰、共同被告合併审判之目的/130
参、合併审判之证据法则适用/138
肆、分离审判/152
伍、结 论/167
第六章 论新法之协商程序/
壹、协商程序之意义/169
贰、美国协商程序介绍/172
参、协商之正当性争议/174
肆、协商案件/178
伍、协商主体/179
陆、协商事项/181
柒、先认罪或先协商/185
捌、协商阶段/186
玖、协商之发动/187
拾、违反协议之效力/189
拾壹、受律师协助的权利/192
拾贰、法院应践行之程序/194
拾参、协商之撤销或撤回/196
拾肆、法院接受协商与否/199
拾伍、协商过程中陈述之效力/202
拾陆、上诉审理/207
附 录/211
第七章 建构我国速审法之刍议─以美国法为参考
壹、导 论/224
贰、理论基础与利益/227
参、美国宪法规范之速审权/233
肆、美国法律规范之速审权/252
伍、我国速审法之拟议/261
陆、结 论/302
第八章 大法官释字第五五六号解释之评释
壹、导 论/305
贰、本号解释前之实务见解/310
参、本号解释宣示参与犯罪组织未必为继续犯/313
肆、本号解释釐清犯罪要件之举证责任/317
伍、结 论/321
索 引/323
作者主要论着/329
序
就在去年,我被法官从法庭中赶出!去年交互诘问新制实施后,陪同友人旁听他儿子的刑事案件。听到几个有意思的问题,我拿出纸笔静默着记录,法警看到后趋前与法官交头接耳,随即走向我:「法官要你出去!」我貌虽不至斯文,但绝无兇神恶煞之姿,何以命我离去?即令我相貌兇恶,也不能因为我的长相而不准我旁听。虽然明知法官命令违法,我仍温驯地离开法院,留下错愕惶恐的友人孤坐法庭。我想心态上,他们已经把一个普通的人民当「贼或嫌疑犯」处理了,为何法官会推定一个作笔记的旁听民众为坏人,而忘记法院公开审判的神圣规定?更严重的是,这是一位非常年轻的法官!
司法文化如何形成,一直是我关心但无解的疑惑。在改国家考试试卷时,发现绝大多数的考生满纸人权保障、无罪推定,我不晓得这些人有多少人考上了司法官。但观察法庭审判及判决书时,又发现有非常多的法官充满有罪推定思想,无视人民权益。我不确信那些畅言人权的考生是否考上了?如果考上了,他们为何变了?而且在这么短的时间就变了!难道以前只是在应付主考官?还是学校教育彻底脱离现实,他们进入实务界就幡然悔悟?还是司法文化吞噬了他们的正义感?我不解原因为何,只知道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在美国读书时,曾「不小心」成为法院中的当事人,让我得以当事人的身分,而非旁观者的心情,去体察不同的司法文化。一九九二年从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毕业的暑假,我跟着大家参加补习班准备纽约州的律师考试。考试分为专业及伦理测验二不同阶段,在考完专业测验后,我接到了芝加哥大学的博士班入学许可,兴奋地携家带眷迁往芝加哥。在芝加哥大学期间收到了专业考试的及格通知,当时为了博士班的学业正焦头烂额,毫无心思准备律师伦理考试。打了个电话给纽约州的律师考试单位,问他们我的专业考试成绩得保留几年,是否有期限问题,得到的答案是无限期,我可以随时参加律师伦理考试,等考完后再声请律师资格。也因此,我就专心在寒冷的芝加哥城修习博士课程,将律师考试置诸脑后。一九九五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我轻易地通过了律师伦理考试,就正式向纽约州申请律师资格。没想到得到的却是青天霹雳的答案:我的专业考试有效期限过期了(就在申请前几个月过期),申请驳回,如果不满意此一结果,得向纽约州法院申诉。对于此一决定,我愤怒而无法接受,我写了一封信(不是状纸)给纽约州法院,告诉他我的求学及考试经过、我信赖承办单位的电话答覆、我没有理由在考试及格后却不申请律师资格等等。信寄出去后,我懊恼自己当了这么久的律师,竟然无凭无据相信电话另一端的陈述,我连他(她)的名字、职称都不知道,我如何打赢这场官司。没想到,不久之后我收到纽约州法院寄来的「裁定」,命令纽约州的律师受理单位必须接受我的律师申请,只要我提出哥伦比亚大学的毕业证书、芝加哥大学的入学许可及就学证明、芝加哥大学博士班的毕业证书。我提出了这些文件,他们也发通知给我,要我接受口试及宣誓。口试时,口试人员起身与我握手,言他代表纽约州向我致歉,一切的困扰都是纽约州政府造成的。随即移身至另一宽广之室,与众多准律师共同宣誓成为纽约州律师。事实上,我完全不知道纽约州法院是依据何「法源」、何「法条」命令考试单位接受我的申请。而我,只是一个卑微的外国人,只是一个刚毕业的法学院学生,来自联合国不承认的一个亚洲小国,美国法院竟然相信我的「片面之词」。
相对于我在美国所得到的快速司法正义,我可以想像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台湾,我得到的必定是「败诉」与「缠讼」的轮回。不是我崇洋媚外,而是我过去的诉讼经验让我作此结论。我执业律师期间,一个未成年的当事人被警察局以流氓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关在警察局地下室的他牙痛难挨,我请求警察准戒护就医,无人理睬。我写了状纸给法院,再以电话向法官说明,法官说「不关我的事」。我想这位法官可能担心当事人趁机逃亡,也可能担心赐人恩惠而招物议,也可能是找不到法源依据,所以一切不关他的事。不论原因为何,我只知道这位中华民国的国民,得不到中华民国法院的照顾或保护。而幸运的我,只是一个外国人,却得到纽约州法院的照顾及保护。
在台湾,有多少法官逢事言「不关我的事」?问苍天吧!朋友的小孩在大学一年级时,被检察官以参与犯罪组织而提起公诉,在地方法院审理四年期间共换了四个法官。前面几位法官把当事人或证人叫来问一下,就把卷宗束诸高阁不闻不问,留下惊竦惶恐的被告猜疑不确定的未来,直到承办法官调职,烂摊子就留给下一位倒楣的法官。被告及其亲人长期承受犯罪嫌疑人的污名,如惊弓之鸟自卑自怨渡过悲惨的大学生活,大学毕业案件仍未终结。我在律师执业期间,一个当事人受法官的「特别眷顾」,每两三个礼拜叫他来开一次庭,每一次都草草结束,拖久了,当事人因为请假过于频繁,工作也丢了,遗憾地是案件仍未终结。司法院及法官都有一大堆正当的理由,面对批评,他们会拿出审判独立甚至「那你来当法官好了」来回应。「人民有受迅速审判的权利」被订于美国宪法,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也作相同规定,我不知道为何我们的刑事被告永远如此悲哀、永远低人一等,宪法及法律皆未规定此为被告的权利,必须等待个别法官的恩赐,但司法文化不改,又有多少被告能受其惠?就此问题,苦思多年,略有所得,终于在去年完成「速审权」论文。只希望有一天快速审判不再是司法院或法官的恩赐,而是被告可以主张、得以实现的权利。在台湾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趋势中,我认为这个梦想终有实现之日。
过去所写的几篇「冷僻」论文,有幸发挥影响力而成为实定法。民国八十七年我撰文独排众议,指出参与犯罪组织未必是继续犯;检察官对继续犯之构成事实有举证责任,不得以行为人曾「加入」组织成员,即推论被告「参加」组织活动。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释字第五五六号,宣示与我论文完全相同之意旨。民国八十六年我完成认罪协商的论文,今年年初立法院三读通过协商程序章节,内容大致与我当时所主张者相同。只希望几年后,我的「速审权」论文能有相同的影响力或运气,再成为立法的文字或大法官会议的解释。
目前刑事诉讼的改革,最重要者莫过于新的思维。旧法时代打着实体的真实发现主义旗帜,重实体、轻程序,沉郁的思想令人窒息,大部份的学生修完刑事诉讼法的课程后,只余令人难解的「案件单一性、同一性」。人民对于司法的信心低落,但人权保障的记录又不光彩,可说是全盘皆输的局面。这几年刑事诉讼修法之频繁与幅度,远胜过任何一个时代,甚至可以说是空前绝后。我国刑事诉讼的修法採逐年逐步修正,部分章节已全然修正,代表新的思潮;部分条文则不更动,仍为旧思想的产物。也因此现行法新旧杂陈,不相容之思想并列,冲突矛盾之处,俯拾皆是。法律之形成,源于新的思潮,法律之解释,更待新的思维。以旧思维制定新法,不能革弊;以旧思维诠释新法,非但错误,甚至危险。即令尚未修改的法律,亦应以新的思潮,重新思维。这几年一直努力撰写论文引进新思潮,或以新的思维方式诠释法律,敝帚自珍,乃集成一册。
黄荣坚教授是我刑法的良师,林明锵教授是我行政法的启蒙,没有他们的指引,本书的几篇论文必然荒腔走板。我的助理,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生陈筱屏、陈启豪、蔡羽玄、魏潮宗、刘金玫,聪敏勤奋,远甚于我,协助蒐寻资料,帮忙校正,也提供许多宝贵意见。无庸置疑,文责一切归我。
王兆鹏 2004年7月20日台大法律学院研究室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tbooks.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特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