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的世纪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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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台湾法律「近代化」的过程,系被压缩在一个世纪里进行,但如今台湾已卓然成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当今西方社会有关「近代性」的法律价值观或生活方式,是其历经约三个世纪后酿造而成的产物,难以期待台湾在一个世纪内就达到同一状态。更何况在前提上,台湾并不一定需要採取与西方同样的法律价值观或生活方式,那只是人类文明所发展出来、值得参考的一个「选择项」,最终仍待台湾人民为自主的决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续行台湾本身的文化创新。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自 序

第一章 二十世纪台湾法律的发展:迈向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
壹、绪 言∕3
贰、族群、国家与法律∕5
参、宪 法∕15
肆、刑事司法∕25
伍、民事司法∕32
陆、结 论∕38

第二章 台湾法的近代性与日本殖民统治
壹、绪 言∕41
贰、宪政体制∕45
参、行政法∕54
肆、刑事法∕57
伍、民事法∕61
陆、结 语∕68

第三章 「郁卒」的第一代台湾法律人:林呈禄
壹、绪 言∕73
贰、成长历程与观念的型塑∕74
参、法律思想的内涵∕78
肆、实践理念的行动∕91
伍、体制内改革者的无奈∕97
陆、结语:「先驱者」的历史定位∕101

第四章 台大法学教育与台湾社会(1928-2000)
壹、从帝大政学科到台大法律学院∕107
贰、课程与教学∕137
参、教师群的组成及其活动∕176
肆、学生组成及其学习生涯∕220
伍、对台湾社会的贡献∕244

第五章 台湾宪法的故事:从「旧日本」与「旧中国」蜕变而成「新台湾」
壹、绪言:一个关于台湾人民的故事∕273
贰、来自「旧日本」的近代宪政体制与经验∕277
参、来自「旧中国」的近代宪政体制与经验∕288
肆、「新台湾」宪政秩序的渐次形成∕306
伍、结语:新台湾的宪政展望∕320

第六章 台湾民事财产法文化的变迁─以不动产买卖为例
壹、绪 言∕325
贰、三张不同时代的买卖契约书∕327
参、相关的国家法律规范内容之变迁∕334
肆、买卖契约书所呈现的法律文化变迁∕348

附论─弥补世纪创伤的第一步:设置原住民专业法庭

图书序言

王泰升

  本书以「二十世纪台湾的法律与社会」作为中心议题。于新旧世纪之交,曾撰写数篇与二十世纪台湾法之回顾有关的论文,除了原即设定以台湾读者为对象者外,还有一些是刊载于美国的法律期刊,或应邀至日本或南韩发表后、以日文或韩文刊出者,虽然这些论着皆已有华文版刊载于台湾的期刊,但若能汇集成书,总是较方便读者参考。同时,在对于台湾过往「法制」的规范内容,具有一定的认识之后,亦尝试进一步观察其与社会上的「法律专业者」,以及一般人「法律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惟本书各篇原系在各自的论述架构和文脉底下展开,故所引证的历史事实,不免有若干重覆;又其之发表或刊出,均于二○ ○一至二○○四年间,但并非笔者在此一时期所发表或刊出者,尽收录于此,合先叙明。

  第一篇「二十世纪台湾法律的发展:迈向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提纲挈领地为本书的论点做了一个总说。其首先指出,整个二十世纪的法制变革核心,就是具有「近代性」之法规范在台湾的施行,亦即一般所称的「法律近(现)代化」或「继受近代西方法」。但这些法制(法规范),是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所带进的,它的具体内涵、它对社会生活的实际上拘束力,都跟执行国家权力的「人」有关。于是,必须进一步观察由「人」所组成的「族群」,按不同的族群可能拥有相异的法律生活经验或价值观,各个族群在整个政治共同体内的地位也可能有别,这些族群的特质或多或少影响其内的「个人」。接着即综合各种法制及人员(文化)的因素,概述与宪法相关的社会生活、与刑事法制相关的社会生活、与民事法制相关的社会生活等等的发展过程。

  第二篇「台湾法的近代性与日本殖民统治」,则处理「近代性」与法制的关系,且强调制定某项法规范的动机,与施行该法规范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或所形塑出的法律生活,可以是两码事。本书将「近代性」(或称「现代性」)视为一种用以描述事实状态的概念性工具,对于其内涵,亦即近代西方所发展出的特定的价值观或生活方式,并不无条件地接受或赞同,因为此已涉及每个人的「主观」选择或偏好,而这又可能与每个人在社会中所属的性别、族群别、政治或经济上的阶层别等等有关。换言之,近代性所蕴含的价值或行事作为,并不一定对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意义。但究竟带有近代性的法制,是在怎样的情形下,被国家带入台湾社会?施行该等法制之后,是否社会上确已形成近代性所指称的那些法律价值观或生活方式呢?这是我们在思考应否接受或信仰「近代性法制」时,宜先弄清楚的,也是笔者看待二十世纪前半叶日本在台殖民统治历史的基本态度。

  如前所述,国家法制的具体内涵及对社会生活的支配力,系于「人」的因素,而此一因素又以「法律专业者」为关键。特别是在原本不具有近代性的东亚社会里,法律专业者是最有机会接触、进而成为近代性法制「信徒」甚或「传教士」的一群人,其强弱良窳,自然牵动到东亚社会对近代性法制的接纳程度,台湾亦然。第三篇「『郁卒』的第一代台湾法律人:林呈禄」,借由林呈禄的故事,描绘出台湾汉人社会中首度接触近代性的那一代习法者,是身处在什么样的大环境底下?如何理解近代性法制的内涵?又有什么实际上的利益或情感,促使人们接受或排斥当时认为具有近代性的法规范?当然并非当时所有台湾法律人的想法或境遇皆与林呈禄一样,但从他个人的经历仍足以勾勒出一个时代的气氛。

  同样的,第四篇「台大法学教育与台湾社会(1928-2000)」,拟透过在台湾具高度影响力的台大法律学院的发展史,来说明「法学教育」在推展近代性法制上,所发挥的功能。盖法学教育机构所培育出的法律专业者,将决定法律施行的品质,而法律专业者的能力或思想倾向,又与其所接受的法学教育息息相关。况且法学教育机构所「生产」的法学知识,将某程度(依其他因素而有不同)影响国家的立法活动以及司法或行政上的解释适用法条,而正是这些国家法的内容,规制着社会上一般人民的法律生活。宜註明的是,在此乃是循着一定的论点,改写原发表的「台大法律学院院史」,故称得上是一篇新文章,与旧作相比已较有学术论着的味道。

  至于第五篇「台湾宪法的故事:从「旧日本」与「旧中国」蜕变而成「新台湾」,则是更加具体地以与宪法相关的社会生活,作为论述的对象。所揭示的论点,简言之即是,二十世纪的台湾,在接连经历旧日本,以及旧中国的宪政经验之后,终于在自身的历史及社会脉络底下发展出,已超越前述两项经验的「新台湾」宪政生活方式。

  为了详述近代性法制对于台湾人民法律生活的实际影响,再以第六篇「台湾民事财产法文化的变迁-以不动产买卖为例」,说明社会上一般人的民事财产法生活状况。在此以三张台湾日常生活中习见的关于不动产买卖的契约书为例,解读出使用这类契约书的人们,就法律观念或法律上所採取的各种动作,其实在二十世纪里已有重大的改变,渐次朝向个人主义、资本主义民事财产法,亦即近代性法制的基本预设和理念前进。

  为了对于在一个世纪的「近代化」过程中,较晚接触近代性、却又无从为自主选择的原住民族,表示同为台湾共同体成员的关怀,在书末附上「弥补世纪创伤的第一步:设置原住民专业法庭」一文。虽未能刊载详文,但主要论点应已明确矣。

  总之,台湾法律「近代化」的过程,系被压缩在一个世纪里进行,但如今台湾已卓然成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当今西方社会有关「近代性」的法律价值观或生活方式,是其历经约三个世纪后酿造而成的产物,难以期待台湾在一个世纪内就达到同一状态。更何况在前提上,台湾并不一定需要採取与西方同样的法律价值观或生活方式,那只是人类文明所发展出来、值得参考的一个「选择项」,最终仍待台湾人民为自主的决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续行台湾本身的文化创新。

  就学识的追求、问题的思索,一直受到众多研究上伙伴的「牵成」。家人不时抚慰我疲惫的身心,并参与上述思辨的过程,是我向前冲的最大精神支柱。以上都是我编排修订出本书时,心中最想感谢的人。

二○○四年八月于台北自宅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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