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实施酒测之职权,在民主法治趋势下,一直为社会大众所争议,尤其是司法院大法官近年来所作之解释,对「程序正义」为有效权利保障之论点,于警察进行酒精浓度检测工作,更具有其宣示意义及特殊意涵。准此,作者以其切身的实务经验,打破传统独重交通秩序为目的,就现行警察执行取缔酒驾勤务之各项作为,以基本人权为经始,从比较法之观点加以检讨并提出建议,盼能唤起警察之重视及审、辩、检之关心;特别是德、日、美等国对唿气酒精测试器及分析仪在司法上之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有其差异点,本文均作深入性之研究分析,并以法院之裁判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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