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争点地图(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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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铭麟


  政大法研所
  律师高考及格

图书目录

Chapter 1强制执行法之基本概念 1-1
第一节强制执行之概念 1-2
一、意义 1-2
二、目的 1-2
三、手段 1-2
四、依据 1-3
第二节强制执行之法律关系及性质 1-3
强制执行之性质? 1-3
第三节强制执行请求权 1-4
债权人之强制执行请求权如何而生? 1-4
第四节强制执行之种类 1-5
一、依执行实现之请求权不同区分 1-5
㈠金钱债权之执行 1-5
㈡非金钱债权之执行 1-5
二、依执行之标的区分 1-5
㈠对人执行 1-5
㈡对物执行 1-5
三、依执行对象不同区分 1-5
㈠人的执行名义 1-5
㈡物的执行名义 1-6
四、依执行方法不同区分 1-7
㈠直接强制(直接执行) 1-7
㈡间接强制(间接执行) 1-7
㈢代替强制(代替执行) 1-7
五、依执行之程度区分 1-7
㈠终局执行(满足执行) 1-7
㈡保全执行 1-8
六、依债务人被执行之财产范围区分 1-8
㈠个别执行 1-8
㈡一般执行 1-8
第五节强制执行法之立法主义 1-8
一、当事人平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1-8
二、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1-9
三、再查封主义与禁止双重查封主义 1-9
四、承受主义与涂销主义 1-9
五、平等主义、优先清偿主义与群团优先主义 1-9
第六节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之合併处理 1-10
一、意义 1-10
二、态样 1-10
㈠行政执行处先行查封者 1-10
㈡民事执行法院先行查封者 1-10
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同时发生之处理? 1-10
三、参与分配之处理 1-12

Chapter 2强制执行法总论Part 1 2-1
第一节强制执行之主体 2-3
一、执行法院(执行机关) 2-3
㈠设置目的 2-3
㈡组织及任务 2-3
㈢执行机关与判决机关分离主义 2-5
㈣执行事件之管辖 2-5
二、执行当事人 2-9
㈠意义 2-9
㈡执行当事人确定 2-10
㈢执行当事人能力 2-11
㈣执行行为能力 2-11
执行债务人地位下,应否须具有执行行为能力? 2-12
㈤执行当事人适格(执行名义之主观范围、执行力之扩张) 2-13
执行当事人适格之特定继受人标准? 2-18
关于对合伙之执行名义与对合伙人之执行力扩张之问题? 2-27
第二节强制执行之客体 2-30
一、概说 2-30
㈠意义 2-30
㈡区分 2-30
二、执行客体之内容—(责任)财产执行之标的 2-31
㈠意义 2-31
㈡范围 2-31
㈢保全 2-37
㈣责任财产之调查 2-37
持保全之执行名义得否声请调查债务人财产? 2-38
㈤责任财产之责任限定(有限责任) 2-39
三、人身执行之标的 2-40
㈠人之身体 2-40
㈡人之自由 2-40
第三节执行名义 2-40
一、意义 2-40
二、性质 2-41
㈠执行名义之必要性:强制执行贵在迅速 2-41
㈡执行名义法定主义:执行名义以法律列举规定为限 2-41
三、要件其欠缺之效果 2-41
㈠要件 2-41
㈡要件欠缺之效果 2-42
㈢执行名义之取得 2-42
四、种类 2-42
㈠确定之终局判决(强执§4Ⅰ①) 2-42
㈡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强执§4Ⅰ②) 2-43
假执行履行期间之计算? 2-45
债务人供担保以免为假执行之时点为何? 2-46
所谓之「担保之范围」为何?即「担保债权人因免执行所受之损害」外,是否包括「本案请求部分」? 2-47
㈢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强执§4Ⅰ③) 2-50
㈣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强执§4Ⅰ④) 2-50
㈤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者(强执§4Ⅰ⑤) 2-53
㈥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强执§4Ⅰ⑥) 2-57
五、执行名义之时效 2-61
㈠意义 2-61
㈡一般时效期间 2-61
㈢执行名义之延长时效 2-61
㈣效力及救济 2-62
六、执行名义效力之限制 2-62
㈠意义 2-62
㈡要件 2-62
㈢审查 2-62
㈣限制之种类 2-62
「对待给付」之性质为何? 2-63
对待给付之部分得否为执行名义? 2-64
㈤违反该限制之效果及救济 2-64
七、执行名义之竞合 2-64
㈠意义 2-64
㈡比较 2-65
㈢效力 2-65 执行名义竞合之效力? 2-65
八、执行名义之消灭 2-65
㈠意义 2-65
㈡原因 2-65
㈢效果 2-66

Chapter 3强制执行法总论Part 2 3-1
第一节强制执行之进行 3-4
一、强制执行之立法主义 3-4
㈠就当事人之地位观察 3-4
㈡就程序之进行观察 3-4
二、强制执行之开始 3-4
㈠执行程序开始之原因 3-4
㈡开始之要件及开始后之障碍 3-5
㈢执行程序开始之时期 3-6
三、强制执行之费用 3-7
㈠意义 3-7
㈡强制执行费用之负担、预纳或收取 3-8
㈢受偿次序 3-9
㈣执行费用之确定及偿还 3-9
四、强制执行之调查与登记 3-11
㈠调查事项与程序 3-11
㈡强制执行之登记 3-12
五、强制执行之延缓 3-14
㈠执行程序之延缓 3-14
是否所有执行程序皆得适用延缓执行之规定? 3-15
㈡执行日期之变更或延展 3-16
六、强制执行之停止 3-17
㈠意义 3-17
㈡类型 3-17
㈢事由 3-17
提起确认抵押权不存在之诉?债务人以拍卖抵押物之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执行,债务人未以异议之诉或就抵押物拍卖之裁定提起抗告,而迳提起「认抵押权不存在之诉」,是否有停止诉讼之效力? 3-20
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停止执行? 3-21
㈣效力 3-23
如执行法院不知悉有停止事由仍予执行,则开始或进行之处分,程序是否有效?尤其若执行程序已终结,已不可撤销时,应如何处理? 3-24
如系拍定后始有停止事由,执行法院可否交付动产或核发权利移转证书? 3-24
七、强制执行之撤销 3-26
㈠意义 3-26
㈡种类 3-26
㈢事由(原因) 3-27
㈣方法 3-28
㈤效力 3-28
㈥比较 3-28
八、强制执行之终结 3-29
㈠意义 3-29
㈡终结之原因 3-29
㈢个别执行处分之终结 3-29
㈣个别执行程序之终结 3-29
㈤整个执行程序之终结 3-30
再声请执行后仍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3-32
第二节强制执行之救济 3-33
一、执行瑕疵之救济 3-33
㈠种类 3-33
㈡效力 3-34
㈢救济方式 3-34
㈣异议之诉与声明异议之区别 3-35
二、声请或声明异议 3-35
㈠意义 3-35
㈡主体 3-35 得否代位声明异议? 3-35
㈢事由 3-36
违反土地法第140条而未先通知有优先购买权者,得否声明异议? 3-38
㈣程序 3-38
若有特别情事,预计执行法院可能实施违法之执行处分,可否于执行程序开始前声明异议? 3-39
㈤效果 3-40
㈥执行程序终结后之救济 3-40
三、债务人异议之诉 3-42
㈠意义 3-42
㈡目的 3-42
㈢适用范围 3-42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否适用于具体执行行为? 3-43
㈣异议事由 3-43
㈤异议事由发生时期之限制 3-44
㈥程序 3-46 执行程序开始前得否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3-46
㈦效果 3-47
㈧执行程序终结后之救济 3-47
四、当事人适格争议诉讼 3-48
㈠说明 3-48
㈡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 3-48
债务人可否于本诉中主张强制执行法第14条规定之有消灭或妨碍执行名义请求权之异议事由? 3-49
㈢许可执行之诉 3-50
可否于本诉中主张强制执行法第14条规定之有消灭或妨碍执行名义请求权之异议事由? 3-51
若债权人提出声请强制执行,而遭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得否提起抗告? 3-51
五、第三人异议之诉 3-51
㈠意义 3-51
㈡目的 3-51
㈢性质 3-51
㈣适用范围(程序) 3-51
㈤异议事由 3-51
㈥程序 3-53
执行程序开始前得否提起? 3-53
㈦效果 3-54
㈧执行程序终结后之救济 3-54
第三人得否或得对谁主张不当得利? 3-54
拍定人应对谁主张何种权利? 3-55
★ 重要实务见解:司法院院字第2776号解释 3-55
第三节强制处分 3-71
一、对债务人之强制处分 3-71
㈠概论 3-71
㈡拘提 3-71
㈢管收 3-72
㈣限制住居 3-74
二、对债务人以外之人之强制处分 3-75
㈠对债务人之代理人或管理人 3-75
㈡具保证书人之责任 3-75
若原执行程序因债权人撤回强制执行或发债权凭证已结案,可否仍以此保证书声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 3-76

Chapter 4强制执行法各论Part 1:保全程序之执行程序 4-1
第一节保全执行概说 4-1
一、意义与目的 4-1
二、特性 4-2
三、保全执行之方法 4-2
㈠假扣押执行 4-2
㈡假处分执行 4-2
四、效力 4-2
㈠禁止债务人对保全标的物实施处分。 4-2
㈡他债权人仍得声请为终局之强制执行。 4-2
五、撤销事由 4-2
㈠总则之撤销事由 4-2
㈡保全执行特别撤销事由 4-2
六、保全执行移本案执行 4-3
㈠意义 4-3
㈡移本案执行之时期 4-3
㈢效果 4-3
第二节保全执行各论 4-4
一、声请假扣押之程序 4-4
㈠意义 4-4
㈡执行之标的物 4-4
㈢执行方式 4-4
㈣执行效力 4-5
二、假处分之执行 4-7
㈠意义 4-7
㈡执行方法 4-7

Chapter 5强制执行法各论Part 2:金钱债权之执行程序 5-1
第一节概述 5-5
一、意义 5-5
二、方式 5-5
三、种类及范围 5-6
㈠种类 5-6
㈡范围 5-6
第二节参与分配—所有标的物执行之满足阶段 5-6
一、概述 5-6
㈠意义 5-6
㈡各种执行标的物执行下共通之满足阶段 5-7
㈢要件 5-7
㈣立法例 5-7
二、声明参与分配 5-8
㈠声明参与分配之资格 5-8
㈡声明参与分配之方式 5-9
㈢声明参与分配之时期 5-9
再拍卖之拍定终结日所指为何? 5-10
㈣法院就声明参与分配之处理 5-11
三、金钱债权之双重声请执行 5-14
㈠意义 5-14
㈡要件 5-15
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再声请强制执行之内涵? 5-15
㈢效力 5-15
声请参与分配与在声请执行之法律上地位有无不同? 5-17
四、分配之实行 5-19
㈠分配之内容 5-19
「利息」与「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5-19
㈡分配表之作成 5-19
㈢分配期日之指定 5-20
㈣分配之实施 5-20
五、对分配表之异议 5-21
㈠意义 5-21
㈡分配表异议之种类 5-21
㈢要件 5-21
㈣执行法院对于分配异议之处理 5-21
六、分配表异议之诉 5-24
㈠意义 5-24
㈡立法目的 5-24
㈢要件 5-24
㈣程序 5-24
㈤效果 5-25
第三节对动产之执行 5-28
一、总论 5-28
㈠意义 5-28
㈡范围 5-28 有价证券之执行程序? 5-29
㈢执行方法 5-29
二、查封阶段 5-29
㈠意义 5-29
㈡性质 5-30
㈢要件 5-30
㈣查封之无效 5-30
㈤实施 5-30
㈥限制 5-31
违反超额查封禁止之效力? 5-32
㈦效力 5-33
强制执行法第51条第2项「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之意义? 5-34
强制执行法第51条第2项,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之范围? 5-35
查封效力是否及于查封物之代位物? 5-37
㈧消灭 5-38
㈨其他 5-38
三、换价程序 5-39
㈠意义 5-39
㈡拍卖 5-39
㈢变卖 5-45
㈣特殊动产之执行程序 5-45
四、满足(清偿)阶段 5-48
第四节对不动产之执行 5-48
一、总论 5-48
㈠意义 5-48
㈡范围 5-48
㈢执行方法 5-49
㈣动产执行程序之准用 5-49
二、查封阶段 5-50
㈠要件 5-50
㈡实施查封 5-50
㈢效力 5-52
移转登记申请在前,查封后始完成移转登记,则查封与移转登记效力何者优先? 5-54
查封于移转登记前,债权人应如何涂销移转登记?採取近来实务见解,查封后始登记完成者,尚不得据以对抗债权人,故债权人得主张该移转登记无效并诉请法院涂销其登记,惟执行程序应如何进行? 5-54
三、换价阶段 5-58
㈠拍卖 5-58
拍定人缴纳价金完毕,如有停止执行之情事或裁定,法院固应停止清偿满足之阶段,惟是否应同时停止权利证书之移转? 5-71
㈡强制管理 5-76
四、满足阶段 5-80
第五节对船舶航空器之执行 5-82
一、总论 5-82
㈠意义 5-82
㈡特性 5-82
二、对船舶之执行 5-83
㈠范围 5-83
㈡执行方式 5-83
㈢查封阶段 5-83
㈣换价阶段 5-85
是否有强制管理之适用? 5-85
㈤对共有船舶及船舶应有部分之执行 5-85
㈥外国船舶之执行 5-86
三、对航空器之执行 5-86
㈠范围 5-86
㈡执行方式 5-86
㈢查封阶段 5-86
㈣换价阶段 5-86
㈤优先权之处理 5-87
第六节对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5-87
一、总论 5-87
㈠其他财产权之意义 5-87
㈡要件 5-87
㈢其他财产权之种类 5-88
二、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 5-88
㈠意义 5-88
㈡管辖法院 5-88
第三人得否为债权人本人? 5-88
㈢执行方法 5-88
㈣执行命令之种类 5-89
若系第三人住居所不明时,得否对其公示送达? 5-89
三、就债务人对第三人之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之执行 5-101
㈠意义 5-101
㈡执行标的 5-101
㈢执行程序 5-102
扣押命令是否禁止第三人处分该请求之动产或不动产? 5-102
四、就其他各种财产权之执行 5-103
㈠意义 5-103
㈡执行之标的 5-103
㈢扣押程序(查封) 5-103
㈣换价程序 5-103
五、第三人异议之处理 5-104
㈠意义 5-104
㈡目的 5-104
㈢第三人异议之声明 5-104
强制执行法第119条第1项所指之「执行法院命令」系指为何? 5-104
㈣性质 5-105
㈤第三人异议之处理程序 5-105
㈥债权人对第三人之收取诉讼 5-106
第七节对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5-106
一、概论 5-106
㈠意义 5-106
㈡执行法上之适用范围 5-106
二、公法人之范围 5-107
三、禁止执行之财产范围 5-107
㈠要件 5-107
㈡公用财产 5-107
㈢非公用财产之执行 5-107
四、执行之方法 5-108
㈠核发自动履行命令 5-108
㈡迳向公库执行 5-108
㈢排除对人之强制处分 5-108
㈣不受有关法令处分之限制 5-108

Chapter 6强制执行法各论Part 3:非金钱债权之执行程序 6-1
第一节非金钱债权执行程序概说 6-1
一、意义 6-1
二、种类 6-1
三、与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之区别 6-2
第二节非金钱债权执行程序各论 6-2
一、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6-2
㈠意义 6-2
㈡执行标的及方法 6-2
㈢交付动产之执行 6-2
如执行时债权人无法到场致不能即时交付时,应如何处理? 6-3
㈣交付不动产之执行 6-4
㈤交出船舶航空器之执行 6-5
二、行为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6-5
㈠概论 6-5
㈡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6-6
㈢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6-7
㈣意思表示请求权之执行 6-10
㈤继承财产或共有物分割之执行 6-11

Chapter 7强制执行之竞合 7-1
概论 7-1
㈠意义 7-1
㈡比较 7-1
㈢强制执行程序之竞合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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