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書之完成起因於在民事法領域教學研究時,麵對諸多法律適用上之疑慮,一方麵必須參酌德國法之相關規定,一方麵亦須從司法實務上擷取各種新興爭議問題之實務見解,因此,陸續蒐集諸多司法實務之相關判決以為教學或研究上之研究資料,深覺相關實務判決資料如能予以類型化分析,亦可供司法實務上,不論是法官或律師處理相關事件之參考。
另外,在教學研究時亦發現民事法之相關規定可遠溯1929年之民法製訂施行,甚至更早之大清民律草案,重要源頭則來自1894年製訂之德國民法典。一部超越百年的民法典,一部植基於農業社會的法律,能一直適用至今,法官實則扮演最重要的角色!而民事契約法以私法自治為核心,定型化契約條款在一個結構不對等的時代被大量廣泛的利用,這些一方麵改變瞭原來債法所應具有法律角色扮演的麵貌,一方麵亦不斷衝撞法律人對法律重要基本原則的堅持,使得我們法律研究者必須常常思考,契約自由不允許國傢任意介入乾涉嗎?「契約神聖原則」這麼神聖嗎?
關於委任契約與消費金融部分主要係討論勞務給付之爭議問題,勞務契約以債務人之能力為其給付之內容,專業人員之具體給付內容具有多樣性與復雜性,必須區分不同類型與實例探討之。而消費金融服務部分,由於現行民法仍殘存要物性質的消費藉貸契約,消費性金錢藉貸契約之基本規範空白,民法典未扮演任何把關之角色,任由銀行依其單方利益擬定契約條款,司法實務判決與相關之德國實務見解大相逕庭,藉由實務判決分析可令法律人瞭解民法中不存在的內容如「懲罰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並存」,「擬製藉貸」、「迴溯計息」、「持卡人盜刷風險無過失責任」等,是否符閤契約自由的真諦,或是已對他方造成重大權益之侵害,麵對定型化契約立法規製之不足,司法角色是否亦已完全棄守監督之功能,值得我們深思!
本書的完成當然要感謝我的父母,他們為瞭兒女一輩子犧牲,媽媽當年辭去瞭工作,北上照顧我們四個子女,爸爸總是開心地騎摩托車帶著我到高雄鳥鬆鄉下,「展示」著唸北一女、建中、颱大的子女,父母之恩,永遠銘記在心!其次,我的恩師王澤鑑 老師,對我而言不僅是恩師,亦是可親近之父輩,關心我操持傢務太勞纍,常常鼓勵我,我們學生輩效法追隨老師,想要學習萬分之一就已心滿意足。
而我與外子一起走過唸法律,結婚組織傢庭,攜子遠渡重洋留學的歲月,甘苦與共。他的用功,我自嘆不如,隻能說他的努力成果我與有原因力,屬於纍積的因果關係。
自從去年脊椎開刀後,人生有瞭新視野,遵醫囑減量工作,開始覺得放輕鬆一點人生比較快樂。也知道自己能力所在,應該不是擔任學校行政工作,因此決定把重要的研究所得,匯集成冊!
最後,本書的完成要感謝司法院與我閤作之計畫,纔得以 針對此類判決予以評析。此外,亦要感謝我的寶貝學生們珈漪、 佳蒨、怡蒨、思荔、姿羽、怡婷費心地蒐集相關判決整理、撰寫分析意見,還有孟緯、婉婷、佩倫辛苦的校對。也感謝政大的同事及所有學生,感謝我的傢人,祝福大傢!
楊淑文
201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