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搞定警察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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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各位讀者大傢好,非常感謝您購買這本書,或是您對「它」已經有興趣瞭,正在打量可買性。本書跟筆者一樣,都是一個樸實的人,我不敢浮誇地說買這本書就會上榜,但我敢「保證」,若您照自己的需求及規劃使用這本書,在警察各類科的刑法考試,都能拿到相對高分!

  這個「保證」的來由,是因為筆者教授警察刑法數年(警佐、二技、研究所、升官等、內軌三等及外軌三四等),承載瞭多位考生的怨念,在三年的深思熟慮後,纔作成瞭本書。期間,不管是我把學員當白老鼠,還是學員把我當工具人,這幾年來,筆者的教學範圍可說是從高中生教到碩士生,成員有JK、中年大叔、怪咖、宅宅、學霸、墊底辣妹、東巴、小傑、奇犽、孫山及名落孫山者等。每個人都各有個性,有稜有角,學習的問題當然也南轅北轍,雖筆者不敢說已韆錘百煉,但也在這些問題的摧殘下而習得見招拆招,所以下筆時,除瞭攻擊考生的盲點外,在講解時也盡量用淺顯的文字,並以生活時事舉例來幫助理解。

  而雖然本書在敘事上較為輕鬆,卻不代錶隨便,裏麵的學理都是由筆者一人考據並吸收內化後,放心地認為:「好喔,記一波吧!」的文字,而在專業團隊排校後,更應是精鍊且體係一緻的,也絕對不會有找不到來由的情形。另外,筆者於就學時就不是什麼天資聰穎的學霸,在教書後更是能體會考生背不起書的痛苦,於是腦洞大開地想瞭大量的口訣,來幫助讀者記憶(經驗上,口訣雖然可恥,但有用!),也以自身經驗來傳授諸多解題技(ㄐ一ㄢˋ)巧(ㄓㄠ),本書收錄的考題,原則上以近五年的所有警察類科考題為主,另以其他類科(如司律、高普考或更久以前的警特考題)為輔,更自創瞭多則模擬試題以及收錄警大教授的文章題,是故在39萬字下(主編痛苦地說根本是兩本解題書的量),內容的廣度及深度應是足夠的。

  但筆者認為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是會呼吸成長的。故若是在齣版的考試年度,遭遇修法,或是最高法院突然齣瞭一個創時代的見解,甚或是齣版後的警佐考試(三月中),二技考試(五月底),筆者希望買這本書的讀者能有充分的武器,雖上述皆在本書齣版時程外,但我一定會整理解析,由齣版社排校後掛網增補。而令筆者覺得可惜的是,因公務的關係,在齣版時,來不及依計畫放上講解難題的錄音檔,有些題目甚至寫好講稿也錄完音瞭,或許在評估後也會在增補之列。

  而本書雖力求用字淺顯,說理直白,但可能會因個人背景不同,令讀者仍無法順利理解,這是本書之過,雖筆者沒有經營粉絲團,但「奧立夫」這個人格,卻是每個讀者的專有粉絲,隻要您對「本書」有任何問題,歡迎讀者寫信陳明睏擾何在,我一定會盡力說到您懂為止。Email:loveoliveforever1314@gmail.com

  總之,筆者認為,本書不是解題書,也不是體係書,「它」是一本工具書,是一本可以符閤警察類科考生各種需求的刑法工具書,不管是要體係建構,還是要臨抱佛腳,隻要有使用方法,「它」就是您在考場上極具殺傷力的利器。其實,本書的書名,在製作過程中,一直沒有想法,在齣版前夕,為瞭申請ISBN,齣版社終將書名定調。我想,這名字的由來,應是希冀讀者讀完後,可以自主地說齣:「這本書可以一本搞定警察刑法」吧!?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奧立夫


  一位愛死網紅olive(ig:and_olive_)並於颱北大學畢業的執業律師,擔任公職、研究所刑事法講師,而與學員互相傷害至今,常對學生說:「這世界隻有兩種人,一種是上榜的人,另一種是沒上榜的人,你要當哪一種?」、「你們知道嗎,在課堂上的60秒,非洲就過瞭一分鍾瞭,還不珍惜時間嗎?」

圖書目錄

本書簡介 ‧01
使用方法 ‧05

Chapter 1 刑法基本理論 ‧1-1
Section 1 罪刑法定原則 ‧1-3
壹、前言 ‧1-3
貳、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 ‧1-4
Section 2 構成要件理論 ‧1-11
壹、行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 ‧1-11
貳、構成要件 ‧1-13
參、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1-20
Section 3 刑法犯罪型態及名詞解釋 ‧1-29
壹、犯罪型態 ‧1-29
貳、名詞解釋(§10) ‧1-36
Section 4 刑法之空間效力 ‧1-40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 ‧1-50
壹、解題三步驟 ‧1-50
貳、解題小叮嚀 ‧1-68

Chapter 2 違法性 ‧2-1
Section 1 概說 ‧2-3
Section 2 正當防衛(§23) ‧2-5
Section 3 緊急避難(§24) ‧2-21
Section 4 依法令行為(§21) ‧2-32
壹、現行犯逮捕(刑法§21 Ⅰ + 刑訴法§88) ‧2-33
貳、自助行為(刑法§21 Ⅰ + 民法§151) ‧2-36
參、父母懲戒權(刑法§21 Ⅰ + 民法§1085)附論教師懲戒權 ‧2-37
肆、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21 Ⅱ) ‧2-39
Section 5 業務正當行為(§22) ‧2-41
Section 6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2-44
壹、被害人承諾(同意)、可推測承諾(同意) ‧2-44
貳、可罰違法性 ‧2-49

Chapter 3 有責性 ‧3-1
Section 1 概說 ‧3-3
Section 2 罪責要素 ‧3-5
壹、責任能力 ‧3-5
貳、不法意識 ‧3-7
參、罪責故意或過失(罪責型態) ‧3-7
肆、期待可能性 ‧3-7
Section 3 原因自由行為 ‧3-8

Chapter 4 過失犯及不作為犯 ‧4-1
Section 1 過失犯 ‧4-3
壹、過失 ‧4-3
貳、信賴原則 ‧4-11
參、業務過失 ‧4-13
Section 2 不作為犯 ‧4-19
壹、不作為 ‧4-19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於客觀構成要件的特彆要件(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4-21
參、特殊的阻卻違法事由:義務衝突 ‧4-25

Chapter 5 未遂犯 ‧5-1
Section 1 犯罪流程 ‧5-3
Section 2 預備犯與普通未遂(§25) ‧5-5
Section 3 不能未遂(§26) ‧5-11
壹、重大無知理論 ‧5-12
貳、具體危險說 ‧5-12
Section 4 中止未遂(§27) ‧5-20
壹、中止未遂(中止犯)(§27 Ⅰ前段) ‧5-20
貳、準中止犯 ‧5-29

Chapter 6 正犯與共犯 ‧6-1
Section 1 正犯與共犯 ‧6-3
Section 2 正犯(直接、間接、共同) ‧6-5
壹、間接正犯 ‧6-5
貳、共同正犯(§28) ‧6-9
專論 加重結果犯與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 ‧6-17
壹、加重結果犯 ‧6-17
貳、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 ‧6-20
Section 3 共犯(教唆犯、幫助犯) ‧6-38
壹、教唆犯(§29) ‧6-39
貳、幫助犯(§30) ‧6-45
專論 連鎖共犯及必要參與犯 ‧6-53
壹、連鎖共犯 ‧6-53
貳、必要參與犯(必要共犯) ‧6-57

Chapter 7 錯誤論 ‧7-1
Section 1 構成要件錯誤 ‧7-3
壹、前言 ‧7-3
貳、一般構成要件要件錯誤 ‧7-3
貳、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 ‧7-4
參、因果曆程錯誤 ‧7-16
Section 2 禁止錯誤 ‧7-22
Section 3 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7-25
Section 4 其他錯誤 ‧7-34
壹、包攝錯誤 ‧7-34
貳、空白構成要件錯誤 ‧7-34
參、反麵錯誤 ‧7-35
肆、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錯誤 ‧7-38

Chapter 8 總則其他考點 ‧8-1
Section 1 客觀處罰條件(或稱客觀可罰性條件) ‧8-3
Section 2 競閤(罪數) ‧8-5
壹、第一步驟:區彆行為數 ‧8-5
貳、第二步驟:區彆法益選擇競閤類型 ‧8-7
Section 3 刑罰論 ‧8-12
壹、法定刑 ‧8-13
貳、處斷刑 ‧8-15
參、宣告刑 ‧8-21
肆、執行刑 ‧8-22
伍、保安處分(§§86 ~ 99) ‧8-33
陸、追訴權時效(§§80 ~ 83)與行刑權時效(§§84 ~ 85) ‧8-36
Section 4 沒收 ‧8-39
壹、違禁物沒收、犯罪物沒收(狹義沒收、一般沒收) ‧8-40
貳、利得沒收審查 ‧8-44
參、沒收之宣告(§§40 ~ 40-2) ‧8-51

Chapter 9 生命身體罪章 ‧9-1
Section 1 殺人罪章 ‧9-3
壹、普通殺人罪(§271) ‧9-3
貳、殺害直係血親尊親屬罪(§272) ‧9-5
參、義憤殺人罪(§273) ‧9-7
肆、生母殺嬰罪(§274) ‧9-9
伍、加工自殺罪(§275)=教唆或幫助自殺罪(§275 Ⅰ前段)+ 受囑託或得承諾之殺人罪(§275 Ⅰ後段) ‧9-11
陸、過失緻死罪(§276) ‧9-15
專論 所知所犯公式 ‧9-16
①減輕與基本構成要件發生錯誤 ‧9-16
②加重與基本構成要件發生錯誤 ‧9-17
③具排斥形式的構成要件之間發生錯誤 ‧9-17
Section 2 傷害罪章 ‧9-19
壹、普通傷害罪(§277) ‧9-19
貳、重傷罪(§278) ‧9-21
參、聚眾鬥毆罪(§283) ‧9-24
肆、妨害幼童發育罪(§286) ‧9-26
伍、過失緻傷罪(§284) ‧9-27
Section 3 遺棄罪章 ‧9-28
壹、無義務者遺棄罪(§293)、違背義務者遺棄罪(§294) ‧9-28
貳、阻卻遺棄罪事由 ‧9-35
專論 生命、身體罪章主觀故意之認定 ‧9-37
壹、傷害、重傷、殺人之區彆 ‧9-37
貳、遺棄與殺人 ‧9-38

Chapter 10 自由、名譽、秘密、性自主罪章 ‧10-1
Section 1 自由 ‧10-3
壹、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 ‧10-3
貳、強製罪(§304) ‧10-8
參、恐嚇危安罪(§305) ‧10-14
肆、侵入住居罪(§306) ‧10-15
伍、違法搜索罪(§307) ‧10-18
Section 2 性自主 ‧10-20
壹、強製性交罪(§221)、強製猥褻罪(§224) ‧10-20
貳、加重強製性交罪(§222)、加重強製猥褻罪(§224-1) ‧10-27
參、乘機性交猥褻罪(§225)、強製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226)、強製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閤犯(§226-1 Ⅰ) ‧10-34
肆、準強製性交猥褻罪(§227) ‧10-40
伍、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 ‧10-45
Section 3 名譽、秘密 ‧10-48
壹、公然侮辱罪(§309)、誹謗罪(§310) ‧10-49
貳、妨害書信秘密罪(§315) ‧10-56
參、妨害秘密罪(315-1)、加重妨害秘密罪(315-2) ‧10-56
肆、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316) ‧10-64

Chapter 11 財産罪章 ‧11-1
Section 1 竊盜與搶奪罪 ‧11-3
壹、竊盜(佔)罪(§320) ‧11-3
貳、搶奪罪(§325) ‧11-11
參、加重竊盜罪(§321)、加重搶奪罪(§326) ‧11-16
專論 加重竊盜罪之性質 ‧11-19
Section 2 詐欺、侵占與背信罪 ‧11-29
壹、詐欺罪(§339)、收費設備詐欺罪(§339-1)、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339-2)、加重詐欺罪(§339-4) ‧11-29
貳、普通侵占罪(§335)、公務或公益侵占罪(§336 Ⅰ)、業務侵占罪(§336 Ⅱ)、侵占遺失物罪(§337)、背信罪(§342) ‧11-46
Section 3 強盜、恐嚇、擄人勒贖 ‧11-56
壹、普通強盜罪(§328)、加重強盜罪(§330)、強盜結閤罪(§332) ‧11-57
貳、恐嚇取財罪(§346) ‧11-75
參、擄人勒贖罪(§347)、擄人勒贖結閤罪(§348)、準擄人勒贖罪(§348-1) ‧11-79
Section 4 重利、贓物與毀損罪 ‧11-86
壹、重利罪(§344)、加重重利罪(§344-1) ‧11-86
貳、贓物罪(§349) ‧11-91
參、毀損文書罪(§352)、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353)、毀損器物罪(§354) ‧11-95

Chapter 12 國傢罪章 ‧12-1
Section 1 瀆職罪 ‧12-3
壹、不違背職務受賄罪(§121)、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122)、準受賄罪(§123) ‧12-3
專論 職務之實質影響力 ‧12-11
貳、公務員圖利罪(§131) ‧12-13
參、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2) ‧12-16
肆、不純正瀆職罪(§134) ‧12-18
伍、其他 ‧12-19
Section 2 妨害公務罪(§135)、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40) ‧12-20
壹、妨害公務罪(§135) ‧12-20
貳、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40) ‧12-24
Section 3 妨害投票罪 ‧12-26
壹、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 ‧12-26
貳、妨害投票正確結果罪(§146) ‧12-29
Section 4 脫逃罪 ‧12-32
壹、脫逃罪(§161) ‧12-32
貳、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2)、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3) ‧12-34
Section 5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湮滅證據罪 ‧12-37
壹、藏匿人犯罪或使之隱避、頂替罪(§164) ‧12-37
貳、湮滅證據罪(§165) ‧12-39
Section 6 僞證、誣告罪 ‧12-42
壹、僞證罪(§168) ‧12-42
貳、誣告罪(§169)、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 ‧12-45

Chapter 13 社會罪章 ‧13-1
Section 1 公共安全 ‧13-3
壹、放火罪、失火罪(§§173 ~ 175) ‧13-3
貳、妨害交通罪(§§183 ~ 185-4) ‧13-10
參、公共危險罪之特彆類型(§§186 ~ 194) ‧13-24
Section 2 公共信用 ‧13-34
壹、有形僞(變)造 ‧13-34
貳、無形僞造 ‧13-41
Section 3 社會風俗 ‧13-50
壹、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或猥褻以營利罪(§231)、圖利強製使人性交猥褻罪(§231-1) ‧13-50
貳、公然猥褻罪(234)、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235) ‧13-53
參、通姦罪(§239)、和誘罪(§240)、略誘罪(§241) ‧13-56
Section 4 其他(請參閱第壹拾參章增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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