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模板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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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的定位偏向体系+解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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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霸告


  司法官特考及格
  行政执行官特考及格
  律师高考及格
  经济部国营事业法务榜首
  台大研究所
  政大法律系

文城武

  律师高考及格
  政大法研所公法组
  政大法律系

西门庆

  律师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公法组
  政大法律系毕业
 

图书目录

Chapter 1  行政法基本概念
Section 1 公私法区分‧1-3
壹、概说‧1-3
贰、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1-3
参、区分实益─审判权归属‧1-3
肆、法规属性之判断标准‧1-4
伍、具体事件属性之判断标准‧1-6
陆、实务见解‧1-7
Section 2 双阶理论‧1-10
壹、概说‧1-10
贰、双阶理论之认定与批评‧1-10
参、实务见解总整理‧1-14
Section 3 行政法之法源‧1-16
壹、概说‧1-16
贰、成文法源‧1-16
参、不成文法源‧1-18
肆、私法作为行政法之法源? ‧1-19
Section 4 行政法之一般原则‧1-20
壹、依法行政原则‧1-20
贰、明确性原则‧1-27
参、平等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1-28
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1-34
伍、比例原则‧1-34
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37
柒、信赖保护原则‧1-39
捌、诚信原则‧1-46
玖、正当法律程序‧1-46
专 题 回避‧1-53
专 题 资讯公开义务─阅览卷宗请求权与政府资讯公开请求权‧1-55
Section 5 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1-65
壹、行政之法律适用‧1-65
贰、不确定法律概念与判断余地‧1-65
参、行政裁量‧1-69
肆、晚近实务─裁量不限于法律效果始有存在,法律要件层次也有裁量之可能‧1-75
Section 6 公法上权利和行政法律关系‧1-78
壹、公法上权利(主观公权利) ‧1-78
贰、行政法律关系‧1-82
参、特别权力关系‧1-84

Chapter 2  行政组织法
Section 1 行政组织法制‧2-3
壹、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2-3
贰、行政机关与内部单位‧2-3
参、管辖权‧2-6
专 题 行政助手‧2-9
肆、行政一体与独立机关‧2-15
伍、公营造物‧2-17
陆、公物‧2-20

Chapter 3  行政行为
Section 1 行政处分‧3-3
壹、概说‧3-3
专 题 私经济行为‧3-3
专 题 行政事实行为‧3-17
贰、行政处分之正当程序‧3-30
参、附款‧3-40
肆、行政处分之效力‧3-45
专 题 实质存续力于行政程序之展现─跨程序拘束力‧3-48
伍、瑕疵处分之效力‧3-51
专 题 授益处分废弃后之返还给付‧3-68
陆、行政程序之重新进行‧3-79
柒、公法上请求权及其消灭时效‧3-84
专 题 公法上请求权之类型‧3-87
Section 2 行政契约‧3-97
壹、概念‧3-97
贰、行政契约之容许性‧3-97
参、行政契约之定性‧3-98
肆、一般合法要件‧3-111
伍、和解契约之特别合法要件‧3-114
陆、双务契约之特别合法要件‧3-116
柒、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行政行为形式併用禁止原则‧3-117
捌、准用民法‧3-134
玖、行政契约之争讼与执行‧3-137
Section 3 行政命令‧3-144
壹、概念‧3-144
贰、行政命令与司法审查─法官不受拘束‧3-144
参、法规命令‧3-145
肆、行政规则‧3-159
伍、职权命令‧3-169

Chapter 4  行政罚
Section 1 行政罚之概念区辨‧4-3
壹、概说‧4-3
贰、行政罚与刑罚─量的区别说‧4-3
参、行政罚与惩戒罚‧4-4
肆、行政罚与行政执行‧4-4
伍、行政罚与单纯不利处分─裁罚性之认定‧4-5
Section 2 行政罚法之定位‧4-17
Section 3 行政罚之法律原则‧4-18
壹、处罚法定原则与授权明确性(行罚§4) ‧4-18
贰、便宜原则(行罚§19) ‧4-19
参、从新从轻原则(行罚§5) ‧4-20
肆、比例原则(行罚§18) ‧4-23
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行罚§§24、26) ‧4-25
Section 4 责任条件之认定(行罚§7) ‧4-26
壹、过失之内涵‧4-26
贰、旧实务见解採推定过失‧4-26
参、现行法第7条第1项规定,应由国家就行为人之故意过失负举证责任‧4-26
肆、行政罚法第7条第2项採推定过失‧4-27
伍、使用代理人、使用人之责任条件‧4-28
陆、转嫁罚之受罚者之责任条件‧4-31
Section 5 不法意识(行罚§8) ‧4-33
Section 6 不作为犯(行罚§10) ‧4-36
Section 7 共同违法(行罚§14) ‧4-39
Section 8 併同处罚(行罚§§15、16) ‧4-43
Section 9 行政机关或公法组织违法(§17) ‧4-46
Section 10 状态责任‧4-48
Section 11 裁处罚锾之审酌、加减(§18) ‧4-53
Section 12 对行为人或他人不当得利追缴(§20) ‧4-60
Section 13 没入(行罚§§21~23) ‧4-63
Section 14 处罚竞合与一行为不二罚‧4-64
壹、概说‧4-64
贰、连续处罚─一行为违反「同一构成要件」之数罚可能‧4-64
参、处罚竞合─一行为违反「数构成要件」之数罚可能‧4-70
Section 15 数行为数罚(行罚§25) ‧4-86
Section 16 裁处权时效(行罚§27) ‧4-95
Section 17 过渡条款(行罚§45) ‧4-98

Chapter 5 行政执行
Section 1 行政执行之概说‧5-3
壹、行政法上义务之强制执行(行执§2)‧5-3
贰、行政法上义务之强制执行之体系‧5-4
Section 2 行政执行法之定位─基本法‧5-5
Section 3 依法令作为执行名义之限缩解释‧5-6
壹、限于依法令规定,得以行政处分下命义务人履行公法上义务者‧5-6
贰、依法令不包括行政契约‧5-6
Section 4 告戒之法律性质─行政处分‧5-8
Section 5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行执§§11~26)‧5-12
壹、概说‧5-12
贰、罚锾处分具执行力后义务人死亡,得否强制执行?‧5-12
参、拘提管收之相关争议‧5-15
肆、限制住居(行执§17)‧5-19
伍、禁奢条款(行执§17-1)‧5-20
陆、得对担保人之财产执行11(行执§18)‧5-21
Section 6 公法上行为不行为义务之执行(行执§§27~35)‧5-22
壹、概说‧5-22
贰、执行方法之转换─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5-22
参、怠金(行执§30)‧5-23
肆、代履行(行执§29)‧5-24
伍、直接强制(行执§32)‧5-27
Section 7 即时强制(行执§§36~41)‧5-31
壹、概说‧5-31
贰、即时强制之机关必须就该事项有法定职权,且须符合比例原则‧5-31
参、急迫危险之认定‧5-31
肆、紧急安置之性质‧5-32
伍、对物扣留‧5-33
陆、行政执行法第36条第2项第4款之必要处置,未若前3款规定设有实施之特别要件,故适用上尤应遵守比例原则‧5-33
柒、即时强制无经费求偿对象之问题‧5-34
Section 8 行政执行之救济‧5-37
壹、基础处分与执行处分之区辨‧5-37
贰、声明异议为特别救济程序‧5-37
参、声明异议不得就该基础处分表彰之实体事项为主张‧5-38
肆、声明异议后得否续行行政争讼与争讼途径‧5-38
伍、异议之诉‧5-41

Chapter 6 行政救济
Section 1 行政救济制度─以行政诉讼为中心‧6-3
壹、目的与功能‧6-3
贰、行政诉讼审判权之范围‧6-5
参、审判权冲突‧6-6
肆、民刑事诉讼与行政争讼程序之关系‧6-9
Section 2 诉讼类型‧6-13
壹、基本诉讼类型‧6-13
贰、衍生诉讼类型‧6-13
Section 3 诉讼合法要件‧6-16
壹、概说─起诉不合法之处理‧6-16
贰、一般合法要件‧6-16
参、 特别合法要件‧6-29
专 题 诉愿前置主义与相当诉愿程序‧6-30
专 题 法规命令之救济与一般给付之诉‧6-60
专 题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之容许性?‧6-67
Section 4 裁判的类型‧6-70
专 题 情况判决‧6-71
Section 5 诉讼法之其他制度‧6-74
壹、诉愿制度‧6-74
贰、参加制度─诉愿与诉讼参加‧6-95
参、 追补制度‧6-110
肆、 暂时权利保护制度‧6-115
伍、 特别救济程序─再审与重新审理‧6-132

Chapter 7 国家赔偿
Section 1 国家赔偿之法理基础‧7-3
壹、概说‧7-3
贰、人之责任(国赔§2 Ⅱ、Ⅲ)‧7-3
参、物之责任(国赔§3 Ⅰ)‧7-4
Section 2 国家赔偿责任之类型‧7-6
壹、公务员公权力行使之国赔责任‧7-6
贰、公有公共设施瑕疵之国赔责任(国赔§3 Ⅰ)‧7-17
专 题 委託民间经营之公共设施之国赔责任‧7-18
Section 3 国家赔偿请求权之行使‧7-28
壹、当事人‧7-28
贰、请求程序‧7-30
参、赔偿方法及范围‧7-39
肆、消灭时效(国赔§ 8 Ⅰ)‧7-40
Section 4 国家赔偿与民法侵权行为之相关争议‧7-44
 

图书序言

Chapter 3  行政行为
 
Section 1 行政处分
 
壹、概说
 
所谓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诉愿法第3条第1项)。其要件为公法行为、行政机关、法律行为、外部行为、个别行为、单方行为,分述如下。
 
一、公法行为(vs私经济行为)
 
所谓「公共事务」,如以政府行为作用之法律型态区分,可分为「公权力行为」及「私经济行为」。所谓公权力行为,指国家居于统治主体适用公法规定所为之各种行为。所谓私经济行为,指国家非居于统治权地位,而系居于与私人相当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为之各种行为。国家公行政之行为,除私经济行为外,均宜认其属于公权力之范围。
 
二、行政机关之行为(vs内部单位)
 
所谓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在此所指之「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者,系以具有经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该组织的法律、条例、通则或规程,即行政机关须具有单独组织法规、独立编制和预算、以及依印信条例颁发之印信。
 
就我国行政机关内部之组织结构之型态而言,行政机关之内部系划分若干分支组织,可能为内部单位,亦可能为所属机关,惟只有行政机关始得为行政处分。相关说明请参阅第二章第一节贰之行政机关与内部单位。
 
三、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行为(vs事实行为)
 
(一)概说
 
所谓「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指行政机关所为公法上具体事件之决定或
 
其他公权力措施之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该公法上单方行政行为而确认、
 
设定、变更或消灭其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权利义务者。
 
例如缴款通知书载有原告名称、应缴纳使用费金额、缴款期限、逾期不缴纳
 
加征之滞纳金等项,已直接影响人民之权利义务,并对外发生效力,自属行
 
政处分。
 
(二)区分实益
 
区分行政处分与事实行为或观念通知之标准,在于「是否对外直接发生法律
 
效果」。行政机关所为单纯事实叙述或理由说明,既不因该项叙述或说明而
 
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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