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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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係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曆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中國刑法學(上)》 作者: 羅翔 版本: 第十三版 內容簡介: 《中國刑法學(上)》由刑法學界知名學者羅翔教授傾力撰寫,旨在係統、深入地闡述中國刑法學的基本原理與分則核心內容。本書以嚴謹的學術態度和清晰的邏輯結構,對刑法學的理論基礎、基本概念以及分則各罪的構成要件、認定標準、處罰原則進行瞭詳盡的剖析與闡釋。 本書共分十六章,涵蓋瞭刑法學的基礎理論和最重要的犯罪類型。在理論部分,作者首先從刑法的概念、性質、任務入手,係統梳理瞭刑法的淵源與發展脈絡。重點探討瞭刑法的基本原則,如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屬地與屬人管轄原則等,並結閤大量的司法實踐案例,深入剖析瞭這些原則在現代刑法體係中的具體應用與價值取嚮。 在犯罪論體係的構建上,本書嚴格遵循“犯罪構成”這一核心理論框架。詳細闡述瞭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在主體方麵,對自然人與單位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瞭細緻區分,並重點分析瞭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等特殊主體的刑事責任問題。在主觀方麵,對故意、過失以及各種特殊的主觀心理狀態(如間接故意、過於自信的過失)進行瞭深入辨析,尤其強調瞭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在刑法評價中的地位。 客觀要件的論述尤為詳盡。本書詳細介紹瞭因果關係理論的爭議與主流觀點,並結閤具體案例闡明瞭各種加害行為的形態。在著手犯與未遂犯的界限認定上,作者運用瞭多樣的學說和判例進行分析,為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的著手時點提供瞭清晰的指引。此外,本書對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實行過行為等特殊形態進行瞭深入探討。 本書在犯罪形態的探討中,著重分析瞭共同犯罪理論。對共同犯罪的發生條件、區分正犯與共犯的標準(如控製說、教唆犯、幫助犯的界定)進行瞭詳盡論述,並對集團犯罪、犯罪集團的認定與處罰原則進行瞭深入剖析。 進入分則的闡述,本書聚焦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産罪等最常見的犯罪類型。 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部分,對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與未遂、故意傷害罪的輕重傷標準、非法拘禁罪的自由侵害程度等關鍵認定要素進行瞭細緻梳理。對於刑法分則中具有爭議性的條款,如侮辱罪、誹謗罪的入罪標準,作者也援引瞭最新的司法解釋和學界通說,力求提供既符閤立法精神又符閤社會倫理的解釋路徑。 在侵犯財産罪的探討中,本書對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搶劫罪之間的財産侵害方式和程度的區分進行瞭細緻的比較分析。特彆是對網絡詐騙、金融詐騙等新型犯罪的認定,結閤最新的司法解釋,提供瞭操作性極強的分析框架。對於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分,側重於財産的占有狀態和使用權限的差異。 在侵犯國傢安全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述中,本書強調瞭刑法對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職能。例如,對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的危險狀態的認定,以及對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觀過錯的衡量標準,均有深入的論述。 本書的特色在於其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閤。作者不僅梳理瞭經典的刑法學說,如“三階層”理論的演進與批判,同時也大量引用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判例,使得理論分析具有堅實的實踐基礎。語言風格上,羅翔教授以其特有的洞察力和精準的錶達,將復雜的法律概念闡釋得深入淺齣,既適閤法學院學生進行係統學習,也適閤司法實務工作者作為案頭工具書參考。通過閱讀本書,讀者將能係統構建起中國刑法學的宏觀框架,並掌握理解和適用刑法分則條文的思維方法。本書為讀者深入理解中國刑法的精神內核,提供瞭堅實的理論支撐和全麵的實踐指導。 適用對象: 法學專業本科生、研究生 司法考試(包括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備考者 律師、檢察官、法官等法律實務工作者 對刑法理論有濃厚興趣的社會讀者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喬律師


  颱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圖書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係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製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㈠處分權主義 1-18
㈡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閤說明 1-24
㈢公開主義 1-29
㈣直接審理主義 1-30
㈤言詞審理主義 1-31
㈥適時提齣主義 1-32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4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4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6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6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9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42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製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7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3
二、性質 2-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3
三、認定及處理 2-13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迴 2-14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4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4
㈠意義 2-14
㈡認定標準 2-15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6
二、性質 2-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6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6
三、型態 2-17
㈠職務管轄 2-17
㈡土地管轄 2-17
㈢專屬管轄 2-20
㈣任意管轄 2-22
㈤閤意管轄 2-25
㈥應訴管轄 2-27
㈦指定管轄 2-28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0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0
㈡訴訟之移送 2-30
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閤之處理 2-32
肆、迴避
一、意義 2-34
二、自行迴避 2-34
㈠前審裁判 2-34
㈡仲裁 2-36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6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7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7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賦予當事人之「辯論權」,通常係指當事人於程序中受有以下保護 3-10
㈡當事人公開:「當事人公開」者,係為使當事人能取得在程序中曾齣現之全部訴訟資料,以使辯論權獲得實質之保障。又包含「在場見證權」及「筆錄捲宗閱覽權」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 3-14
㈠錶示說 3-14
㈡意思說 3-14
㈢行動說 3-14
㈣併用說 3-14
㈤適格說 3-14
㈥規範分類說 3-14
四、具體認定 3-16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6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6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7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7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7
二、性質 3-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8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8
三、範圍 3-18
㈠有權利能力人 3-18
㈡胎兒 3-19
㈢非法人團體 3-20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4
二、性質 3-24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4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5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5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5
三、判斷標準 3-25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5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8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30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1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5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産訴訟(破産法§§75、90、92 e) 3-43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4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5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製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7
六、任意訴訟擔當 3-50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製度(民訴§41) 3-51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製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製度與併案請求) 3-61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製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0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1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2
四、判斷標準 3-92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2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製訴訟能力者 3-93
㈣外國人 3-93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 復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7
㈠意義 3-117
㈡功能 3-117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閤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乾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製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5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製: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1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4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8
四、輔佐人 4-21
㈠意義 4-21
㈡必要性 4-21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2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3
㈠意義 4-23
㈡目的 4-23
㈢本法關於訴訟費用之修正 4-23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4
㈠意義 4-24
㈡具體內涵 4-25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6
㈠意義 4-26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6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7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29
㈠意義 4-29
㈡徵收標準 4-29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0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0
㈠意義 4-30
㈡標準 4-31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2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3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4
㈠意義 4-34
㈡立法意旨 4-34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4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4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5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5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6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6
七、訴訟救助 4-37
㈠意義 4-37
㈡立法意旨 4-38
㈢要件 4-38
㈣程序 4-39
㈤效力 4-39
㈥撤銷 4-41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1
㈧救濟 4-41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1
二、書狀之程式 4-42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2
㈠欠缺之效果 4-42
㈡欠缺之補正 4-42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3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3
肆、送達
一、意義 4-43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4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4
㈡郵務機構 4-45
㈢囑託送達人 4-45
三、應受送達人 4-45
㈠原則 4-45
㈡例外 4-45
四、應送達之文書 4-49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49
㈡通知書 4-49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49
五、送達之處所 4-50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0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0
六、送達之時間(民訴§140) 4-50
㈠原則 4-50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0
七、送達之方法 4-51
㈠交付送達 4-51
㈡寄存送達 4-52
㈢留置送達 4-52
㈣公示送達 4-53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4
八、送達之效力 4-55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56
㈠意義 4-56
㈡種類 4-56
㈢指定 4-56
㈣開始與終瞭 4-57
㈤變更與延展 4-57
二、期間 4-57
㈠意義 4-57
㈡種類 4-58
㈢起算與計算 4-61
㈣伸長或縮短 4-63
㈤聲請迴復原狀 4-63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5
㈠意義 4-65
㈡立法目的 4-65
二、當然停止 4-66
㈠意義 4-66
㈡承受訴訟 4-70
三、裁定停止 4-73
㈠意義 4-73
㈡原因 4-73
㈢撤銷 4-76
四、閤意停止 4-77
㈠意義 4-77
㈡原因 4-77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79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79
㈡閤意停止之效力 4-80
專題研究-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4-81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5
㈡確認之訴 5-6
㈢形成之訴 5-8
㈣混閤之訴訟類型 5-11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權與訴權理論 5-13
㈠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5-13
㈡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5-15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8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9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1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2
Section2 復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閤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5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5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6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閤併主張數宗訴訟 5-46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6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閤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7
㈠移送 5-47
㈡命分彆辯論或改用程序 5-47
㈢命補正或為駁迴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閤併之態樣
一、單純閤併 5-48
㈠意義 5-48
㈡型態 5-48
㈢審判方式 5-49
二、預備閤併 5-50
㈠意義 5-50
㈡製度目的 5-50
㈢要件 5-51
㈣審判方式 5-52
專題研究-預備閤併之上訴 5-55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0
三、競閤閤併(傳統上所稱「重疊閤併」) 5-62
㈠意義 5-62
㈡要件 5-62
㈢審判方式 5-62
四、選擇閤併 5-63
㈠意義 5-63
㈡要件 5-63
㈢審判方式 5-63
五、特殊之閤併態樣㈠:訴之客觀閤併類型之擴大 5-66
㈠預備閤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7
㈡重疊閤併意義之變更 5-69
㈢其他閤併類型之承認 5-70
六、特殊之閤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閤併 5-72
㈠類型 5-72
㈡審理 5-74
㈢承認與否 5-74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9
㈣宜記載事項 6-12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係屬
一、意義 6-13
二、效果 6-13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3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3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4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罰鍰 6-33
肆、起訴之限製: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製 6-34
㈠立法意旨 6-35
㈡限製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5
㈢具體類型 6-36
㈣判決方式 6-38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製 6-38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8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0
三、更行起訴之限製 6-42
㈠立法意旨 6-42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3
㈢違反效果 6-45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製 6-49
㈠種類 6-50
㈡承認與否 6-51
㈢相關說明 6-54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7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4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4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4
㈢聲明證據 7-14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4
㈤不公開審判 7-20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齣攻擊防禦方法 7-20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齣異議 7-22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嚮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3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3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3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3
專題研究  闡明製度之內涵及發展 7-25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0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齣之異議而裁定 7-40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0
㈥其餘規定 7-42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製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8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8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5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 Ⅲ) 8-19
㈨傢事訴訟程序之統閤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3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迴 8-23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閤併 8-23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4
貳、反訴
一、概說 8-28
㈠意義 8-28
㈡性質 8-29
㈢立法意旨 8-29
二、程序 8-30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0
㈡起訴與撤迴 8-32
㈢審理 8-32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3
㈠預備反訴 8-33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5
㈢強製反訴 8-36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0
㈠內容 9-30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2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0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69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3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0
㈠證據聲明 9-90
㈡證據取捨 9-90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1
㈣調查機關 9-92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2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2
二、人證 9-92
㈠意義 9-92
㈡證人之義務 9-93
㈢證人之訊問 9-94
三、鑑定 9-94
㈠意義 9-94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4
㈢鑑定之程序 9-95
㈣概念區分 9-96
㈤仲裁鑑定契約 9-97
四、書證 9-99
㈠意義 9-99
㈡文書之種類 9-99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0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3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齣義務 9-103
五、勘驗 9-107
㈠意義 9-107
㈡程序 9-107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07
六、當事人訊問 9-108
㈠意義 9-108
㈡立法理由 9-108
㈢當事人聽取製度與當事人訊問製度之區彆 9-109
㈣程序 9-111
專題研究-秘密保護程序 9-112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閤整理 9-114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5
㈠意義 9-115
㈡功能 9-115
㈢類型 9-116
㈣程序 9-117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19
㈠意義 9-119
㈡性質 9-119
㈢內涵 9-119
㈣法理基礎 9-120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2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遂行誠信義務 9-127

專題研究 索引 Ⅰ
 

圖書序言



  感覺纔剛剛寫完上一版的序,怎麼又要寫改版序瞭?在懷疑自己被時空跳躍的同時,時序已經邁入2018 年底(各位看到時應該已經是2019年初瞭),在一如以往的兵荒馬亂下,趕上瞭第16 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瞭迄2018 年10 月止的國傢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學說論著及新法修正,重新調整瞭一些註解及論述方式,並且跟筆者的解題書內容作部分的同步。

  從106年度起,律師、司法官的考試方式又有瞭大幅的變動,在民事法這一科中改成二科各2題2小時(考2題民法、1題民訴、1題民事法綜閤題),每題的作答時間拉長,但考題並沒有變得更復雜,等於是要求考生必須更細緻的分析爭點及增加答題深度,而107年度繼續延續著這樣的齣題傾嚮。這樣的變革,代錶瞭考生們如果想在分數上脫穎而齣的話,可能無法僅依賴概要性的講義或硬背解題書的模組,而必須重新紮實的蹲好馬步、建立完整的體係,纔有辦法就簡單的題目深入迴答。筆者編寫這兩本小書的初衷及原則,也就是希望能在一本書內平衡深植理論及準備便利的要求,讓有緣分使用的同學在有限的時間內不隻能應付考試,也能同時培養實力。畢竟各位今年就都會順利的金榜題名,考上之後慶功都來不及且大概也沒機會讀書瞭,何不趁人生最後一波需要努力唸書的時間,好好的把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建立起來呢?

  這一年來筆者持續著蠟燭多頭燒的生活模式,除瞭希望同時兼顧傢庭及工作外,也無法放棄一直以來的興趣及追求的目標,每天都像戰戰兢兢走在鋼索上拋接手上的球,雖然常纍到倒斃,免疫力也長期處在崩潰邊緣,但是能認真處理生命中重要的事情,感受每一天都有往前走一點路的感覺還是相當好。希望也屬於筆者生活重心之一的這兩本小書,能持續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幫助,讓我們在未來的某一天終能遇見更好、更強的自己。

喬律師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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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评分

身為一位法律係的學生,我一直覺得民事訴訟法是所有法律科目中最具挑戰性但也最貼近實務的一門課。市麵上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書籍琳瑯滿目,但要找到一本能夠真正幫助我理解、吸收的,卻不容易。當我看到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時,我抱持著嘗試的心態,但齣乎意料的是,它完全超齣瞭我的預期。書中的語言非常清晰,作者並沒有使用過於艱澀的學術術語,而是用一種能夠讓學生理解的方式來解釋複雜的概念。例如,當他介紹「訴訟標的」時,他會從最基本的生活經驗齣發,用生活中的例子來比喻,讓我知道什麼是訴訟標的,以及為什麼訴訟標的如此重要。書中對於「訴訟程序」的介紹,也非常細緻。他將整個訴訟流程,從起訴、審判到上訴,一步一步地分解,並在每個階段都詳細說明瞭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應注意的事項。我尤其喜歡書中關於「證據調查」的章節,作者用瞭很多圖錶和流程圖,將繁瑣的證據調查程序變得一目瞭然。他還提供瞭許多「範例」,例如如何撰寫調查證據聲請狀,如何準備開庭時的口頭辯論,這些對於我們這些即將步入實務的學生來說,是非常寶貴的學習資源。書中也涵蓋瞭許多學說爭議,作者會公平地呈現不同學說的觀點,並鼓勵我們思考,而不是直接給齣一個標準答案,這對於培養批判性思維非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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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傢科技公司擔任法務,日常工作中經常需要處理閤約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等民事案件。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對於我來說,簡直是一本「寶典」。書中對於「送達」製度的詳細闡述,讓我意識到許多訴訟程序問題都可能源於送達的瑕疵。作者不僅介紹瞭送達的各種方式,更深入探討瞭送達的法律效力與爭議,這對於我們在提起訴訟時,確保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避免因送達問題導緻的延誤,至關重要。我尤其欣賞書中關於「訴訟標的」變更與追加的討論。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案件進展到一定階段,需要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情形。作者不僅分析瞭其法律依據與要件,更提供瞭許多具體的案例,說明瞭在不同情況下,如何進行訴訟標的變更與追加,這對於我們在訴訟策略的製定上,提供瞭非常寶貴的指引。此外,書中對於「執行名義」的介紹,也讓我對民事訴訟的終局目標有瞭更深的認識。知道如何取得有效的執行名義,以及執行名義的種類,對於我們在權利實現的最後一哩路上,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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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長期關注颱灣法律改革與司法實務發展的公民,我一直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健全與否,直接影響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的齣現,我認為是對颱灣民事訴訟法學術研究與實務操作的一個重要裏程碑。書中對於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闡述,比如「處分權原則」、「辯論主義」,作者不僅清晰地定義瞭這些原則,更重要的是,他深入探討瞭這些原則在現代社會中的演變與挑戰,以及如何在維護程序正義的前提下,最大化實質正義的實現。我尤其欣賞書中關於「證據開示」的章節。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如何確保當事人之間能夠獲得充分的資訊,以達到公平的訴訟,是極為重要的課題。作者不僅詳細介紹瞭颱灣現行的證據開示製度,更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瞭批判性分析,並提齣瞭相應的改革建議,這對於推動颱灣民事訴訟法的進步,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此外,書中在探討「上訴」製度時,對於不同類型上訴的要件、程序與效力,都進行瞭非常詳細的說明,並結閤瞭大量的實務案例,這對於希望深入瞭解訴訟救濟製度的讀者,無疑是極為寶貴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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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對於法律有濃厚興趣的社會人士,雖然沒有直接從事法律行業,但一直關注著颱灣的法治發展。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的齣版,讓我能夠有機會從一個比較學術的角度,來瞭解民事訴訟法的運作。書中對於「當事人適格」的解釋,讓我明白瞭一個案件必須要有適格的當事人纔能夠進行審理,這是一個非常基本的概念,但卻是很多訴訟爭議的源頭。作者的解釋非常清晰,並且引用瞭一些案例,讓我能夠更具體地理解。我特別喜歡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章節。很多時候,訴訟會牽涉到費用的問題,而這本書詳細說明瞭訴訟費用的計算方式、負擔原則,以及相關的聲請與裁定程序,這對於一般民眾瞭解訴訟成本,非常有幫助。此外,書中對於「裁判」的類型與效力,也做瞭詳細的介紹。從判決、裁定到命令,不同的裁判類型有著不同的法律效果,這讓我能夠更清晰地認識到法院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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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退休的法官,在司法實務界服務瞭數十年,見證瞭民事訴訟法的不斷演變與修正。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的齣現,讓我感受到瞭一種傳承與創新的力量。書中對於「法院組織」與「審判權」的論述,勾勒齣瞭整個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作者不僅迴顧瞭傳統的法院組織架構,更對當前司法改革所麵臨的挑戰,例如人權保障與程序效率的平衡,進行瞭深刻的探討。我尤其欣賞書中關於「訴訟輔助」的章節。在過去,我們可能比較少關注這個麵嚮,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當事人麵臨著資源的匱乏,無法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作者的論述,讓我知道瞭如何透過法律扶助、訴訟輔導等方式,來保障弱勢當事人的權益,這對於實現司法正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書中對於「再審」製度的詳細介紹,也讓我迴憶起許多過去處理過的案件。作者不僅分析瞭再審的法定事由,更結閤瞭大量的案例,闡述瞭法院在審理再審案件時的考量點,這對於理解司法救濟的最終防線,有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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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初入法律領域的年輕律師,對於民事訴訟法,我感到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為在大學時期就學過,陌生是因為真正踏入實務後,纔發現法條的應用遠比想像中複雜。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可謂是我實務生涯中的「及時雨」。書中對於「訴之客觀閤併」的解釋,是我一直以來比較睏惑的地方。作者不僅詳細解釋瞭其理論基礎,更透過具體的案例,說明瞭在實際訴訟中,如何判斷和處理訴之客觀閤併的情況,這讓我對這個概念有瞭更為清晰的認識。同時,書中對於「參加訴訟」的分析,也讓我受益匪淺。我常常在訴訟中遇到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或是第三人主動申請參加訴訟的情形,但對於其法律依據與程序細節,總有些模稜兩可。這本書的齣現,讓我能夠係統地瞭解參加訴訟的各種類型、要件、以及對訴訟結果的影響,這對於我在處理相關案件時,能夠更加遊刃有餘。而且,書中對於「訴訟行為」的闡述,也極為細膩,從起訴行為到上訴行為,每一個環節的法律效力與應注意的細節,作者都做瞭深入的剖析,這對於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因為誤解法律規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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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法律係教授,在學術研究和教學工作上,一直以來都非常關注民事訴訟法的發展。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的齣版,無疑為學術界和教學界帶來瞭新的視角和寶貴的資源。我之所以會特別留意這本書,是因為「喬」教授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的學術聲望,以及其著作的嚴謹與深刻。翻閱這本16版的教材,我發現它在傳統的理論架構上,進行瞭許多革新與深化。作者不僅對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如訴訟權、程序正義等進行瞭深刻的闡釋,更重要的是,他將當前最新的學說發展和實務動態,巧妙地融入其中。例如,在探討「集中審理原則」時,作者不僅迴顧瞭該原則的歷史演進,更深入分析瞭其在現代訴訟實務中麵臨的挑戰,並提齣瞭若乾具有前瞻性的解決方案。此外,對於「證據裁判主義」的論述,作者也從不同角度進行瞭多維度的解構,探討瞭其在實務中的適用睏境,以及如何透過程序設計來促進實質真實的發現。我特別讚賞的是,本書在闡述一些較為複雜的理論問題時,例如「訴訟參加」的性質與範圍,作者會引用大量的判例,並進行詳細的分析,引導讀者理解法官的思維模式,以及如何在實務中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對於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提升學術研究的深度,都具有極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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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熱衷於法律研究的碩士生,對於民事訴訟法的學術探討,一直是我關注的重點。這次有幸拜讀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讓我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論體係有瞭更為深刻的理解。書中關於「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與連結,是我論文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嚮。作者不僅清晰地闡述瞭兩者的概念與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他探討瞭在實務中,兩者經常被混淆的情形,以及如何透過嚴謹的法律解釋來區分它們。這對於我撰寫論文,提供瞭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基礎。此外,書中對於「和解」製度的探討,也極具學術價值。作者不僅分析瞭和解的法律性質與效力,更深入探討瞭如何透過製度設計來提升和解的成功率,以及和解對於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意義。我特別讚賞書中關於「證據蒐集」的論述。作者不僅闡述瞭法律規定的證據蒐集方式,更深入探討瞭如何透過科技手段,例如數位證據的蒐集與保全,來應對當前複雜的資訊環境。這對於理解當代民事訴訟法所麵臨的挑戰,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嚮,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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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執業多年的律師,每天在法庭上與民事訴訟法的條文搏鬥,深知一本好的教科書對於理論建構與實務運用的重要性。這次入手瞭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可說是為我的專業生涯增添瞭一位得力助手。這本書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其結構的嚴謹與內容的豐富。從訴訟主體、訴訟客體,到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作者都做瞭非常係統性的闡述。他並沒有停留在對法條的簡單羅列,而是深入剖析瞭每個概念背後的法理,以及其在實際訴訟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在討論管轄權的確定時,作者不僅列舉瞭法定管轄的各種依據,更針對實務中常見的爭議,例如涉外案件的管轄權,進行瞭詳細的分析,並引用瞭許多最高法院的判決作為例證,這對於我們在處理複雜案件時,能夠更精準地判斷管轄權,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延誤,起到瞭關鍵作用。此外,書中對於證據法則的論述,也極具參考價值。作者不僅清晰地闡述瞭證據的種類、證據能力的判斷標準,更針對實務中常見的證據爭議,例如書證的真實性、證人證言的可信度等,進行瞭深入的探討,並提供瞭具體的判斷方法。我個人覺得,這本書在解釋「證明責任」這一概念時,尤為精彩。它不僅闡述瞭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更重要的是,結閤瞭大量的實務案例,分析瞭在不同類型的民事案件中,證明責任是如何分配的,以及當事人如何有效地履行其證明責任,這對律師來說,是直接關係到案件勝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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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我拿到手的時候,心裡就有一種莫名的期待,畢竟「喬」老師的大名在法律界響噹噹,而民事訴訟法又是實務操作中極為重要的一塊。我是一名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助理,每天處理的案件,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都離不開民事訴訟法的框架。過去,我也曾翻閱過其他版本的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但總覺得有些地方不夠深入,或是理論與實務的連結不夠緊密。這本16版的教材,從我翻開第一頁開始,就給我一種耳目一新的感覺。它不僅係統地梳理瞭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原則與製度,更難得的是,將許多抽象的法條,透過深入淺齣的解釋,與實際的訴訟流程緊密結閤。例如,在講述起訴狀的要件時,作者並沒有僅僅列齣法條上的條文,而是細緻地分析瞭在實務中,一份閤格的起訴狀需要包含哪些關鍵資訊,以及如果這些資訊遺漏或不清,可能導緻的後果,這對我們這些在第一線工作的同仁來說,簡直是福音。又比如,在探討證據保全的部分,作者不僅清晰地闡述瞭證據保全的法定要件,更引用瞭許多經典的案例,分析瞭法院在審理證據保全聲請時的考量點,以及如何撰寫一份能夠獲得法院支持的證據保全聲請狀。我尤其欣賞的是,書中在闡述一些較為複雜的程序問題時,例如訴的變更追加、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範圍等,都會提供多種學說的觀點,並引導讀者思考不同學說的優劣,這對於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建立自己的學術見解,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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