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上)(乔)(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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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秉持作者一贯的初衷,以建构民事诉讼法体系为本,并以学说理论、实务见解为枝叶,辅以作者个人意见及考试准备心得,希望贯彻一本书主义,兼顾理论实力及答题技巧。自十週年庆后新装上市,欢迎旧雨新知光临小店,愿这两本小书能带给所有有缘使用的朋友们一点点些微的帮助,也希望纵使历经风霜,我们仍能怀抱着满满的梦想,缓慢但坚定的往前走。
《中国刑法学(上)》 作者: 罗翔 版本: 第十三版 内容简介: 《中国刑法学(上)》由刑法学界知名学者罗翔教授倾力撰写,旨在系统、深入地阐述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与分则核心内容。本书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清晰的逻辑结构,对刑法学的理论基础、基本概念以及分则各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处罚原则进行了详尽的剖析与阐释。 本书共分十六章,涵盖了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最重要的犯罪类型。在理论部分,作者首先从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入手,系统梳理了刑法的渊源与发展脉络。重点探讨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属地与属人管辖原则等,并结合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深入剖析了这些原则在现代刑法体系中的具体应用与价值取向。 在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上,本书严格遵循“犯罪构成”这一核心理论框架。详细阐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主体方面,对自然人与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细致区分,并重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特殊主体的刑事责任问题。在主观方面,对故意、过失以及各种特殊的主观心理状态(如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了深入辨析,尤其强调了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刑法评价中的地位。 客观要件的论述尤为详尽。本书详细介绍了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议与主流观点,并结合具体案例阐明了各种加害行为的形态。在着手犯与未遂犯的界限认定上,作者运用了多样的学说和判例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着手时点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此外,本书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实行过行为等特殊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书在犯罪形态的探讨中,着重分析了共同犯罪理论。对共同犯罪的发生条件、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标准(如控制说、教唆犯、帮助犯的界定)进行了详尽论述,并对集团犯罪、犯罪集团的认定与处罚原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进入分则的阐述,本书聚焦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最常见的犯罪类型。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部分,对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故意伤害罪的轻重伤标准、非法拘禁罪的自由侵害程度等关键认定要素进行了细致梳理。对于刑法分则中具有争议性的条款,如侮辱罪、诽谤罪的入罪标准,作者也援引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学界通说,力求提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解释路径。 在侵犯财产罪的探讨中,本书对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之间的财产侵害方式和程度的区分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析。特别是对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新型犯罪的认定,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分析框架。对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侧重于财产的占有状态和使用权限的差异。 在侵犯国家安全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述中,本书强调了刑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职能。例如,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的危险状态的认定,以及对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观过错的衡量标准,均有深入的论述。 本书的特色在于其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作者不仅梳理了经典的刑法学说,如“三阶层”理论的演进与批判,同时也大量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判例,使得理论分析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语言风格上,罗翔教授以其特有的洞察力和精准的表达,将复杂的法律概念阐释得深入浅出,既适合法学院学生进行系统学习,也适合司法实务工作者作为案头工具书参考。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将能系统构建起中国刑法学的宏观框架,并掌握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思维方法。本书为读者深入理解中国刑法的精神内核,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全面的实践指导。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 司法考试(包括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者 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 对刑法理论有浓厚兴趣的社会读者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乔律师


  台大法研所
  律师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图书目录

本书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诉讼法总论:程序架构及基础理论
一、前言:民事诉讼法的研读与准备 1-3
㈠诉讼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学习-体系的建构及法理基础的记忆 1-5
二、民事诉讼之程序架构 1-6
㈠起诉阶段 1-7
㈡言词辩论阶段 1-7
㈢证据调查阶段 1-8
㈣判决阶段 1-8
三、民事诉讼之理论基础 1-11
㈠民事诉讼制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诉讼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诉讼法之审理原则(诉讼法理) 1-18
㈠处分权主义 1-18
㈡辩论主义 1-20
专题研究-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之综合说明 1-24
㈢公开主义 1-29
㈣直接审理主义 1-30
㈤言词审理主义 1-31
㈥适时提出主义 1-32
㈦集中审理主义 1-34
㈧自由心证主义 1-34
五、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之程序进行与法理适用 1-36
㈠事件性质及程序法理之差异 1-36
㈡程序法理之交错适用 1-39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转化 1-42

Chapter2 诉讼主体论㈠:法院
壹、概说
一、意义 2-5
二、组织 2-5
㈠审级制度 2-5
㈡审判体之组成 2-5
三、审判权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则 2-6
㈡审判权之分配 2-6
㈢管辖权之分配 2-6
㈣法院内部事务之分配 2-7
专题研究-诉讼要件之审查:「先程序后实体」之审理模式 2-7
贰、民事审判权
一、意义 2-13
二、性质 2-13
㈠诉讼要件之一 2-13
㈡职权调查事项 2-13
三、认定及处理 2-13
㈠认有审判权:续为审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㈡认无审判权:裁定移送或驳回 2-14
㈢审判权恆定原则 2-14
四、国际审判管辖权之认定 2-14
㈠意义 2-14
㈡认定标准 2-15
参、管辖权
一、意义 2-16
二、性质 2-16
㈠诉讼要件之一 2-16
㈡职权调查事项 2-16
㈢无审判权即无管辖权 2-16
三、型态 2-17
㈠职务管辖 2-17
㈡土地管辖 2-17
㈢专属管辖 2-20
㈣任意管辖 2-22
㈤合意管辖 2-25
㈥应诉管辖 2-27
㈦指定管辖 2-28
四、调查及欠缺之处理 2-30
㈠管辖恆定原则 2-30
㈡诉讼之移送 2-30
专题研究-管辖原因与请求原因相竞合之处理 2-32
肆、回避
一、意义 2-34
二、自行回避 2-34
㈠前审裁判 2-34
㈡仲裁 2-36
三、裁定回避(声请回避) 2-36
四、经兼院长之法官同意之回避 2-37
五、司法事务官、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 2-37

Chapter3 诉讼主体论㈡:当事人
Section1 基础理论
壹、当事人概念
一、意义 3-7
二、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当事人一元主义」 3-7
㈡赋予实质当事人相当之程序主体权 3-8
三、当事人之基本特征 3-8
㈠当事人两造对立原则 3-8
㈡当事人应受判决效力所拘束 3-9
四、当事人享当事者权(程序主体权、诉讼法上之基本人权) 3-10
㈠辩论权:赋予当事人之「辩论权」,通常系指当事人于程序中受有以下保护 3-10
㈡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公开」者,系为使当事人能取得在程序中曾出现之全部诉讼资料,以使辩论权获得实质之保障。又包含「在场见证权」及「笔录卷宗阅览权」 3-11
㈢其他权利事项 3-11
贰、当事人确定
一、意义 3-13
二、性质 3-13
㈠诉讼要件之一 3-13
㈡职权调查事项 3-13
三、确定标准 3-14
㈠表示说 3-14
㈡意思说 3-14
㈢行动说 3-14
㈣併用说 3-14
㈤适格说 3-14
㈥规范分类说 3-14
四、具体认定 3-16
㈠以已死亡之人为当事人 3-16
㈡冒名起诉或冒名应诉 3-16
㈢本无其人之捏名起诉 3-17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诉 3-17
参、当事人能力
一、意义 3-17
二、性质 3-18
㈠诉讼要件之一 3-18
㈡职权调查事项 3-18
㈢属一般抽象之资格 3-18
三、范围 3-18
㈠有权利能力人 3-18
㈡胎儿 3-19
㈢非法人团体 3-20
肆、当事人适格
一、意义 3-24
二、性质 3-24
㈠诉讼要件之一 3-24
㈡职权调查事项 3-25
㈢属须具体认定之资格 3-25
㈣有当事人适格者具诉讼实施权 3-25
三、判断标准 3-25
㈠原则标准:诉讼标的之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归属主体,具当事人适格 3-25
㈡衍生标准:依不同诉讼之种类定当事人适格之标准 3-28
㈢例外情况:诉讼担当(诉讼信託) 3-30
专题研究-诉讼类型与判决效力概说 3-31
专题研究-确认诉讼之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 3-35
四、诉讼担当(当事人适格认定之例外类型) 3-38
㈠意义 3-38
㈡性质: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分离 3-38
㈢类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诉讼担当 3-42
㈠具体事例之一:破产诉讼(破产法§§75、90、92 e) 3-43
㈡具体事例之二:债权人代位诉讼(民§242) 3-44
㈢具体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诉讼(民§821) 3-45
㈣具体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为诉讼(消保§53、民诉§44-3,妨害制止请求诉讼、法定诉讼担当团体诉讼) 3-47
六、任意诉讼担当 3-50
㈠法定类型之一:选定当事人制度(民诉§41) 3-51
㈡法定类型之二:选定公益社团法人为选定当事人(民诉§44-1,任意诉讼担当团体诉讼) 3-58
㈢法定类型之三:追加选定当事人制度(消保§54、民诉§44-2,公告晓示制度与併案请求) 3-61
㈣法定类型之四:消费者保护法上之消费者团体诉讼(消保§50Ⅰ)? 3-63
专题研究-现代型纷争事件及诉讼制度 3-66
专题研究-诉讼标的之认定与诉讼担当与否 3-72
专题研究-诉讼担当中判决效力扩张之正当化依据 3-77
专题研究-非法人团体之当事人适格及判决效力之扩张 3-80
伍、诉讼能力
一、意义 3-91
二、性质 3-92
㈠诉讼要件之一 3-92
㈡职权调查事项 3-92
三、立法意旨 3-92
四、判断标准 3-92
㈠有诉讼能力者 3-92
㈡无诉讼能力者 3-93
㈢限制诉讼能力者 3-93
㈣外国人 3-93
五、欠缺之救济 3-94
陆、辩论能力
一、意义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断标准 3-95
Section2 复数当事人(共同诉讼)
壹、共同诉讼
一、概说 3-117
㈠意义 3-117
㈡功能 3-117
㈢发生原因 3-119
㈣类型及分类标准 3-121
二、普通共同诉讼 3-125
㈠意义 3-125
㈡性质 3-125
㈢程序设计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诉讼 3-128
㈠意义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3-129
㈢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3-134
㈣程序设计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专题研究-合一确定之认定方式及争议处理 3-143
四、特殊型态共同诉讼:主参加诉讼(干预诉讼) 3-160
㈠意义 3-160
㈡性质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审理 3-163
贰、诉讼参加
一、概说 3-165
㈠意义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类型 3-166
二、辅助参加(从参加) 3-167
㈠意义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权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参加人承当诉讼 3-174
㈧当事人之告知诉讼 3-174
㈨法院之职权通知诉讼 3-175
三、特殊型态诉讼参加:共同诉讼参加、共同诉讼辅助参加 3-180
㈠类型 3-180
㈡共同诉讼参加 3-180
㈢共同诉讼辅助参加 3-182

Chapter4 诉讼程序㈠:诉讼程序通则
壹、诉讼代理人
一、概说 4-9
㈠意义 4-9
㈡性质:诉讼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双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义 4-10
㈡种类 4-10
㈢权限 4-11
㈣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 4-11
三、诉讼代理人 4-12
㈠意义 4-12
㈡资格 4-12
㈢委任行为 4-13
㈣权限 4-14
㈤效力 4-16
㈥消灭 4-18
四、辅佐人 4-21
㈠意义 4-21
㈡必要性 4-21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辅佐人、诉讼代理人及参加人之比较 4-22
贰、诉讼费用
一、概说 4-23
㈠意义 4-23
㈡目的 4-23
㈢本法关于诉讼费用之修正 4-23
二、诉讼费用之范围 4-24
㈠意义 4-24
㈡具体内涵 4-25
三、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4-26
㈠意义 4-26
㈡诉讼标的价额恆定原则 4-26
㈢诉讼标的价额核定标准 4-27
四、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 4-29
㈠意义 4-29
㈡征收标准 4-29
㈢溢收费用之退还 4-30
五、诉讼费用之负担 4-30
㈠意义 4-30
㈡标准 4-31
㈢诉讼费用之确定及裁判 4-32
㈣未纳诉讼费用之效果 4-33
六、诉讼费用之担保 4-34
㈠意义 4-34
㈡立法意旨 4-34
㈢命供担保之要件 4-34
㈣命供担保之裁定 4-34
㈤供担保之方法与效力 4-35
㈥担保物之返还 4-35
㈦担保物之变换 4-36
㈧诉讼费用供担保规定之准用 4-36
七、诉讼救助 4-37
㈠意义 4-37
㈡立法意旨 4-38
㈢要件 4-38
㈣程序 4-39
㈤效力 4-39
㈥撤销 4-41
㈦诉讼费用之征收及归还 4-41
㈧救济 4-41
参、当事人书状
一、概说 4-41
二、书状之程式 4-42
三、书状欠缺之效果及补正 4-42
㈠欠缺之效果 4-42
㈡欠缺之补正 4-42
四、代书状之笔录 4-43
五、科技设备传送书状 4-43
肆、送达
一、意义 4-43
二、送达机关或送达人 4-44
㈠法院书记官及执达员 4-44
㈡邮务机构 4-45
㈢嘱託送达人 4-45
三、应受送达人 4-45
㈠原则 4-45
㈡例外 4-45
四、应送达之文书 4-49
㈠文书之缮本或影本 4-49
㈡通知书 4-49
㈢判决或裁定正本 4-49
五、送达之处所 4-50
㈠应受送达人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4-50
㈡送达地之自治或警察机关 4-50
六、送达之时间(民诉§140) 4-50
㈠原则 4-50
㈡例外:允许于例假日及夜间送达者 4-50
七、送达之方法 4-51
㈠交付送达 4-51
㈡寄存送达 4-52
㈢留置送达 4-52
㈣公示送达 4-53
㈤以科技设备传送送达 4-54
八、送达之效力 4-55
伍、期日及期间
一、期日 4-56
㈠意义 4-56
㈡种类 4-56
㈢指定 4-56
㈣开始与终了 4-57
㈤变更与延展 4-57
二、期间 4-57
㈠意义 4-57
㈡种类 4-58
㈢起算与计算 4-61
㈣伸长或缩短 4-63
㈤声请回复原状 4-63
陆、诉讼程序之停止
一、概说 4-65
㈠意义 4-65
㈡立法目的 4-65
二、当然停止 4-66
㈠意义 4-66
㈡承受诉讼 4-70
三、裁定停止 4-73
㈠意义 4-73
㈡原因 4-73
㈢撤销 4-76
四、合意停止 4-77
㈠意义 4-77
㈡原因 4-77
五、诉讼停止之效力 4-79
㈠当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79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0
专题研究-民事事件与行政事件审判权冲突之处理 4-81

Chapter5 诉讼客体论㈠:诉讼上请求
Section1 基础理论
壹、诉之基本观念
一、总论 5-4
㈠诉之意义 5-4
㈡诉之基本内涵 5-4
二、诉之种类 5-5
㈠给付之诉 5-5
㈡确认之诉 5-6
㈢形成之诉 5-8
㈣混合之诉讼类型 5-11
贰、审判之对象
一、诉权与诉权理论 5-13
㈠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5-13
㈡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5-15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理论 5-18
㈠诉讼标的之认定 5-19
㈡诉讼标的对诉讼程序之重要影响 5-21
㈢旧诉讼标的理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5-22
㈣新诉讼标的理论 5-23
专题研究-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内涵及差异 5-25
㈤诉讼标的相对论 5-31
㈥其他诉讼标的理论 5-32
Section2 复数诉讼上请求(诉之客观合併)
壹、通论
一、意义 5-45
二、功能 5-45
㈠保障当事人之实体及程序利益 5-45
㈡达成诉讼经济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触 5-46
三、发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6
㈠须原告于同一诉讼程序中合併主张数宗诉讼 5-46
㈡须受诉法院就数宗诉讼中之一诉讼有管辖权 5-46
㈢须数个请求得行同种诉讼程序 5-47
㈣须数诉无禁止合併之规定 5-47
五、调查与处理 5-47
㈠移送 5-47
㈡命分别辩论或改用程序 5-47
㈢命补正或为驳回裁定 5-48
贰、诉之客观合併之态样
一、单纯合併 5-48
㈠意义 5-48
㈡型态 5-48
㈢审判方式 5-49
二、预备合併 5-50
㈠意义 5-50
㈡制度目的 5-50
㈢要件 5-51
㈣审判方式 5-52
专题研究-预备合併之上诉 5-55
专题研究-代偿请求之起诉方式 5-60
三、竞合合併(传统上所称「重叠合併」) 5-62
㈠意义 5-62
㈡要件 5-62
㈢审判方式 5-62
四、选择合併 5-63
㈠意义 5-63
㈡要件 5-63
㈢审判方式 5-63
五、特殊之合併态样㈠:诉之客观合併类型之扩大 5-66
㈠预备合併适用范围之扩大 5-67
㈡重叠合併意义之变更 5-69
㈢其他合併类型之承认 5-70
六、特殊之合併态样㈡:诉之主观预备合併 5-72
㈠类型 5-72
㈡审理 5-74
㈢承认与否 5-74

Chapter6 诉讼程序㈡:起诉阶段
壹、起诉之程式
一、诉之提起 6-5
二、起诉状之记载 6-5
㈠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诉讼标的及其原因事实 6-5
㈢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诉之声明) 6-9
㈣宜记载事项 6-12
贰、起诉之效力:诉讼系属
一、意义 6-13
二、效果 6-13
㈠审判权恆定原则 6-13
㈡管辖恆定原则 6-13
㈢诉讼标的价额恆定原则 6-13
㈣当事人恆定原则 6-14
㈤实体法上之效力 6-29
参、起诉之审查
一、程序要件之审查 6-30
㈠审查内涵 6-30
㈡审查程序 6-32
二、诉有无在法律上显无理由之审查 6-33
三、滥行起诉之罚锾 6-33
肆、起诉之限制:特定诉之利益之具体化标准
一、提起将来给付之诉之限制 6-34
㈠立法意旨 6-35
㈡限制要件:有预为请求之必要 6-35
㈢具体类型 6-36
㈣判决方式 6-38
二、提起确认诉讼之限制 6-38
㈠确认客体须具请求对象适格(权利保护之资格) 6-38
㈡确认诉讼须具确认利益(权利保护之利益) 6-40
三、更行起诉之限制 6-42
㈠立法意旨 6-42
㈡要件:前后二诉属同一事件 6-43
㈢违反效果 6-45
四、提起一部诉求之限制 6-49
㈠种类 6-50
㈡承认与否 6-51
㈢相关说明 6-54

Chapter7 诉讼程序㈢:言词辩论阶段
一、意义 7-5
㈠名词意义 7-5
㈡动词意义 7-5
二、种类 7-7
㈠必要之言词辩论与任意之言词辩论 7-7
㈡本案之言词辩论与非本案之言词辩论 7-7
三、言词辩论之准备:争点整理之进行 7-7
㈠目的 7-8
㈡程序设计 7-9
专题研究-诉讼中重要的事实群内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应为之行为 7-14
㈠声明应受裁判事项 7-14
㈡就诉讼关系为事实上及法律上之陈述 7-14
㈢声明证据 7-14
㈣当事人就事实及证据上之陈述 7-14
㈤不公开审判 7-20
㈥于言词辩论终结前适当时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 7-20
㈦得对诉讼程序之违背提出异议 7-22
㈧得声请审判长为必要之发问,并得向审判长陈明后自行发问 7-23
五、法院之诉讼指挥与阐明权 7-23
㈠开闭及指挥言词辩论 7-23
㈡阐明权(阐明义务)之践行 7-23
专题研究  阐明制度之内涵及发展 7-25
㈢因阐明或确定诉讼关系之处置 7-40
㈣就参与辩论人提出之异议而裁定 7-40
㈤因便利诉讼之进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触而为相关辩论裁定 7-40
㈥其余规定 7-42

Chapter8 诉讼客体论㈡:诉之变更追加与反诉
壹、诉之变更追加
一、意义 8-5
㈠诉之变更 8-5
㈡诉之追加 8-5
二、立法设计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诉之变更追加之允许 8-8
㈠被告同意(民诉§255Ⅰ①、Ⅱ) 8-8
㈡请求之基础事实同一(民诉§255Ⅰ②) 8-8
㈢扩张或减缩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民诉§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变更而以他项声明代最初之声明(民诉§255Ⅰ④) 8-15
㈤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为被告(民诉§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间确认之诉(民诉§255Ⅰ⑥) 8-17
㈦不甚碍被告防御及诉讼之终结者(民诉§255Ⅰ⑦) 8-19
㈧确认法律关系基础事实存否之诉之变更、追加(民诉§247 Ⅲ) 8-19
㈨家事诉讼程序之统合审理 8-20
㈩不变更诉讼标的而补充或更正事实上或法律上之陈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济 8-22
五、效果 8-23
㈠诉之变更:旧诉视为当然撤回 8-23
㈡诉之追加:构成诉之合併 8-23
专题研究-当事人之变更追加 8-24
贰、反诉
一、概说 8-28
㈠意义 8-28
㈡性质 8-29
㈢立法意旨 8-29
二、程序 8-30
㈠要件(民诉§§259、260) 8-30
㈡起诉与撤回 8-32
㈢审理 8-32
三、特殊反诉型态 8-33
㈠预备反诉 8-33
㈡离婚之本反诉 8-35
㈢强制反诉 8-36

Chapter9 诉讼程序㈣:证据调查阶段
壹、通则
一、概说 9-8
㈠证据之作用 9-8
㈡证据之相关概念 9-8
二、证据之种类 9-11
㈠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9-11
㈡本证与反证 9-12
三、证明之种类 9-13
㈠心证度与证明度 9-13
㈡证明与释明 9-16
㈢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9-17
㈣民事诉讼上之确信与刑事诉讼上之确信 9-18
四、要证事项与免证事项 9-19
㈠要证事项(证明之对象、证据客体) 9-19
㈡免证事项(不要证事实) 9-22
五、自由心证主义之运用 9-30
㈠内容 9-30
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法中违法取得证据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证认定事实之过程 9-39
㈢损害数额之酌定 9-41
六、举证责任 9-43
㈠概说 9-43
㈡举证责任之分配 9-47
专题研究-当事人之诉讼上陈述与举证责任分配 9-52
专题研究-实务上採取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票据债权与不当得利之举证责任为例 9-60
㈢举证责任之减轻 9-69
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法上之推定概念与举证责任 9-83
贰、证据调查程序
一、概说 9-90
㈠证据声明 9-90
㈡证据取舍 9-90
㈢依职权调查证据 9-91
㈣调查机关 9-92
㈤调查证据前应先晓谕争点 9-92
㈥集中调查证据 9-92
二、人证 9-92
㈠意义 9-92
㈡证人之义务 9-93
㈢证人之讯问 9-94
三、鑑定 9-94
㈠意义 9-94
㈡鑑定人之义务 9-94
㈢鑑定之程序 9-95
㈣概念区分 9-96
㈤仲裁鑑定契约 9-97
四、书证 9-99
㈠意义 9-99
㈡文书之种类 9-99
㈢文书之证据能力及证据力 9-100
㈣文书之证据调查程序 9-103
㈤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 9-103
五、勘验 9-107
㈠意义 9-107
㈡程序 9-107
㈢新种类证据之调查程序 9-107
六、当事人讯问 9-108
㈠意义 9-108
㈡立法理由 9-108
㈢当事人听取制度与当事人讯问制度之区别 9-109
㈣程序 9-111
专题研究-秘密保护程序 9-112
专题研究-调查证据、认定事实过程之综合整理 9-114
参、证据保全阶段
一、证据保全 9-115
㈠意义 9-115
㈡功能 9-115
㈢类型 9-116
㈣程序 9-117
二、证据保全协议 9-119
㈠意义 9-119
㈡性质 9-119
㈢内涵 9-119
㈣法理基础 9-120
专题研究-本法架构中之促进诉讼义务 9-122
专题研究-当事人之诉讼遂行诚信义务 9-127

专题研究 索引 Ⅰ
 

图书序言



  感觉才刚刚写完上一版的序,怎么又要写改版序了?在怀疑自己被时空跳跃的同时,时序已经迈入2018 年底(各位看到时应该已经是2019年初了),在一如以往的兵荒马乱下,赶上了第16 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了迄2018 年10 月止的国家考试、研究所考试试题、学说论着及新法修正,重新调整了一些註解及论述方式,并且跟笔者的解题书内容作部分的同步。

  从106年度起,律师、司法官的考试方式又有了大幅的变动,在民事法这一科中改成二科各2题2小时(考2题民法、1题民诉、1题民事法综合题),每题的作答时间拉长,但考题并没有变得更复杂,等于是要求考生必须更细致的分析争点及增加答题深度,而107年度继续延续着这样的出题倾向。这样的变革,代表了考生们如果想在分数上脱颖而出的话,可能无法仅依赖概要性的讲义或硬背解题书的模组,而必须重新扎实的蹲好马步、建立完整的体系,才有办法就简单的题目深入回答。笔者编写这两本小书的初衷及原则,也就是希望能在一本书内平衡深植理论及准备便利的要求,让有缘分使用的同学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只能应付考试,也能同时培养实力。毕竟各位今年就都会顺利的金榜题名,考上之后庆功都来不及且大概也没机会读书了,何不趁人生最后一波需要努力唸书的时间,好好的把民事诉讼法的基础建立起来呢?

  这一年来笔者持续着蜡烛多头烧的生活模式,除了希望同时兼顾家庭及工作外,也无法放弃一直以来的兴趣及追求的目标,每天都像战战兢兢走在钢索上抛接手上的球,虽然常累到倒毙,免疫力也长期处在崩溃边缘,但是能认真处理生命中重要的事情,感受每一天都有往前走一点路的感觉还是相当好。希望也属于笔者生活重心之一的这两本小书,能持续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帮助,让我们在未来的某一天终能遇见更好、更强的自己。

乔律师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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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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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熱衷於法律研究的碩士生,對於民事訴訟法的學術探討,一直是我關注的重點。這次有幸拜讀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讓我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論體系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書中關於「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與連結,是我論文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作者不僅清晰地闡述了兩者的概念與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他探討了在實務中,兩者經常被混淆的情形,以及如何透過嚴謹的法律解釋來區分它們。這對於我撰寫論文,提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基礎。此外,書中對於「和解」制度的探討,也極具學術價值。作者不僅分析了和解的法律性質與效力,更深入探討了如何透過制度設計來提升和解的成功率,以及和解對於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意義。我特別讚賞書中關於「證據蒐集」的論述。作者不僅闡述了法律規定的證據蒐集方式,更深入探討了如何透過科技手段,例如數位證據的蒐集與保全,來應對當前複雜的資訊環境。這對於理解當代民事訴訟法所面臨的挑戰,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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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民事诉讼法(上)(乔)(16版)》我拿到手的时候,心裡就有一種莫名的期待,畢竟「喬」老師的大名在法律界響噹噹,而民事訴訟法又是實務操作中極為重要的一塊。我是一名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助理,每天處理的案件,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都離不開民事訴訟法的框架。過去,我也曾翻閱過其他版本的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但總覺得有些地方不夠深入,或是理論與實務的連結不夠緊密。這本16版的教材,從我翻開第一頁開始,就給我一種耳目一新的感覺。它不僅系統地梳理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原則與制度,更難得的是,將許多抽象的法條,透過深入淺出的解釋,與實際的訴訟流程緊密結合。例如,在講述起訴狀的要件時,作者並沒有僅僅列出法條上的條文,而是細緻地分析了在實務中,一份合格的起訴狀需要包含哪些關鍵資訊,以及如果這些資訊遺漏或不清,可能導致的後果,這對我們這些在第一線工作的同仁來說,簡直是福音。又比如,在探討證據保全的部分,作者不僅清晰地闡述了證據保全的法定要件,更引用了許多經典的案例,分析了法院在審理證據保全聲請時的考量點,以及如何撰寫一份能夠獲得法院支持的證據保全聲請狀。我尤其欣賞的是,書中在闡述一些較為複雜的程序問題時,例如訴的變更追加、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範圍等,都會提供多種學說的觀點,並引導讀者思考不同學說的優劣,這對於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建立自己的學術見解,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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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法務,日常工作中經常需要處理合約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等民事案件。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對於我來說,簡直是一本「寶典」。書中對於「送達」制度的詳細闡述,讓我意識到許多訴訟程序問題都可能源於送達的瑕疵。作者不僅介紹了送達的各種方式,更深入探討了送達的法律效力與爭議,這對於我們在提起訴訟時,確保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避免因送達問題導致的延誤,至關重要。我尤其欣賞書中關於「訴訟標的」變更與追加的討論。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案件進展到一定階段,需要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情形。作者不僅分析了其法律依據與要件,更提供了許多具體的案例,說明了在不同情況下,如何進行訴訟標的變更與追加,這對於我們在訴訟策略的制定上,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指引。此外,書中對於「執行名義」的介紹,也讓我對民事訴訟的終局目標有了更深的認識。知道如何取得有效的執行名義,以及執行名義的種類,對於我們在權利實現的最後一哩路上,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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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長期關注台灣法律改革與司法實務發展的公民,我一直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健全與否,直接影響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的出現,我認為是對台灣民事訴訟法學術研究與實務操作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書中對於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闡述,比如「處分權原則」、「辯論主義」,作者不僅清晰地定義了這些原則,更重要的是,他深入探討了這些原則在現代社會中的演變與挑戰,以及如何在維護程序正義的前提下,最大化實質正義的實現。我尤其欣賞書中關於「證據開示」的章節。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如何確保當事人之間能夠獲得充分的資訊,以達到公平的訴訟,是極為重要的課題。作者不僅詳細介紹了台灣現行的證據開示制度,更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批判性分析,並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這對於推動台灣民事訴訟法的進步,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此外,書中在探討「上訴」制度時,對於不同類型上訴的要件、程序與效力,都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說明,並結合了大量的實務案例,這對於希望深入了解訴訟救濟制度的讀者,無疑是極為寶貴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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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初入法律領域的年輕律師,對於民事訴訟法,我感到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為在大學時期就學過,陌生是因為真正踏入實務後,才發現法條的應用遠比想像中複雜。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可謂是我實務生涯中的「及時雨」。書中對於「訴之客觀合併」的解釋,是我一直以來比較困惑的地方。作者不僅詳細解釋了其理論基礎,更透過具體的案例,說明了在實際訴訟中,如何判斷和處理訴之客觀合併的情況,這讓我對這個概念有了更為清晰的認識。同時,書中對於「參加訴訟」的分析,也讓我受益匪淺。我常常在訴訟中遇到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或是第三人主動申請參加訴訟的情形,但對於其法律依據與程序細節,總有些模稜兩可。這本書的出現,讓我能夠系統地了解參加訴訟的各種類型、要件、以及對訴訟結果的影響,這對於我在處理相關案件時,能夠更加游刃有餘。而且,書中對於「訴訟行為」的闡述,也極為細膩,從起訴行為到上訴行為,每一個環節的法律效力與應注意的細節,作者都做了深入的剖析,這對於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因為誤解法律規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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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位法律系的學生,我一直覺得民事訴訟法是所有法律科目中最具挑戰性但也最貼近實務的一門課。市面上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書籍琳瑯滿目,但要找到一本能夠真正幫助我理解、吸收的,卻不容易。當我看到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時,我抱持著嘗試的心態,但出乎意料的是,它完全超出了我的預期。書中的語言非常清晰,作者並沒有使用過於艱澀的學術術語,而是用一種能夠讓學生理解的方式來解釋複雜的概念。例如,當他介紹「訴訟標的」時,他會從最基本的生活經驗出發,用生活中的例子來比喻,讓我知道什麼是訴訟標的,以及為什麼訴訟標的如此重要。書中對於「訴訟程序」的介紹,也非常細緻。他將整個訴訟流程,從起訴、審判到上訴,一步一步地分解,並在每個階段都詳細說明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應注意的事項。我尤其喜歡書中關於「證據調查」的章節,作者用了很多圖表和流程圖,將繁瑣的證據調查程序變得一目了然。他還提供了許多「範例」,例如如何撰寫調查證據聲請狀,如何準備開庭時的口頭辯論,這些對於我們這些即將步入實務的學生來說,是非常寶貴的學習資源。書中也涵蓋了許多學說爭議,作者會公平地呈現不同學說的觀點,並鼓勵我們思考,而不是直接給出一個標準答案,這對於培養批判性思維非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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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法律系教授,在學術研究和教學工作上,一直以來都非常關注民事訴訟法的發展。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的出版,無疑為學術界和教學界帶來了新的視角和寶貴的資源。我之所以會特別留意這本書,是因為「喬」教授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的學術聲望,以及其著作的嚴謹與深刻。翻閱這本16版的教材,我發現它在傳統的理論架構上,進行了許多革新與深化。作者不僅對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如訴訟權、程序正義等進行了深刻的闡釋,更重要的是,他將當前最新的學說發展和實務動態,巧妙地融入其中。例如,在探討「集中審理原則」時,作者不僅回顧了該原則的歷史演進,更深入分析了其在現代訴訟實務中面臨的挑戰,並提出了若干具有前瞻性的解決方案。此外,對於「證據裁判主義」的論述,作者也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多維度的解構,探討了其在實務中的適用困境,以及如何透過程序設計來促進實質真實的發現。我特別讚賞的是,本書在闡述一些較為複雜的理論問題時,例如「訴訟參加」的性質與範圍,作者會引用大量的判例,並進行詳細的分析,引導讀者理解法官的思維模式,以及如何在實務中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對於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提升學術研究的深度,都具有極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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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對於法律有濃厚興趣的社會人士,雖然沒有直接從事法律行業,但一直關注著台灣的法治發展。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的出版,讓我能夠有機會從一個比較學術的角度,來了解民事訴訟法的運作。書中對於「當事人適格」的解釋,讓我明白了一個案件必須要有適格的當事人才能夠進行審理,這是一個非常基本的概念,但卻是很多訴訟爭議的源頭。作者的解釋非常清晰,並且引用了一些案例,讓我能夠更具體地理解。我特別喜歡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章節。很多時候,訴訟會牽涉到費用的問題,而這本書詳細說明了訴訟費用的計算方式、負擔原則,以及相關的聲請與裁定程序,這對於一般民眾了解訴訟成本,非常有幫助。此外,書中對於「裁判」的類型與效力,也做了詳細的介紹。從判決、裁定到命令,不同的裁判類型有著不同的法律效果,這讓我能夠更清晰地認識到法院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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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退休的法官,在司法實務界服務了數十年,見證了民事訴訟法的不斷演變與修正。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的出現,讓我感受到了一種傳承與創新的力量。書中對於「法院組織」與「審判權」的論述,勾勒出了整個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作者不僅回顧了傳統的法院組織架構,更對當前司法改革所面臨的挑戰,例如人權保障與程序效率的平衡,進行了深刻的探討。我尤其欣賞書中關於「訴訟輔助」的章節。在過去,我們可能比較少關注這個面向,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當事人面臨著資源的匱乏,無法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作者的論述,讓我知道了如何透過法律扶助、訴訟輔導等方式,來保障弱勢當事人的權益,這對於實現司法正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書中對於「再審」制度的詳細介紹,也讓我回憶起許多過去處理過的案件。作者不僅分析了再審的法定事由,更結合了大量的案例,闡述了法院在審理再審案件時的考量點,這對於理解司法救濟的最終防線,有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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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執業多年的律師,每天在法庭上與民事訴訟法的條文搏鬥,深知一本好的教科書對於理論建構與實務運用的重要性。這次入手了這本《民事訴訟法(上)(喬)(16版)》,可說是為我的專業生涯增添了一位得力助手。這本書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其結構的嚴謹與內容的豐富。從訴訟主體、訴訟客體,到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作者都做了非常系統性的闡述。他並沒有停留在對法條的簡單羅列,而是深入剖析了每個概念背後的法理,以及其在實際訴訟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在討論管轄權的確定時,作者不僅列舉了法定管轄的各種依據,更針對實務中常見的爭議,例如涉外案件的管轄權,進行了詳細的分析,並引用了許多最高法院的判決作為例證,這對於我們在處理複雜案件時,能夠更精準地判斷管轄權,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延誤,起到了關鍵作用。此外,書中對於證據法則的論述,也極具參考價值。作者不僅清晰地闡述了證據的種類、證據能力的判斷標準,更針對實務中常見的證據爭議,例如書證的真實性、證人證言的可信度等,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並提供了具體的判斷方法。我個人覺得,這本書在解釋「證明責任」這一概念時,尤為精彩。它不僅闡述了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更重要的是,結合了大量的實務案例,分析了在不同類型的民事案件中,證明責任是如何分配的,以及當事人如何有效地履行其證明責任,這對律師來說,是直接關係到案件勝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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