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模板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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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定位为一本体系解题书,而本书的编排,系以民法体系为骨干,并以国考热门考点为主要内文,更重要的,也是本书与其他书籍不同之处在于「答题模板」。答题模板是将民法中重要的争点,化繁为简,精准点出并以简练之方式呈现,让各位能直接运用在答题上。就此,本书收录近年之考古题作为示范,希望借由这个答题模板,让各位考生可以念得进去,写得出来。

  适用类科
  地政士、民间公证人,高普考及各类(身心、地方、关务、司法、警察、原民、铁路、移民)三四等特考之:户政、财税行政、法制、商业行政、智慧财产行政、地政、关税法务、家事调查官、公证人、执行官、司事官、书记官、执达员、执行员、警察法制、运输营业、移民行政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一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师高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政大法研所民法组
  政大法律系

  国考这条路上,虽然孤独而又漫长,但拥有能够为了自己人生目标而努力的机会不是很美好吗,就像笔者没有挺鼻大眼,还是想成为侯佩岑般的知性人生胜利组(哭)。

  做了决定就破釜沈舟的念书,跟着我一起来,一二三~杀~
 

图书目录

◎亲属编
Chapter 1 绪论

壹、身分行为之特色‧1-3
贰、亲属通则‧1-4

Chapter 2 婚姻
Section 1 婚约‧2-3
壹、婚约之要件‧2-3
贰、婚约之解除‧2-4
Section 2 结婚之要件‧2-11
壹、形式要件‧2-11
贰、实质要件‧2-12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2-29
壹、夫妻之同居义务‧2-29
贰、夫妻之住所‧2-30
参、日常家务代理权‧2-30
肆、家庭生活费用之分担方式‧2-30
Section 4 夫妻财产制‧2-34
壹、通则‧2-34
贰、法定财产制‧2-35
参、约定财产制‧2-46
Section 5 离婚‧2-59
壹、两愿离婚‧2-59
贰、裁判离婚‧2-61
参、调解与和解离婚‧2-65
肆、离婚之效力‧2-65

Chapter 3 父母子女
Section 1 子女之称姓‧3-3
壹、婚生子女之姓氏‧3-3
贰、非婚生子女之姓氏‧3-3
Section 2 婚生子女‧3-7
壹、婚生推定‧3-7
贰、婚生否认‧3-8
Section 3 非婚生子女‧3-17
壹、基础概念‧3-17
贰、准正‧3-17
参、认领‧3-19
Section 4 收养‧3-35
壹、收养之要件‧3-35
贰、收养之效力‧3-42
参、收养之终止‧3-44
Section 5 亲权‧3-54
壹、亲权之意义‧3-54
贰、亲权之内容‧3-54
参、亲权之行使‧3-57

Chapter 4 监护
Section 1 未成年人之监护‧4-3
壹、监护人之设置原因‧4-3
贰、监护人之确定‧4-3
参、监护人之权限‧4-5
Section 2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4-8
壹、监护人及辅助人之设置原因‧4-8
贰、监护人及辅助人之选定‧4-8

Chapter 5 扶养
壹、概说‧5-3
贰、扶养之发生要件‧5-3
参、扶养之范围及顺序‧5-5
肆、扶养之程度及方法‧5-7
伍、扶养义务之减免‧5-7

◎继承编
Chapter 6 遗产继承人

Section 1 继承权之发生‧6-3
壹、积极要件‧6-3
贰、消极要件‧6-4
Section 2 继承之主体与应继分‧6-11
壹、继承人‧6-11
贰、应继分‧6-14
Section 3 继承回复请求权‧6-37
壹、基础概念‧6-37
贰、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6-37
参、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行使‧6-38
肆、罹于消灭时效期间之效力‧6-42
伍、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抛弃‧6-44

Chapter 7 遗产之继承
Section 1 继承之效力‧7-3
壹、继承之标的‧7-3
贰、继承之费用‧7-3
参、遗产酌给请求权‧7-3
Section 2 遗产之计算分配‧7-7
壹、继承遗产之分配‧7-7
贰、继承债务之清偿‧7-14
Section 3 遗产之清算程序‧7-29
壹、法定清算程序‧7-29
贰、自行清算程序‧7-31
Section 4 继承之类型‧7-42
壹、无限责任‧7-42
贰、抛弃继承‧7-42
参、无人承认之继承‧7-45

Chapter 8 遗嘱
Section 1 通则‧8-3
壹、遗嘱之特性‧8-3
贰、遗嘱能力‧8-3
参、遗嘱之内容‧8-3
Section 2 遗嘱之方式‧8-4
壹、自书遗嘱‧8-4
贰、公证遗嘱‧8-5
参、密封遗嘱‧8-5
肆、代笔遗嘱‧8-6
伍、口授遗嘱‧8-6
陆、遗嘱见证人之资格‧8-7
Section 3 遗嘱之撤回‧8-8
壹、基础概念‧8-8
贰、遗嘱撤回之方式‧8-8
Section 4 遗赠‧8-14
壹、遗赠之意义‧8-14
贰、遗赠之要件‧8-14
参、遗赠之承认与抛弃‧8-15
肆、遗赠之效力‧8-15
伍、遗赠物上代位之推定‧8-15
陆、附负担之遗赠‧8-16
柒、遗赠与死因赠与‧8-17
Section 5 特留分‧8-21
壹、特留分之比例‧8-21
贰、特留分扣减权‧8-21

Appendix 参考文献

 

图书序言



  首先,笔者私心很爱喝一芳水果茶,但此绝非笔名之来由,而是出于对家父的孝心(外加其利诱),只好让家父成为书皮上的作者,让他过过干瘾。

  疯狂赶稿了数个月,终于完成了本书,回想起写书的每一天,总是战战兢兢,深怕哪个议题没有写到,哪个争点写不好,用字遣词反刍不下百次。希望这本书带给读者们的价值,无非是能够用白话的方式,让读者了解民法的深奥;用言简意赅的模板,让读者可以在考前快速复习每一个可以在答题上运用的武器。

  面对考试,呈现在考卷上的,是阅卷老师唯一可以评分的素材,或许读者常面临的问题是,念了很多法律书籍但总是无法点出争点意识,或是无法在有限时间内简明扼要答题,而解决这些问题,正是作者书写这本书的中心思想。当然,民法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因此还是希望行有余力的读者,能多多阅读民法教科书。

  高普、地特、国营、司特(近年书记官除外,有够冷〈ㄅㄧㄢˋ〉门〈ㄊㄞˋ〉)等考试中的民法试题,其实大部分都是考民法基本概念的运用,独门暗器或是新兴判决改题,反而只佔少数,所以读者们只要静下心好好就基本观念稳扎稳打,利用答题模板知悉考卷上应该如何呈现争点意识,相信民法的分数不会让大家失望的。

  最后,感谢晓玉姐的鼓励,让初试啼声尝试写作的我,多了很多信心,以及责编旼甄提供许多宝贵意见,让整本书更为充实;感谢好友贾斯顿给了许多建议与协助、也感谢家人体谅我赶稿时的忙碌,当然也感谢笔者的宠物们,天生可爱瓦解了这段期间的烦躁,妈会继续赚奶粉钱的~

  国考只是人生中的一小部分,希望大家能保持乐观的心,也希望这本书能帮助大家在考场上找出题目怪怪的地方,然后do things right,你的分数就掌握在你的手中,祝大家早日上岸、金榜题名。
 
一芳
2019.01.10 于猫空大学

图书试读

第二章婚姻
 
第一节、        婚约
贰、婚约之解除

 
一、        解除婚约之事由
 
(一)    合意解除
民法虽未明文规定当事人得否合意解除婚约,惟实务、学说均肯认之。
 
(二)    法定解除
1、  解除之事由
(1)      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民§976Ⅰ○1)
(2)      故违结婚期约者(民§976Ⅰ○2)
(3)      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民§976Ⅰ○3)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民§976Ⅰ○4)
 
无论该重大不治之疾病系在订婚前或订婚后发生,他方均得解除婚约。惟如他方于订婚前即明知另一方有重大疾病存在,是否仍得解除婚约?学者基于种族卫生及将来婚姻共同生活之安全考量,採肯定见解。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民§976Ⅰ○5)
(6)      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民§976Ⅰ○6)
 
订婚前成为残废者,无本款之适用,应予注意。惟如订婚前已残废,但刻意隐瞒他方者,他方得以被诈欺为由撤销婚约。
 
(7)      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姦者(民§976Ⅰ○7)
(8)      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民§976Ⅰ○8)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民§976Ⅰ○9)
 
2、  解除之方法
 
解除婚约,仅须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为之即可,不必以诉为之。惟如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时,无须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不受婚约之拘束(民§976Ⅱ)。
 
☆未成年人解除婚约,须否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        肯定说
应类推适用民法第1049条规定,须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        否定说
有法定离婚原因时,未成年人得单独诉请离婚,不受民法第1049条规定之限制;则有法定解除婚约之事由时,未成年人亦无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解除婚约。
 
三、        小结
限制未成年人之解除权行使,有时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宜採后说。
 
二、        解除婚约之法律效果
 
(一)    损害赔偿责任
1、  财产上损害赔偿
依民法第976条之婚约解除事由解除婚约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民§977Ⅰ)。本条所谓「有无过失」,系指对于民法第976条法定婚约解除事由之发生有无过失而言,有过失者始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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