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模闆身分法

上榜模闆身分法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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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定位為一本體係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係為骨乾,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闆」。答題模闆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齣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闆,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齣來。

  適用類科
  地政士、民間公證人,高普考及各類(身心、地方、關務、司法、警察、原民、鐵路、移民)三四等特考之:戶政、財稅行政、法製、商業行政、智慧財産行政、地政、關稅法務、傢事調查官、公證人、執行官、司事官、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警察法製、運輸營業、移民行政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一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高考法製及格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政大法律係

  國考這條路上,雖然孤獨而又漫長,但擁有能夠為瞭自己人生目標而努力的機會不是很美好嗎,就像筆者沒有挺鼻大眼,還是想成為侯佩岑般的知性人生勝利組(哭)。

  做瞭決定就破釜瀋舟的念書,跟著我一起來,一二三~殺~
 

圖書目錄

◎親屬編
Chapter 1 緒論

壹、身分行為之特色‧1-3
貳、親屬通則‧1-4

Chapter 2 婚姻
Section 1 婚約‧2-3
壹、婚約之要件‧2-3
貳、婚約之解除‧2-4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2-11
壹、形式要件‧2-11
貳、實質要件‧2-12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2-29
壹、夫妻之同居義務‧2-29
貳、夫妻之住所‧2-30
參、日常傢務代理權‧2-30
肆、傢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2-30
Section 4 夫妻財産製‧2-34
壹、通則‧2-34
貳、法定財産製‧2-35
參、約定財産製‧2-46
Section 5 離婚‧2-59
壹、兩願離婚‧2-59
貳、裁判離婚‧2-61
參、調解與和解離婚‧2-65
肆、離婚之效力‧2-65

Chapter 3 父母子女
Section 1 子女之稱姓‧3-3
壹、婚生子女之姓氏‧3-3
貳、非婚生子女之姓氏‧3-3
Section 2 婚生子女‧3-7
壹、婚生推定‧3-7
貳、婚生否認‧3-8
Section 3 非婚生子女‧3-17
壹、基礎概念‧3-17
貳、準正‧3-17
參、認領‧3-19
Section 4 收養‧3-35
壹、收養之要件‧3-35
貳、收養之效力‧3-42
參、收養之終止‧3-44
Section 5 親權‧3-54
壹、親權之意義‧3-54
貳、親權之內容‧3-54
參、親權之行使‧3-57

Chapter 4 監護
Section 1 未成年人之監護‧4-3
壹、監護人之設置原因‧4-3
貳、監護人之確定‧4-3
參、監護人之權限‧4-5
Section 2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4-8
壹、監護人及輔助人之設置原因‧4-8
貳、監護人及輔助人之選定‧4-8

Chapter 5 扶養
壹、概說‧5-3
貳、扶養之發生要件‧5-3
參、扶養之範圍及順序‧5-5
肆、扶養之程度及方法‧5-7
伍、扶養義務之減免‧5-7

◎繼承編
Chapter 6 遺産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權之發生‧6-3
壹、積極要件‧6-3
貳、消極要件‧6-4
Section 2 繼承之主體與應繼分‧6-11
壹、繼承人‧6-11
貳、應繼分‧6-14
Section 3 繼承迴復請求權‧6-37
壹、基礎概念‧6-37
貳、繼承迴復請求權之性質‧6-37
參、繼承迴復請求權之行使‧6-38
肆、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之效力‧6-42
伍、繼承迴復請求權之拋棄‧6-44

Chapter 7 遺産之繼承
Section 1 繼承之效力‧7-3
壹、繼承之標的‧7-3
貳、繼承之費用‧7-3
參、遺産酌給請求權‧7-3
Section 2 遺産之計算分配‧7-7
壹、繼承遺産之分配‧7-7
貳、繼承債務之清償‧7-14
Section 3 遺産之清算程序‧7-29
壹、法定清算程序‧7-29
貳、自行清算程序‧7-31
Section 4 繼承之類型‧7-42
壹、無限責任‧7-42
貳、拋棄繼承‧7-42
參、無人承認之繼承‧7-45

Chapter 8 遺囑
Section 1 通則‧8-3
壹、遺囑之特性‧8-3
貳、遺囑能力‧8-3
參、遺囑之內容‧8-3
Section 2 遺囑之方式‧8-4
壹、自書遺囑‧8-4
貳、公證遺囑‧8-5
參、密封遺囑‧8-5
肆、代筆遺囑‧8-6
伍、口授遺囑‧8-6
陸、遺囑見證人之資格‧8-7
Section 3 遺囑之撤迴‧8-8
壹、基礎概念‧8-8
貳、遺囑撤迴之方式‧8-8
Section 4 遺贈‧8-14
壹、遺贈之意義‧8-14
貳、遺贈之要件‧8-14
參、遺贈之承認與拋棄‧8-15
肆、遺贈之效力‧8-15
伍、遺贈物上代位之推定‧8-15
陸、附負擔之遺贈‧8-16
柒、遺贈與死因贈與‧8-17
Section 5 特留分‧8-21
壹、特留分之比例‧8-21
貳、特留分扣減權‧8-21

Appendix 參考文獻

 

圖書序言

第二章婚姻
 
第一節、        婚約
貳、婚約之解除

 
一、        解除婚約之事由
 
(一)    閤意解除
民法雖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得否閤意解除婚約,惟實務、學說均肯認之。
 
(二)    法定解除
1、  解除之事由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民§976Ⅰ○1)
(2)      故違結婚期約者(民§976Ⅰ○2)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民§976Ⅰ○3)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民§976Ⅰ○4)
 
無論該重大不治之疾病係在訂婚前或訂婚後發生,他方均得解除婚約。惟如他方於訂婚前即明知另一方有重大疾病存在,是否仍得解除婚約?學者基於種族衛生及將來婚姻共同生活之安全考量,採肯定見解。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民§976Ⅰ○5)
(6)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民§976Ⅰ○6)
 
訂婚前成為殘廢者,無本款之適用,應予注意。惟如訂婚前已殘廢,但刻意隱瞞他方者,他方得以被詐欺為由撤銷婚約。
 
(7)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民§976Ⅰ○7)
(8)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民§976Ⅰ○8)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民§976Ⅰ○9)
 
2、  解除之方法
 
解除婚約,僅須以意思錶示嚮他方為之即可,不必以訴為之。惟如事實上不能嚮他方為解除之意思錶示時,無須為意思錶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民§976Ⅱ)。
 
☆未成年人解除婚約,須否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        肯定說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49條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        否定說
有法定離婚原因時,未成年人得單獨訴請離婚,不受民法第1049條規定之限製;則有法定解除婚約之事由時,未成年人亦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解除婚約。
 
三、        小結
限製未成年人之解除權行使,有時反而不利於未成年人,宜採後說。
 
二、        解除婚約之法律效果
 
(一)    損害賠償責任
1、  財産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976條之婚約解除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嚮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民§977Ⅰ)。本條所謂「有無過失」,係指對於民法第976條法定婚約解除事由之發生有無過失而言,有過失者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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