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一
見識,鑑識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兼科學實驗室主任/白崇彥
鑑識乃是以科學技術提供犯罪證據或線索以執法緝凶,或返還犯嫌之清白,甚至可據以保護被害人,因此鑑識實務工作可謂是彰顯正義之大是大非的神聖任務。
但伴隨一則則怵目驚心的新聞媒體標題:「DNA鑑識打混仗,性侵再審改判無罪」、「唾液、咬痕不符,內湖裸屍案判刑,男友改判無罪」,有人開始懷疑「鑑識」似乎也會出錯,甚至造成冤獄,鑑識結果是否可信?其究係科學還是技術?
其實,刑事鑑識之領域範圍甚廣,各有或深或淺的科學學理根據,然而,不管是哪種次領域,其鑑識結果都有著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必須經過結果意義之詮釋,例如統計機率分析、專家證言,才能得到正確的案件應用與判刑依據,未經合理詮釋的鑑識結果,往往是造成冤假錯判之主因。
「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所做的,只要是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馬太福音》25章40節)
這一則《聖經》訓語之隱喻,強調要落實在最細小的地方,其精神恰好與鑑識工作一致。破案之關鍵證據,往往取決於細微跡證(trace evidence)的鑑定,故而有微量物證「羅卡交換原則」(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之指導方針與彰顯;且正所謂萬丈高樓從平地起,鑑識技術的開發以及科學學理之探索,也都不斷的往細小分子的分析探究扎根,其奠基發展理念亦與《聖經》的這句教誨訓言相互契合。
而要想逐步見識鑑識,可從《神探的科學》入門。本書雖是翻譯著作,文章語句敘述卻展現出通順達意之鋪陳,可見譯者用心及其翻譯功力之深厚。內容共計17章,於瀏覽閱讀之後,我發現這本書有兩個特色:
其一,其領域範圍分布相當完整,而且與鑑識教科書一致,涵蓋了刑事生物、刑事化學、物理鑑識,以及法醫鑑識等四個領域;其二,令我讚嘆的是,每一章都有數則「事實檔案」以深入解釋學理概念,而更難能可貴之處在於,每一章也都納入數個「犯罪檔案」,以真實案例輔助解說章節主題之應用。我於課後輔導學生時,偶有學生反映:「雖然認真的閱讀了鑑識教科書,卻仍不甚了解。」究其原因,也許就差在實際案例之應用解說。
總體而言,這本書雖屬科普性質,卻也隱約有著教科書的屬性實效。因著本人執教刑事鑑識課程二十餘載之經驗,於是參照臺灣鑑識實務的慣用語,對於書本內容出現的專有名稱與特殊詞彙,予以潤飾修訂,以契合本地化之用詞習慣。
閱讀的好處,在於饒益人生。鑑識大師李昌鈺博士有諸多名言,例如:「化不可能為可能」、「人生跟鑑識現場一樣,只有一次,一旦錯過就沒有了」、「一天一小步,就能完成許多夢想」、「案件不分大小,人不分貴賤」、「好好做人,好好做事」,讀者在閱讀本書的同時,不妨也咀嚼體會一下李博士的這些鑑識名言,以裨益靈性慧命之成長。
(本文作者白崇彥,本書專業審定者,現任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兼科學實驗室主任,專長為刑事鑑識、生物跡證與刑事DNA鑑定,以及現場與證物處理。)
推薦序二
物證不會講話,但也不會說謊
臺灣鑑識權威、前臺北市刑事鑑識中心主任/謝松善(阿善師)
一般所稱的「刑事鑑識」及「CSI」(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是指刑案現場勘察、蒐證及物證的分析、鑑定與解釋的作為,及所依據的鑑識科學(Forensic Science)。
而鑑識科學的範疇很廣,舉凡可以用來協助辦案及法庭證明的自然科學均屬之。在犯罪偵查實務上,能讓歹徒俯首認罪的最有力要素就是物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可見法庭審判首重證據,為了勿枉勿縱,若無任何物證佐證犯行,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亦很難做出有罪之判決。
所謂「刑案現場係證據寶庫」,更是破案的關鍵所在;物證雖不會講話,卻也不會說謊。而現場之概念,大至整個處所,也可小至一根毛髮或纖維等微物。犯罪者可能在刑案現場遺留犯罪相關物證,而這些證據又能直接或間接證明犯罪事實及重建案發過程。例如我在《臺灣大案鑑識現場》提及的張靜華案,雖然沒有尋獲受害者屍體,但從後車廂滲漏的血跡推估血量、血跡鑑定結果為受害者所有,這些間接證據都指出了凶手。
此外,世界知名的鑑識大師李昌鈺博士,將現場物證區分為七大類,分別為:一、暫時性物證;二、型態性物證;三、情況性物證;四、移轉性物證;五、關聯性物證;六、醫療性物證;七、數位性物證。物證科學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之求真、求實精神,而物證採取的過程除了必須講求「合法性」之外,物證自採取、包裝、封緘、送驗及保存,均必須留下完整的紀錄供追蹤查考,以預防物證被掉包或栽贓,此管制流程稱為證物移轉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至於蒐證過程的合法完整,也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有時候,一名獲判無罪的嫌犯,並不一定就是無辜的,也可能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或未落實程序正義所致,例如臺灣大案中的江國慶案,就有此類爭議(審訊過程涉及刑求)。
犯罪偵查及法庭審判均必須講求科學證據,經由現場之勘察分析及物證的蒐集檢驗,配合偵查所得及法醫結果,與其他資料進行可能的組合推理,重建、研判案件發生經過,並了解犯罪事實真相,證明嫌犯及確認犯行。
刑案現場處理及刑事鑑識是分項專業的工作,可以提供犯罪偵查重要的訊息;但整體犯罪偵查、刑事鑑識與司法審判是整合性的工作,非團隊合作難竟全功,必須結合司法、偵查、勘察、鑑定、法醫及其他專家意見,並嚴格遵守程序正義,才能獲得正確的審判結果,真正達到勿枉勿縱之目標。
本書特別提到,目前已知最早的法醫學論文為13世紀的中國著作《洗冤錄》,這部作品最重要之處在於強調「調查犯罪現場」的重要性,書中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鑑識就是抱著這種精神在搜尋跡證,再小的微物也不放過。此外,法國的羅卡博士在二十世紀初提出非常重要的「路卡交換原理」,就是「兩物相接觸必產生跡證的相互轉移」,這個理論也奠定了現場調查蒐證的重要基礎。
本書除了介紹各項鑑識科學之外,也敘述了鑑識的發展歷程,並且舉了很多實務案例,來印證鑑識科學的應用,是鑑識專業人員或有興趣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指引,我閱讀後讚賞有加,故特此撰文推薦。
(本文作者謝松善,臺灣鑑識權威,最初從基層的技佐做起,一路做到刑事鑑識中心主任,在鑑識領域努力了三十餘年,現已退休,以不同方式對未來的偵查與鑑識工作提出建言,繼續善盡社會責任。主持Podcast節目《阿善師鑑識實錄》,Apple Podcasts聽眾評論4.9顆星,另著有《臺灣大案鑑識現場》一書。)
推薦序三
略知鑑識,看待案件便有嶄新的視野
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DK、Di掃
美國法醫之母──法蘭西絲.格雷斯納.李(Frances Glessner Lee)曾經說過:「調查員擁有雙重責任,其一是洗刷無辜者冤屈,其二是揭發犯罪者的駭人行為,調查員所找的只有真相。」也就是說,在踏上尋找真相的旅程,如果沒有鑑識科學,恐怕將在過程中迷路,甚至冤枉無辜者、縱放真凶,兩種結果都令人無法接受,最終肇生未解懸案。
我是DK,僅是一個喜歡研究真實犯罪的素人,與太太Di掃一同經營了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以及Podcast節目《故弄玄虛》,我們經常找出世界各大詭異案件,從凌亂的資訊中拼湊出事件的來龍去脈,並介紹給觀眾與聽眾。
在研讀各大懸案的過程中,我發現其實有多數未解之謎,是因為沒有扎實做到鑑識專業,而釀成冤獄或讓凶手逃逸。再加上我本身不具專業知識,必須在網路上東查西找,才能將確認過的消息,傳達給觀眾和聽眾;假設當時有了《神探的科學》這本書,相信在拼湊懸案的事件細節會有巨大的幫助。
作者布萊恩.隱內(Brain Innes)是已故專業科學家,他以最淺顯易懂的文筆去解釋深奧的鑑識科學,讀起來絕不晦澀難懂。另一名作者露西.唐卡斯特(Lucy Doncaster)則醉心於找出無解謎團,兩相搭配,構成這本具有深度與鑑識科普的書籍。
即使不是身為真實犯罪愛好者,讀起本書仍然會驚呼連連,心中吶喊:「啊!原來遇到這一類型的離奇犯罪時,科學分析是這樣子運作,真是知道不得了的知識啦!」我就是在這種滿是驚嘆的心情下,酣暢淋漓的閱讀《神探的科學》,而且由於太想知道每一章節的鑑識科學是如何破解案情,不知不覺就看完了這本書,中間沒有任何停頓。
我很喜歡本書的描述方式,它會先告訴你稍硬的鑑識理論,隨後輔以「犯罪檔案」,寫出各種光怪陸離的神祕真實事件;且不時會有「事實檔案」,補充令人驚奇的冷門小知識。如此這般,鑑識專業、真實案例、知識參考,三者交織呈現「鑑識如何打擊犯罪」,讓本書層次豐富,讀起來實在欲罷不能,並拓展三觀。
現在各家串流影音平臺,都會推出犯罪紀實片,觀眾對於穿梭在犯罪現場的鑑識專家身影,想必也不陌生。不過所謂外行人看熱鬧,這本《神探的科學》將讓你成為至少懂一點皮毛的內行人。閱讀完此書,當你在觀看真實犯罪紀實片時,看到某一幕,很可能會突然想到書中某個章節:「啊!這是在講血跡噴濺!」此時,你會用嶄新的視野去剖析案情。
只要是人類生活的領域,就會有犯罪,而每個犯人都會在現場留下跡證,或是帶走物品,即使是一根100微米的頭髮,也可能成為破案關鍵。這就是鑑識領域的迷人之處。無論你是想知道各種不同的案件,或是想深入了解鑑識領域,DK可以保證,本書會是你最佳的入手選擇。
最後,期盼每個懸案都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一天。
(本文作者DK、Di掃,夫妻兩人經營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探討詭異事件、懸疑案件、靈異現象、社會案件、都市傳說、未解之謎,頻道已有超過58萬位訂閱者。2020年8月開始經營Podcast節目《故弄玄虛》。)
引言
鑑識科學,找出重大案件的微物鐵證
如果沒有鑑識科學的協助,現代犯罪幾乎都難以破案。
當犯罪者的罪行無人目擊,或是被捕嫌犯拒不認罪的話,我們就必須取得某種形式的證據,並確定其有效性,確保嫌犯能夠被這些證據定罪。在法庭上,專家證人會被要求出示該項證據,並向陪審團解釋其重要性。辯方則將緊咬各種證據可能「不可靠」之處,來導致判決無罪。因此,只有嚴密的科學調查,才能確保法庭上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法醫」(forensic)一詞原意是指「與法庭有關」。在早期法醫鑑識學裡,幾乎所有能坐在法庭裡提供專家證據的人,都是合格的醫生,因此直到20世紀,這門學科也被稱為「醫學法學」(medical jurisprudence)。這種說法有其充分理由,因為在非自然死亡案件中,許多證據是在法醫病理學家「驗屍」之後取得。雖然後續也可能需要毒理學家、血清學家和彈道學檢查員等專家的專業知識,然而法醫病理學家會先透過解剖確定可能死因,並提供人體組織、體液和器官的樣本,讓實驗室進行DNA分析。甚至在大多數槍擊案例中,他們還要負責在人體內找出最重要的子彈。
事實上,許多早期法醫病理學家,已經為其他科學分支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不只檢查死者死因,也會檢查屍體上與犯罪現場的微物跡證,並以他們發現的內容進行推論,且經常因此發現唯一的重要證據,成為法庭上的定罪鐵證。而最近由於物理、化學和生物科學上的重大進展,更因此建立了專門用於調查犯罪的專業鑑識實驗室,使得各種特定學科的鑑識專家也大量出現。
目前已知最早的法醫學論文,為13世紀的中國著作《洗冤錄》。這部作品最重要之處,在於強調「檢查犯罪現場」的重要性,書中最重要的一句話便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這句格言也反映了20世紀初,法國犯罪學家埃德蒙.羅卡(Edmond Locard) 對於微物跡證的重視。今日所有犯罪現場的勘察員,應該都會承認這件事情的重要性。
歐洲的法醫鑑識學發展相當緩慢。1533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頒布的《加洛林納刑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簡稱《加洛林納法典》[Carolina Code])裡,最早規定了在涉及謀殺、傷害、中毒、絞殺、溺水、殺嬰和墮胎的案件中,必須得到醫學專家的證詞。在頒布後的一段時間裡,醫生們被大量反對解剖屍體的意見阻擾,幸好這些反對意見逐漸被克服。16世紀的法國外科醫師安布魯瓦茲.帕雷(Ambroise Paré),是第一個在槍擊受害者身上追蹤子彈跡證的人。而在18世紀的義大利,喬瓦尼.莫爾加尼(Giovanni Morgagni)則被譽為現代病理解剖學之父。
蘇格蘭醫生亞瑟.柯南.道爾(Arthur Conan Doyle)在小說中,描寫了主角夏洛克.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的辦案經歷,而他筆下詳盡的調查過程,對於現代讀者來說,很可能就是對現代鑑識科學技術的最初印象。事實上,道爾確實借鑑了許多已知案例的破案知識。
19世紀時,實驗科學已有重大進步,各國警察也立刻運用了這些科學上的新發現。犯罪學家漢斯.格羅斯(Hans Gross)在1893年首次發表其著作《刑事調查》(Criminal Investigation);瑞士洛桑市的羅道夫.阿奇博.瑞斯(Rodolphe Archibald Reiss)在1900年代,就建立了警察科學研究所,並開發了鑑識攝影技術;提出交換定律的羅卡也於1910年,在里昂市建立了他的犯罪學研究所;德國犯罪學家羅伯特.海因德爾(Robert Heindl)則在1915年在德勒斯登市開設實驗室,而且很快就成為了德國國家警察實驗室。隨後在奧地利、瑞典、芬蘭與荷蘭等地,也都陸續建立了類似的犯罪調查實驗室。
然而在英語系國家,鑑識科學的發展卻較為緩慢。洛杉磯鑑識科學實驗室的歷史雖然可以追溯到1923年,但聯邦調查局(FBI)的相關實驗室要到1932年才成立。英國早期的犯罪調查是由大學醫學系協助執行,而內政部負責的倫敦警察廳實驗室,也要到1935年才正式成立。
如今,幾乎每個已開發國家,都有國家性或地區性的犯罪實驗室。儘管各國都建立了國家犯罪實驗室,但鑑識這門科學領域仍不斷擴大。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各地確認死因的工作,依舊由當地的驗屍官負責,這些地方驗屍官所接受的訓練與法醫不同,屬於學術要求較低的檢驗學或法醫病理學培訓而已。
犯罪調查實驗室所擁有的強大電腦和先進設備,以及DNA和其他生物特徵分析技術(包括虹膜掃描、臉部辨識系統和靜脈模式識別)、國際刑警組織的自動指紋辨識系統(AFIS),或是國家DNA資料庫等,都改變了犯罪調查的方式,甚至也包括在法庭上提供證據的內容和方式。
除此之外,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數位鑑識領域的範圍呈現指數級成長,無論是大規模網路分析,或從電子媒介取得、分析和保存數位證據等發展,無疑都是鑑識科學和法庭上非常有用的工具。但隨之而來的,便是倫理道德、證物保管、資料安全和隱私權等問題,凡此都必須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