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序
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10年啟動著作權整體法制檢討與修法規劃,希望能「從解決問題導向全面、整體性檢討著作權法制」。經過多次修法諮詢會議及公聽會,行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於2017年11月提請立法院審議,惟因內容複雜,難以達成共識,基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原則,行政院於第九屆委員任期結束,第十屆委員就任後之2021年4月,退而求其次,提出簡易版修正草案,再送立法院審議,惟迄今尚未完成審議。
即使如此,著作權法仍於2022年上半年前後二次修正。5月4日修正公布者,僅係為推動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重點集中於數位侵害之非告訴乃論罪之調整,並授權行政院配合我國加入CPTPP之進度,決定施行日期;6月15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修正幅度亦相對有限,包括修正第46條、第47條及第48條,並增訂第46條之1,其重點集中於教育目的及圖書館經營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或法定授權。
在此同時,我國第一期智慧財產權戰略綱領(102-105年)曾將著作權法制之全面調整列入重點工作,但政府施政後繼無力,第二期「智慧財產戰略方案」毫無進展,甚為可惜。相對地,對岸於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之後,於2021年繼續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展望未來十五年以知識產權作為強國建設基礎之戰略綱要,並於2020年底完成著作權法之全面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放眼歐洲大陸,歐盟2019年4月新通過「數位化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European Parliament legislative resolution of 26 March 2019 on th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COM(2016)0593 – C8-0383/2016 – 2016/0280(COD)),針對數位網路科技環境下之著作權法制關於私權與公益保障之失衡,建立重新均衡矯正之新規範,包括搜尋引擎或社群平台鏈結他人著作,利益重分配;網路分享平台對於內容之使用應取得授權;著作權人應充分運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及延伸授權,以促進著作合法利用,否則應擴大合理使用之空間,以促進著作被合法接觸利用。上開指令新規定,均對於著作權法制所欲建立之私權與公益之均衡,於科技不斷發展後之法制調整,影響重大。
從前述國際著作權法制發展現況觀察,國家應有整體智慧財產權戰略計畫,行政部門始有明確目標及作法,立法部門乃有急迫感,公私部門力量與目標集中,智慧財產權法制之建置,方得有重大成效。我國應思考是否要重新檢討當年「智慧財產權戰略綱領」之內容及成效,推出更具前瞻明確且具體可行之新階段「智慧財產權戰略綱領」。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六版之修訂,一方面修正逐條說明之內容,增列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新函釋及司法機關近期判決摘要,另方面針對2022年兩次著作權法之修正,進行逐條解說。雖然,臺灣加入CPTPP之機會,未必樂觀,但著作權法既已完成配合修正而尚未施行,此一部分亦先做完整之解析,供各方理解。
最後,還是要感謝五南圖書在2月新學期開學前,發行第六版,讓同學及各界人士早日掌握最新著作權法逐條內容。
章忠信
2023年元月於東吳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