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補習班指定使用,法條速記最強工具書!
本書自2015年冬季初版上市以來,深獲考生青睞,市場口碑認證,迄今不到9年已迎來第11版,累積銷售量已突破8,000冊!
此書三大亮點
★全新改版,收錄至2023年2月止最新修正法條!
★內嵌近9年(104~112年)初考/鐵路佐級/司法人員五等歷屆試題,掌握命題趨勢及常考條文!
★小開本設計,輕鬆帶著走,讓你24H隨時讀、隨時背、隨時做題目!
【本書適用】
這本《法學大意小法典》適用於: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初考):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類科。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佐級:事務管理類科。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戶政類科。
.司法人員(司法特考)五等:錄事類科。
.身障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錄事類科。
.原住民族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錄事類科。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法學大意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大法官解釋數量已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收錄最新修法,四大類23種法規彙整!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由許仲曦老師根據初考/鐵路特考/司法特考之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法律之制定與效力、法律責任、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公法」四大類23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初考專業科目《法學大意》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關鍵字標示+內嵌9年考古題,實力隨時檢視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許仲曦老師親自研究104~112年初考/鐵路佐級/司法人員五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
》隨身攜帶超方便,小書立大功!
小開本口袋書設計,可隨時翻閱做題目,舉凡等公車、搭捷運、吃午餐、喝咖啡的時間皆可念書,讓讀書像滑手機一樣輕鬆方便,學習高效率,俐落地將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準備要領】
》從考古題抓重點最快
法學大意因涵蓋眾多法律概念,忙亂投入汪洋法海並非明智之舉,要迅速培養解題感,最快途徑便是勤做考古題並從中抓出常考條文。從考古題中鎖定重要條文後,即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的內容,便於集中火力進行重點突破。
》熟記常考法條細節
由於部分考題命題的方向傾向出法條的內容,諸如:違反該法條的法律效果為何或是該法條之要件為何?這類題目莫不以法條記憶為主,所以對於特定法條的熟記乃基本功。
》掌握最新修法內容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有時候上榜關鍵只在一兩分之間,考生應有「一題不能少、一分我也要」的自我要求。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刑法(112.02.08修正公布)
(1) 本次修法明定性侵犯之強制治療處分期間之延長、過渡期間效力及期間計算,強制治療期間應改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以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2) 又隨著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案件於國內外亦有逐漸增加趨勢,因該性影像內容真假難辨,對於被害人人格法益侵害程度不亞於散布真實影像之罪,爰於本次刑法修正,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2.刑事訴訟法(111.11.30修正公布)
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宣告強制治療程序因涉及限制其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應賦予受處分人相當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且依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適當程序,而揭示正當法律程序層級化之保障,爰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3.行政訴訟法(111.06.22修正公布,112.08.15施行)
(1) 為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實現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法修法將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以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專業性。
(2)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公務人員服務法(111.06.22修正公布)
(1) 考量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密度及其適用範圍,必須契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適度調整,因此就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提出修法。針對公務員私人言論自由部分,過去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新修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修正後,將公務員服從義務更明確具體化,適度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的界線,以完備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
(2)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以往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新修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修正後明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不過若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則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