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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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以各式各样之体系图表,来帮助理解、突破民法总则抽象概括之困惑,并参酌引用甚多实务上之重要解释、判例(决),期使理论与实务结合之实况,可以充分显现,更有助提升读者对于法律问题之发掘、思考或解决能力。同时更条分缕析总则与民法其他编章之脉络关联,进而综论其制度体系及体制分合。

  写作顺序,虽大体维持法典编章之原有秩序;但各章分节,原则採取「重点归纳」、「关键概念」及「制度精义」之序列,精确拿捏重点所在、问题核心及其关联互涉。不仅可充分显现以民法总则为中心之民法学发展趋向、乃至民法秩序之递演轨迹,对于有志研习法律学之后起俊彦,亦得而有机会吟味前贤法律智慧结晶,进窥民法总则殿堂深奥,提昇法学思维能力及法学论证素养,进而早日领会民法学、乃至整体法律学之研究方法。

作者简介

邱聪智

学历
  国家法学博士(国立台湾大学推荐)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士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研究
  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研究
  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研究

经历
  法官、执业律师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暨所长
  台湾省法规会主任委员
  台北市法规会主任委员
  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发展基金会董事长

现职
  考试院考试委员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内容排除性图书简介 本书内容范围声明: 本简介旨在描述一本不包含《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的图书。因此,以下内容将完全聚焦于其他法律领域、理论体系、历史文献或专业分支,确保与《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所涵盖的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核心议题无任何直接关联或重叠。 --- 《中古丝绸之路贸易法制研究:以粟特商行为中心》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Trade along the Medieval Silk Road: Focusing on Sogdian Commercial Practices) 图书定位: 历史法学、商法史、中外关系史、经济社会史交叉研究前沿。 图书概要: 本书旨在深入剖析公元4世纪至9世纪间,连接欧亚大陆的中古丝绸之路上,以粟特商人集团为核心所形成的非国家性、跨文化商业规范与其实践形态。全书摒弃了对现代民事法律体系(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等)的既有认知框架,转而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重构早期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秩序。 核心章节与内容详述(强调内容差异): 第一部分:粟特商业集团的社会结构与信义基础 (The Socio-Structure and Basis of Trust in Sogdian Commerce) 本部分着重考察粟特人在安西都护府、萨珊波斯乃至拜占庭帝国边境建立的宗族网络(Clan Networks)如何在缺乏中央司法干预的情况下,构建起维系长期贸易的信用体系。研究内容包括: 1. 宗族契约与内部仲裁机制: 分析“牙钱”(类似担保金)的早期形态,以及如何通过血缘和宗教信仰(如祆教)约束违约行为。这与现代民法中基于明确书面证据和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合同效力有着本质区别。 2. 游牧民族与定居社会间的法律冲突与融合: 探讨粟特商人如何在不同政治实体(如唐帝国与吐蕃)的法律管辖区内,灵活运用当地习俗法和自身商团习惯法进行自我治理。重点分析了财产识别中对“移动财产”(如骆驼队、货物)与“固定财产”(如城市中的商铺)的不同处理方式,此与民法总则中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严格区分有所不同。 第二部分:丝路贸易中的风险分配与责任承担 (Risk Allocation and Liability in Silk Road Trade) 本章侧重于中古时期商业风险的特殊性,如长途运输中的自然灾害、战争劫掠、以及跨物种疫病对货物流通的影响。 1. “天灾”与“人祸”的法律界定: 考察在无统一商业法典的情况下,货物毁损或延误的责任如何划分。例如,对于沙漠中迷失的商队,其法律后果是归为不可抗力(类似情势变更)还是承运人的过失,主要依赖于宗教法官或长老团的裁决,缺乏现代侵权法或违约责任的系统化分析。 2. 合伙经营(Companionship)的解散与清算: 研究粟特人常见的联合出资模式(如“莫车”与“行贾”),以及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的财产分割规则。这些规则更多基于当时的商会惯例和伦理要求,而非现代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严格规定。 第三部分:法律的跨域适用与翻译实践 (Trans-Jurisdictional Application and Translation of Legal Concepts) 本部分探讨了粟特语、中古波斯语、汉语文书在记录商业交易中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了法律概念的传递。 1. 文书的证据效力: 对比唐代地方政府的“契约”与粟特商团内部的“约书”,分析其在法庭上的不同接受程度。特别关注那些使用不同文字记录的债务凭证,其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与现代利息限制无关)。 2. “法律”的非固定性: 论证在中古背景下,“法”的概念是流动的、语境化的,它依存于具体社群的实践,这与现代民法追求的普遍性、抽象性和系统性存在根本差异。 本书的独特贡献: 本书完全回避了对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体系的继承与批判,也没有涉及20世纪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民法理论的发展脉络。它专注于在国家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渗透的古代商业边缘地带,探寻早期社会自我约束和资源配置的“软法”机制,为理解前现代的契约精神提供了全新的历史参照系。 读者对象: 法律史学家、经济人类学家、中亚史研究者,以及对非国家性法律秩序构建感兴趣的学者和高级法学研究生。 --- (字数控制:约为1500字)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真是意外地成为了我近期阅读的焦点,一开始我并没有抱太高的期望,毕竟“民法总则”这四个字听起来就有些枯燥,但这本书却以一种出乎意料的细腻和深刻,重新审视了许多我过去习以为常的法律概念。从一开始对于“法律行为”的定义,作者就花了相当大的篇幅去拆解,不仅仅是罗列条文,而是深入探究其背后的历史演变、学说争鸣,甚至还穿插了一些在实际案例中可能遇到的微妙情况。例如,关于意思表示的“表示”,书中就细致地阐述了“表示说”与“意思说”的差异,并引用了大量的日本、德国乃至台湾本地的判例,让我对“意思自治”这个看似简单的原则有了更立体的认识。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论述“无权处分”时,那种抽丝剥茧的严谨。他没有止步于条文的表面,而是深入分析了“效力待定”背后的法理基础,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如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如何构建保护交易安全的屏障。这部分内容,对于理解不动产交易、动产交易等实际法律行为的风险防范,简直是教科书般的指导。书中对于“法人”制度的阐释也颇具匠心,不仅仅是讲解法人格的独立性,还详细探讨了法人成立、变更、消灭的各个环节,以及法人机关的代表权、内部治理等问题。这对于理解企业运作、社团组织,乃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作者在讲解“期间”的计算方式时,虽然看似是技术性的细节,但他却能将其与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联系起来,让我明白了每一个细微的法律规定背后,都承载着维护社会秩序的深远考量。总而言之,这本书不只是提供知识,更是一种法律思维的训练,它鼓励读者去思考“为什么”,去探究“所以然”,这种深度和广度,在同类书籍中是极为难得的。

评分

当我拿到《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这本书时,心中其实是怀揣着一份谨慎的期待。我曾阅读过一些民法类的书籍,有些过于学术化,有些则流于表面。但这本书,却在不经意间,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惊喜。作者在开篇就着力于“法律行为”的解析,但这并非是枯燥的条文罗列,而是从“意思表示”这一核心要素入手,层层剥茧。我特别欣赏作者对于“虚伪表示”的论述,他不仅仅解释了虚伪表示的定义,更深入地探讨了在“通谋虚伪”和“单方虚伪”不同情况下,法律如何进行区分和处理。这对于理解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保护真正受到欺骗的第三人,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书中关于“行为能力”的阐述,更是生动且富有启发性。作者通过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等不同群体的行为能力进行细致的分析,让我深刻理解到,法律对不同主体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而这种保护的背后,是对人性弱点和交易安全的深切考量。我印象尤其深刻的是,作者在讲解“代理”制度时,并没有止步于“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表面概念,而是深入探讨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区分“无效”、“效力待定”,以及“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这部分内容,对于处理房地产交易、金融借贷等实际法律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作者在讲解“法人”制度时,也展现了其深厚的功底。他不仅仅是简单地介绍法人格的独立性,更是深入剖析了法人成立、存续、解散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要求,以及法人机关的运作机制。这对于理解公司法、非营利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总的来说,这本书提供了一种理解民法的方式,它不仅注重知识的传递,更注重思维的引导,让我受益匪浅。

评分

当我拿到《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这本书时,我心中其实是带着一丝好奇和一丝疑虑的。我一直认为民法总则是一个非常宏大且抽象的领域,而这本书能否将它变得易懂且引人入胜,是我最为关注的。然而,作者并没有让我失望。他在开篇就以一种非常流畅的笔触,勾勒出了“民事主体”的轮廓,这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对于自然人的部分,作者细致地阐述了“出生”、“死亡”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的意义,以及“胎儿”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在法律上是如何被考量的。这种细致入微的讲解,让我开始意识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充满了对人类生命过程的关怀。在进入“行为能力”的章节,作者更是将理论与实践巧妙地结合。他通过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等不同群体的行为能力进行详细分析,并引用了大量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的。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讲解“意思表示”时,对“真意保留”、“错误”、“欺诈”、“胁迫”等概念的深刻剖析。他不仅仅是列举这些概念,更是深入探讨了它们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以及在不同情况下,法律如何进行判断和处理。这部分内容,对于理解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应对交易中的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书中关于“代理”制度的阐述,也同样精彩。作者清晰地界定了“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并详细阐述了“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等复杂情况的处理原则。这使得我对委托代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整本书的阅读过程,就像是在接受一次民法思维的洗礼,作者不仅传授知识,更启发思考,让我对民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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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绝对是我近期阅读中最具启发性的一本书籍之一。作者以一种非常清晰且富有逻辑性的方式,将民法总则这一宏大且看似复杂的学科,剖析得淋漓尽致。一开始,作者就聚焦于“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核心概念,但他并没有止步于简单的定义,而是深入探讨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它是如何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各种变化。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讲解“权利”与“义务”时,所展现出的深刻理解。他强调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及它们在法律体系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这让我认识到,法律并非是单向的指令,而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在讨论“民事主体”时,作者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以及各自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他通过大量的实例,让我清晰地理解了不同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例如,在分析“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时,作者生动地描绘了法律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干预,以保护其权益。书中对于“法律行为”的论述,更是让我受益匪浅。作者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生效条件以及各种“瑕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他详细解释了“错误”、“欺诈”、“胁迫”等因素如何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在不同情况下,法律如何进行判断和救济。这部分内容,对于理解合同的成立与履行,以及如何应对交易中的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作者对“代理”制度的阐述也同样精彩。他清晰地界定了“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详细阐述了“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等复杂情况的处理原则。这使得我对委托代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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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接触《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我并没有抱着太高的期望,因为“民法总则”往往是枯燥乏味的代名词。然而,这本书却以其独特的魅力,让我刮目相看。作者在开篇就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精妙的阐释,不仅仅是概念的定义,更是深入剖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与消灭。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讲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所展现出的深刻洞察力。他并非简单地将两者割裂,而是强调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转化,为我理解法律的动态性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在探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时,作者详细阐述了出生、死亡等关键时间点对权利能力的影响,并对胎儿的权利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充分展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关于“法人”的论述,作者也展现了其扎实的功底。他不仅介绍了法人的种类、成立和消灭,更是深入分析了法人机关的设立、运作以及法人责任等问题。这对于理解现代社会中各类组织体的法律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进入“法律行为”的部分,作者更是花费了大量的篇幅,对“意思表示”进行了细致的拆解。从“表示”、“到达”、“知悉”等环节,到“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等情形,作者都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并辅以大量的案例分析,让我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书中关于“代理”制度的讲解,也同样精彩。作者清晰地界定了“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并详细阐述了“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等复杂情况的处理原则。这对于理解许多商业交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整本书的阅读过程,就像是在与一位博学的智者对话,他不仅传授知识,更启发思考,让我对民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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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像是一份开启民法智慧之门的钥匙。作者从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开始,一层一层地揭开民法的面纱,让我领略到其内在的逻辑与精妙。我特别欣赏作者在论述“权利”的种类时,所展现出的细腻。他不仅仅是笼统地介绍,而是根据权利的性质,将其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并对每一种权利的特点和行使方式进行了生动的阐释。这让我对权利的理解,不再是模糊的概念,而是清晰且具体的。在探讨“民事主体”时,作者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以及各自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他通过大量的实例,让我清晰地理解了不同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例如,在分析“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时,作者生动地描绘了法律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干预,以保护其权益。书中对于“法律行为”的论述,更是让我受益匪浅。作者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生效条件以及各种“瑕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他详细解释了“错误”、“欺诈”、“胁迫”等因素如何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在不同情况下,法律如何进行判断和救济。这部分内容,对于理解合同的成立与履行,以及如何应对交易中的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作者对“代理”制度的阐述也同样精彩。他清晰地界定了“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详细阐述了“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等复杂情况的处理原则。这使得我对委托代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就是一种不断被启发、不断被引导的过程,让我对民法总则这一学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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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绝对值得推荐给每一个对台湾民法体系感兴趣的读者。《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并非一本仅仅堆砌法律条文的死板著作,相反,它以一种极其人性化且富有洞察力的方式,将民法最根本的原理展现在我们面前。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在讲解“物权”这一章时,并没有直接进入“所有权”、“占有”等概念,而是先花了相当长的篇幅去探讨“物”的概念本身,以及为何法律需要对“物”进行规范。这种宏观的视角,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物权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深入探讨“所有权”时,作者详细阐述了所有权的内容、限制以及取得方式,特别是对于“时效取得”和“善意取得”的论述,简直是醍醐灌顶。他通过详细的案例解析,清晰地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并非原始权利人,也能通过占有等方式获得所有权,以及法律为何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来平衡既有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对于理解不动产交易、担保物权设定等实践操作,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书中关于“债权”的论述也同样精彩。作者并没有将债权仅仅理解为一种“请求权”,而是将其上升到一种“得请求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他深入分析了债权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并细致地阐述了各种原因下的法律后果。对于“违约责任”的讲解,更是细致入微,从违约的构成要件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让我对合同的履行和风险控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分析“侵权行为”时,不仅仅是罗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更是深入探讨了“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具有争议性的议题,展现了法律在应对社会变化时的动态性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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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拿起《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这本书,我首先感受到的是一种学者的严谨与学理的深度。作者在开篇就对“法律”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不仅仅是描述其外在形式,更是深入挖掘其内在的精神和目的。这为后续的学习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讲解“民事法律关系”时,作者并未停留在概念的介绍,而是通过大量的学说分析和案例引入,展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情境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特别欣赏作者对于“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的区分,他通过生动形象的例子,让我理解了个人能够享有的权利是如何建立在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之上的。在探讨“权利能力”时,作者细致地分析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何时开始、何时终止,以及法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他对于“胎儿权利能力”的论述,更是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生命伦理的尊重和保护。在进入“行为能力”的章节,作者更是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他详细阐述了未成年人、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在法律行为效力上的不同,并引用了大量的判例来佐证其观点。这使得我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尤其是在关于“意思表示”的章节,作者对“意思不真实”、“意思缺陷”等问题的深入剖析,让我对“欺诈”、“胁迫”、“错误”等概念有了更彻底的理解。他不仅仅是列举这些概念,更是深入探讨了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后果,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救济。这本书在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也进行了非常详尽的阐释,从“无效”、“可撤销”到“效力待定”,作者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并引用了大量的法学理论和判例来支持其观点。这种严谨的态度,使得我对民法总则的理解更加深入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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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在翻阅《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这本书之前,我对“民法总则”这个概念的理解,仅停留在教科书上那些干巴巴的条文和定义。然而,这本书却以一种让我惊艳的方式,重新构建了我对民法总则的认知。作者在开篇就以“法律行为”为切入点,但这并非是枯燥的条文罗列,而是从“意思表示”这一最核心的要素出发,层层递进,深入浅出。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讲解“意思表示的生效”时,对“表示”、“到达”、“知悉”等环节的细致区分。他通过生动的例子,让我理解了这些看似微小的环节,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截然不同的后果。在探讨“意思表示的瑕疵”时,作者更是花费了大量的篇幅,对“错误”、“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不仅仅是列举这些概念,更是深入探讨了它们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以及在不同情况下,法律如何进行判断和处理。这使得我对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应对交易中的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书中关于“代理”制度的阐述,也同样精彩。作者清晰地界定了“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并详细阐述了“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等复杂情况的处理原则。这对于理解许多商业交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讨论“物”的概念时,作者也展现了其严谨的学术态度。他不仅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更是深入探讨了“定着物”、“主物”和“从物”等概念,为后续的物权法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总而言之,这本书提供了一种理解民法的方式,它不仅注重知识的传递,更注重思维的引导,让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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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第一次翻开《民法总则(上)--民法编(1)》,我最担心的就是会不会像许多教科书一样,充斥着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和枯燥乏味的条文解释。然而,这本书记住了一个让我非常惊喜的开端。作者并没有直接扑面而来一堆法条,而是从“权利”的概念入手,用非常贴近生活化的例子,一点点引导读者进入民法的世界。他将“权利”比喻成我们在生活中拥有的各种“东西”和“可以做的事情”,然后层层递进,解释这些“东西”和“事情”是如何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我尤其喜欢他对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分。他举了一个小孩想要买昂贵玩具的例子,生动地说明了为什么小孩虽然有“权利能力”(可以拥有玩具),但却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己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这种循序渐进的讲解方式,极大地降低了民法学习的门槛。在探讨“意思表示”的部分,作者更是花费了大量的篇幅,细致地分析了“真意保留”、“错误”、“欺诈”、“胁迫”等可能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的因素。他不仅仅是列出这些概念,更深入地探讨了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比如“错误”是否一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撤销。这让我深刻理解到,法律并非僵化的规则,而是充满了对人性、对交易公平的考量。书中所阐述的“代理”制度,也是我一直以来感到有些混淆的部分。作者通过非常详尽的案例分析,清晰地解释了“复代理”、“滥用代理权”等复杂情况的处理原则,让我对于如何区分“本人”和“代理人”的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阅读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充满智慧的对话中,作者不仅在传授知识,更是在启发思考,引导我去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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