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5
民法是一部生活上的法律,举凡人一出生,直至死亡的期间,无不与之息息相关,学习民法不但能认识自己之权利,且能注意自己的义务,可说是保护自己、防卫自己遭受损害的利器。
民法物权编是以规范各种物权的内涵为目的,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其着重点在于物对物(不动产及动产)的支配、使用、收益等权利,因而我国对于物权是採法定主义,即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可由当事人自行创设,故对于物权的行使,除特别法有特别规定,如土地法、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原则上均以物权编为指导原则。
本书特色
本书透过插图及浅白的文字叙述,将难懂的民法物权观念,用具像的方式呈现,让读者轻松了解民法物权的概念。
作者简介
曾淑瑜
现任
国防大学管理学院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兼任教授
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兼任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曾任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
中正大学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东吴大学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实践大学企管系兼任讲师
着作
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上)(下)
刑法分则问题研析(一)(二)
轻松看民法总则
轻松看民法债编
公司法实例研习
生命科学与法规范之调和
刑法分则实例研习-个人法益之保护
企业财经法律
图解知识六法-刑法-总则编
图解知识六法-刑法-分则编
医疗.法律.伦理
刑法分则实例研习-
自序 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消灭
二 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善意取得
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
添附
共有
三 地上权
普通地上权之意义
地上权的取得
期间
地上权人的权利
地上权支付地租的义务
使用方法之约定
消灭
区分地上权的意义
民法就区分地上权所设之规定
四 农有权
意义
期限
农育权人的权利
农育权人的义务──支付地租
农育权之消灭
五 不动产役权
意义
特性
不动产役权的发生
不动产役权人的权利
不动产役权人的义务
供役不动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消灭
其他设定不动产役权之原因
六 抵押权
概说
抵押权的效力
特殊抵押权
抵押权的消灭
七 质 权
质 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八 典 权
意义
典权的发生
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效力
典权的消灭
九 留置权
意义
留置权的发生
效力
消灭
十 占 有
意义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变更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消灭
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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