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司法院院长∕大法官翁岳生作序推荐
集42位国内法学界菁英,历时多年译注完成
为台湾释宪解惑
反思台湾司法制度的最佳读本
汇聚德国半世纪以来法学思考精髓,更见证战后欧洲宪政秩序之发展;不仅包括德国现行宪政秩序之介绍,更兼蓄区域整体法秩序以及宪法史之探讨。通读除丰富宪政学理之外,更可获得开启宪法学未知领域之神秘钥匙。相信此一中文译注成果,除提供宪法学界丰富研究素材,更将对宪法理论之发展乃至释宪实务之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计收57篇论着,探讨以下三个主题:
一、「宪法审判权」计17篇论着,一方面系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定位」出发,论述宪法法院与其他宪法机关之关系,并探究其于现代社会之功能与重要性;另一方面则以「德国宪政发展之历史轴线」为准,说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二次大战后、德国统一乃至欧盟体制之发展过程中所扮演之决定性角色。面对此一宪法变迁过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地位显然举足轻重。
二、「宪法诉讼」的9篇论着,除深入宪法诉讼制度与功能面向之探讨外,亦复作为开启宪法解释与适用之先前理解。故而不仅包括各种重要诉讼类型之讨论,同时亦兼及诉讼程序与诉讼制度面向之反省。
三、「宪法的阐释与续造」部分的31篇论着,深入讨论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宪法规范具体解释与适用之成果,整体而言系以宪法价值体系作为思考取径,而后透过基本权保障范围以及权力分立界限之确定,完成符合宪法价值取向之阐释与续造。此外此一主题亦广泛涉及外交、社会安全、环境保护、风险社会、财政宪法以及地方自治等具体宪法议题,显见此类部门宪法议题之类型化亦属未来宪法学研究之趋势。
作者简介
Peter Badura教授
1934年出生,于1959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62年通过教授任用资格。1964年获聘于哥廷根大学,随后于1970年转任教于慕尼黑大学直至退休。Badura教授学术领域为公法学、法律哲学以及国家哲学。
Horst Dreier教授
出生于1954年,1985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通过教授任用资格。曾任教于海德堡大学及汉堡大学,自1995年后为邬兹堡大学法学教授,担任国家法、行政法与法哲学课程。
译着简介
苏永钦教授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2010年10月被遴选为司法院副院长。历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以及法学院院长,并曾参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等法律实务工作。曾获教育部第六届国家讲座主持人以及国科会杰出学者奖等荣誉,学术研究领域涵盖宪法、民法、经济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法律社会学等,即跨越传统法学研究之窠臼,而取向学科之间的科际整合研究。
吴信华教授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暨法律学研究所专任教授。历任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副教授与教授,期间并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以及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等学术机构担任访问学者。学术研究领域为宪法及宪法诉讼,历年发表宪法与宪法诉讼相关着作多篇,刊登于各学术期刊杂志。
本书译注者共计 42 位:
王服清 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
石世豪 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
江嘉琪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
李玉君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公共行政与政策学系专任教授
李震山 司法院大法官
李惠宗 国立中兴大学财经法律系专任教授
李建良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
林昱梅 国立中兴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林明锵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专任教授
林三钦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林明昕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专任助理教授
吴信华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吴志光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周元浙 育达商业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系专任副教授
孙迺翊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徐筱菁 国立台北教育大学文教法律研究所专任副教授
翁晓玲 国立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中心暨科技法律研究所专任副教授
陈爱娥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陈淑芳 世新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陈春生 司法院大法官
陈显武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专任教授
陈耀祥 国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专任助理教授
陈正根 国立高雄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
傅玲静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
盛子龙 国立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黄锦堂 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专任教授
黄俊杰 国立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程明修 东吴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
张嘉尹 世新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张文郁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张永明 国立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张锟盛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讲师
张桐锐 国立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
张道义 国立中山大学中国与亚太区域研究所专任副教授
葛祥林 玄奘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杨子慧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蔡维音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蔡震荣 真理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詹镇荣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刘淑范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副研究员
萧文生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苏永钦 司法院副院长,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
【上册】
宪法的理论与实践∕翁岳生
中译I本导读:我们为什么要翻译这本书∕苏永钦
中文版序
前言(原书序)
第一编 宪法审判权
Christian Starck着∕杨子慧译
宪法规范与政治实务中的联邦宪法法院
【中译导读】
壹、宪法规范中的联邦宪法法院
一、宪法最高性
二、宪法的功能秩序
(一)宪法机关
(二)联邦宪法法院与立法及政府的关系
(三)联邦宪法法院与一般法院的关系
三、联邦国原则
(一)各邦为独立国家
(二)各邦权限的保护
(三)基本权作为中央集权化的操纵桿
四、宪法解释与宪法之续造
(一)宪法解释
(二)宪法之续造
五、宪法诉讼法:程序、裁判及其理由
贰、政治实务中的联邦宪法法院
一、政治实务与宪法规范
二、透过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社会基本共识
三、对外国的影响作用
四、政党
(一)基本法第21条关于政党资助的解释
(二)政党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影响
Fritz Ossenbuhl着∕吴信华译
联邦宪法法院与立法
【中译导读】
壹、宪法的维护与形塑作为立法者与联邦宪法法院的共同任务
贰、联邦宪法法院与立法者的紧张关系
一、立法的倡议与义务
二、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立法者的导师
三、联邦宪法法院作为替代立法者(预备立法者)
四、联邦宪法法院成为立法者的监督者
五、联邦宪法法院成为一般法秩序的威权阐释者
六、国际条约的同意法律
七、修宪的审查
一、立法作为决策过程——程序与结果
二、实质的审查模式
三、规范审查的棘手地位
肆、宪法基准、审查密度与立法的裁量空间
伍、结语
Stefan Korioth着∕刘淑范译
联邦宪法法院和司法裁判(「专业法院」)
【中译导读】
壹、问题提要:部分任务重叠下之任务划分
贰、程序种类:对抗法院判决之宪法诉愿
参、对于审查权限之基本准则:「特殊宪法」之轻忽
一、事实之认定与评价
二、普通法律之解释与适用
三、诉讼程序之审查
四、侵害强度之重要性
五、受涉基本权利之重要性
六、法官之恣意
肆、发展之可能性
Hans Meyer着∕陈春生译
德国统一与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之关系
【中译导读】
壹、前言
贰、宪法争议性
一、事后追溯与特别之序幕
二、统一过程或机关诉讼之问题
三、对德国统一社会党∕德国统一民主党
四、选举争议
(一)联邦宪法法院与旧政党之联合
(二)门槛条款:果断的暂时处分还是法院扮演立法者角色?
(三)作为书信作者之法院
(四)德意志社会联盟与基督教社会联盟:德东与德西名称争议
(五)对于基本席位条款且因此对德国民主社会主义党之选举审查
(六)法院处于僵局:超额席位问题
五、国会法之争议性
(一)德国民主社会主义党对于党团地位之奋斗前段
(二)德国民主社会主义党为其党团地位奋斗(第二部分)
(三)无国会调查权之国会调查:Gysi对抗联邦众议院
(四)在联邦宪法争议事件中联邦宪法法院徒劳无功之积极作为
(五)些微之权利保护
(六)有效之假定的管辖权
参、宪法诉愿
一、统一过程之劳动与勤务关系
(一)贯彻公营机构中勤务关系之清算
(二)研究机构之处理
(三)法官与检察官转任之权限争议
(四)欠缺个人适合性之解约特别条件
(五)解约可能性之延长与欠缺专业资格之解约
(六)对Stasi员工之特别解约权
(七)持续在职之大学教师之身分问题
二、统一过程之年金权与年金期待
Matthias Schmidt-Preu着∕詹镇荣译
前东德经济之转换与未决之财产问题
【中译导读】
壹、德国统一与经济转换程序
一、再度统一作为历史之出发点
二、前东德经济朝市场经济转换
三、转换及未决之财产问题
贰、自由──社会之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宪法上之目标规定
一、货币、经济暨社会联盟条约
二、自由──社会之经济秩序的宪法原则
参、所有权保障与未决之财产问题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于他人不法行为欠缺「被动正当性」
(一)未决之财产问题
(二)「被动正当性」及基本权之可归属性
二、合宪赔偿之基准
(一)法治国原则之作用效力
(二)赔偿与衡量
三、未决之财产问题以及溯及既往
(一)溯及既往之学说
(二)施行日与信赖
肆、转换程序及未决财产问题之平等疑义
一、平等原则之释义学
二、在未决财产问题领域中之平等原则
(一)返还排除对抗返还原则
(二)衡平给付之必要性
(三)「价差」问题
三、东西关系下之平等
四、货币与经济政策上之弹性
伍、介于政治形成自由与宪法拘束间的转换程序与未决之财产问题
一、政治形成特权与法律拘束
二、形成与判断特权:以返还排除为例
陆、合社会之利益衡平作为宪法要求
一、矛盾调解与冲突解决
二、转换程序中之冲突领域
(一)返还或补偿?
(二)旧所有权人对抗投资人
(三)所有权人对抗使用人
柒、评价
Horst Dreier着∕江嘉琪译
宪法国家对历史过往的克服
【中译导读】
壹、过往之克服之不可能性与不可避免性
贰、1945年与1989年之后的德国历史过往的自我克服
参、法律上过往之克服的主要课题
肆、国家人事问题:继续或不继续,续任或解职?
一、1945年后公职的重建
二、1989年后东德国家人事之清算与过渡
三、小结
伍、受害者:赔偿、补偿、复权
一、对于过往评价改变之容许性
二、1945年后纳粹政权不义之补偿
(一)规定与法源的多样性
(二)偿还
(三)补偿
(四)受迫害者地位
(五)国际法的规定
(六)刑法上的复权
(七)宪法问题
(八)批评与回顾
三、前东德政权受害者之财产返还、损失补偿与复权
(一)财产,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返还
(二)职业与行政法上的复权
(三)刑法上之复权
(四)小结
陆、加害人:刑法是过往之克服有效的工具吗?
一、受法庭审判的纳粹主义
(一)占领国法庭与占领法
(二)德国法庭与德国刑法典
(三)「普通」刑法之适当性?
(四)溯及既往问题
二、东德政权不法的刑法克服
(一)特殊途径的延续
(二)对于枉法行为的新裁判?
(三)柏林围墙射杀案件与溯及既往之禁止
柒、代结论
Jochen Abr. Frowein着∕王服清译
宪法的欧洲化
【中译导读】
壹、开端
贰、基本法第23条非完整认清的宪法革命
参、特殊的欧洲共同体宪法之规范
肆、欧洲联盟的宪法诉讼程序作为成员国的宪法诉讼
伍、基本权利的保护之欧洲化
陆、结论
Jurgen Schwarze着∕程明修译
联邦宪法法院与欧洲法院之「合作关系」
【中译导读】
壹、前言
贰、「只要 I 」判决引发的效应
参、联邦宪法法院的「马斯垂克」判决
肆、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最新发展
伍、结语与展望
Christian Tomuschat着∕吴志光译
作为其他国家宪法法院比较对象的联邦宪法法院
【中译导读】
壹、前言
贰、宪法审判权的历史
参、宪法审判权的组织及程序
一、宪法法院的类型
二、宪法法院之组成
(一)宪法法院法官之任用
(二)宪法法院法官人数
(三)宪法法院法官的资格
(四)宪法法院法官选任方式
肆、宪法法院的权限
一、规范审查
(一)预防性(事先的)规范审查
(二)抽象规范审查
(三)具体规范审查
(四)规范审查之基准
(五)结论
二、中央(联邦)与地方(各邦)之权限争议
三、机关权限争议
四、政党违宪审查制度
五、宪法诉愿
六、其余的程序
七、总评
伍、重要的个别议题
一、政治问题
二、司法自制
三、审查基准
陆、宪法裁判之若干重点
一、生命权之保障∕死刑
二、堕胎问题
三、广电自由
四、欧洲整合
柒、结论:宪法法院间的对话——期望或实际?
Klaus Lange着∕陈耀祥译
联邦宪法法院及邦宪法法院
【中译导读】
壹、联邦宪法法院及邦宪法法院之基本关系
一、各邦宪法法院及其任务
二、联邦宪法法院基本上承认邦宪法法院之自主性
三、联邦及邦宪法法院审判权之限制
贰、联邦法之适用作为联邦宪法法院及邦宪法法院之审查对象
一、邦宪法法院审查权之开放
二、邦及联邦基本权利之内容相同
(一)重要性
(二)内容相同及结果相同
参、基本法作为联邦宪法法院及邦宪法法院之审查标准
一、内容相同之基本权
二、基本法作为邦宪法法院中间审查之标准
三、基本法规范置入邦宪法规定中
肆、结论
Peter Huberle着∕吴志光译
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一种宪法审判权独立建制的模式
【中译导读】
壹、独立建制宪法审判权之观点——空间与时间的比较法研究
一、方法论的问题
二、独立建制宪法审判权作为欧洲宪法史的部分结果及成果
三、独立建制的宪法审判权之典型要素清单──七个特征
四、迈向宪法审判权宪法理论之道
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典范」特征
一、「典范特征」及模式问题的先决条件
二、联邦宪法法院个别的典范要素
参、个别的缺点及(改革的)问题
一、对于比较法领域的保留,欧洲宪法审判权的缺点?
二、抽象规范审查之商榷?
三、宪法诉愿的改革?
四、德国国家法学仅仅是联邦宪法法院的「事后释义者」?
肆、结语
Peter Lerche着∕陈显武译
宪法判决实务的风格与方法
【中译导读】
壹、处于风格与方法争论中的联邦宪法法院
贰、形成风格之要素
一、法官在使用上将宪法当作一既有的、具有标准性质的规范体系
(一)法是否一既有之法律?
(二)宪法是否一标准?
(三)缺乏标准之效果
二、法官理解宪法为一整体意义之体系
三、法官视着宪法为一待具体化之规范作品
(一)导引诠释之中间理解
(二)理解宪法为一外框或为一指挥事务之基本秩序
(三)过度清晰之具体化?
四、法官视宪法为一必须依时代而实现之规范作品
参、方法典型之部分
一、权衡
(一)概说
(二)适用范围
(三)合理化之努力
(四)在个别权衡中之规范内涵的解析?
(五)控制强度
二、特别涉及联邦之解释准则
(一)由权能规范而来之严格解释?
(二)就联邦体系紊乱之论证形态而言
三、相对于宪法法院之其他宪法操作的方法上特殊性
四、鉴于作为标准之宪法的方法上特殊性
(一)一般之解释规则
(二)尽量使效果强大之解释?
(三)符合宪法之解释
五、国家实践之重要性
六、判决结果之考量;接近之命题
七、宪法法院论证技术之问题
(一)涵摄镜头
(二)其他案件之共同判决
(三)附带意见
Gerd Roellecke着∕张永明译
不同意见书
【中译导读】
壹、现行法的演进
一、形成的历史
二、实际的影响
贰、从王公贵族式到官僚式的司法裁判
参、法院判决附具理由
肆、不同意见书的可能性评估
一、历史发展的结果
二、不同意见书的实务
三、法官的被辨认可能性
Helmuth Schulze-Fielitz着∕张嘉尹译
宪法法院判决的作用与遵循
【中译导读】
壹、问题的提出:宪法法院判决的作用层面
一、宪法法院判决独特的广泛作用
二、透过宪法法院判决拘束者的遵循
三、个别宪法法院关键性判决的作用
四、作为制度的宪法法院在宪法生活中的作用
贰、宪法法院判决的拘束力
一、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第1项的拘束力
(一)宪法法院判决实务的判决形式
(二)判决主要理由的客观拘束性?
(三)透过重复立法禁止对立法者的主观拘束?
(四)宪法法院判决的事实拘束力
二、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第2项的法律效力
参、宪法法院关键性判决的形塑力
一、宪法释义学的关键性判决与其持续的发展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性原则判决
(一)政治权力冲突的仲裁
(二)宪法国危害的防御
三、针对个别社会作用场域的关键性判决
(一)宪法法院形塑秩序的场域
(二)宪法法院自制的场域
四、寻找个案正义的判决
肆、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生活制度的作用
一、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作用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公众作用
三、对相似制度的示范作用
四、对国家与社会的整合作用
伍、宪法法院作用力的界限与危机
一、对宪法法院判决欠缺遵循的表现形式
二、内在于判决而对于宪法法院遵循要求的危害
三、宪法法院判决的接受危机
陆、结论
Thomas Oppermann着∕黄锦堂译
联邦宪法法院与宪法理论
【中译导读】
壹、威玛时代的宪法理论对于联邦宪法法院的影响
一、宪法理论有助于战后联邦宪法法院的设立
二、威玛时代宪法理论对于联邦宪法法院早期裁判的影响
贰、宪法学者作为法官,以及所面对之联邦宪法法院体制之限制
一、Maitin Drath(1951-1963)
二、Ernst Friesenhahn(1951-1963)与Gerhard Leibholz(1951-1971)
三、Konrad Hesse(1975-1987)
四、Helmut Steinberger(1975-1987)
五、Roman Herzog(1983-1994)与Dieter Grimm(1987-1999)
六、Ernst-Wolfgang Buckenfurde与Hans Hugo Klein(1983-1996)
七、Paul Kirchhof(1987-1999)
参、展望:被联邦宪法法院的魔力所吸引的德国宪法理论
Rainer Wahl着∕苏永钦译
体制改革
【中译导读】
壹、机构的改革
一、宪法机构少见改革
二、外部改革与内部改革
参、从比较法看联邦宪法法院典型特征的改革需要
一、德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典型特征
二、从比较法看各种程序种类的范围
三、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多样性与国家发展的守常性
参、外部改革
一、司法违宪审查已经过度的批评
二、各种机构改革建议
三、有关程序种类的废除或修改建议
(一)联邦与邦的争议及机关争议
(二)具体法规审查
(三)抽象法规审查
(四)宪法诉愿
四、联邦宪法法院的案件负担与减压问题
五、法官遴选
六、小结
肆、内部改革
一、经由判决做成改革
二、联邦宪法法院为欧洲宪法法院整体架构的一环
Klaus von Beyme着∕葛祥林译
由政治及社会科学角度看联邦宪法法院
【中译导读】
壹、社会科学与宪法法院
贰、法官社会学、议决社会学以及公共舆论之外部效力
参、政治科学有关宪法法院与其他权利机构──尤其联邦议会──间的关联性
肆、结论
第二编 宪法诉讼
Eckart Klein着∕徐筱菁译
经由法律及法官裁判所形成的诉讼程序:联邦宪法法院「诉讼法」
【中译导读】
壹、问题综览
贰、联邦宪法法院不具诉讼主导权
一、联邦宪法法院之见解
二、宪法诉讼法功能暨「独立性」论点
三、小结
参、评述宪法诉讼法之法律性质
一、联邦宪法法院法及其修订
二、坚持由立法者规范之主张
(一)减轻负担
(二)代理规定与抽签程序
(三)不同意见、投票行为、卷宗送达、录音与录制无线电广播
(四)回复原状
肆、裁判之形成性效果
一、剩余的和保留的裁量空间
二、范例解释
(一)以诉讼目的之定位
(二)与职权扩张有关的争议案例
(三)不一致解释与警告性裁判
(四)解除立法者之规范重复之禁止
(五)暂行命令与法官拒绝
伍、结论
Brun-Otto Bryde着∕李玉君译
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与社会现实
【中译导读】
壹、联邦宪法法院与现实
一、具体的事实与一般的社会、经济资料
二、事实认定作为方法论上的问题
(一)证据调查程序
(二)政治性的与多元的事实调查
三、宪法法院涉及事实审查之权限问题
贰、宪法法院作为(自我节制的)事实审级
一、准刑法上的诉讼程序
二、国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一)机关争议
(二)选举诉讼的审查
三、由于法律救济途径的缩减,联邦宪法法院作为非意愿性的事实审级
(一)透过法律拟定的计画
(二)政治庇护
参、专业法院与联邦宪法法院之间的事实认定与评价
一、欠缺权利保护的补偿
二、宪法在一般法律上的具体化
肆、联邦宪法法院与立法者之间的事实与预测
一、监督者与行动者不同的观点
二、审查的工具
伍、现实影响下的宪法解释及其界限
陆、联邦宪法法院与现实:结语
Peter Selmer着∕傅玲静译
联邦与邦之争议
【中译导读】
壹、概说及本文讨论之范围
贰、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3款及第4款规定之联邦与邦之争议(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7款以下、第68-70条、第71条及第72条)
一、概说
二、关于依联邦宪法而成立之权利与义务之各种见解
(一)合于宪法之权利与义务
(二)联邦国中特定之宪法关系
三、声请权限及权利保护必要
参、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2款之1及第72条第2项、第75条第2项规定之联邦规范审查(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6款之1、第76-79条)
肆、结论
Jost Pietzcker着∕陈淑芳译
机关争议
【中译导读】
壹、基本问题
一、前例与并例
二、政治上与法律上的冲突
三、毫无缺漏的法律救济
四、实务上的意义
五、宪法解释与争议裁判
贰、程序要件
一、当事人能力
(一)最高联邦机关
(二)政党
(三)机关之单位
(四)当事人能力的丧失
二、声请权能
(一)宪法上之地位
(二)不具法律重要性之措施
(三)涉及自己之地位
三、诉讼担当
四、被指责的措施
五、声请期间,联邦宪法法院法第64条第3项
六、权利保护之必要
参、有关一邦之内机关争议的裁判
Werner Heun着∕杨子慧译
法规违宪审查
【中译导读】
壹、基础理论
贰、依据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2款及第2款a、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6款、第76条以下之抽象法规违宪审查
一、与其他程序之关系
二、程序要件
参、依据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5款、第100条第1项、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1款、第80条以下之具体法规违宪审查及其他法官诉请法律违宪审查
一、程序之特性及目的
二、诉请权人
三、诉请客体
四、诉请权及法院之诉请义务
五、审查基准
肆、依据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4款a、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款a、第90条以下之人民基本权利受侵害之宪法诉讼范围内的法规违宪审查
一、程序受理问题
二、法规违宪审查及审查范围
伍、其他法规违宪审查程序
陆、审查密度
柒、法规违宪审查之裁判类型
一、基础理论
二、无效及量的部分无效
三、单纯违宪之宣告
四、警告性裁判
五、合宪解释及质的部分无效
捌、结论
Christoph Gusy着∕石世豪译
宪法诉愿
【中译导读】
壹、宪法诉愿之进退维谷
贰、宪法诉愿之功能
一、权利保护功能
二、宪法法之续造
三、动员国民以贯彻宪法法
参、联邦宪法法院与宪法诉愿:从自身地位之争到自身功能健全之争
一、针对法规范之宪法诉愿
二、针对判决之宪法诉愿
肆、宪法诉愿之未来
Robert Uerpmann着∕王服清译
宪法诉愿的受理之判决
【中译导读】
壹、联邦宪法法院的过度负担与解除负担
一、负担加重的情况
二、受理程序之发展
三、解除负担之最近的讨论
贰、司法判决的反映之受理程序
一、基础
二、许可宪法诉愿的小法庭之决议
三、不受理之判决
参、受理与理由
一、具有理由的宪法诉愿之不受理
(一)暗藏性的允许
(二)「随机之违宪确定」的满足与安定之功能
(三)其他剩余的案件
二、在显然的成功预期时之不受理──不确定性的因素
肆、最后的评语
Friedrich Schoch着∕林明昕译
暂时命令
【中译导读】
壹、宪法法院之暂时权利保护的功能与意义
一、紧急权利保护在国家实务上的意义
(一)联邦宪法法院在暂时命令运用上的矛盾态度
(二)有关宪法法院紧急程式之适用广度的事例
(三)对于联邦宪法法院实务批判性反思的必要
二、宪法法院之暂时权利保护的功能
(一)保全功能
(二)暂时止争功能
贰、联邦宪法法院之衡量模式与法官实用主义
一、暂时命令降低为备用功能
二、开放性结果取向的衡量模式
(一)基于双重假设的结果取向衡量
(二)採取衡量模式之理由
三、在法院实务中的结果衡量
(一)裁判之方法
(二)「不能修复性」作为矛盾的论证逻辑
参、宪法法院之暂时权利保护程序作为略式程序
一、对衡量模式的批评
(一)方法混合主义
(二)功能之不足
二、略式程序在宪法诉讼上之实用性
(一)联邦宪法法院实际的审判态度
(二)宪法法院之暂时权利保护的实效性
三、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2条之略式程序的模式
(一)命令之请求与命令之原因
(二)命令之内容
肆、紧急命令声请之合法性与程序问题
一、声请之必要性
二、管辖
三、救济方式正确性
四、声请之提出
五、权利保护必要性
六、程序问题
伍、结论与展望
Georg Hermes着∕陈爱娥译
各庭与小法庭
【中译导读】
壹、小法庭的地位与功能
一、组织与程序
二、决定权限
(一)不受理宪法诉愿
(二)宪法诉愿有理由的决定
(三)确认法官审查声请不合法
(四)暂时性权利保障
三、小法庭从属性的追随执行功能
贰、缺乏足够之各庭先例的小法庭裁判
一、针对可疑之证据取得方法的三件小法庭裁判
二、说理的欠缺与旁论
三、参照一般原则
(一)宪法诉讼法:附具理由的要求
(二)比例原则
(三)「扩散」与「交互作用」
(四)有效的权利保障
(五)其他案例
参、作为法律审的小法庭
肆、「小法庭化」之无可避免
上册索引
【下册】
第三编 宪法的阐释与续造
Klaus Stern着∕林三钦、张锟盛译
基本权利及其限制
【中译导读】
壹、基本权之保护范围
一、基本权的多重功能
二、基本权的客观法面向
三、基本权的结构
四、保护范围作为基本权之实质内容
贰、基本权之限制
一、限制体系之问题
二、基本法作为所有基本权限制的基础
三、宪法之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的区别
四、无保留基本权之宪法直接限制
参、法律保留
一、法律仅遵宪法之基准
二、法律保留的类型
肆、所谓「限制的限制」
一、「限制的限制」的思想与缘起
二、个案法律与个人法律禁止
三、应指明条文
四、基本权本质内容之保障
五、比例原则
Hans D. Jarass着∕李建良译
基本权利:防御权与客观之基本原则规范客观之基本权利内涵,尤其保护义务及形成私法之效力
【中译导读】
壹、起始基础
一、所谓基本权利之双重性质
二、个别之自由基本权
贰、自由基本权客观内涵之作用范畴
一、提供对抗第三人之保护
二、扩散至私法
(一)扩散至私法解释及适用之作用
(二)私法之立法与私法之适用
(三)附论:扩散至公法之作用?
三、给付与分享
四、滋有疑义之子领域
(一)不公平对待
(二)程序
参、共通性问题
一、主观权利之性质及裁量空间
(一)学说与司法裁判中之主观权利
(二)支持主观权利性质之理由
(三)裁量空间
二、关于概念上之名称,尤其是保护义务
肆、对于平等权、给付权及保护基本权之重要性
一、平等基本权
二、给付暨保护基本权
Wolfgang Rufner着∕蔡震荣译
基本权利的个人关联性与法人的基本权利保护
【中译导读】
壹、前言
贰、基本原则
参、基本法第19条第3项与个别基本权之关系
一、依个别基本权而来的集体基本权之实施
二、基本法第19条第3项之意义
三、法人之活动范围与权利能力的相对性
四、法人的个别基本权之使用
肆、无基本权能力的法人
一、基本原则
二、外国法人与欧联成员
三、公法人与隶属于一定国家下的私法人
伍、结论
Michael Kloepfer着∕李震山译
人的生命与尊严
【中译导读】
壹、25年后个人的开场白
贰、导言
参、生命与尊严共同属于生命内容
肆、人的生命与尊严之法律保护
一、一致的保护法益
(一)人之生命
(二)人之尊严
(三)生命与尊严的时间界限
二、保护范围
(一)防御功能
(二)保护义务
(三)给付权
三、基本权利之权能,基本权利之主体
(一)基本权利权能
(二)基本权利主体
四、干预
(一)干预生命基本权
(二)干预人性尊严
五、正当理由
(一)干预人性尊严的正当理由
(二)干预生命权的正当理由
伍、人性尊严与生命基本权间之基本权一致性?
陆、基本法第1条第1项、第2项及第2条可限制性之将来可行性
Friedhelm Hufen着∕翁晓玲译
人格保护与资讯自决权
【中译导读】
壹、前言
一、令人印象深刻的「人格自由发展」历程
二、人类学上的链环:人类图像、领域理论和黄金法则
三、本文目的
贰、人格保护──隐私保护
一、出发点──体系位置
二、个别的保护范围与保护领域
三、侵害定义的问题
四、限制
参、资讯自决权利
一、出发点
二、资讯自决权──回应新兴科技的挑战
三、反应
肆、发展自由──一般行为自由
一、出发点:自由的发展
二、一般行为自由的发展
三、限制
伍、展望
Juliane Kokott着∕李惠宗译
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中的平等原则与歧视禁止
【中译导读】
壹、一般平等原则——权利主体与相对人
一、不只是对基本权主体有效
二、对本国人歧视的可适用性?
贰、基本法第3条第1项范围内的审查密度
一、评价的开放性
二、从恣意禁止之公式到违反比例的不平等对待之禁止
参、类型的建构
一、基本原则
二、与个人因素有关的区别
(一)与个人有关因素的区别及其范围分级
(二)与个人因素相关的区别之例证与反例证
(三)审查标准的修正∕影响
三、与事件因素有关的区别
四、在基本权保护领域的影响
(一)一般行为自由(基本法第2条第1项)
(二)婚姻与家庭之保护(基本法第6条第1项)
(三)职业自由、考试(基本法第12条第1项)
(四)有效的权利保护(基本法第19条第4项)
(五)其他基本权
五、立法的审查、特殊领域
(一)税法
(二)规定日期规则
(三)大量事件的类型化
六、对法院判决的审查
(一)法院判决是否违反恣意禁止
(二)一般类型的影响
(三)法院的诉讼程序:诉讼上的武器平等
七、就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採取较低的审查密度
八、国家保护给付事项採取较轻的审查密度
肆、男女平等权(基本法第3条第2、3项)
一、权利主体、相对人
二、基本法第3条第2与第3项的关系
三、妇女之保护与促进(基本法第3条第2项)
(一)社会实态的列入考虑
(二)积极措施
(三)对积极措施的审查密度
(四)基本法第3条第2项第2句
四、歧视禁止(基本法第3条第3项与第3条第2项之旧解释)
(一)连结禁止的严格审查
(二)男性所受到的劣待
(三)基于何种要素的劣待(基本法第3条第3项)
伍、基本法第3条第3项所涉其他歧视禁止
一、籍贯
二、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
三、身体残障
陆、进一步的特别平等原则
一、婚姻及家庭之保护(基本法第6条第1项)
二、非婚生子女之相同地位(基本法第6条第5项)
柒、违反平等原则∕歧视禁止的法律效果
捌、结论
Hans Peter Bull着∕江嘉琪译
政治意见论争的自由与界限
【中译导读】
壹、自由权——民主的前提与产物
贰、基本法下的背景
一、对于政治论争自由的基本决定
二、「意见论争」——理想与现实
三、宪法的任务
参、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上的建构
一、「欧洲的德国国家民主党」案件裁定
二、言论自由裁判的其他要素
(一)内容与形式的区别
(二)自我表述的权利
三、「一般法律规定」作为意见自由的限制
四、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
五、讽刺作品的界限?
六、联邦宪法法院的意义审查
肆、对于宪法法院判断公式的批判
一、原则性争论或个别批判?
二、推定原则与「政治」意见的价值
三、反击理论与知名人士的新闻评论地位
四、谩骂
伍、对民主的危害?
一、政治氛围与政治积极分子的情况
二、政治文化的沦丧?
三、以「公平协定」加以弥补?
四、对于征召政治人物产生的后果
陆、跨越国界一瞥
柒、结论与展望
Martin Bullinger着∕石世豪译
媒体、报业自由、广播电视宪法
【中译导读】
壹、概论
贰、服膺民族国家之手段性广播电视自由作为向世界开放之自利性报业自由之对照模式
一、广播电视自由为民族之宪法国所征用
二、依变动后之事实关系或认知进行调适
参、从
前言
宪法的理论与实践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为重要的法领域之一,而以宪法为研究课题的宪法学,对于宪法理论的发展及宪法规范的实践,具有关键性的地位。我国早期因受政治及社会等特殊历史背景之影响,宪法的发展相对于其他法领域较为迟缓。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变迁,法治国家理念兴起,人民权利意识逐渐提高,作为人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其地位更显得重要,宪法学理的探讨亦随之有所进展。特别是外国学理与法制的引介与继受,不仅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料,并注入新的思想与观念,对我国宪法乃至于整个公法的研究发展,带来成长与前进的动力。
在外国法的继受与比较法的研究上,影响我国公法学最深者,莫过于日本与德国。起初前者的影响显然大于后者,晚近后者已逐渐取代前者。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基本法(宪法)注重人权保障与社会法治国的建立,并设立联邦宪法法院制度,以维护宪法,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下所发展的宪法理论与实践经验,自然具有相当高的学术价值,值得参酌。拜留学德国之赐(主要是1960年以降),我国宪法学的研究逐步吸收德国的学说与实务见解,于释宪实务上,亦常以德国为参考对象,并撷取其精华(例如比例原则)。尤值一提的是,现任大法官中拥有德国法学博士学位者即有七位,若再加上两位有德国学术背景者,更高达九位,将近三分之二,若谓我国宪法深受德国影响,实不为过。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全球化的驱动下,不同法系间(主要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距已逐渐缩小,我国法制与学说受英美影响者,亦所在多有,宪法自不例外,美国最高法院裁判的翻译与研究,即是一例。因此,我国宪法受外国影响之程度,只是相对比较之问题。未来,我国宪法受美国影响之比重,将会逐渐增加。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乃德国学界为纪念联邦宪法法院成立50周年而出版,由Peter Badura与Horst Dreier两位教授担任主编,集合德国当代公法学菁英合力撰述,就德国近年来重要之宪法学理论与实务发展,以论文方式呈现,共计57篇,辑为两大巨册,其体材完整,内容精详,可谓集德国宪法之大成,为学术研究及实务参考着作的一时之选。惟国人碍于语言能力,未必皆能阅读原文。此次在国科会计画资助下,得以集国内优秀学者众人之力将其译成中文,实属难能可贵,对我国学术界而言,意义非凡。外国文献之中文翻译及出版工程浩大,先前司法院亦曾结合多位学者,翻译并出版《德国行政法院法逐条释义》一书,且陆续出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选辑(目前已有12辑),深知其中难处。这次参与翻译工作之学者,计有42人,费时逾四年,他(她)们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及对国内学术的贡献,足为日后法学界群策群力的典范,值得国人给予高度的肯定与赞许。本论文之出版,相信必能为我国宪法研究提供丰富的比较法资料,对我国法学发展与宪法解释之实务运作,亦将会有相当大的助益。
德国于联邦宪法法院成立25周年时,首度出版纪念论文集,转瞬间,50周年纪念论文集又已问世。50年来,德国与我国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上均有长足的进步,这两本论文集堪为德国宪法发展的时代见证,同时也提供我国反思与借镜的素材。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或许难有完善之一日,但至少期许每过25年,都有值得称许的进展与成就。
翁岳生 谨识 2009年11月15日
中译导读
我们为什么要翻译这本书 苏永钦
成立于1951年9月28日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2001年庆祝50岁的生日时,57位德国公法学教授共同撰写了两大册的祝贺文集,我们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部的译注。投注这么多的心力,当然需要很好的理由,读者在阅读之前,应该也想知道,这本书所以被国科会肯定为经典而特予补助,经典在哪里。
因为这本书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权为核心,从各种角度探讨这个存在半世纪之久的宪政司法制度,我们就从它的法律与政治意义说起。以违宪审查而言,联邦宪法法院当然不是现今唯一的典范,相对于美国早在1803年就开启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更只是相当晚近的创新,但是这个到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总结了威玛民主经验,参考了几个主要民主国家的司法制度,在西边的联邦德国建立的新制,确实有力的证明了宪法以此种方式司法化,可以巩固以人权为基础的多数决民主,和以分权为基础的法律统治。特别是对一个没有经过长时间锤鍊,需要快速巩固的新兴民主国家而言,建立一个具有橱窗作用,由少数受到信赖的法律专业者组成的司法机关,以其崇高地位和特殊视野,去调和人权和多数决的矛盾,理清法治的分权前提,的确有其无可替代的优点。美国宪法宣扬的人权纶音,几乎要到一个半世纪之后才真正在社会的底层发酵,德国基本法却只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就浸润到整个社会的肌理,和联邦宪法法院的「集中违宪审查」,有着相当大的关系。
这样一个宪政制度的成功,自非偶然。但和另外一个德国人对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民法典——相比,联邦宪法法院又显然是在相当匆忙的情况下问世。考据基本法制定的史料,1948年11月16日当制宪大会讨论到设置联邦宪法法院的第93条时,对于要不要把它从一般法院体系独立出来,代表们都还莫衷一是。从战后德国公法学的文献也可以看出来,朝野曾举办了多场研讨会,深入比较了包括美国、奥地利在内的,以及早期萌芽的各种违宪审查制度,显示决策者在典范寻找上付出的努力。但就基本法的形式体例而言,联邦宪法法院始终只是「司法」章中的一个法院,足以和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政府比肩而立的「宪法机关」地位,还是后来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条才加上去的。而真正赋予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宪政民主上无可取代的独特地位的,还是它自己的实践,它的丰富判决不仅引导了德国战后公法学的发展,使法学院的教授大部分时间只是跟在它后面做理论的补强,而且在人民心目中构筑了民主长城的的地位,几乎每次的机关声望调查,联邦宪法法院都能独占鳌头。从1970年代开始,它的成功经验更外销到其他欧洲国家,乃至亚洲、拉丁美洲,1990年代东欧和旧苏联国家建立西方式的宪政主义,在司法上几乎全部以德国为师,使它在新世纪的典范地位益加确立。
深入认识这样一个成功的典范,则是为了让台湾的释宪制度走得更稳。大法官解释宪法的权限源于1946年公布的宪法,比西德1949年才制定的基本法还早,当然不可能有所借鑑。行宪前司法院解释一般法令的制度才是大法官解释的前身,宪法的创新只在:一、组织上特设大法官来行使司法院的此项职权,二、解释的标的从一般法令扩张到宪法。但因为引进了Hans Kelsen的规范阶层理论,并把法律牴触宪法而无效的认定权赋予司法院,遂为集中的违宪审查制奠下基础。当第一届大法官依自订的规则行使解释权时,还未建立明确的违宪审查程序,不过至迟到了1958年制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时,已经开始借鑑德国的宪法法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许可人民在穷尽诉讼途径后,也有了声请大法官解释法令违宪疑义之权。但违宪审查真正开始发挥功能,是到了1982年大法官参考奥地利的制度作成第177号解释,使声请人的原因案件能因法令违宪而得到特别救济以后。此一解释改变了整个大法官释宪制度的风貌,从以机关声请为主的政府谘询者角色,很快的转变为以人民声请为主的人权保障者角色,随着民主化的脚步加快,大法官在台湾的宪政秩序中也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样经由立法和解释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更接近理念上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同源的奥地利宪法法院,特别是司法院和奥地利宪法法院一样没有对裁判的违宪审查权;但因为宪法学者普遍学习德国战后的公法理论,影响所及,大法官在实体宪法的解释上,特别是人权部分,可以明显看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影子。在宪法文本与社会条件都大相迳庭的情形下,台湾的宪政司法制度和宪法释义学迟早必须走出自己的路,至少也要发展出自己的特色,固然已是我国公法学界的共识,然而即使从制度选择的角度来看,也唯有当我们更能精确掌握这个重要典范的精髓,了解其发展过程及配套条件,乃至评估其宪政功能的特长与不足时,才能借以反思我国大法官释宪制度的何去何从。
想要深入了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历史、组织、程序和宪法观,本书正好是一本非读不可的书。从文献的体例来看,它不是体系论述的教科书,也不是逐条释义,依目录学的分类,它「只是」长达两巨册的「祝寿论文集」。但德国公法学界都很明了它的意义,不仅仅是年度大事,事实上延续1976年成功出版了庆祝成立25年论文集的先例,25年后再次出版成立50年论文集,等于已经树立了一个德国公法学界的重要传统,以参与学者的认真程度而言,绝对可以称之为世纪大事,不是氾滥成灾的一般祝寿论文集可以相提并论。1976年由曾任宪法法院法官的学术重镇:Friesenhahn, Leibholz, Zweigert和Drath等教授,加上有宪法法院研究助理经历、后来也在公法学界各拥一片天的Geck, Roellecke和Zacher教授,共同组成编辑群,而由时任哥廷根大学校长的Starck教授担任执行主编,以清一色的大学教授为邀请对象,共蒐罗了40篇论文,分上下两册出版,到今天为止,还是宪法文献中引用率最高的着作。
成立25年庆贺论文集之所以成功,不仅在于作者均属慎选的公法菁英,更重要的是各篇论文都经过严密规划,实际上比起一般精心编辑、同样由论文组成的宪法手册(Handbuch),因为有全国性的作者群为基础,而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可读性。它的内容除涵盖了实体和程序问题的系统论述,也有历史、实证、比较和政策分析,因此不但就体系性而言,不是一般专书或论文可以相提并论,即与同样为体系论述的各种大型教科书或逐条释义相比,也因为不限于释义学的角度,而有更开阔的视野和资讯,因此可以说已打破了综合性学术论着的类型,对于所有研究者而言,自然成了极为珍贵的资产。
我们翻译的庆贺联邦宪法法院成立50年论文集,承继这个美好的传统,不仅在论文篇数和总页数上大幅成长,体系化的程度也更见提高,更重要的是,这本论文集充分反映了25年间制度的调整、社会的变迁和全球化的全新挑战,包括世人瞩目的德国统一和欧洲整合,都是对于德国宪法法院的制度和宪法解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如果说前25年德国如浴火凤凰一样的重生,这后25年已经可以看到一个从被欧洲接受,到开始领导欧洲的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似乎一直扮演着「监护人」和「保证人」的角色。因此从任何角度来看,这本文集都成功的突破了所有「续集」难以营造新鲜感的困境,刚好相反,因为议题设定掌握了时代的变换节奏,它在各方面都比第一本文集又往前跨出了一大步,两位主编Badura和Dreier教授投注的苦心,从目录上就可以感受得到。第一册除了针对前述两项议题各有3篇论文外,针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与功能,以及它和其他宪政机关间的关系,考量到1980、1990年代在分权上的许多重大变化,共有7篇论文,有关法院裁判的形式、效力、方法、风格等,也有6篇。另外按照主要程序的类型及附带程序与组织调整(法庭与分庭),加起来有7篇论文。第二册则以处理实体宪法规范为原则,包括各种基本权、联邦主义、民主与社会法治国原则议会内阁制与政党政治等。基本权占了最大的比重,有3篇属于一般性的基本权理论,接着再按条次有12篇个别人权的分析,5篇与法治国原则相关,5篇和民主国原则相关,2篇探讨联邦原则,1篇探讨地方自治,1篇谈社会国原则,还有1篇谈「环境国」,压轴的则是主编Badura教授综论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国家与社会观。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套论文集又将创下阅读和引用率的新高峰。
如果说还有什么非翻不可的理由,应该就是比较利益。台湾的法律学者很少从事译作,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成本效益太低,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主要的中文翻译生产地,即使翻译水平仍然参差不齐,但已使台湾学者更没有诱因去作这样的投入。但德文的宪法学经典作品,至少在现阶段还很难对大陆的翻译家有所期待,而以台湾这十年培养的中青年留德公法学者,质与量之完整,只要组织起来,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完成这个绝不算小的工程,也因为这本书的吸引力实在太大,吴信华教授果然在网路上「奔走」了一阵子以后,就组织了这一支壮观的队伍,在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的赞助下,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部论文的译和註。我们希望,借着德国宪法经验的引进中文世界,得到启发的不只是台湾这个角落,毕竟宪政主义已经是人类都要走的道路。
最后,我除了要感谢所有参与翻译的教授们外,特别要这里对吴信华教授及郭德厚博士就编辑与联系工作的辛劳,致上万分感谢。
中文版序
在德国与台湾之间学术与实务领域之双向交流,司法院院长翁岳生先生长期以来扮演着宏伟与博学的推动者。翁先生曾说过一句古代的中国成语:「他山之石可以攻错。」在此,可说是有非常多的「石头」协助台湾与德国的法学工作者,于其研究中进一步导引出正义法与民主法治国之创作。关于2001年出版的《联邦宪法法院五十周年纪念文集》之翻译,这座台湾与德国之间的桥梁在华语世界中将可添补更广泛的石头。对于所有共同参与者的积极性与效率,谨致上最大的感谢。
联邦宪法法院被託付于争议案件中对德国联邦宪法作出有效之解释,拘束于基本法与基本权之立法、行政与司法在争议案件中系由裁判所决定。宪法法即为一般人所称的「政治的」法,并且借此在联邦宪法法院之裁判任务范围内,联邦宪法法院是自由、民主、法治国家整体的构成部分、是战后所建立之宪法法的构成部分以及亦为政治性历程之稳固因素。
关于此一纪念文集,德国国家法学对于法治社会转达谦恭与批判之感谢。笔者仅代表所有的法学工作者向法院致意,感谢法院对于德国法秩序实践效力与实务重要性之重视以及宪法法之解释与深化。法的内在之音、正义,在法所赋予之实定法与裁判之形式中将成为现实。
此一纪念文集系宪法法及其宪法法院解释与实现之行动手册。纪念文集内之学术论文,刻画出宪法与法律生活所形塑之图像。但是这些学术论文也为此作出见证,意即宪法能够透过法来塑造社会情况之能动性,而并不仅系被动性的反应或者完全只是制止不合理现象而已。此一学术与实务之批判性对话,对于联邦宪法法院与国家法学之关系产生了特殊的标记。
Peter Badura/Horst Dreier
Munchen und Wurzburg,
2004年9月
前言(原书序)
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宪法之有效性请求给予制度性之标志,并且赋予其优位性之实践力。德国基本法将联邦宪法法院锚定作为法治国家民主政体结构中之最后把关者、作为司法裁判机关,以及作为与所有其他宪法机关立于对等之独立自主的联邦法院。国家生存与法学、行政机关与法院之活动,透过基本法在广度与深度预先可想像之范围中是明确的,并且与此同时服从于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之决定性影响。此一权威系以宪法之权威作为基础,并且借由判决之信服力予以强化,此等判决借由有拘束力之解释与法续造确保了德国基本法之有效性。就此而言,法院与宪法最终能够,以及必须以陈述与判决之政治上与整体社会上之可接受性作为基础。
基于纪念联邦宪法法院成立50周年,衔将关于法院地位与工作以及裁判成果之全貌收录于这本纪念文集,对于此一任命深感荣幸,同时并向联邦宪法法院诸位法官致上感谢之意。这本纪念文集主要系延续1976年联邦宪法法院成立25周年以纪念文集作为贺礼之模式。在政治现实与法律变动之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借由统一德国之建立完成坚守重新统一之要求,尽管未损及宪法法院之连续性,其仍然持续地扮演最重要的角色。长期以来改革意义之国家法证明了欧洲整合之过程,其透过联邦宪法法院被表现在关于欧洲法院一个仍然非属完备的「合作关系」之上。不过,就宪法生存的两个特别相关事项而言,基本法各种规定持续地与经常不引人注目之阐明、具体化以及准确表达过程,并不允许予以忽略以及不予尊重,特别是各种基本权利以及基于联邦基础所发展之民主、社会法治国与多元政府系统、政党民主体制之各种原则。
这本送给最高德国法院的纪念文集,不言而喻系德国国家法教师们具有代表性的赠礼。因此,我们只好割爱来自奥地利以及瑞士同僚的参与,正如我们同样割爱前任与现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参与一样。惟由于Bryde先生的稿件于其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命之前即已完成,是故收录这份稿件没有任何问题,此点吾人可从稿件付梓明确得知。
这 本纪念文集的整体规划,尤其是个个主题与作者群之挑选,系由两位编者共同拟定。第一册之责任编辑为Peter Badura,第二册则由Horst Dreier负责。编者对于共同协力者Carolin Dafner女士与Christian Dittert先生(两位来自Munchen大学)以及Andrea Laube女士(Wurzburg大学)之专业协助,亦致上感谢之意。本书之排版印刷获得德国学术捐赠协会之慷慨资助,对此编者同样也特别感谢Mohr Siebeck出版公司第一流的协力。
Peter Badura/Horst Dreier
Munchen大学与Wurzburg大学
2001年5月
坦白说,一开始拿起这套书的时候,我是抱着一种“学术味太重”的预期的。毕竟,宪法法院的周年纪念论文集,很容易陷入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和冗长的理论论证之中。然而,读下去之后,我却被其中蕴含的活力和思辨精神所吸引。这套书并非仅仅是法学界内部的对话,而是涵盖了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的视角,呈现出一种跨学科的融合趋势。我特别欣赏那些关注宪法法院判例对社会现实影响的论文,它们不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解读,而是深入到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分析判例的实际效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例如,有一篇论文探讨了宪法法院在处理移民问题时的立场,作者指出,宪法法院虽然在保护难民权利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和质疑。这种对复杂问题的 nuanced 分析,让我看到了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对于一个对德国政治和法律制度感兴趣的读者来说,这套书无疑是一份宝贵的资源,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德国的宪政实践。
评分这套论文集给我的感觉,就像是走进了一个充满智慧的对话空间。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观点,在相互碰撞、相互启发中,共同构建起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立体认知。我尤其喜欢那些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将德国宪法法院与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进行对比的论文。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德国宪法法院的独特性以及其面临的普遍性挑战。例如,有一篇论文将德国宪法法院与美国最高法院进行了对比,作者指出,虽然两者的目标都是维护宪法秩序,但在制度设计和运作方式上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宪政文化的差异,也为我们提供了思考自身宪政制度的视角。此外,论文集对于宪法法院的未来发展也进行了展望,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例如,如何加强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如何提高宪法法院的透明度,如何更好地应对新的宪政挑战。这些建议对于我们台湾的宪政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评分读完这套关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五十周年纪念的论文集,我深深感受到法学研究的严谨与深度。不同于我们常读到的偏重政治或社会议题的法律评论,这套书更像是一场学术的盛宴,学者们从宪法学、法理学、比较法等多个角度,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制度设计、判例演进以及其在德国乃至欧洲宪政史上的地位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论文集并非简单地歌颂宪法法院的成就,而是以一种批判性的视角,审视其在实践中遇到的挑战与困境。例如,关于基本权利保障与社会国家原则之间的张力,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发人深省的观点,让我重新思考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此外,论文集对于德国宪法法院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进行了深入探讨,这对于理解当今欧洲的宪政格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我们台湾的宪政发展而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从中学习到一种独立思考、勇于批判的精神,才能在自身的宪政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这套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现成的答案,而在于激发我们对宪政问题的深入思考。
评分这套论文集,与其说是一本学术著作,不如说是一部宪政思想的史诗。它并非以一种平铺直叙的方式,讲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发展历程,而是通过对关键判例的深入解读,展现了宪政主义在实践中的演进。我特别欣赏那些对宪法法院判例背后的价值判断进行分析的论文,它们不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解读,而是深入到宪法判决所蕴含的伦理和政治考量。例如,有一篇论文探讨了宪法法院在处理安乐死问题时的立场,作者指出,宪法法院在尊重个人自主权与维护生命尊严之间进行了艰难的权衡,最终做出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判决。这种对复杂伦理问题的深入探讨,让我看到了宪法法院的智慧和勇气。此外,论文集对于宪法法院在面对新兴科技挑战时的应对策略也进行了分析,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例如,如何平衡数据隐私与公共安全,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风险。这些观点对于我们台湾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而言之,这套书是一部充满智慧和启迪的宪政思想史诗,它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宪政主义的精髓。
评分读完这套书,我最大的感受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机构,更是一个承载着国家历史和文化记忆的象征。论文集中的许多篇章,都不仅仅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读,而是将宪法法院的判例置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分析。例如,有一篇论文探讨了宪法法院在处理纳粹历史遗留问题时的立场,作者指出,宪法法院在维护历史真相、追究纳粹罪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和争议。这种对历史的深刻反思,让我看到了宪法法院的责任和担当。此外,论文集对于宪法法院在社会变革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进行了深入探讨,学者们指出,宪法法院不仅仅是维护宪法秩序的守夜人,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催化剂。这种对宪法法院多重角色的认识,让我对宪政主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于一个对历史和文化感兴趣的读者来说,这套书无疑是一份值得珍藏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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