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证券投资基金规范之比较研究

两岸证券投资基金规范之比较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想要找书就要到 小特书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具体描述

  本书针对两岸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范,从基础法学概念与现行制度实务入手,探讨两岸基金法制布局,基金管理人与保管人的责任规范,基金受益人权利保护等法律规范,与监管执行及基金市场运作等实务问题。从两岸学界对此问题的见解,基金市场实务运作,到监管机关对目前问题的解决方式,以比较研究两岸对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并从各国立法例与实务,探究及检讨两岸对证券投资基金实务运作问题解决方式。最后,并就两岸日后证券投资基金交流之共同管理规范问题,由目前国际性组织的共同监管条约与方案,研析适于两岸将来证券投资基金跨区域性活动的共同监督管理方式,以期使两岸日后基金金融交流顺畅与公平,及确保投资权益。 

作者简介

黄隆丰

  【现职】宇达法律事务所律师

  【经历】
  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兼任讲师
  高雄医学大学兼任讲师

  【学历】
  南京大学法学博士
  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东吴大学法学士

  【着作】
  论两岸证券投资基金跨区域活动之法律监管问题
  中国大陆与台湾证券投资信託基金法学概念之比较
  大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范的探讨
  国际私法
  民法概要
  海难救助法律问题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导 论
 一、研究缘起∕1
 二、文献综述∕4
 三、本书结构∕5
 四、研究方法∕9

第一章 两岸证券投资基金法理的比较与分析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结构及契约法律关系比较∕11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比较∕61
 第三节 两岸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比较∕78

第二章 两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实务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与信託业法共同基金双轨制之问题∕106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审查与基金法律主体性的问题∕123
 第三节 证券投资信託契约的法律问题∕131

第三章 两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託管人之忠诚义务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之忠诚义务∕140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保管机构之忠诚与监督义务问题∕184
 第三节 证券投资信託事业与基金保管机构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效果∕195
 第四节 两岸对基金管理人与託管人忠诚义务规范的比较∕204

第四章 两岸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实务
 第一节 行政监督及同业公会自律介入证券投资信託运作的问题∕213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利益保护制度∕242

第五章 两岸对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与基金交流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两岸对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规范的比较∕267
 第二节 两岸证券投资基金交流的现况与法制∕289
 第三节 两岸基金跨区域活动监管规范调和之建议∕296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本书的研究结论∕323
 第二节 对两岸证券投资基金跨区域活动的结论与建议∕337
 第三节 结 语∕341

参考文献∕343

附 录
 一、大陆证券投资基金规范∕357
 二、台湾证券投资信託基金规范∕359

后记与谢词∕361

图书序言

推荐序1

开创两岸金融法比较法学之先河

  证券投资信託基金是目前大众理财惯用的一种投资方式,它集合多数人的资金而由专业投资管理人才,运用于各种投资市场,为大众投资人创造利润。基金一方面是社会大众理财管道,他方面更是企业资金大宗来源,故对基金的管理,一则是保护大众投资人的利益,安定金融,二则也是对经济繁荣有相当关键性影响的管制措施。因此,各国政府对证券投资信託基金之行政管理,都是准此原则来制定相关法律规范。

  台湾早在1983年5月11日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8条之2后,即将「证券投资信託基金」纳入法律规范,且也因而带动证券投资信託基金的里程碑。大陆则在1992年6月由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发布《深圳市投资信託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启开证券投资基金法制。但两岸却不约而同的都在2004年6月间同时公布施行证券投资信託基金规范母法,其中台湾为《证券投资信託及顾问法》,大陆则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两项主要基金法律规范均採契约型基金。因此,两岸在「证券投资信託基金」基本型态上已然相同,而有利于日后两岸基金的交流。

  1987年11月2日两岸人民开始探亲互访后,台湾对大陆的投资是相当热络。因此,两岸金融的互动交流及经济平台的搭建,便更显重要。这项形势终于在两岸多年努力后,于2009年4月26日签定「海崃两岸金融合作协议」;隔年即2010年6月29日签订「海崃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此两项协议,非但打开两岸的金融合作交流大门,更搭建起两岸经济合作平台。因此,对两岸金融及经济法律的比较研析与探讨,即成为两岸日后金融及经济合作的发展,刻不容缓的一项功课。

  隆丰君于1978年与我同时进入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就读,毕业后他固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但对法学研究依然不减其兴趣,而常在法学杂志发表论文。2006年更于南京大学从事两岸基金法律规范的比较研究,并依据实际访查两岸基金管理机关及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信託公司的结果,分别在证券暨期货月刊与月旦财经法杂志等发表多篇文章。2010年完成「大陆与台湾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范之比较」研究论文,开启两岸经济法学比较之先驱,亦因而由南京大学授予法学博士学位,成为该校首位台湾法学博士。嗣经元照出版公司邀稿,续将该研究报告改编及修正,而写成「两岸证券投资基金规范之比较研究」一书,并求序于我。

  对老同学的好学不倦,实表赞叹,且这本书之完成,着实是两岸金融法比较法学领域的开创。笔者除着重证券投资信託基金在法学上的基础概念探讨,并针对两岸对基金规范所衍生的法律问题及两岸解决方式,而从学术上及实务上分别加以研讨外,并深入探讨两岸证券投资信託基金操作的实务法律问题。更有进者,笔者更从国际对基金跨国活动的共同监管规范中,研析出适合于两岸证券投资信託基金交流共同监管的相关规范建议,此对两岸基金跨区域活动的便利顺畅与共同监管,故实有其研读及参考的效益。本书除可供经济法研习攻读外,并可供基金实务界对认识彼此基金实务操作的法律概况,亦可供相关当局于制定两岸基金交流管理法制的参考,为近年来两岸经济比较的杰出法学研究报告。因此,在此慎重推荐,并乐为之序。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
企业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文宇
2011年12月8日 

推荐序2

打开两岸之金融法度交流之大门

  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欧洲的政府投资信託基金,它是当时政治力量主导下的金融资本的一种创新。随着资本主义的繁荣,政府投资信託基金在融资、获利、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开始被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广泛借鑑和运用。上世纪20年代,第一个具有现代证券投资基金形态的开放式基金「麻塞诸塞投资信託」在波士顿诞生。至今,证券投资基金已是一根可以撬动地球的槓桿。据统计,2010年世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总额达到了23.02万亿美元,是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由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各国、各地区商法制度研究的的重要内容。

  两岸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直不乏对优秀制度的复制,证券投资基金便是一例。两岸接受这项制度时,都并非像该制度产生过程那样是自身传统商业经济发展的自然之举,而是出于对经济繁荣的渴求,在对先进经济体分析与解构后,将其作为制度的零部件移植并吸收。基于已有的国外经验,证券投资基金在被两岸移植后,都在不长的时间里形成系统的制度。但由于两岸在东方文化氛围里,缺乏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基础——信託所固有的社会环境,所以,两岸在这套制度的借鑑、创建与运作过程中,都产生许多新问题。这些背景性的共性,成为了两岸证券投资基金法制适宜比较的重要基础。

  2009年11月「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两岸将逐步在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金融领域展开合作。这使得对两岸证券投资基金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具有了现实的必要。因为探讨两岸证券投资基金在法理发展、制度构建、法律实务运作等方面的异同,不仅能发现彼此的得失,为立法、司法、执法提供借鑑,更能帮助寻找两岸金融合作的契合点,从而促成两岸金融合作朝实质性方向迈进,促进两岸商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然而,两岸学术界一直没有对两岸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进行过系统比较,所以,当得知隆丰以此为题做博士论文,我便不由地感觉到这不仅是其学业的一个阶段性总结,也将是该项研究领域里浓墨重彩的一笔。从整体来看,作为博士论文的最终研究成果,本书在横向上兼顾理论基础、制度规范、实证分析等法学研究的各方面,在纵向上贯穿证券投资基金的法理、基金募集、基金管理人与託管人之权责、基金监管、两岸的专项性交流等各领域。较为全面地剖析了两岸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做法和经验,这对两岸相关研究的拓展以及制度与操作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隆丰欲将此项研究成果出版发行让我由衷地感到高兴与欣慰。

  从大陆方面研究角度看,本书的意义颇为明显。与台湾相比,中国大陆是个后发的市场经济体,近年来经济发展迅勐。区域经济学的规律决定了大陆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吸收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在内的各种有益制度,为己所用。大陆在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用十几年的时间,走过先发达国家或地区几十年的路程,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然而,制度移植后的适应并非一朝一夕。大陆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至今已有八年,在经年运行后,其弊端与侷限日益显露,比如基金内部活力不足、私募基金的脱法等等,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基金经理「老鼠仓」问题,即基金经理透过机构资金拉升股价之前,用个人及相关利益者的帐户在低位进行建仓,待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资金率先卖出获利。在此过程中,基金经理的个人效用达到最大化,而机构资金以及投资者,包括股票市场则蒙受巨大的损失。这是很典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下的道德危机,反映出既有规范的失语。为此,早在2009年,中国大陆的立法机构启动相关的修法工作,基金管理人激励、基金组织形式革新与内部治理完善、私募基金纳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限制的放宽、投资者保护加强等五个方面是此次修法的重点。而本书对两岸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诸多比较,相信会给此次修法讨论带来很多有益的启发。例如,台湾透过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信託关系,将私募和公募基金一举容纳于信託法律关系之下,而无须对两类基金各自规范,这或许也可以成为中国大陆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的路径;台湾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与託管人皆要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定赔偿」,极大地避免因损害范围与损害金额举证的不易确定而难以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这对「老鼠仓」行为将是一个极为有利的制裁;台湾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受益人可以透过「受益人会议」决议,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进行追偿,使得对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全面追究,有了具体可行的操作依据……不仅如此,由于台湾先于中国大陆向世界开放,其许多制度路径也可成为大陆学习的物件,譬如,大陆现在尚未允许境外基金在境内募集以及投资交易,随着大陆证券市场的成熟,此举终有一日会在大陆展开,但届时如果要管理,台湾的既有经验就是一个有益的参考。制度的借鑑固然不可一一效仿、依样画葫芦,但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两岸该项制度诞生的背景以及文化上的相通,依然可以强烈证明研究与参考台湾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之必要。而本书正可以担当一把钥匙的角色,便于两岸相互打开该领域的学习借鑑之门。

  隆丰能来大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得益于近年来两岸频繁的经贸往来与文化交流,这也是两岸能互相对各自制度逐步深入了解的肇因。他来学习之时,虽早已过不惑之年,但勤奋好学之劲头依然不减,十分珍惜此次赴陆学习机会,想方设法博览大陆的学术着作、制度规范,并常与诸多实务界人士相互交流切磋。这一切努力,为他的此项研究成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面对隆丰,我常有感慨,他这个年龄与经历正好与台湾的发展脉迹有着极大的吻合——代表着台湾从落后经济体一举迈向「四小龙」的辉煌,以及进入新世纪后所面临的困惑与挑战,进而不断寻求新的突破、新的跨越。而这部着作的出版,正是隆丰人生中又一次突破与跨越!正所谓环境塑造了人的气质,人的气质又在一步一步地改造着环境。从隆丰身上,我看到台湾在经历多年的发展后,依旧保有强烈的朝气;这种朝气,又再逐步推进了两岸经济、学术交流不断朝纵深发展,让两岸都获得了更多的收益,更多的机会。

  证券投资基金无论在大陆,还是在台湾,还是在整个世界,其魅力可谓昭彰,其作用可谓巨大。而支撑这一切的基石,是世界范围内社会生活商业化的不断扩展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这就需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在内的金融法、商法发挥更大的指引作用,这应当成为勉励两岸金融法学、商法学界进一步深入发展的趋向和动力。在为隆丰所作书序即将完稿之时,我想到的是,隆丰之着作或许会成为商法比较研究的又一个厚重的脚印,也或许会成为两岸商法实务研究新的起跑线。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范 健
2011年12月10日 
于南京大学 

自序

  台湾于1983年5月11日修正当时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之2,自此台湾「证券投资信託基金」即进入法律规范里程碑。同年5月22日,「建弘投资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开创台湾第一档「基金」——「建弘台北基金」,于英国伦敦交易所挂牌交易。同年5月26日,台湾财政部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8条之2,制定公布「证券投资信託事业管理规则」,为台湾对证券投资信託基金开始执行的法律规范,到2004年6月30日又公布《证券投资信託及顾问法》,完整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大陆则在1990年12月于上海市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步入证券及投资共同基金的金融新年代。1991年10月中国大陆境内开始第一支共同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及「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发展基金」,然而到1992年6月才由大陆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发布「深圳市投资信託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之行政规章,到1997年11月14日有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称为「证券投资基金」。大陆对基金从实务上的运作到制订法规加以规范,故然较台湾慢了些时日,但到2004年6月1日却与台湾几乎是同时公布施行基金主要法律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两岸从1987年11月2日开放人民探亲交流,便开始有经济合作、投资及贸易的商业活动,台湾对大陆的投资到2011年1月至9月止,投资金额累计已达美金1,088亿6,134万元,即新台币3兆2,658亿4,020万余元,合人民币6,706亿373万余元。其中对金融及保险业务之投资,以1991年至2011年9月份却仅有228项,金额为美金24亿2,430万余元,投资金额比例仅占总投资额的2.2%,可见两岸金融的「不通」。但到2011年1月至9月已较2010年同期之投资总额竟增加达291.67%,可见两岸金融已逐渐因两岸签署MOU及ECFA而逐渐改善中。

  未来两岸的经济合作除产业及贸易外,金融的交流及投资应是重点。而台湾更已准备好相关法规,其中如「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均已制定施行。台湾迎接大陆在台湾的金融及投资商业活动,已蓄势待发。

  然而,两岸虽高度欢迎彼此的经济合作与投资,然却仅各自研究与制定对他方金融交流与投资的监管行政法规,而未进一步就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相互沟通与研制有关共同监管规范。此或因两岸对彼此金融法规比较研究的欠缺与陌生,而难以跃入两岸金融合作的共同监管问题。然金融交流乃经济合作首要项目,实际运作则首重顺畅与效率。因此,两岸金融合作与交流,如仅限于各自对彼岸金融与投资的监管,而无共同监管法制,则将使交流合作事倍功半,而难臻基金交流顺畅及商业效益之目的。故建立起两岸对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共同监管法制,就是搭建起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高速公路。然要建立起双方对金融的共同监管法制,首先要就两岸金融法律规范从事比较研究工作,方能在了解彼此需要中启建共同监管法制。

  笔者有幸在2006年9月在几近年近花甲之岁月,进入南京大学进修,并从事两岸金融法规中有关两岸证券投资信託基金监管规范的比较研究。在南京大学前法学院院长范健教授的悉心指导外,夹着南京大学的盛名,获得大陆证券监管当局(国务院证监会与上海证监局)及实务业界之鼎力相助,历经四年深入两岸监管当局之实务操作、学界见解的了解与业界实务运作的研究与实务调查,终于能提出两岸证券投资信託基金规范的比较研究报告。而希望能以此报告,提供予两岸证券投资信託基金监管当局、业界及学界的讨论,而达到两岸投资证券投资信託基金交流时共同监管法制研究。

  本书对两岸证券投资信託基金之比较,除于法理与法学概念上比较两岸监管法制学界见解之不同外,对实务执行操作面与两岸基金业界之现况也深入调查及探讨,以便使读者能了知两岸基金实务操作的程序,与营运上面临的问题及目前解决的方式。借之不论就法学研究,或对两岸基金实务运作,甚至有关当局对两岸彼此基金规范体制之认识,与未来两岸共同监管法制问提之探讨,均蒐集有相关文件资料加以分析探讨,俾供参考与启发,是为本书研究与撰写最大目的。

  本书共分五章,第一章比较及讨论两岸对证券投资信託基金之法学概念与法理认知的问题,第二章即就两岸基金募集实务之差异加以比较及检讨,第三章是对基金管理人与託管人之忠诚义务有关规范与法学见解之比较与讨论,第四章则比较两岸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实务,第五章即对两岸对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与两岸日后基金交流的共同监管法律体制与问题,加以分析与援引国际相关共同监管制度,提供适合两岸共同监管的法制,以供两岸当局与业界的参考。

  然由于两岸对证券投资信託基金的法学概念与用语之差异,尤其是用语,很难同时符合两岸读者的习惯,例如大陆的「合同」,即属台湾的「契约」,而台湾法规之「证券投资信託基金」,即属大陆《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之「证券投资基金」,大陆法规所说的「出台」,即台湾法规之「公布」。如此用语的差异,其实对两岸读者而言,最后都能理解,只是在阅读时难免有所疑问。因此,本书就此项差异,尽量提出让两岸读者均能一目了然的统一用语,例如「证券投资信託基金」,即仅以大陆用语「证券投资基金」。但也于书中分别讨论到台湾与大陆之规范时,即使用各自的用语,以让读者能逐渐熟悉两岸用字不同但意义相同的用语。

  两岸不论政治型态如何转变,但经济合作实关系两岸人民的福祉。因此,在谋求两岸人民与社会共同繁荣的前提下,对两岸经济法制的比较研究,以建立起两岸经济合作及共同执行的规范,实属有其相当必要性。笔者不揣浅陋,期能借此抛砖引玉,引发两岸学者对彼此经济法规比较研究之兴趣,而共臻搭建两岸经济合作执行规范之契机。本书之完成及付梓出版,实感谢元照出版公司对本研究之青睐,与编辑部门人员辛苦校对及编排,同时也感谢台湾大学王文宇教授与南京大学范健教授赐序。此外对大陆证监会、上海证期局、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期局,及证券投资信託暨顾问同业公会之指导与鼎力协助,始能完成,于此谨致最诚挚的谢忱。

黄隆丰
民国100年12月1日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相关图书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tbooks.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特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