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争点整理(2版)

债法争点整理(2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图书标签:
  • 债法
  • 合同
  • 侵权
  • 物权
  • 担保
  • 债权人
  • 债务人
  • 法律适用
  • 司法实践
  • 民法典
想要找书就要到 小特书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具体描述

债法为民商法的基础,条文数多、法律关系变化多,有谓考试投资报酬率低,实则债法一通,民商法各科都通,当其他考生放弃债法,有准备者反可借此拉开得分差距,投报率才真正高。本书将重点整理为争点,让各位迅速上手掌握关键考点,胪列各说,让答题内容丰富详尽,此次改版蒐罗10余名教授见解,囊括各家学说。以浅显易懂的论述方式,说明重要基本观念,让各位知道争点所隐含的法律概念及精神。争点后附上考题,让各位即时演练掌握实例题,此次改版增补诸多经典考题,并均附有答题纲要,让各位迅速检视是否已经掌握此争点。别册的即时回顾,撷取争点整理内容中的精髓,上考场时携带别册,可以迅速复习、更可直接以此为答题架构。希望透过本书,让各位以最有效率方式,获得最大考试投资报酬率!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季律师


  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第二名)
  律师高考及格(第五名)

  前大法官翁岳生有句名言:「法律人的荣耀,在于法律人的孤寂」。

  准备考试是一场孤寂的奋战,你是否曾经日出时独自一人到图书馆,吃饭时独自一人吃,夜深时独自一人骑车回家,做什么都自己一个人?也或许你有一同并肩作战的战友,但是考试的压力、无法喘息的煎熬,是否仍是孤独一人面对?这是法律人的宿命。他日金榜题名时,便是衣锦还乡日。现在的孤寂,将换得将来的荣耀!各位加油!

图书目录

本书使用方法 01
本书主要参考书目 03

第一篇 债法总论
Chapter 1契约
主题概说 1-2
Q.01「要约」或「要约之引诱」之判断标准为何? 1-4
Q.02标卖之表示,属要约或要约引诱? 1-6
Q.03网路标价,属要约或要约引诱? 1-8
Q.04要约生效之判断标准为何? 1-9
Q.05非对话意思表示已送达相对人,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受,或相对人已受邮局通知往取书信,该意思表示是否生效? 1-11
Q.06要约撤回通知之迟到效果为何? 1-11
Q.07承诺之迟到效果为何? 1-14
Q.08意思实现主观上是否须具有承诺意思? 1-16
Q.09悬赏广告承诺之成立时点为何? 1-18
Q.10行为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成立悬赏广告? 1-19
Q.11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之归属? 1-20
Q.12最先完成之人和最先通知之人不同人时,广告人给付报酬给最先完成之人或最先通知之人时,法律效果为何? 1-21
Chapter 2定型化契约条款
主题概说 2-2
Q.01定型化契约条款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之审查顺序? 2-3
Q.02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是否适用于契约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经营者」时? 2-5
Q.03消费者保护法中定型化契约之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相对人为法人时? 2-6
Q.04循环信用利息之循环信用条款是否成为契约内容? 2-8
Q.05何种情形可认为系违反平等互惠原则之约款? 2-9
Q.06保证人抛弃民法第751条特定抗辩权(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时保证责任之免除)之定型化约款之效力为何? 2-11
Q.07排除任意法规之定型化约款效力为何? 2-12
Q.08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第2项第3款所定之审查标准为何? 2-13
Q.09限制买受人瑕疵担保权利行使之定型化约款效力为何? 2-14
Q.10旅行契约之定型化免责条款效力为何? 2-15
Q.11医疗机构之定型化免责条款效力为何? 2-17
Q.12民法第247条之1与消费者保护法之适用关系为何? 2-17
Chapter 3缔约上过失
主题概说 3-2
Q.01民法第245条之1「契约未成立」所指情形为何? 3-3
Q.02契约有效成立时,当事人得否主张缔约上过失之损害赔偿? 3-3
Q.03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是否须具有订约之意图? 3-4
Q.04缔约上过失之加害人是否以具有行为能力为要件? 3-5
Q.05民法第245条之1第1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赔偿范围为何? 3-5
Q.06民法第245条之1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应否以履行利益为限? 3-6
Chapter 4无因管理
主题概说 4-2
Q.01无因管理之体系为何? 4-3
Q.02管理事务「承担」与管理事务「实施」之区别? 4-5
Q.03所管理之事务属于中性,管理人是否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4-7
Q.04父母医治受伤之未成年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4-8
Q.05本人为多数人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4-10
Q.06为他人管理事务意思之涵摄范围为何? 4-11
Q.07何种情形构成正当(适法)无因管理? 4-12
Q.08正当无因管理人得否请求报酬? 4-14
Q.09不法管理人不法管理所生费用返还请求权之范围为何4-16
Chapter 5不当得利
主题概说 5-2
Q.01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之「受有利益」,如何判断? 5-4
Q.02受有利益及受有损失间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为何? 5-5
Q.03权益归属说之内容为何? 5-7
Q.04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受益人所受利益为何? 5-8
Q.05出租他人之物之人及违法转租之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5-10
Q.06有偿无权处分时,若无权处分人所获之对待给付等于、高于、低于无权处分物之市价时,当事人法律关系为何? 5-14
Q.07善意取得所有权,是否须以原因行为(买卖、互易、赠与)的有效存在为要件? 5-19
Q.08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当事人法律关系为何? 5-20
Q.09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物权变动时,受有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 5-21
Q.10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给付时,给付人可否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5-24
Q.11因不法之原因而为之终局性给付? 5-26
Q.12因侵权行为而为给付或为实施诈欺行为而为给付,是否为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5-29
Q.13民法第180条第4款得否(类推)适用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5-30
Q.14民法第180条第4款得否类推适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5-30
Q.15不当得利受领人以原物为手段,而依法律行为之所得,受领人是否负返还该所得之义务? 5-32
Q.16民法第181条但书应返还价额之计算标准为何? 5-33
Q.17不当得利受益人所应返还者,是否包括所获利益? 5-33
Q.18民法第182条第1项规定之「所受利益」所指为何? 5-36
Q.19民法第182条第1项之何种情形下受领人得主张扣除? 5-38
Q.20依据信赖说,受领人得主张及不得主张扣除之财产上损失项目为何? 5-40
Q.21民法第183条之适用情形? 5-41
Q.22三人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之给付连锁,当事人法律关系如何? 5-48
Q.23三人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之缩短给付,当事人法律关系如何? 5-50
Q.24三人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之第三人利益契约,当事人法律关系如何? 5-52
Chapter 6侵权行为
主题概说 6-5
Q.01民法第184条一般侵权行为规定所保护之客体是否相同? 6-10
Q.02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所保护的权利为何? 6-12
Q.03侵权行为之损害与不当得利之损害,概念有何不同? 6-26
Q.04因受诈欺而为之买卖是否可认为出卖人(表意人)受有损害? 6-27
Q.05相当因果关系之判断基准为何? 6-28
Q.06侵权行为之因果关系存在于何者间?亦即系统一判断或区分判断? 6-29
Q.07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者,可否向加害人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6-32
Q.08纯粹经济上损失(纯粹财产上损害)之意义、类型及请求权基础为何? 6-34
Q.09银行行员评估信用不实,银行对银行行员之侵权行为之请求权基础为何? 6-36
Q.10以二重买卖方式侵害债权,加害人(唆使为双重买卖之第三人)及债务人是否构成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 6-37
Q.11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方式侵害债权,加害人及债务人是否构成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 6-38
Q.12「违反保护他人法律」此要件,如何判断? 6-39
Q.13民法关于占有之规定是否为保护他人之法律?保护范围为何? 6-42
Q.14车辆驾驶人应系安全带或机车驾驶人应戴安全帽之规定,是否为「保护他人之法律」? 6-42
Q.15民法第185条第1项前段之「共同」所指为何? 6-44
Q.16共同危险行为(民§185Ⅰ后段)之成立,是否须以参加「集体行为」之共同行为人始足当之? 6-48
Q.17民法第188条所指僱用关系之认定基准为何? 6-51
Q.18车辆靠行营业,车行与司机间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条所指僱用关系? 6-53
Q.19受僱人「执行职务」之判断基准为何? 6-57
Q.20下列各类型,依照内在关联说,是否应认定属于受僱人执行职务之职务范围? 6-60
Q.21证券公司营业员盗卖客户股票,证券公司应否负责? 6-61
Q.22受僱人驾车肇事与执行职务间是否具有内在关联性? 6-65
Q.23僱用人可否向受僱人求偿?求偿范围为何? 6-66
Q.24被害人对受僱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已完成,僱用人可否援用受僱人之时效利益,拒绝给付? 6-68
Q.25定作人责任之成立是否以承揽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主观要件)为必要? 6-69
Q.26未成年人过失之判断基准? 6-71
Q.27未任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亲权)之父母,须否依民法第187条负连带责任? 6-72
Q.28父母将监督义务委任他人行使,是否仍负民法第187条之责任? 6-72
Q.29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识别能力,但无过失时,法定代理人应否负侵权责任? 6-73
Q.30民法第187条之衡平责任得类推适用于何情形? 6-75
Q.31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人之内部求偿关系为何? 6-76
Q.32民法第190条保护客体是否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 6-78
Q.33民法第190 条动物占有人之范围为何? 6-78
Q.34直接占有人及占有辅助人对于动物的管束均有过失时,请求权基础为何? 6-79
Q.35适用民法第190 条第2 项时,第三人或他动物占有人是否须具有故意过失?动物占有人是否得对之为全部求偿? 6-80
Q.36建筑物之从物,有无民法第191 条之适用? 6-81
Q.37民法第191条之责任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是否已尽防止损害义务之判断标准为何? 6-82
Q.38工作物所有人与别有应负责之人于损害赔偿责任上之关系为何? 6-82
Q.39动力车辆之责任主体应否以驾驶人为限? 6-83
Q.40民法第191 条之3 工作或活动危险之判断标准为何? 6-86
Q.41下列情形,是否属于民法第191 条之3 所称危险之工作或活动? 6-86
Q.42民法第191条之2、之3保护客体不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的理由为何? 6-88
Q.43商品之出租人或出借人是否为消费者保护法所称之企业经营者? 6-92
Q.44商品因窃盗、抢夺或诈欺而供消费者使用,企业经营者是否须负消费者保护法损害赔偿责任? 6-94
Q.45「消费」在消费者保护法上之意义为何? 6-96
Q.46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3项「第三人」之范围为何? 6-99
Q.47消费者保护法第51 条惩罚性赔偿金规定是否仅以消费者为限? 6-100
Q.48消保法惩罚性赔偿金责任之过失应否限于重大过失? 6-101
Q.49法人是否为消费者保护法上之消费者,而得请求其他企业经营者负商品责任? 6-103
Q.50消费者保护法第7 条保护范围是否包含「纯粹经济上损失」? 6-103
Q.51消费者保护法第7 条保护范围是否包含「商品自体伤害」? 6-107
Q.52消费者保护法第7 条所称之「财产」,是否限于供私人使用或消费之物,抑或包含供营业用者在内? 6-110
Q.53从事生产、制造及加工业者,其是否仅限于重复实施该行为,方为商品制造人? 6-111
Q.54民法第191 条之1 的保护客体为何? 6-112
Q.55民法第191 条之1 商品制造人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范围为何? 6-114
Q.56民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商品责任之规定有何异同? 6-116
Q.57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如何竞合? 6-118
Chapter 7债之标的
主题概说 7-2
Q.01损害赔偿系填补至「应有状态」或「原来状态」? 7-4
Q.02下列情形赔偿义务人得否主张损益相抵? 7-5
Q.03过失相抵之适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识别(责任)能力为要件? 7-6
Q.04直接被害人与有过失时,间接被害人应否承担直接被害人之与有过失?间接被害人本身与有过失时,有无过失相抵之适用? 7-7
Q.05被害人对其法定代理人之行为,有无过失相抵之适用? 7-8
Q.06被害人与加害人间无债之关系存在时,被害人对其使用人之行为,可否以已尽选任监督为由,举证免负过失相抵之责? 7-10
Q.07民法第196条「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所指为何? 7-11
Q.08土地所有人因地政机关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何? 7-13
Q.09民法第197条第2项所谓「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系构成要件之准用,抑或仅指法律效果之准用? 7-15
Q.10民法第198条所谓「债权之废止请求权」,所指为何? 7-16
Q.11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完成前,撤销权若已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则被害人即得拒绝履行? 7-17
Q.12生命权遭侵害时,被害人是否有「余命损害」赔偿请求权? 7-18
Q.13民法第194条之权利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7-20
Q.14种类之债之特定方法为何? 7-21
Q.15种类之债特定后能否变更? 7-22
Q.16利息滚入原本时,原超额利息是否仍受民法第205条最高利率限制? 7-23
Chapter 8债务不履行
主题概说 8-2
Q.01民法第224条所称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债务人指示或监督为必要? 8-7
Q.02利用辅助人(权利行使辅助人)是否为民法第224条之履行辅助人? 8-8
Q.03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就代理人或使用人之债务不履行责任不负责任者,其效力为何? 8-9
Q.04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之区分标准为何? 8-10
Q.05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之区分标准为何? 8-11
Q.06双务契约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民§226Ⅰ)与债务人之对待给付请求权,如何行使? 8-13
Q.07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给付不能时,当事人法律关系为何? 8-14
Q.08代偿请求权(民§225Ⅱ)之性质为何? 8-16
Q.09征收补偿金可否认为系属民法第225条第2项所称之「损害赔偿」? 8-17
Q.10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之交易上替代利益是否属于民法第225条第2项规范范围? 8-19
Q.11不可归责于赠与人之给付不能,受赠人可否依民法第225条第2项向赠与人主张代偿请求权? 8-20
Q.12「赔偿物」之价值超过原给付标的物之价值,债权人请求之代偿利益,得否超过原付利益? 8-22
Q.1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债权人是否可不请求赔偿损害而类推适用民法第225条第2项行使代偿请求权? 8-23
Q.14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给付不能,当事人间的债之关系为何? 8-24
Q.15自始主观不能之法律效果? 8-25
Q.16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是否仍因给付迟延而负迟延责任? 8-26
Q.17给付无确定期限时,民法第229条第2项之「催告」与民法第254条「催告」,此二者之关系为何? 8-27
Q.18民法第255条所称之「迟延之给付于债权人无利益」,所指情形为何? 8-28
Q.19给付迟延之法定解除权(民§§254、255),是否以可归责于债务人为必要? 8-29
Q.20不完全给付之成立要件为何? 8-30
Q.21不完全「给付」得否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及于附随义务的违反? 8-31
Q.22债务人违反辅助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之附随义务,债权人可否解除契约?若可,是否以可归责于债务人为必要? 8-32
Q.23债务人违反避免侵害债权人之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之附随义务,债权人可否解消契约? 8-34
Q.24预示拒绝给付是否为债务不履行之独立类型? 8-35
Q.25民法第246条是否专指「自始客观不能」,而不包含「自始主观不能」之情形? 8-36
Q.26民法第113条是否为赘文而应予删除? 8-38
Q.27自始客观不能,当事人除依民法第247条主张外,是否尚得依民法第113条请求? 8-42
Chapter 9债之保全
主题概说 9-2
Q.01代位权之行使是否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必要? 9-3
Q.02得代位之权利为何? 9-4
Q.03代位权之代位效力为何? 9-7
Q.04继承之抛弃得否成为债权人撤销标的? 9-9
Q.05下列情形,债权人得否撤销债务人之诈害债权行为? 9-10
Q.06无效法律行为得否再撤销? 9-12
Q.07无效法律行为撤销有实益之情形为何? 9-13
Q.08特定物债权,撤销权之行使是否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必要? 9-15
Chapter 10多数债务人与债权人
主题概说 10-2
Q.01完全绝对效力事项─民法第275条「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如何解释? 10-4
Q.02限制绝对效力事项─消灭时效之效力? 10-5
Q.03相对效力事项─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对债权人承认债务致「中断时效」者,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之请求权时效,是否亦因此中断? 10-5
Q.04民法第281条第1项求偿权以「致他债务人同免责任」为要件,是否以超过该债务人之内部分担部分为限? 10-7
Q.05代物清偿之类型? 10-7
Q.06求偿权扩张(民§282)如何适用? 10-9
Q.07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真正)连带债务之区别为何? 10-10
Q.08下列情形,于不可分债务是否准用? 10-13
Chapter 11债之移转
主题概说 11-2
Q.01债权人(让与人)违反不得让与之特约,第三人(受让人)为恶意时,该让与行为之效力如何? 11-3
Q.02转得人是否为民法第294 条第2 项所称之第三人? 11-6
Q.03主债务移转时,人保及物保是否随同移转? 11-6
Q.04债权之双重让与,当事人法律关系为何? 11-8
Q.05民法第298 条表见让与之适用,是否以债务人善意为要件? 11-11
Q.06于下列债权让与情形下,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为何? 11-13
Q.07免责债务承担契约法律性质为何? 11-16
Q.08于下列债务承担情形下,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为何? 11-17

第二篇 债法各论
Chapter 1买卖、赠与
主题概说 1-2
Q.0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成立,是否以权利之瑕疵于买卖成立时存在为必要? 1-5
Q.02民法第350条与民法第246条间之关系为何?特定物买卖之该特定物不存在时,有无民法第350条之适用? 1-6
Q.03自始主观不能之法律效果? 1-8
Q.04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法律性质为何?亦即出卖人是否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给付义务? 1-11
Q.05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成立要件为何? 1-13
Q.06不动产买卖,如交付前已移转登记者,移转登记后交付前所生之瑕疵,出卖人是否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1-16
Q.07买卖契约因物有瑕疵而解除时,买受人于解除契约后,可否主张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民§260)? 1-16
Q.08民法第360条损害赔偿之范围为何? 1-18
Q.09买受人何时得主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 1-18
Q.10物之瑕疵担保与同时履行抗辩之关系为何? 1-19
Q.11出卖人提出具有瑕疵之物,在危险负担移转前,买受人可否拒绝受领有瑕疵之物而拒付买卖价金? 1-21
Q.12契约成立「前」已经存在之瑕疵,是否构成不完全给付? 1-24
Q.13买受人违反民法第356条瑕疵之检查通知义务,是否丧失不完全给付请求权? 1-27
Q.14特定物之债,出卖人对物之瑕疵应负不完全给付责任时,若瑕疵可补正,买受人可否请求补正? 1-28
Q.15民法第227条不完全给付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范围为何?其与民法第360条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关系为何? 1-30
Q.16不完全给付请求权之存续期间是否应受民法第365条之限制? 1-31
Q.17危险负担之意义为何? 1-33
Q.18危险负担移转前、后,对待给付危险由何人承担? 1-35
Q.19债权人受领迟延时,是否会导致危险负担移转? 1-37
Q.20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否为民法第373条所称之利益? 1-39
Q.21民法第373条所称「交付」,是否包括民法第761条所指四种情形? 1-40
Q.22不动产买卖,如交付前已移转登记者,应以登记为危险移转时点,抑或以交付为移转时点? 1-41
Q.23危险负担于双重买卖有无适用? 1-42
Q.24给付迟延时,赠与人是否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始负责? 1-44
Q.25民法第411条但书规定之法律性质为何? 1-45
Q.26赠与人依民法第411条但书之损害赔偿所指为何? 1-46
Chapter 2租赁、借贷
主题概说 2-2
Q.01租赁契约是否为要式契约? 2-4
Q.02租赁物有修缮必要时,若其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所引起,出租人是否仍负修缮义务? 2-5
Q.03出租人所负之瑕疵担保责任为何? 2-6
Q.04民法第434条减轻承租人失火责任之规定,是否于所有租赁类型均有适用? 2-8
Q.05当事人得否约定承租人就轻过失之失火仍应负责? 2-9
Q.06民法第434条与民法第184条之关系为何? 2-10
Q.07民法第433条所称之人就租赁物之失火应负何责任?承租人就民法第433条所称之人造成之失火应如何负损害赔偿责任? 2-12
Q.08违法转租时,出租人未终止租约前,可否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16
Q.09违法转租是否有民法第444条第2项损害赔偿规定之适用? 2-19
Q.10承租人违法转租所收取之租金,出租人可否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20
Q.11押租金契约是否属要物契约? 2-21
Q.12出租人让与租赁物所有权于第三人,承租人于租赁关系消灭后,应向何人请求返还押租金? 2-22
Q.13出租人出租他人之物,惟受有所有权人之委任或得其同意而出租时,是否有民法第425条之适用或类推适用? 2-24
Q.14出租人之所有权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拍卖,致第三人拍定而取得所有权者,有无民法第425条之适用? 2-25
Q.15违章建筑之让与,有无民法第425条之适用? 2-26
Q.16第三人原始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时,是否有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2-26
Q.17民法第425条第1项规定「承租人占有中」,所指「占有」之情形为何? 2-27
Q.18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之前提,是否必须租赁契约系以不动产为租赁标的物? 2-28
Q.19民国89年5月5日前订立之未经公证之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之不动产租赁契约,有无修正后民法第4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 2-30
Q.20房屋与土地所有权人相异而有地上权设定,于房地所有权让与时,可否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之1? 2-31
Q.21使用借贷是否可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32
Q.22民法第466条规定之法律性质为何? 2-34
Chapter 3僱佣、承揽
主题概说 3-2
Q.01僱用人违反劳务请求不得让与之原则而让与劳务请求权时,法律效果为何? 3-4
Q.02女性受僱人结婚,是否为民法第489条第1项之终止事由? 3-4
Q.03民法第502条第1项情形,定作人可否依据民法第254条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逾期未履行时解除契约? 3-6
Q.04民法第502条第2项情形,定作人可否依据民法第254条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逾期未履行时解除契约? 3-7
Q.05民法第502条第2项之规定是否排除民法第232条关于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规定之适用? 3-9
Q.06工作之危险负担移转时点为何? 3-10
Q.07定作人受领工作后,可否依据瑕疵修补请求权请求重作? 3-11
Q.08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承揽人无可归责事由时,定作人可否解除契约? 3-13
Q.09民法第495条第1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范围为何? 3-15
Q.10瑕疵发见期间,因特约而延长者,是否有一定限制? 3-16
Q.11民法第514条所定一年期间之性质为何? 3-17
Q.12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条第1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罹于民法第514条第1项所定一年期间后,可否依民法第227条不完全给付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承揽人赔偿? 3-18
Q.13民法第513条承揽人抵押权登记之性质为何? 3-21
Q.14于新建之情形,承揽人法定抵押权之效力是否包括新建房屋或其他工作物附着之基地? 3-23
Q.15民法第513条所担保之债权是否以承揽关系报酬额为限? 3-26
Chapter 4委任
主题概说 4-2
Q.01民法第539条之适用,是否包括违法复委任? 4-3
Q.02受任人不履行民法第541条之物之交付及权利移转义务时,委任人可否行使民法第242、243条之代位权? 4-4
Q.03受任人因逾越权限而生之损害赔偿,是否以受任人有过失为要件? 4-6
Q.04委任不生效力(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时,受任人得否向委任人主张无因管理? 4-7
Chapter 5运送
主题概说 5-2
Q.01民法第631条告知义务之违反,是否以託运人具有过失为必要? 5-4
Q.02受货人享有运送契约所生权利之要件为何? 5-5
Q.03运送人之运费请求权会因何事由而变动? 5-5
Q.04提单之效力为何? 5-7
Q.05于有签发提单之情形下,运送契约所载之受货人可否不凭提单而请求交付运送物? 5-9
Q.06提单持有人于受让提单时,知有不同或反于其上记载之事实时,可否主张依提单之记载(民§627)? 5-10
Q.07提单之转让效力为何? 5-11
Q.08运送人对于运送物之丧失、毁损或迟到等债务不履行责任,其责任事由、责任型态、责任免除、赔偿范围为何? 5-12
Q.09民法第634条但书运送人责任免除之规定,是否以运送人无过失时始有适用? 5-14
Q.10运送物毁损灭失时,赔偿权利人可否请求运送人回复原状?抑或只得请求金钱赔偿? 5-15
Q.11民法第638条第3项所称之「其他损害」范围为何?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抑或包括託运人等固有利益之损害? 5-17
Q.12运送人于运送物之丧失、毁损或迟到,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是否有民法第623条第1项短期消灭时效之适用? 5-17
Q.13赔偿利益转付之情形,承揽运送委託人对承揽运送人有何权利? 5-18
Chapter 6保证
主题概说 6-2
Q.01契约经解除后所生之回复原状之义务是否为保证范围所包含? 6-4
Q.02民法第742条第1项规定之「保证人」,除「普通保证人」外,是否包括「物上保证人」? 6-6
Q.03债权人与保证人间保证契约之下列约定,效力如何? 6-7
Q.04主债务同时有人保及物保时,人保与物保责任何者优先? 6-9
Q.05抵押物之担保债权额多/等于或少于抵押物之价值时,物上保证人之承受权及求偿权为何? 6-10
Q.06若保证人有数人时,保证人之间应如何分担责任?若有数抵押物供担保时,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如何分担责任? 6-11
Q.07民法第755条可否类推适用于物上保证? 6-12
Q.08何谓连带保证? 6-13
Q.09保证契约有无消费者保护法或民法第247条之1的适用? 6-14
Q.10银行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约条款中,约定保证人责任之条款是否有效? 6-15
Q.11民法债编89年5月5日修法前成立之人事保证约定保证期间逾3年或未定期间者,修法后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6-20

图书序言

二版序

  债法争点整理,每次改版笔者都希望将这本书精进,更能帮助各位。这次改版一方面将打击面扩大,一方面将应用面加深。(一)打击方面,增补王千维、陈自强、姚志明、杨芳贤、刘春堂、郑冠宇等老师见解,亦更新王泽鑑、林诚二、邱聪智、詹森林、黄立等老师见解,让各位读本书一本书,就可以网罗所有老师见解。(二)应用方面,增加许多历年考题,并且都附上解题重点,让各位不只抽象了解重要争点,更借由实例题的演练,让各位知道如何将抽象争点应用于具体解题之上。

  债法本身条文数高达600多条,甚至比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整部法律条文数还多,债法出题范围依照命题大纲,除民法债篇以外,更包括重要特别民法(例如消费者保护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等),因此向来被考生当成投资报酬率低的科目,甚至轻言放弃。笔者认为这不是明智之举:(一)以考试而言:首先,条文数虽然多,但是具有考试重要性的条文却没那么多,投资报酬率没有想像中低。其次,所谓投资报酬率高的科目,大部分考生也都有在准备,考生间得分差距不大,相较之下,放弃债法的考生得分一定低,没放弃的考生反而可以借此拉开分数差距,从这点来看,债法投资报酬率反而相当高。(二)以实务而言:实务上民事诉讼纠纷大多涉及债法,民事非讼事件,无论契约的拟定、检视或解释等,更是难逃债法观念,以考取律师、司法官后将来执业面向来看,债法更是值得投资的科目。因此,以拉开考试得分差距、预作将来执业准备来看,债法实是必读科目。

  本书改版,是由许多人一起投注劳力时间费用,主编晓玉适时督促改版进度,尚易迅速且详尽地校正及提问,梅婷费心编排美化版面,没有众人齐心协力,笔者一人绝对无法完成,感谢!

季律师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对我而言,绝对是打开民法债编“大门”的一把关键钥匙。坦白说,当我第一次接触民法债编的时候,面对那些条文和解释,总有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很难抓住核心。这本书的出现,则让我看到了条文背后的逻辑和实务中的应用。 我非常欣赏作者在处理每一个“争点”时的严谨和深入。他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法律条文,而是会深入分析每一个条文背后的立法 G-point,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出现的各种解释和适用问题。例如,在探讨“无因管理”的时候,书中会详细分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本书之所以如此受欢迎,还在于它非常注重与台湾的司法实务的结合。作者在解释每一个争点时,都会引用大量的法院判例,并且对判例的理由进行深入的解读。这使得我们不仅能够理解法律理论,更能够知道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是如何被解释和适用的。 《债法争点整理(2版)》作为“第二版”,意味着它在内容上进行了更新和完善。法律是不断发展的,新的判例和学说层出不穷。这本书能够及时反映这些最新的法律动态,这对于我们保持知识的“与时俱进”至关重要。 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一些经典法律问题的分析。作者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多方位的解读,并探讨各种不同的学说观点。这种分析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拓宽思路,更全面地理解法律问题。 这本书的条理性也非常强,每个章节都紧紧围绕一个核心的争点展开,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这使得我们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清晰的脉络,不容易迷失方向。 对于我这种需要准备法律相关考试的人来说,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有价值。它所包含的争点,基本上都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掌握了这本书的内容,就相当于掌握了考试的“通关秘籍”。 我曾经在处理一个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件时,对于赠与撤销权感到困惑。通过阅读《债法争点整理(2版)》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章节,我才真正理解了赠与撤销权的发生要件,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行使它。 总而言之,《债法争点整理(2版)》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书籍。它能够帮助我们系统地掌握民法债编的知识,提升我们的法律分析能力,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法律挑战时,都能做到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简直是我在研读台湾民法债编时的“随身智囊”。我一直觉得,民法债编的条文看似简单,但背后的逻辑和各种解释却相当复杂,特别是当案件情况一复杂,就很容易陷入迷茫。《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就像是给了我一把钥匙,让我能够一把把地打开那些锁着的概念。 作者在处理每一个“争点”时,都展现出了极其深厚的功力。他不仅仅是告诉你法律条文怎么写,而是会深入分析这些条文背后的法理,以及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应该如何去理解和适用。比如,在处理“履行不能”的时候,书中会详细分析原因不能、给付不能,以及它们对合同效力、损害赔偿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本书最让我赞赏的一点,是它对于“争点”的提炼非常精准。它能帮助我们快速抓住案件的核心,避免在一些不必要的细节上浪费时间。对于准备考试的同学来说,这简直就是福音,因为考试时间宝贵,抓住重点至关重要。 而且,《债法争点整理(2版)》作为“第二版”,意味着它必然包含了作者对于法律最新发展的关注和思考。法律是不断进步的,新的判例和学说层出不穷。这本书能够及时反映这些最新的法律信息,并将其融入到原有的分析体系中,这对于我们保持知识的“与时俱进”非常重要。 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一些复杂理论的讲解方式。作者会用非常清晰的语言,配合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这使得原本枯燥乏味的理论,变得生动有趣,更容易被我们接受和理解。 这本书的条理性也非常出色。每个章节都围绕一个核心的争点展开,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这使得我们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清晰的脉络,更容易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对于我这种需要应对法律考试的人来说,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有价值。它所包含的争点,基本上都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掌握了这本书的内容,就相当于掌握了考试的“通关秘籍”。 我曾经在处理一个关于“租赁合同”的案件时,对于租金支付的抗辩权感到困惑。通过阅读《债法争点整理(2版)》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章节,我才真正理解了租金支付的抗辩权,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行使它。 总而言之,《债法争点整理(2版)》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书籍。它能够帮助我们系统地掌握民法债编的知识,提升我们的法律分析能力,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法律挑战时,都能做到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对我来说,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导师”。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它在整理民法债编的繁杂内容时,所展现出的洞察力和逻辑性,是其他很多书籍都难以比拟的。 我非常赞赏作者在处理每一个“争点”时所采用的“庖丁解牛”式的方法。他能够将一个看似复杂的问题,层层剥离,直到露出最核心的骨架。例如,在处理“缔约过失”的时候,书中会详细分析其构成要件、法律性质,以及它与一般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这本书的“第二版”更新,绝对是其价值的重要体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不断发展和演变,新的学说、新的判例层出不穷。《债法争点整理(2版)》能够及时反映这些最新的发展,并将它们整合到原有的知识体系中,这对于我们保持知识的“前沿性”和“实用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我尤其喜欢书中对于一些经典案例的精辟分析。作者不仅仅是陈述判决结果,更是深入剖析了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以及这些理由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逻辑。这使得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这本书的条理性非常强,每个章节都围绕一个核心的争点展开,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这使得我们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清晰的脉络,更容易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对于我这种需要准备法律相关考试的人来说,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有价值。它所包含的争点,基本上都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掌握了这本书的内容,就相当于掌握了考试的“通关秘籍”。 我曾经在处理一个关于“借名登记”的案件时,对于其法律性质和争议点感到困惑。通过阅读《债法争点整理(2版)》中相关的章节,我才真正理解了借名登记的法律 G-point,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去分析这类案件。 总而言之,《债法争点整理(2版)》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书籍。它能够帮助我们系统地掌握民法债编的知识,提升我们的法律分析能力,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法律挑战时,都能做到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对于我而言,简直就是学习台湾民法债编的“秘密武器”。坦白说,在没有接触这本书之前,每次看到民法债编的题目,总感觉像是在解一道复杂的数学题,各种公式和定理层出不穷,而且有时候还需要灵活运用。但是这本书,却把这些复杂的概念,分解成了一个个清晰的“争点”,让人豁然开朗。 我非常欣赏作者在处理每一个争点时的深入剖析。他不仅仅是告诉你“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告诉你“为什么”以及“如何用”。比如,在讨论“保证责任”的时候,书中会详细分析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保证人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重要的考量。 这本书之所以让我如此喜爱,还在于它对于“争点”的提炼非常到位。作者仿佛有“火眼金睛”,能够一眼就看到法律条文和案例中那些最核心、最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点。这些关键点,往往就是区分一个合格法律人和平庸法律人的“分水岭”。 而且,《债法争点整理(2版)》作为“第二版”,必然包含着作者对于法律最新发展的关注和思考。法律不是静止的,新的判例、新的学说不断涌现,这本书能够及时更新内容,将这些最新的法律信息融入其中,这对于我们这些学习者来说,是极为宝贵的。 我尤其喜欢书中对于一些复杂理论的讲解方式。作者会用非常清晰的语言,配合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这使得原本枯燥乏味的理论,变得生动有趣,更容易被我们接受和理解。 这本书的条理性也非常强,每个章节都紧紧围绕一个核心的争点展开,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清晰的逻辑脉络。这种结构化的学习方式,对于建立一个稳固的法律知识体系,非常有帮助。 对于像我这样需要准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有针对性。它所涵盖的争点,基本上都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掌握了这本书的内容,就相当于掌握了考试的“通关秘籍”。 我曾经在处理一个关于“抵押权”的案件时,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感到困惑。通过阅读《债法争点整理(2版)》中关于抵押权的章节,我才真正理解了抵押权的设定、效力以及实现程序。这本书不仅提供了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教会我如何去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总而言之,《债法争点整理(2版)》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书籍。它能够帮助我们系统地掌握民法债编的知识,提升我们的法律分析能力,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法律挑战时,都能做到从容不迫,游刃有余。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光是书名就透着一股子专业劲儿,对于正在准备司法官、律师考试,或是深耕民事法领域的同仁来说,绝对是一本值得仔细研读的工具书。我当初选择入手这本书,很大程度上是被其“争点整理”这四个字所吸引。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层出不穷的判例之间,如何精准地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找出最关键的法律适用点,这向来是法学学习和实务操作中的一大挑战。这本书的出现,仿佛在迷雾中点亮了一盏灯,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尤其是在民法债编这个庞大而又相互关联的体系中,各种请求权基础、抗辩理由、因果关系、赔偿范围等等概念,常常让初学者或是复习者感到晕头转向。例如,在侵权行为法中,除了要区分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要考量损害的发生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定减免事由的存在与否。债编中涉及的合同责任更是千头万绪,像是缔约过失、不完全给付、履行迟延、解除契约等等,每个环节都可能衍生出不同的法律争点。而《债法争点整理(2版)》恰好在这方面下足了功夫,它并非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通过系统性的梳理,将债法中常见的、也是最容易出错的争点一一剖析,并提供了清晰的解决思路。 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争点”的定义和挖掘方式。作者并非照搬教科书的结构,而是从司法实践和考试命题的角度出发,提炼出最常被考到、也最能区分考生功力的那些“关键点”。这使得我们在复习时,能够更有效率地聚焦于核心内容,避免在一些枝节问题上花费过多的精力。同时,书中也常常会引用重要的判例,并且对判例的意旨进行详细解读,这对于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以及把握司法机关的裁判 G-point 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而且,这本书的“第二版”也说明了它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文本,而是随着法律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更新而不断精进的。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其动态性,新的学说、新的判例层出不穷,如何将这些最新的动态及时纳入学习体系,对于保持知识的“鲜活度”至关重要。《债法争点整理(2版)》在这方面做得相当不错,能够及时反映最新的法学思潮和司法裁判方向,这对于我们保持在法律前沿阵地,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书中对于每一争点的阐述,通常会包含几个关键部分:首先是明确争点的核心问题;其次是列举与该争点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学说;接着是对不同学说的详细介绍和比较分析;最后是引用代表性的判例,并对判例的理由进行深入的剖析。这样的结构安排,使得读者能够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层层递进地理解该争点。 例如,在处理“给付不能”这个基础性的债法概念时,书中不仅仅会区分履行不能、给付不能,还会进一步探讨原因不能、给付不能的发生时点,以及其对于合同效力、损害赔偿的各种影响。更重要的是,它还会将“给付不能”与“履行迟延”以及“不完全给付”进行对比分析,点明它们之间在法律效果上的显著差异,这对于避免混淆和提高答题的精准度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对于律师而言,在接受委托处理案件时,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这本《债法争点整理(2版)》就像是一个“法律地图”,能够帮助律师快速地定位案件的关键所在,从而制定出最有效的代理策略。《债法争点整理(2版)》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法官”,通过对海量案例的提炼和总结,为我们指出了通往成功之路上的一个个“坑”和“桥”,让我们能够少走弯路,高效地解决问题。 这本书不仅仅适合新手,对于已经执业多年的律师,或是法官、检察官,在面对一些疑难案件时,也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和思考。法律的精妙之处往往体现在那些细微的差别和边缘的适用上,而《债法争点整理(2版)》正是善于捕捉这些“模糊地带”,并提供清晰的分析框架。 这本书的另一个优点是它的条理性非常强。作者在组织内容时,力求将复杂的债法体系化繁为简,每一章节的划分都紧扣核心的争点,使得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清晰的逻辑脉络。这种条理性对于需要大量记忆和理解的法律学习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帮助我们构建起一个稳固的知识体系,而不是零散的碎片。 总而言之,《债法争点整理(2版)》是一本值得每一位民事法学习者和从业者拥有的宝贵书籍。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扎实地掌握债法的基础知识,更能提升我们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我们在法律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打下坚实的基础。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可以说是陪伴我度过了一段非常重要的法律学习时光。在我初次接触民法债编的时候,脑子里充斥着各种法律条文和术语,总觉得它们像是隔着一层雾,看不真切。这本书的出现,就像是在我面前拨开了迷雾,让我能够清晰地看到债编的“庐山真面目”。 我尤其佩服作者对于“争点”的精准把握。他能够从复杂的法律规定和海量的判例中,提炼出最核心、最关键的争议点,并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比如,在处理“合同解除”的问题时,书中会详细探讨解除合同的要件、解除的效力,以及解除后如何处理已履行的部分。 这本书之所以如此受欢迎,还在于它非常注重与实务的结合。作者在解释每一个争点时,都会引用大量的法院判例,并且对判例的理由进行深入的解读。这使得我们不仅能够理解法律理论,更能够知道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是如何被解释和适用的。 《债法争点整理(2版)》作为“第二版”,意味着它在内容上进行了更新和完善。法律是不断发展的,新的学说和判例层出不穷。这本书能够及时反映这些最新的法律动态,这对于我们保持知识的“与时俱进”至关重要。 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一些经典法律问题的分析。作者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多方位的解读,并探讨各种不同的学说观点。这种分析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拓宽思路,更全面地理解法律问题。 这本书的条理性也非常强,每个章节都围绕一个核心争点展开,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这使得我们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清晰的脉络,不容易迷失方向。 对于我这种需要应对法律考试的人来说,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有价值。它所包含的争点,基本上都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掌握了这本书的内容,就等于掌握了考试的“秘诀”。 我曾经在处理一个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案件时,对于它的行使时机和效果感到困惑。通过阅读《债法争点整理(2版)》中关于履行抗辩权的章节,我才真正理解了这个制度的精髓,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运用它。 总而言之,《债法争点整理(2版)》是一本非常实用的法律书籍。它能够帮助我们系统地掌握民法债编的知识,提升我们的法律分析能力,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法律挑战时,都能做到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对我而言,绝对是民法债编学习过程中的一盏“指路明灯”。刚开始接触民法债编的时候,我总是觉得它像是一个巨大的迷宫,里面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条文、理论学说,还有无休止的判例。想要在这其中找到一条清晰的道路,确实需要花费不少心力。而这本书,恰恰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清晰的路径。 作者在处理每一个“争点”的时候,都非常有技巧性。他不是简单地把法律条文摆在那里,而是会深入剖析这些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比如,在讨论“合同无效”的问题时,书中会详细分析无效的原因,以及不同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效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异。这对于我们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至关重要。 这本书的“第二版”更新,更是让它具有了非凡的价值。法律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新的判决、新的学说层出不穷。《债法争点整理(2版)》能够及时反映这些最新的动态,将它们纳入到分析体系中,这对于我们学习者来说,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和整理这些信息。 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一些经典案例的分析。作者不会简单地列出判决结果,而是会深入剖析法院作出该判决的理由,以及判决背后所体现的法律逻辑。这让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以及司法机关的裁判 G-point。 这本书的条理性也非常出色。作者在组织内容时,力求将繁杂的债法体系进行清晰的划分,每一个章节的标题都紧扣核心的争点。这种结构化的呈现方式,使得我们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清晰的逻辑脉络,更容易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对于我这种需要准备法律相关考试的人来说,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有针对性。它所聚焦的“争点”,基本上都是考试中最常出现、也最能区分考生水平的那些关键点。学了这本书,就相当于掌握了考试的“高频考点”,能大大提高考试的准备效率。 而且,《债法争点整理(2版)》的语言风格也很平实易懂,虽然内容很专业,但作者力求用最清晰的方式表达出来,避免了许多学术著作中常见的晦涩难懂的术语。这使得不同程度的学习者,都能比较容易地理解和掌握书中的内容。 我曾经在处理一个关于“撤销权”的案件时,对于它的行使要件和法律效果感到困惑。通过阅读《债法争点整理(2版)》中关于撤销权的章节,我才真正理解了这个制度的设计初衷,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行使撤销权。 这本书不仅仅是提供知识,更是在培养我们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它教会我们如何去分析案件事实,如何去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何去运用法律理论去论证,以及如何去预见可能的法律风险。 总而言之,《债法争点整理(2版)》是一本非常值得推荐的书籍。它能够帮助我们建立起坚实的债法基础,提升我们的法律思维能力,让我们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都能做到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我觉得对于在台湾学习法律的人来说,简直就是“神书”一般的存在。尤其是在民法债编这个部分,它真的是把那些原本看起来复杂到让人头晕的条文和学说,都整理得井井有条,让人茅塞顿开。我记得我第一次翻开这本书的时候,就被它那种化繁为简的能力所折服。很多时候,我们在上课的时候,老师讲的那些理论,或者是在教科书上看到的那些条文,总觉得离实际的案件应用有点距离。 但是这本书就不一样了,它非常强调“争点”,也就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作者会把一个大问题拆解成很多个小争点,然后针对每一个小争点,详细地分析相关的法律条文、学者的不同见解,甚至是重要的法院判例。就像是把一个巨大的迷宫,一步一步地给你画出了地图,告诉你哪个地方容易走错,哪个地方是捷径。 举个例子吧,就拿“情事变更原则”这个概念来说,这个原则在合同法里非常重要,但是它的适用范围和效果,经常让很多人感到困惑。这本书就能把这个原则的发生要件、法律效果,甚至是与“不可抗力”、“情势不变”等概念的区分,都分析得非常清楚。它还会引用很多具体的案例,让你明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会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行。 而且,它作为“第二版”,肯定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补充,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活的,不断有新的判决出来,有新的学说产生。《债法争点整理(2版)》能够跟上这个节奏,把最新的、最权威的法律信息都包含在内,这对于我们这些学习者来说,简直是太有帮助了。不用自己再去大海捞针一样地去搜集这些信息,这本书就已经帮我们做好了整理工作。 我特别喜欢它在解析每一个争点的时候,都会先给你一个清晰的框架。比如,它可能会先问“本件是否成立违约”,然后在这个大框架下,再细分出“是否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损害的范围如何计算”等等。这种结构化的分析,让我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不会遗漏任何重要的环节,也能更有逻辑性地组织我的答案。 对于我这样准备考试的学生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就是帮我节省了大量整理资料的时间,让我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理解和运用上。它不像一些厚重的法学著作,读起来比较枯燥乏味,这本书的语言风格相对更贴近实际应用,而且它的排版也很清晰,读起来不会感到压力。 我记得在准备民事诉讼法的时候,这本书也提供了一些关于举证责任、证明度等方面的论述,这些都和债法实体的实体争议息息相关。它能够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些联系点也带出来,让我们能够更全面地理解法律。 而且,这本书的作者肯定是对台湾的司法实务非常熟悉,因为他所选取的争点,基本上都是司法考试或者实际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这就意味着,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有针对性,学了就能用,用了就能提高分数。 这本书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向导,在你进行法律学习的旅途中,为你指明方向,避开陷阱,帮助你更快速、更准确地到达目的地。它不仅仅是学习资料,更是一种学习方法的启示,让我们知道如何高效地掌握法律知识。 我强烈推荐这本书给所有正在学习台湾民法债编的同学,无论是初学者还是有一定基础的,都能从中获益良多。这本书能够让你在面对复杂的债法问题时,不再感到无从下手,而是能够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在我的法律学习生涯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坦白说,在第一次接触到这本书的时候,我还是个法律系的学生,对于民法债编的那些繁复概念,常常感到一头雾水。特别是当考试题目出现一些稍微复杂的情况时,就很容易被带进坑里。这本书的出现,就像是为我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让我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全新视角。 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处理每一个“争点”时所展现出的深度和广度。他不仅仅停留在对条文的表面解读,而是深入到学说上的各种争议,以及实务上法院是如何裁判的。例如,在处理“解除合同”这个概念时,书里会详细分析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溯及既往还是向将来发生?解除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恢复?这些都是非常实际的问题。 而且,《债法争点整理(2版)》对于许多疑难杂症,都提供了相当具有启发性的分析。比如说,在谈论“损害赔偿”的时候,不仅仅会讲到直接损失,还会深入探讨间接损失、精神慰抚金的请求权基础和计算方式。对于许多考生或者初入行的律师来说,这些都是非常容易出错的地方。 本书的“第二版”更新,我个人认为非常关键。法律的生命在于其不断发展和演变。新的判例、新的学说,都会对原有的法律条文产生新的解释和适用。《债法争点整理(2版)》能够及时吸纳这些最新的内容,并将其整合到原有的知识体系中,这对于我们保持知识的“新鲜度”和“前沿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这本书的排版和语言风格也值得称赞。它不像一些学术专著那样晦涩难懂,而是用一种更加清晰、更具条理性的方式来呈现内容。每章的标题都直指核心的争点,而且在论述过程中,作者会运用一些图表或者案例来辅助说明,这大大增强了书的可读性和理解性。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实际案例,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在学习《债法争点整理(2版)》之前,我对此概念的理解一直比较模糊。但是通过这本书的详细讲解,我才明白不安抗辩权的发生要件、行使效果,以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本区别。这本书不仅教我“是什么”,更教我“为什么”以及“如何用”。 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我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框架。我们学习法律,不仅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更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而《债法争点整理(2版)》正是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维工具”,让我们能够从纷乱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找到最关键的法律争点,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它。 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让它不仅仅适合法律系的在校学生,对于已经执业的律师,甚至是法官,在遇到一些复杂或者疑难的债法案件时,也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帮助。它就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在为你提供一套完善的“案件分析指南”。 我个人认为,《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是我们在学习台湾民法债编时,一本不可或缺的“案头书”。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扎实地掌握理论知识,更能提升我们的法律实务应用能力,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法律挑战时,都能做到心中有数,应对自如。

评分

《债法争点整理(2版)》这本书,对我而言,绝对是学习台湾民法债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圣经”。坦白说,在我刚开始接触民法债编的时候,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和晦涩的学说,常常让我感到望而生畏。但是这本书,却以一种非常清晰、非常有条理的方式,将这些复杂的概念一一剖析。 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处理每一个“争点”时的深度和广度。他不仅会列举相关的法律条文,更会深入探讨不同的学说观点,以及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判决 G-point。例如,在讨论“违约责任”的时候,书中会详细分析违约的构成要件、违约的种类,以及违约的法律后果。 这本书的“第二版”更新,绝对是它的一大亮点。法律是发展的,新的判例和学说不断涌现。《债法争点整理(2版)》能够及时吸纳这些最新的法律信息,并将其整合到原有的知识体系中,这对于我们保持知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我非常喜欢书中对于一些经典案例的解析。作者不仅会给出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会深入分析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以及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这让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这本书的排版和语言风格也值得称赞。它不像一些学术著作那样晦涩难懂,而是用一种更加清晰、更具条理性的方式来呈现内容。每章的标题都直指核心的争点,这使得我们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清晰的逻辑脉络。 对于我这种需要准备法律相关考试的人来说,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有针对性。它所聚焦的“争点”,基本上都是考试中最常出现、也最能区分考生水平的那些关键点。学了这本书,就相当于掌握了考试的“高频考点”,能大大提高考试的准备效率。 我曾经在处理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的案件时,对于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感到困惑。通过阅读《债法争点整理(2版)》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章节,我才真正理解了瑕疵担保责任的发生要件、买受人的权利以及出卖人的抗辩。 总而言之,《债法争点整理(2版)》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书籍。它能够帮助我们系统地掌握民法债编的知识,提升我们的法律分析能力,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法律挑战时,都能做到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相关图书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tbooks.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特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