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係列(一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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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適用時間
  無期限

本書特色    

  刑法總則於2005年重大修正之後,修法工作並未間斷,除持續就分則部分,因應社會需求,即時個彆修正之外,近時為食安法新設沒收規定,牽動刑法犯罪法律效果之理論,與刑事訴訟法處理程序的變動。本書配閤法律修正動態,與最新實務見解修訂,期能使讀者精確掌握正確資訊。
 
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係列(一品)(六版) 圖書簡介 一、 概述 本書係“大學用書係列(一品)”的第六版,聚焦於中國刑法分則的深入學習與實務應用。本教材旨在為法學專業本科生及研究生提供一套係統、前沿、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操作性的學習資源。我們深刻理解刑法分則作為整個刑法體係的“心髒”地位,其具體罪名的界定、構成要件的分析以及與總則規定的銜接,是構成刑法知識體係的關鍵環節。 本版內容依據最新的立法動態、司法解釋及前沿學說進行瞭全麵的修訂和更新。我們力求在保持刑法分則核心理論框架穩定的基礎上,緊密結閤近年來社會熱點案件和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使讀者能夠掌握刑法分則的精髓,並具備獨立分析和解決具體刑法問題的能力。 二、 核心特色與修訂亮點 1. 結構體係的優化與邏輯重構: 本書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篇章結構,係統梳理瞭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産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瀆職罪等所有罪名體係。在具體罪名的解析中,我們采用瞭“總論概述—罪名構成要件分析—罪數形態與未遂、中止—特殊犯罪形態”的模塊化結構,確保學習的層次感和係統性。特彆地,我們對一些交叉性強、易混淆的罪名(如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盜竊罪與搶奪罪等)進行瞭詳盡的比較分析,輔以大量的圖錶和案例對比,以幫助讀者清晰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2. 緊跟司法實踐前沿的深度融閤: 刑法分則的生命力在於實踐。本版在編寫過程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年來發布的所有重要司法解釋、指導意見和典型案例進行瞭細緻的梳理和吸收。 網絡犯罪的深化探討: 針對當前突齣的網絡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網絡傳銷等新型犯罪,我們不僅更新瞭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還增設瞭專門的論述模塊,探討瞭傳統罪名在網絡空間下的適用邊界及技術性認定難題。 金融犯罪的最新發展: 結閤金融領域復雜多變的犯罪形態,如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等,我們引入瞭最新的金融監管政策作為背景,分析瞭司法機關在認定犯罪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層麵的新傾嚮。 職務犯罪的精確界定: 重點關注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與貪汙罪的區分,以及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司法認定標準變化,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分析路徑。 3. 理論深度與實務操作的平衡: 本書在保證對刑法分則基礎理論闡述清晰準確的基礎上,強化瞭對疑難、復雜問題的前沿學術觀點的介紹。我們並非簡單羅列不同學說,而是著重分析各學說在司法適用中可能産生的後果,引導學生進行批判性思考。例如,在論述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罪的區分時,不僅探討瞭因果關係理論,還結閤瞭司法鑒定標準,展示理論如何指導實踐裁量。 4. 教學輔助功能的強化: 為適應現代大學的教學需求,本版在章節末尾增設瞭“自測與思考題”,這些問題多源於司法考試或重大案例的爭議焦點,要求學生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論證。同時,重要的法律條文以粗體或邊欄形式突齣顯示,重要的司法解釋引用也進行瞭明確標注,便於課堂講授和課後復習。 三、 重點章節內容前瞻 第一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的精細化分析 本篇著重剖析瞭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經典罪名在認定行為危險性、犯罪未遂與既遂界限上的最新司法口徑。特彆是針對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認定、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基準等,提供瞭詳盡的實務參考。 第二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類犯罪的倫理考量 本篇深入探討瞭生命健康權與個人自由的保護。對於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誹謗罪等,側重於平衡個人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益的保護邊界。在故意殺人罪中,係統梳理瞭“起因自由行為”理論在分則中的適用,並詳細辨析瞭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標準(尤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界定)。 第三篇:侵犯財産類犯罪的財産性認定的最新趨勢 本篇是每年修訂的重點。除瞭對盜竊、搶奪、詐騙、搶劫的傳統犯罪進行精確界定外,本版特彆加大瞭對新型財産侵害行為的分析力度,包括“虛擬財産”的刑法保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財産犯罪的罪數認定,以及“共同犯罪”中分工與責任劃分的實踐標準。 第四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體係化理解 本篇旨在幫助讀者跳齣孤立看待單個罪名的誤區,理解該類犯罪如何維護社會治理的整體秩序。重點對毒品犯罪、環境犯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等社會關注度高的領域,結閤最新的環保法規和禁毒政策進行瞭專題解析,強調瞭單位犯罪在這些領域中的責任追究。 四、 適用對象 本書主要麵嚮全國各高校法學院校的刑法學本科生、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同時,對於準備國傢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的考生,以及從事公安、檢察、法院、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而言,本書亦是研讀刑法分則不可或缺的參考工具書。 結語 《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係列(一品)(六版)》不僅是一部規範的教科書,更是一本與時代同步、與實踐對話的實戰手冊。我們期望讀者通過係統學習,不僅能掌握刑法分則的知識點,更能培養起精確適用刑法的思維方式,成為未來法律事業的棟梁之纔。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煥生


  最高法院庭長
  政治大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講授
  司法官訓練所刑法及特彆刑法講座
 
劉秉鈞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德國Max-Planck-Institut國際刑法中心研究
  曾任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圖書目錄

圖書序言



追悼

 
  2016年9月11日淩晨,本書第一作者  陳老師辭世,臨終前囑咐門生,務必將本書傳承,弟子謹遵師諭,特於第六版付梓之前,悼念追隨  恩師的點滴。

  一、老師教學紆尊降貴,春風化雨,有教無類,卸下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身分,親近學生民國61年,弟子就讀大學二年級時,陳老師受李前副總統元簇校長的敦請,到政大兼任刑法分則教席,老師當時是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其後升任庭長,他兼任教席期間,每年都要求學生下課後作題目寫擬答,每份作業老師都親自訂正,改到麵目全非,我們的文筆就是那時候奠下基礎。學期中老師每年循例邀請全班同學到他傢吃管傢炸的大雞腿,並教導學生待人處世之道,老師學問高深、平易近人的風格,可謂學生們的經師、人身。他對於遇到睏難的學生,更會主動伸齣援手,受惠的學生不計其數。

  二、老師期盼每位學生成為司法官,已經是司法官的,則期勉他們更上一層,為百姓、為社會、為國傢作事

  民國67年律師高考放榜後,老師因不明的原因高燒不退,經颱大醫院診斷發現是肺膿瘍,主治醫師用長針穿刺至肺部,引齣化膿,真是神呼其技,老師住院治療,學生們輪班看護,本人誌願留守,老師突然想到,司法官特考第一試剛放榜,問我是否通過,我迴答已考上律師瞭,未正麵迴答  老師,可是  老師精明的很,追問是否通過,我隻好據實以告,老師得悉之後非常生氣,以命令口吻,要我立刻迴去準備第二試,幸好沒辜負  老師的期望,以後擔任瞭12年的法官,實在是託老師的鴻福。老師期勉每位學生都能擔任司法官,為百姓、為社會、國傢作事,這是他從事法學教育的最高目標,也以學生在工作上有傑齣錶現為榮,他每次獲悉學生高升的訊息,往往在第一時間,打電話恭賀、勉勵,關懷學生的情懷,形同父母。

  三、老師敬業的精神與工作態度,是學生們學習的典範

  老師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審判有擔當,除瞭整閤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們之意見,作成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外,並創造無數判例。退休後主持德恭法律事務所20年,幫助許多當事人,在近年第三審撤銷發迴比例降到10%以下的狀況,老師仍能維持極高的上訴成功率,絕非浪得虛名。有些當事人對司法帶有偏差成見,老師也都盡力澄清,維護司法信譽。對於經濟狀況睏窘的當事人,老師也都義務幫忙。老師從最高法院退休後執業律師,上班日,每天上午9點之前必定進入事務所,風雨無阻,經常是第一位到辦公室開門的人,讓學生們相當汗顔。老師的辦公桌乾乾淨淨,案捲整整齊齊,辦案絕對不馬虎,今日事今日畢,案件記錄簿記載簡要明白,有條不紊,敬業的精神與工作態度,堪為年青後輩之典範。

  四、老師的成就永垂中華民國司法史與兩岸法學界

  中國華東政法大學法製史研究所教授,慕老師之名,敦請黃源盛教授聯係,到颱灣專訪,請  老師就民國法製在颱灣的發展,進行口述曆史的編纂,由該大學齣版,為中華民國法製的發展,作瞭曆史的見證,老師的成就,讓我們深以  老師的門生為榮。

  五、老師臨終安詳,往生淨土
  
  老師在2016年8月初健康檢查報告齣來後,多次對事務所同仁錶示,健康狀況良好,照樣每天上班進齣事務所,可是沒幾天,開始發燒不退,必需住院治療,進行手術之後,情況極佳,下床走動自如,而且十分健談,未料接下發現肺積水,狀況就急轉直下,轉入加護病房。9月10日上午聞訊,急驅颱大醫院探望  老師,中午離開前,嚮  老師說明因參加新生宿營活動關係,要暫時離開,明天會再來探望,老師因戴氧氣罩,無法言語,在病床上微抬手掌揮彆,當晚亦即9月11日淩晨3時許,老師在睡眠中安詳的辭世。如今迴想,老師對我揮手是在作最後的道彆,愚生竟渾然未覺,總以為老師會好起來,每念及此,痛如錐心。如今夜深人靜,恭頌  老師最喜歡的心經,彷彿  老師就在麵前。弟子定當遵奉  老師遺囑,持續修訂本書,讓老師刑事法學的智慧,嘉惠後輩法律學子。謹此
 
祝願  老師往生淨土!
祝福  諸位大德平安!
阿彌陀佛!
秉鈞閤十
2018年8月於銘傳大學法律學院

緒言
 
陳煥生、劉秉鈞


  一、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係民國24年1月1日前國民政府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間經多次修正,均為因應社會需求。

  於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法,有重大變革,其中關於分則部分,廢止常業犯及提高原常業犯法條普通罪名之罰金刑,另修正部分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關於總則罪數部分刪除牽連犯與連續犯之規定,牽動行為法律概念的變更,進而影響分則的適用,基於法律適用的安定性需求,繼總則修正完成之後,最高法院已陸續增修判例、公布最新決議。另一方麵,法務部對於後續刑法分則之修正,除有特殊情況,為因應社會需求,將個彆罪名單獨提齣修法之外,對於全盤檢討的修訂工作仍持續進行中。

  95年5月17日修正分則第333、334條,至此我國刑法已無唯一死刑之規定。
  
  96年1月24日增訂第146條第2項虛僞遷移戶籍投票罪。
  
  97年1月2日修正提高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法定刑罰金刑部分之金額。
  
  98年1月21日修正總則第41條增訂數罪併罰案件易科罰金之限製,並增訂易服社會勞動新製,規定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
 
  98年6月10日為配閤參酌外國社區服務製度所引進之「社會勞動」新製,使現行法第7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關於緩刑及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製度能配套順暢運作,將相關之第42條、第44條、第74條至第75條之1,作配套修正,並增訂第42條之1規定。嗣因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謂:「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因配閤易服社會勞動製度之增訂,已修正為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其中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既被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即應予以修正。至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雖未在該解釋範圍內,惟解釋所持理由亦同樣存在於易服社會勞動。為符閤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以求適用標準一緻,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第41條、第42條之1。

  99年1月27日修正增訂第294條之1,第295條配閤增訂條文作文字修正。

  100年1月26日修正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00年11月30日再度修正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除提高法定刑之外,並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明文。
 
  101年12月5日修正第286條妨害自然發育罪之構成要件,從實害犯改為危險犯,並修正法定刑。

  102年1月23日修正總則第50條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

  102年6月11日再度修正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

  103年1月15日修正第315條之1。

  103年6月18日修正第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條,同時增訂第339條之4、344條之1。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11、36、38、40、51、74、84條;增訂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8條之1~第38條之3、第40條之2條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34、39、40-1、45、46條;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第38條之3;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法提案理由敘明:「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38條之3,為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刑法沒收製度之相關配套,應與其同時施行,以免發生法製落差。爰修正本條第1項,明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及本次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3,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申言之,刑事特彆法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原依刑法第11條本法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規定,於刑法總則沒收規定修正之後,為防杜刑事特彆法沒收規定未及檢討是否廢止所産生適用上之疑義,由刑法施行法增設第10條之3之規定。

  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第5條。

  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第121、122、131、143條。

  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第190條之1。

  106年3月26日法務部公布擬修正之刑法修正草案,徵求各界意見,本書收錄作為附件,提供讀者研讀現行法時,併予思考學習。

  本書除密切注意刑法修正動態、最高法院判例與決議變動情形、最新學說與實務發展外,以最近修正條文詮釋改版,實用時如遇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有不同時,應注意屬準據法性質之本法第2條已將從新從輕原則修正,改採從舊從輕原則,除應注意比較適用之法則外,並應注意各罪所規範行為之法律概念有無變更。對於法院組織法草案第57條雖擬廢止判例製度,將原條文修正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得選取各該法院或其分院及所屬地方法院、分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以供法官參考。」惟不論變化如何,最高法院現行判例,仍有拘束力,未來即使廢止判例製度,判例見解仍應具有實質的參考價值。對於目前有效判例,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公布「加註」之情形,以28年上字第3429號判例要旨為例:「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性質之數罪名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本判例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加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另以29年上字第818號判例為例:「刑法第240條第3項所謂意圖姦淫,為關於和誘罪之意思要件,本不包括姦淫行為在內,上訴人因欲達其姦淫目的,於和誘有夫之某氏後,實施姦淫行為,其姦淫部分又經閤法告訴,自無解於刑法第240條第3項及第239條之罪責,惟其中具有牽連犯關係,仍應從較重之和誘罪處斷。」本判例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加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前者其所透露之訊息,即連續犯規定雖廢止,但於「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有關接續犯之概念,並應參酌其他實務見解(例如86颱上3295(1))、學說等。後者則應注意,行為人之全部犯行,依自然的觀察,在行為人總括故意範圍之內之「數行為」,在法的評價上可以被評價為「一行為之數動作」時,即成為想像競閤犯之適用範圍。總之,與連續犯、牽連犯有關之判例,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加註保留者,適用時應特彆注意行為數之法律評價。

  二、本法分總則與分則兩篇,總則又分12章,自第1條至第99條,乃規定犯罪之普通要件,刑罰之種類、性質、論罪科刑之方法、標準以及防衛社會之保安處分。分則計有36章,自第100條至第363條,乃規定各種犯罪構成之特彆要件、刑罰之限度,與是否為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因犯罪之成立,必需同時具備普通要件與特彆要件,故總則為體,分則為用,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總則之規定,於分則以絕對適用為原則,但分則如有特彆規定,亦得排除總則之適用,如第149條之妨害秩序罪,在場助勢之人,不適用總則幫助犯之規定是。又告訴或請求乃論,無關犯罪之成立,但與刑罰之必要性有關,程序法上將其設為訴追之條件,實用時均應注意。

  三、刑法分則之分類,眾說紛紜,本法製定之體例,係採三分法,即按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分為三類,依次排列,首為侵害國傢法益之罪,第1章至第10章屬之。次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第11章至第21章屬之。再次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罪,依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産、電腦使用等法益之順序訂定,第22章至第36章屬之。此種分類,僅謀便利於比較研究而已,實際上各罪名所保護之法益,解釋上有單純性、關連性與重疊性保護之彆,涉及一行為侵害法益數之計算,在競閤論上,如何論罪、有無想像競閤犯之適用問題。為實用查考方便起見,本書採逐條分析,而不拘泥於分類。

  四、刑法分則規定各種犯罪構成之特彆要件與刑罰之限度,雖較總則為具體,但條文用語,仍多概括,研究時應就各個犯罪規範意義與內容,充分理解,遇有疑義,先探討其立法之本旨,旁及有關法令,並嚴守罪刑法定主義,不可比附援引,以為類推之斷定。尤應注意實務上之解釋、判例,使理論與實務相配閤,始能運用自如。因之,本書所引判解包括下列數種:

  「統」  前大理院解釋,自民國元年第1號至16年第2012號,均冠以統字。
  「解」 最高法院解釋,自民國16年12月第1號至17年11月第245號,均冠以解字。
  「院」 司法院解釋,自民國18年第1號至34年第2875號,均冠以院字。
  「院解」 司法院解釋,自民國34年5月第2876號至37年6月第4097號,均冠以院解字。
  「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自民國38年1月起均冠以釋字。

  最高法院判例 按年度依案件性質冠以上、非、抗、特、覆等字,並有冠以地名者,如滬、渝、穗、颱等字。

  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議 自民國61年,民庭總會議與刑庭總會議分彆舉行,有關刑事部分總會之決議錄,簡稱為「刑會」。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在個案上所錶示之法律見解,本書認有參考價值者,併摘錄其要旨,於案號之後附加「判決」二字,以利與判例區彆。颱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簡稱(高本院)、颱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簡稱(高雄高分院)、颱灣颱北地方法院簡稱(颱北地院),以此類推。

  五、刑法分則之特殊立法用語,實用時宜加區彆:

  以某罪論 指原非某罪之行為,擬製為某罪。有涉及罪名者,如:第241條第3項以略誘論,為準略誘罪;第329條以強盜論,為準強盜罪;第333條第2項以海盜論,為準海盜罪;第348條之1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為準擄人勒贖罪是。有與罪名無涉,僅屬對物之規定者,如:第220條第1項以文書論;第323條以動産論;第349條第3項以贓物論是。

  準用某罪之規定 此與罪名無涉,但關於某罪之規定,包括構成要件,刑罰輕重及處罰未遂、預備與否,均準用之。如:第176條所定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是。另有某章某條之規定,於本章或某條準用之者,如:第334條之1、第338條、第343條是。但與準用某罪之規定不同。

  亦同 稱亦同者,含義較廣,通常均指處刑而言,間亦有影響及於罪名者,如:第129條第2項、第135條第2項、第140條第2項、第158條第2項、第160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第169條第2項、第171條第2項、第174條第3項、第179條第3項、第189條之1第2項、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第191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2項、第202條第3項、第203條後段、第217條第2項、第218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後段、第233條第1項後段、第235條第2項、第237條後段、第239條後段、第240條第2項、第246條第2項、第255條第2項、第288條第2項、第306條第2項、第315條第2項、第315條之2第2項、第328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339條之1第2項、第339條之2第2項、第339條之3第2項、第341條第2項、第346條第2項均是。

  依某規定處斷 此僅為處斷科刑之比照而已,其他刑度以外之一切事項,均不相涉。如:第136條第2項、第184條第2項、第216條、第283條後段、第320條第2項是。

  六、犯罪行為之處罰,非以本法所定者為限。其他因人、因時、因事、因地製宜,或一時環境需要,或為補充本法之不足,而製定之特彆刑法,以及於行政法中規定之附屬刑法,為數至夥,且極零散,實用時,最感睏擾。按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有數種法律規定其處罰者,學理上稱為法律競閤。法律競閤與犯罪競閤不同,犯罪競閤乃一個犯罪行為,同時具備兩個以上罪名之構成要件,因想像上之競閤結果,而從其所觸犯數罪名中,按其刑度最重者之一罪名處斷,在本質上仍為數罪,而非一罪。法律競閤則行為僅具備一個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上有兩個以上不同之處罰規定,法官須選擇應適用其中一種法律以為裁判,在本質上僅係一罪,而非數罪,故無從一重處斷之餘地。惟在此種相互錯綜之間,遇法律競閤時,應依特彆法優於普通法、狹義法優於廣義法、基本法優於補充法、後法優於前法、重法優於輕法、變態法優於常態法、全部法優於一部法等原則解決之,固無問題,但如其間寬嚴過於懸殊,法例亦有歧異時,則不無扞格之嘆。本書對此類問題,闡釋不厭其詳,以期裨益於實務,亦有助於當前研討修改刑法之參考。

  七、本書原作者陳煥生任職最高法院,在母校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係兼任教席時,以所用講義整理付梓,迄今四十餘載。原書採逐條分析,簡明扼要,以解決實務上問題為其特色。屆齡退休後,又逢刑法大幅度修正,經商請學隸劉秉鈞博士閤作,將就理論學說方麵充實內容,共同編修,改版齣書,以應各界需要。疏漏之處,尚請先進隨時賜正。

  八、感謝學界師長、實務界友人惠賜卓見,特彆是甘添貴教授、林東茂教授、餘振華教授、張麗卿教授、曾淑瑜教授、鄭逸哲教授、柯耀程教授、吳耀宗教授、蕭宏宜教授、陳友鋒副教授、李聖傑副教授、王乃彥副教授、王玉全副教授等師長的指正,醍醐灌頂,更是衷心銘感。銘傳大學法學碩士詹翔宇、張瑋曄、楊汶斌等協助蒐集資料、討論,併此誌謝。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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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這本《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係列(一品)(六版)》的時候,我抱著試試看的心態翻瞭翻,結果完全被它吸引住瞭。之前我對刑法分則的認識,更多的是停留在各種罪名的名稱和簡單的法律條文上,總覺得它們孤立且難以理解。但這本書,它通過精巧的編排和深入的講解,將這些分散的知識點串聯瞭起來,形成瞭一個有機的整體。我尤其贊賞它在處理一些邊界模糊的罪名時所展現齣的專業性。比如,在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時候,書中不僅指齣瞭兩者在行為方式、主觀意念上的差異,還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詳細闡述瞭司法實踐中認定這兩個罪名時的考量因素。這對於我們這些學習者來說,非常有指導意義,讓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而且,這本書在更新方麵做得非常及時,六版必然包含瞭最新的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規定,這在快速變化的法律環境中尤為重要。它不是一本“死”的書,而是一本“活”的書,能夠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這本書的版式設計也很好,字體大小適中,段落清晰,閱讀起來不費眼,長時間閱讀也不會感到疲憊,這對於我們學生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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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我拿在手裏,沉甸甸的,封麵設計很經典,一看就是經過精心打磨的。大學用書係列,名字就透著一股紮實感,特彆是“一品”這個詞,更是讓人對內容質量充滿期待。我一直對刑法分則的理論與實務結閤的部分比較感興趣,因為理論再精深,最終還是要落地到具體的案件審判中。聽說這本(六版)在原有基礎上做瞭不少更新,尤其是結閤瞭近幾年新齣颱的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這對於我們這些正在學習法律的學生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我翻閱瞭一下目錄,章節的編排邏輯清晰,從侵占類犯罪到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每個部分都覆蓋得很全麵。而且,書中對每個罪名的構成要件、犯罪形態、量刑情節都進行瞭詳細的闡述,還會列舉一些實際案例來佐證,這使得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起來,更容易理解和記憶。對於很多容易混淆的罪名,比如盜竊罪和搶奪罪,書中給齣瞭非常細緻的辨析,從行為方式、主觀目的等方麵進行區分,這對於我這種初學者來說,簡直是福音。總的來說,這本書給我的第一印象是非常專業,內容豐富,而且條理清晰,非常適閤作為刑法分則的學習教材,我迫不及待地想深入研讀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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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我對法律書籍的挑選一直比較挑剔,尤其是像刑法分則這樣理論性很強的內容。但是,《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係列(一品)(六版)》這本書,真的給瞭我驚喜。我一直認為,一本好的法律教材,不僅僅是知識的搬運工,更應該是思想的啓迪者。這本書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它在講解每一個罪名時,不僅僅停留在“是什麼”層麵,更會深入探討“為什麼是這樣”以及“在實踐中會遇到什麼問題”。比如,在分析“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時候,書中並沒有簡單地羅列各個罪名,而是會從宏觀上分析這些犯罪對整個市場經濟的危害,以及法律設置這些罪名的初衷。這種宏觀與微觀相結閤的講解方式,讓我對刑法分則的學習有瞭更深刻的理解。而且,這本書的案例選取也非常有代錶性,涵蓋瞭各個領域的典型案例,並且對案例的分析非常透徹,能夠幫助我們理解法律條文在具體案件中的應用。我特彆喜歡書中對一些犯罪的“發展演變”的介紹,比如某些犯罪隨著社會發展而齣現新的錶現形式,以及法律如何應對這些變化,這讓我看到瞭法律的生命力和適應性。這本書就像一位博學而耐心的老師,循循善誘,讓我對刑法分則的理解,從模糊走嚮清晰,從零散走嚮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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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正在努力啃食刑法這塊硬骨頭的法科生,我必須說,這本書的齣現,簡直是解救瞭無數迷茫的靈魂。我之前看過的很多刑法分則教材,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案例分析不夠深入,總覺得少瞭那麼點“味道”。但《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係列(一品)(六版)》這本書,它完美地解決瞭這個問題。這本書最大的亮點在於它的“實用”二字,真的做到瞭理論與實踐的無縫對接。不僅僅是羅列法律條文和解釋,它更注重分析每一個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疑難點,以及如何運用理論知識去解決這些問題。比如在講到職務犯罪的時候,書中不僅詳細分析瞭貪汙、賄賂等罪名的構成要件,還深入剖析瞭“受賄”與“行賄”的界限,以及一些“特定關係人”的認定問題,這些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題。而且,書中還引用瞭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更直觀地理解法律規定,學習法官是如何運用法律進行裁判的。這種“案例導嚮”的學習方式,比單純的理論灌輸要有效得多,也更能激發我們學習的興趣。我尤其喜歡書中對一些復雜的犯罪,比如洗錢罪,進行的多角度分析,從經濟學、金融學等角度來理解其犯罪本質,讓我在理解犯罪構成時,視野更開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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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在決定購買這本《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係列(一品)(六版)》之前,我糾結瞭很久。市麵上刑法分則的書太多瞭,各種版本、各種風格,讓人眼花繚亂。最終還是選擇這本,很大程度上是看中瞭“一品”和“六版”這兩個標簽。果然,這本書沒有讓我失望。它的內容深度和廣度都恰到好處,既不像某些“速成”類書籍那樣流於錶麵,也不像一些理論專著那樣晦澀難懂。它更像是為你量身定做的“刑法分則入門+進階”指南。我最看重的一點是,它在闡述每一個罪名的時候,都非常注重邏輯性。從法條的解釋,到理論上的爭議,再到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層層遞進,環環相扣,讓我在閱讀過程中,思路始終清晰。舉個例子,在學習“放火罪”的時候,書中不僅解釋瞭“放火”的行為本身,還詳細分析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這個結果要件的判斷標準,並列舉瞭各種不同情況下的案例,比如放火燒自傢房屋,是否構成犯罪?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在學習過程中容易忽略但又至關重要的細節。此外,本書在語言運用上也相當得體,既保持瞭學術的嚴謹性,又避免瞭枯燥乏味的錶達,讀起來很有“人情味”,仿佛是在與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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