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0法则 刑法 试在.必刑-分则篇-国考各类科.实务工作者(保成)(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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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适用时间

  无期限

  使用功效

  结合「读本」与「解题」两大主轴协助读者建立基本概念与架构后,再透过简单好记的字眼贯串许多理论呈现在读者面前,佐以柳震老师的解析与整理,让读者可立即快速拥有刑法的基石。
  帮助读者在20%的心力投资下,获得80%的高回报率。

  改版差异

  内容增删及收录108年相关试题

本书特色

  ‧实务见解全面蒐集

  本书搜寻近万则实务见解(上从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777号、最高法院决议、判例、判决至高等法院座谈会、判决,甚至精选各地方法院之重要判决,此外还附带搜索司法院与法务部见解),整理关于各条文可能涉及的相关实务见解,以供各位读者对我国实务见解有一定之认识。

  ‧学说见解重点直击
  本书颠覆一般参考书作法─将学说全盘整理,反而以有系统的将可能出现之学说考点,尤其应对司法官、律师新型态考法,以重点式写作呈现在各位读者眼前,使考生对于相关考点有一定解题思维。

  ‧修法时事重新编辑
  本书统整最新修法资讯(例如108年5月29日、6月19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条文),并针对一些重大时事考点,搜寻该实务之判决整理重点,以解析方式让读者拥有面对此隐藏性考题,快速直攻命题核心之技能。

  ‧国考试题一览无遗
  本书精选网罗截至108年8月司法特考前之八大国家考试类科
  1.司律研究所
  2.司法特考、调查局三四等
  3.警察特考三四等
  4.高普地特(法制法律廉政)
  5.身心障碍特考
  6.公务员升等及原住民特考
  7.军法官及国军转任
  8.铁路特考、海巡、移民
 
好的,以下是为您构思的一份图书简介,内容不涉及您提供的书名《80/20法则 刑法 试在.必刑-分则篇-国考各类科.实务工作者(保成)(五版)》的任何具体内容,并力求详实自然: --- 《法律思维的深度淬炼: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石与实践探索》 【图书定位】 本书并非侧重于特定法律部门的实务操作手册,亦非专注于某一类国家考试的应试技巧指南。相反,它是一部旨在提升读者法律思维的深度、拓宽其理论视野、并探索当代法治复杂性与挑战的综合性学术论著。本书的核心目标是引导读者超越具体的法律条文记忆,进入对法律本质、制度功能、以及社会价值的深刻反思之中。 【核心内容解析】 第一部分:法理学基础与思维范式的重构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现代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我们首先回顾了自然法与实证法理论的经典争论,并引入了批判法学、法律经济学等新兴思潮,分析它们如何挑战和重塑我们对“正义”、“权利”和“义务”的传统理解。 法律的本体论探讨: 考察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有效性来源,以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机制的角色定位。内容涵盖了从凯尔森的规范阶层理论到哈特的规则理论的演变脉络,重点分析了“规则的开放性”与司法能动性之间的张力。 法律解释学的深化: 摒弃机械的文义解释,转而探讨目的论解释、体系解释以及价值位阶在司法裁判中的实际应用。特别设立章节,专门剖析了在面对高度不确定的法律真空地带时,法官如何运用“最佳解释”原则来填补漏洞,体现立法意图的精髓。 宪法基础与人权保障: 侧重于对基本权利的结构性理解,探讨权利之间的冲突与限制的合理性标准。分析了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软性”的宪法原则在具体法律适用中的硬性约束力,以及这些原则在跨国司法互动中的变迁。 第二部分:部门法体系的结构性审视与比较研究 本部分将焦点从宏大的法理学转向具体的法律部门,但视角并非停留在条文层面,而是着眼于部门法内部的逻辑结构、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影响,以及国际公法背景下的制度适应性。 私法领域的新发展与反思: 探讨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面对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技术冲击所呈现的新形态。例如,数据所有权、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以及“后灾难时代”的风险分配与不可抗力认定的边界拓展。书中详细分析了“社会义务”概念如何渗透进传统契约自由的领域,挑战了古典私法自治的绝对性。 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地带: 重点剖析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及在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危机等领域,国家干预的合法性边界。引入了“共同利益”理论,论证在特定公共目标下,对私人权利的限制应如何通过更精密的程序和更严格的实质审查来予以保障。 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选择: 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证据规则、审判程序设置上的差异,反思我国司法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本部分侧重于分析不同法系在处理社会矛盾、实现效率与公正平衡时的历史路径依赖和理论取向。 第三部分:法律实践中的伦理困境与社会责任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将理论探讨落脚于实践的复杂性,关注法律专业人士在面对道德模糊地带时的抉择,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社会结构可能产生的非预期后果。 司法能动性与法律确定性的悖论: 深入分析了“活的法律”与“僵死的法律”之间的永恒张力。通过对经典判例的重构性分析,探讨法官在遵循先例和追求实质正义之间的微妙平衡。 法律职业的伦理责任: 不仅讨论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更深入探讨了法律学者、法官在塑造社会规范过程中的伦理约束。着重探讨了法律意见书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潜在误导性影响,以及维护法律体系公信力的多重维度。 法律与社会变迁的互动模式: 探讨了社会运动、科技进步如何反向推动法律的改革与滞后。分析了法律规制在应对社会快速转型期(如基因编辑、虚拟身份等)时,如何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控制的策略选择。 【本书特色与价值】 本书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力求构建一套连贯、深刻的法律分析框架。它不提供速成的答案,而是培养读者提出更优良问题的能力。适合法学研究生、青年法律学者、以及所有对法律理论抱有深厚兴趣的实务工作者和政策制定者研读,旨在使读者能够以批判的眼光审视现行法律制度,并为未来法律的健全发展提供理论支撑。阅读本书,即是完成一次对法律思维深度的哲学性洗礼。 ---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柳震
 

  学历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刑事法学组)
  97年律师高考及格
 
  经历
  一、 全国最大公职补习班
  「志光、保成、学儒」文教机构刑法讲师(98年开始执教,已执教10年多)
  ‧曾授课班级
  台北保成、台北志光、桃园志光、新竹志光、台中学儒、台南志光、台南学儒、高雄志光、高雄学儒、屏东学儒、志光数位学院(基隆、政大、板桥、苗栗、台中、逢甲、草屯、员林、台南、高雄分校刑法讲座)
  ‧授课类科
  律师司法官、法研所、转学考、司法调查局三四等、警察特考三四等、高普 地特(一般行政、人事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专属个人法益之犯罪(一)/1
第一节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1
壹、杀人罪/1
贰、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5
参、义愤杀人罪/8
肆、生母杀婴罪/10
伍、加工自杀罪/11
陆、过失致死罪/15
柒、堕胎罪/16
捌、遗弃罪/19
第二节 侵害身体法益之犯罪/35
壹、伤害罪/35
贰、重伤罪/37
参、聚众斗殴罪/40
肆、传染花柳病罪/42
伍、妨害幼童发育罪/43

第二章 专属个人法益之犯罪(二)/45
第一节 妨害自由法益之犯罪/45
壹、妨害自由法益特别规定之条文介绍/45
贰、强制罪/48
参、私行拘禁罪/54
肆、恐吓危安罪/61
伍、侵入住居罪/67
陆、违法搜索罪/74
第二节 妨害性自主法益之犯罪/75
壹、强制性交罪/76
贰、加重强制性交罪/86
参、强制猥亵罪/100
肆、乘机性交、猥亵罪/116
伍、强制性交之加重结果犯、结合犯/122
陆、与幼年人性交、猥亵罪/124
柒、权势性交罪与诈术性交罪/131
第三节 妨害名誉及信用之犯罪/135
壹、公然侮辱罪/135
贰、诽谤罪/140
参、侮辱诽谤死者罪、妨害信用罪/151
第四节 妨害秘密之犯罪/152
壹、妨害文书秘密罪/152
贰、窃视窃听窃录罪/153
参、洩漏业务上知悉持有秘密罪/168
肆、其他洩密条文/168

第三章 非专属个人法益之犯罪/171
第一节 财产犯罪之概说/171
第二节 侵害个别财产法益犯罪/171
壹、窃盗罪/171
贰、加重窃盗罪/192
参、窃盗准动产/218
肆、抢夺罪、加重抢夺罪/219
伍、强盗罪、加重强盗罪、强盗结合犯/225
陆、准强盗罪/231
柒、侵占罪、公益业务侵占罪/253
捌、毁损罪/268
第三节 侵害整体财产法益犯罪/282
壹、普通诈欺罪/282
贰、电子诈欺罪/319
参、背信罪/337
肆、重利罪、加重重利罪/341
伍、恐吓取财罪/346
陆、掳人勒赎罪/349
柒、赃物罪/354

第四章 侵害社会法益之犯罪/361
第一节 公共危险犯罪/361
壹、放火与失火罪/361
贰、放火相关罪章/372
参、公共道路安全破坏之犯罪/375
肆、不能安全驾驶罪与肇事逃逸罪/387
伍、其他公共危险重点条文介绍/440
第二节 侵害公共信用犯罪/451
壹、文书之概念/451
贰、伪造货币罪/456
参、伪造有价证券罪/461
肆、伪造变造支付用磁卡电磁纪录物罪、本罪章实质预备犯/470
伍、伪造文书罪/474
陆、伪造变造公文书/493
柒、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罪/496
捌、公务员登载不实罪/499
玖、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507
拾、业务登载不实罪/518
拾壹、行使伪造变造文书罪/519
拾贰、伪造盗用(公)印章印文署押罪/521
拾参、伪造文书罪章之没收/523
拾肆、准文书/526
拾伍、行使与伪造变造文书罪之竞合问题/531
第三节 侵害善良风俗犯罪/538
壹、血亲性交罪/538
贰、引诱容留媒介性交罪/539
参、公然猥亵罪/544
肆、散布贩卖猥亵物品罪/548
伍、重婚、通姦罪/557
陆、和诱略诱罪/563
柒、赌博罪/567

第五章 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573
第一节 侵害国家执行职务公正/573
壹、公务员贿赂罪/573
贰、图利罪/593
参、枉法裁判罪/598
肆、滥权追诉处罚罪/599
伍、凌虐人犯罪/601
陆、违法征收罪、抑留克扣罪/602
柒、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604
捌、洩漏国防以外秘密罪/606
玖、不纯正渎职罪/611
第二节 妨害公务执行/612
壹、妨害公务罪/612
贰、妨害考试罪/617
参、侵害公务上掌管文书物品罪/618
肆、侵害封印查封标示罪/620
伍、侮辱公务员公署罪/621
第三节 妨害投票罪/623
壹、投票受贿罪/623
贰、投票行贿罪/626
参、妨害投票正确罪/627
第四节 妨害秩序罪/636
壹、聚众不解散罪/636
贰、聚众强暴胁迫罪/638
参、恐吓公众罪/638
肆、煽惑犯罪或违抗法令罪/639
伍、参与犯罪结社罪/639
陆、挑唆包揽诉讼罪/640
柒、僭行公务员职权罪/641
捌、冒用公务员服章官衔罪/642
第五节 脱逃罪/644
壹、脱逃罪性质/644
贰、脱逃罪/644
参、纵放或便利脱逃罪/647
肆、公务员纵放或便利逃脱罪/647
第六节 妨害司法权公正行使罪章/651
壹、藏匿人犯或使之隐避、顶替罪/651
贰、湮灭刑事证据罪/655
参、本罪章免责事由/659
肆、伪证罪/661
伍、诬告罪/670
 
第六章 电脑犯罪专论/681
壹、入侵电脑罪/681
贰、无故取得及毁损电脑罪/683
参、电脑干扰罪/686
肆、制作毁损性电脑程式罪/686
伍、其他/687
 

图书序言



  壹、五版改版重点说明

  一、修法及实务见解说明

  本次改版重点在于108年5月29日公布第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条条文;删除第91、285条(另外同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3条条文;增订第115条之1条文以及6月19日公布修正公布第185条之3条文,此部分将于本版一併增补修正,另关于108年5月29日公布修法对于刑分部分重点(此部分以画底线註明)在于:

  立法定义凌虐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之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修正条文第10条)。

  对于所犯系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发生死亡结果者,为兼顾法定刑及法益权衡,应不受追诉权时效之限制,故修正所犯系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发生死亡结果者,无追诉权时效之适用(修正条文第80条)。

  从事业务之人,对于防免发生死亡或伤害结果之注意义务与程度均应与非从事业务之人相同,惟现行本法依是否为从事业务之人,而适用不同法定刑,然从事业务之人因过失行为造成法益损害之结果未必较非从事业务之人严重,且行为人之行为是否属业务上之行为,现行实务之判断亦有不一之情形。基于刑罚平等原则,分别删除业务过失致死罪及业务过失伤害罪之处罚,并提高普通过失致死罪及普通过失伤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个案过失情节之轻重量处适当之刑(修正条文第183条、第184条、第189条、第276条及第284条)。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章其他部分:修正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责相当原则及量刑之弹性。另有关情节轻微显可悯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规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条文第61条、第272条)。修正生母杀甫出生子女之宽减要件,须基于不得已之事由始适用之(修正条文第274条)。依加工自杀或自伤行为是否出于犯罪行为人实行之态样,分别修正适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条文第275条、第282条)。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章其他部分:修正聚众斗殴之处罚类型,并提高法定刑(修正条文第283条)。传染性病与他人之行为,可依现行本法第277条规定处罚,故删除现行本法第285条规定,另犯本条所为之强制治疗处分,亦一併删除(修正条文第98条、第287条及现行条文第91条)。提高凌虐及妨害儿少身心发展罪之被害人适用年龄至18岁,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意旨契合,并增订处罚凌虐幼童致死、致重伤之加重结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体法益(修正条文第286条)。

  刑法第80条关于追诉权时效规定之修正,将发生法律变更之适用问题,为兼顾法秩序之安定,并配合刑法没收新制施行日期,避免修正后适用之困扰,「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8条之2,增订其追诉权时效已进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但书所定情形适用修正后之规定外,仍应比较修正前后之条文,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规定。

  二、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之冲击

  亦有甚者,108年7月4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之施行,依照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第1项规定:「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同条第2项规定:「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由此两条文可知,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此部分笔者建议年代久远还在对岸的判例,可以忘记),但是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易言之,原本查的到判决主文的判例,其效力降成判决等级,但是就考试而言,还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只是写作上不得再写判例等字样,要改成判决等文字。笔者建议考生该降成判决效力之原判例还是不要轻易忘记,要记的回忆,如此分数才能出来。

  三、考试制度变革

  在这一年,我国考试制度之变革造成许多考生恐慌(108年司法四等监所法警类科改成选择题型、司法四等书记官改成选择申论混和题型、107年警察特考已改成选择申论混合题型、106年律师司法官二试申论题已改成一题100分),惟笔者坚信考试在变,实力不变,只有全面扎实的奠定刑法根基,就不怕考试变革的风吹雨打,一版出版以来,笔者坚持整理最新考题、搜寻最新实务见解与学说,就是要当各位读者在国考路上那一个适格的帮助犯(笔者有双重故意:帮助故意、帮助既遂故意),虽然书本有越来越厚的可能性,笔者还是在增删文稿之间,维持读者对本书期待之品质。

  四、本书改版内容

  本次改版收录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777号有关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之探讨,此外亦收录107年高等法院座谈会论及至108年6月最高、高等法院具参考价值判决,此外本次改版收录题目的部分至108年8月司法特考。笔者从写作本书一版以来一直坚信「唯有全面认知学说实务见解,不侥倖猜题,不样板式作答」才是快速上榜的捷径,这几年也获得许多读者热烈回应,因此笔者持续不断蒐寻最新学说、实务见解、考题这样的方式来报答大家的支持。

  五、未来刑分修法趋势介绍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之一修正草案总说明

  中华民国刑法(以下简称本法)于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经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并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间历经多次修正。鑑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随着电信及网路科技的发展,传统赌博朝电信化、电子化顺势推进,赌博方式演变成不受地域及时间限制。在国内电信设备、电子通讯及网路高度普及下,任何人只要拥有电信装置、电脑及连网设备,均可轻易接触赌博,易对社会治安及风气形成负面影响,助长赌博歪风,进而造成更多人沉迷赌博,带来诸多社会及家庭问题。对于参与对赌当事人而言,赢得赌局之一方,其取得财物形同不劳而获,倘若时日一久,恐养成心存侥倖而仅欲以此方式获取财物,以致不事生产,败坏社会风气。则本法对赌博行为之非难程度,自不宜仅因科技发展所致参与赌博方式变革而异。惟司法实务见解就本法现行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之「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构成要件是否得以涵摄包括网路赌博之态样互有龃龉,为符合罪刑法定主义构成要件明确性之要求,避免司法实务见解之歧异而造成处罚之漏洞,令有心人士游走于法律处罚之灰色地带,爰拟具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之一修正草案,以维护刑法所保护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其修正要点如下:一、增订以电信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相类之方式参与赌博之刑事责任,并酌作刑度及条文结构之修正。(修正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将没收规定移列本章之末,俾利犯本章之罪一体适用。(修正条文第二百七十条之一)

  第266条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五万元以下罚金。以电信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相类之方式,参与他人意图营利而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之赌博者,亦同。前二项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第270条之1
  犯本章赌博之罪,其当场赌博之器具及彩券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贰、感谢

  本书顺利再版,感谢保成出版社胡经理大力相挺及总编彩华姐、责任编辑微晴、容嬿的校稿,排版、美编人员与宣传嘉伟、保出小编们,让本书以最好的品质送到各位读者手中,又本书的丰富写作经验则要感谢全国最大公职补习班─志光、保成、学儒补习班给予笔者多年来的教学、改考卷之经验(算一算,笔者至今教学11年,授课学生超过几万人,改题份数逾万份),因此笔者深知许多类科考生之盲点,让本书写作不只是单纯资料堆砌,而是多年来教学与改题经验之传授。如果喜爱本书之台北、台中、高雄地区读者,欢迎至台北保成、台中学儒、高雄志光与我一同学习,课余时间现场与我讨论刑法学习上之问题或批改考卷;而台北、台中、高雄外地区之读者,也欢迎至全国志光数位学院报名学习;喜欢在家中学习之读者,也欢迎选择金榜、超级函授。

  执律师业部分,衷心感谢所长张律对我的照顾与提携,所内的同事林律、黄律、洪律也在我办理案子上的法律资讯分享,助理佩伦也在我奔波在外上课,协助我办理相关行政业务,让我在执业的这一年顺利成长。

  在补教部分,真心感谢许多补习班长官、工作人员、老师、学长姐提携与照顾,特别感谢民法常扬老师不论在教学与执律师业经验之传授与人生方面之提点,让我受益甚多;还有要感谢当初提携我进入补习班的揭扬学长,真的没有你当年的大力推荐,就没今天的柳震。

  最后,当然要感谢父母亲对我的养育之恩,希望弟弟妹妹在事业上也一切顺遂。这一年来,恰逢老二出生,升格为二宝爸,让我有许多新的人生体验,也要感谢老婆Pei在我工作、撰写此书改版时,费心照顾小孩(尤其是一打二的辛劳),让我写作无后顾之忧,除了感谢,还是感谢!

  最后,老话一句,本书「助」(祝)各位读者金榜题名!

柳震
于2019.10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书中的“知识点串联”功能做得非常出色,这对于我这种需要全面掌握刑法分则知识的国考考生来说,简直是福音。它不仅仅是孤立地讲解每一个罪名,而是能够将不同罪名之间、不同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清晰地展现出来。例如,在讲解正当防卫时,它会顺带提及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及与紧急避险的异同;在讲解盗窃罪时,它可能会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进行对比分析。这种“举一反三”的学习方式,能够帮助我构建一个更加系统、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而不是零散地记忆一些孤立的知识点。我发现,当我对一个知识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后,就能够更容易地推导出相关的其他知识点,从而在考试中遇到变通性题目时,也能更加从容应对。这种“系统化”的学习,大大提升了我的复习效率,也让我对刑法分则的整体框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评分

这本书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其“易读性”和“可操作性”的高度统一。我曾经尝试过阅读一些非常专业的刑法学著作,但往往因为语言过于专业和晦涩,难以理解。而这本书,虽然内容严谨,但其行文风格却非常流畅,而且在讲解过程中,会不断穿插各种生动形象的例子,让我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具体的生活场景联系起来。更重要的是,它不仅仅是停留在“讲明白”的层面,而是能够“教我怎么用”。在讲解完一个罪名后,它会给出一些“如何判断”、“需要注意什么”的指导性建议,这让我能够在实际处理案件或者备考时,能够更有条理地去分析问题。我甚至觉得,这本书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在手把手地教我如何运用刑法知识。它让我感觉,刑法分则并非高不可攀,而是可以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成为我手中的利器。

评分

这本书的精装版本真的非常有质感,拿在手里沉甸甸的,就像一本厚重的法典,立刻就让人感受到它的专业度。封面设计简洁大方,虽然是以“80/20法则”为名,但整体风格却非常严谨,不是那种花里胡哨的畅销书封面。打开第一页,纸张的触感也很棒,不是那种容易泛黄的廉价纸,感觉能够长久保存。我特别喜欢它在印刷上的细节,字迹清晰锐利,即使是密密麻麻的法条条文,看起来也不会吃力。而且,书本的装订非常牢固,每一页都能平铺打开,阅读起来非常顺手,不用担心它散架。作为一名长年跟刑法打交道的实务工作者,我深知一本好的参考书对于工作效率的重要性。有时候,找到一条关键的法律条文,或者一个解释性的脚注,就能节省大量宝贵的时间。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到位,它提供的索引和目录设计都非常人性化,能够快速定位到想要的内容。我尤其欣赏它在案例引用方面的严谨性,每一个案例都附有明确的审判机关和案号,这对于需要核实和进一步研究的读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此外,书本的排版也考虑到了长时间阅读的需求,字号大小适中,行距也恰到好处,不会让眼睛感到疲劳。总而言之,从拿到书的那一刻起,我就觉得这是一本值得信赖的工具书,它的出版质量本身就给了我很大的信心,预示着里面的内容也同样会是精心打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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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极其接地气,与我平常阅读的枯燥法条和晦涩学术论文截然不同。作者仿佛是我的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前辈,用非常通俗易懂的方式,将复杂的刑法分则条文拆解开来,讲解得明明白白。读起来一点也不费劲,甚至有时候还会觉得有点趣味性。我最欣赏的是它在举例说明时,经常会使用一些非常贴近生活,甚至是一些大家都能遇到的场景,这样一来,那些原本抽象的法律条文就立刻变得生动起来,我能够很容易地理解它的实际应用。举个例子,在讲到诈骗罪的时候,它可能不会直接引用一堆法律术语,而是会模拟一个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电话诈骗案例,然后一步步分析这个行为如何触犯了刑法。这种“润物细无声”的讲解方式,让我感觉自己不再是被动地接收信息,而是主动地在学习和理解。而且,书中还会穿插一些“温馨提示”或者“易错点提醒”,这些都是作者多年实务经验的总结,对于我们这些初学者或者正在备考的人来说,简直是避坑指南。避免走弯路,能够把宝贵的时间用在刀刃上,这种学习体验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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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在“理论深度”和“实务应用”之间找到了一个绝佳的平衡点。它没有像一些学术著作那样,过分追求理论的晦涩和抽象,也没有像一些速成教材那样,流于表面,缺乏深度。而是能够将刑法分则的理论精髓,用一种非常实用、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出来。我特别欣赏它在讲解一些重要理论概念时,会追溯其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让我能够理解这些理论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们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演变。但是,它又不会让这些理论变得过于“学究气”,而是会立刻将其与司法实务紧密结合,通过大量的案例来印证理论的适用性。这种“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哺理论”的学习模式,让我受益匪浅。很多时候,当我遇到一个棘手的案件,在法律条文上感到迷茫时,这本书中的理论阐述能够帮助我理清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反之,当我学习到一些新的实务动态或者案例时,也能够加深我对理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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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版本更新”速度让我印象深刻,特别是它提到的“第五版”。作为一名在法律实务界工作的人,我深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会不断变化的,一本滞后的参考书,其价值会大打折扣。这本书能够及时更新,反映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这一点做得非常到位。我特别关注了书中关于一些新罪名或者修订罪名相关内容的介绍,以及对一些重大司法解释的解读。作者能够将这些最新的信息,以一种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出来,并且能够分析这些更新对实际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这对于我来说,意味着我能够始终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避免因为信息滞后而犯下错误。而且,作者在版本更新的同时,还能保持其原有的内容质量和讲解深度,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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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附录”部分设计得非常有巧思,里面包含了大量实用的工具性内容,这大大提升了它的实用价值。我尤其喜欢它提供的“罪名索引”和“法条索引”,这两个索引做得非常详细,几乎涵盖了我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所有常见罪名和法条。当我需要快速查找某个罪名或者法条时,只需要翻阅索引,就能迅速定位到书中的相关内容,这为我节省了大量宝贵的时间。此外,书中还收录了一些常用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这使得它不仅仅是一本刑法分则的教材,更像是一本小型工具书,非常方便我随时查阅。我还发现,附录中还可能包含了一些关于考试技巧或者备考建议的内容,这些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内容,但对于像我这样的考生来说,同样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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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章节安排和内容组织逻辑性非常强,简直是为我这种需要快速掌握核心知识的国考考生量身打造的。它并没有一上来就罗列一大堆理论概念,而是巧妙地将“80/20法则”的精髓融入其中,让我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刑法分则中哪些部分是出题频率最高、最容易考到的,从而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我特别喜欢它在每个章节开头都会有一个简要的“本章核心要点”梳理,这就像给我打了一剂强心针,让我迅速抓住该章的重点。然后,它会深入浅出地讲解相关法条,并且会结合大量的司法实务案例,这些案例的选取都非常有代表性,涵盖了各种疑难复杂的情况。最令我惊喜的是,书里不仅仅是列出条文和案例,它还会分析案例背后的裁判逻辑和法条适用难点,这一点对于理解法条的精髓、吃透出题人的意图至关重要。很多其他教材可能只是简单地罗列案例,但这本书却能够带领我深入剖析,去理解为什么会这么判,这种“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学习过程,极大地提升了我的学习效率和知识的内化程度。特别是对于国考这种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考试,这种深度的分析简直是无价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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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最大的启发在于它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梳理。在接触刑法分则之前,我对很多罪名都停留在“大概是什么意思”的层面,很难准确地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某个罪名,尤其是在法律条文的细节上。而这本书,通过清晰的图表和详尽的文字阐述,将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分解得一清二楚,包括行为、主体、客体、主观要件等等。它会逐一分析每个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并且会通过大量的判例来印证这些要件的实际运用。我特别喜欢它在分析“行为”时,会区分不同类型行为(作为、不作为),在分析“主观要件”时,会区分故意、过失、间接故意等等,这种细致入微的分析,让我对犯罪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它还会将相似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指出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这对于我们区分罪名、准确适用法律非常有帮助。通过系统地学习犯罪构成要件,我发现自己能够更自信地去分析案例,也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一个行为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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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案例分析部分简直是我的“救命稻草”。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助理,我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案件卷宗,其中不乏一些非常棘手的刑法案件。而这本书中收录的那些案例,很多都与我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非常相似。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案例,更重要的是,它会对每个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到法律适用、裁判理由,都给出了非常详尽的解释。特别是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共同犯罪的认定、正当防卫的界限、因果关系的确立等等,书中的案例分析都给了我极大的启发和指导。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分难题,翻阅了这本书后,找到了一个非常相似的案例,并且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茅塞顿开,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这种“以案说法”的方式,比单纯地背诵条文要有效得多,它让我能够看到法律条文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也让我能够学习到其他法官是如何处理这些复杂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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