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原理(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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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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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以「密納瓦女神的貓頭鷹要等到夜幕低垂時才展翅飛翔」一語而聞名於世的黑格爾,大概是世界哲學史裡爭議最大的一位哲學家。對其哲學評價從備受推崇到毫無價值,對其政治思想定位從極左到極右;同樣在左派陣營內,認為馬克思理論深層只是翻轉過的黑格爾,到馬克思已經徹底揚棄黑格爾。各種南轅北轍的詮釋,共同打造了過去近兩百年繽紛燦爛的黑格爾理論影響史。
 
  本書是黑格爾1820年至1821年,為了讓他在柏林大學法哲學課程學生有個聽課指引,而付梓出版的教科書。由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環節,構成了本書的主要內容,藉由本書能了解到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家觀。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其他书籍的详细简介,其中不包含《法哲学原理(二版)》的内容。 --- 《法律、社会与正义:当代法律思想的新维度》 引言:法律秩序的重塑与挑战 当代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技术革新、全球化浪潮以及文化多元化的深刻变革。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法律框架和法律哲学观念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法律、社会与正义:当代法律思想的新维度》一书,并非旨在提供一个僵化的法律体系蓝图,而是致力于探索在复杂多变的现代世界中,法律如何持续发挥其规范、整合与实现正义的功能。本书汇集了来自不同法域(如宪法学、刑法学、环境法学、数字法学等)的尖锐洞察,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理解法律与社会动态互动的多视角分析框架。 第一部分:法律本体论的再审视:从实在法到价值基础 本部分着重于对法律本质的哲学性反思,特别是在后现代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潮的冲击下,法律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何以维系。 第一章:法律实在论的当代语境与局限 本书首先梳理了二十世纪初兴起的法律实在论(Legal Realism)思潮的核心主张,即强调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而非书面文本的规范意义。然而,作者并未止步于此,而是深入剖析了在人工智能辅助决策日益普及的今天,司法能动性(Judicial Activism)的边界在哪里,以及如何防止“法官的个人偏好”僭越宪法结构所设定的正当程序。本章通过对美国“硬事实”诉讼实践的案例研究,探讨了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张力。 第二章:自然法在世俗化社会中的回归与转型 与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相对,本章回归探讨自然法的现代形态。作者引入了阿奎那的传统理论框架,但重点分析了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律即正直”(Law as Integrity)理论,以及其对权利(Rights)优先性的坚持。在处理全球人权危机和跨国界道德义务时,法律的自然法基础如何提供一种超越国家主权限制的价值锚点,是本章讨论的核心。特别地,本书关注了环境伦理和生命伦理领域中,非人类主体权利的讨论如何呼应了一种更广义的“人与自然”的自然法关怀。 第三章:法治的风险与“法律的去政治化”悖论 法治(Rule of Law)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石,但本书批判性地指出,当法治被过度强调为一种纯粹的技术性治理手段时,其内在的政治和价值导向便可能被掩盖。本章分析了“去政治化”的法律治理模式,如何通过精密的程序设计,实际上固化了既有的权力结构,并探讨了在威权主义复兴的背景下,如何有效捍卫实质性的法治原则,而非仅仅停留在形式的合规之上。 第二部分:具体法域的范式转移:技术、社会与主体性 第二部分将理论思辨落地到具体的法律实践领域,关注新兴技术和全球化对传统法律部门的冲击。 第四章:数字刑法与责任的界限重塑 随着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活动的核心场域,传统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面临挑战。本章深入探讨了数据泄露、深度伪造(Deepfake)以及算法歧视在刑法中的定性问题。核心议题包括:虚拟身份(Avatar)的法律地位、分布式自治组织(DAO)的法律责任归属,以及在无人驾驶系统发生事故时,制造商、程序员与决策算法之间的因果链条如何被法律有效识别和追究。 第五章:全球治理中的冲突法与身份政治 全球化进程导致了法律冲突的常态化。本章聚焦于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的更新需求。当个人身份(包括性别认同、宗教信仰等)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受到不同承认时,国际私法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个人自主权与普世人权标准?本书分析了家庭法和继承法在跨国婚姻及数字遗产处理中遇到的挑战,并提出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法律关系连接点”判定标准。 第六章:环境正义与代际责任 本书将环境问题视为一种深刻的社会正义问题,而非单纯的资源管理。本章详述了“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概念,探讨了当代人对未来世代的法律义务。从气候变化诉讼到生物多样性保护,本书分析了新兴的“生态中心主义”法理如何挑战传统“人类中心”的法律主体观,并提出了构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环境信托机制的法律构想。 第三部分:法律的解释与实践:沟通、权威与理解 第三部分回归到法律实践的日常层面,关注法律文本的意义生成过程及其对社会行动者的影响。 第七章:法律解释学的多元路径:文本、意图与社会效果 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本章对比了传统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论解释,并引入了批判法学(CLS)对法律文本背后意识形态的解构视角。作者强调,成功的法律解释必须是多维度的,既要尊重立法者的初始意图,更要对法律规则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实际社会效果进行负责任的评估。本章通过分析一系列最高法院的标志性判例,展示了解释的动态性。 第八章:法律的普及化与非专业主体的参与 当代法律的复杂性使得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和有效运用法律工具。本书讨论了“法律的可及性”(Legal Accessibility)问题,包括法律语言的去晦涩化(Plain Language Movement)、法律援助体系的改革,以及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的发展。本章认为,一个健康的法律体系不仅要求精英阶层的专业理解,更依赖于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掌握。 结论:面向不确定性的法律未来 本书总结指出,法律体系的韧性并非来源于其不变性,而在于其自我批判和适应变化的能力。未来的法律理论必须拥抱复杂性、承认不确定性,并在技术进步与人道主义关怀之间找到动态的平衡点。《法律、社会与正义》呼吁法律思想家和实践者,以更具历史感和前瞻性的视角,参与到重塑二十一世纪法律秩序的宏大工程中。 ---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G. W. F. Hegel, 1770-1831)
 
  德國19世紀唯心論哲學的代表人物之一。出生於今天德國西南部巴登-符騰堡首府斯圖加特,卒於柏林,去世時是柏林大學(今日的柏林洪堡大學)的校長。
 
  黑格爾的思想,標誌著19世紀德國唯心主義哲學運動的頂峰,對後世哲學流派,如存在主義和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有甚者,由於黑格爾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兩者之要義,因此,對於那些因看到自由主義在承認個人需求、體現人的基本價值方面的無能為力,而覺得自由主義正面臨挑戰的人來說,他的哲學無疑是為自由主義提供了一條新的出路。
 
  其重要著作包括:《精神現象學》、《大邏輯》、《哲學全書》、《法哲學原理》、《美學講演錄》、《歷史哲學講演錄》、《哲學史講演錄》、《宗教哲學講演錄》等。
 
譯者簡介
 
范揚(1899-1962)
 
  於1928年取得東京帝國大學法學士學位,其後歷任浙江警官學校、中央大學、安徽大學、中山大學、同濟大學、復旦大學等校教授,代表性著作包括《行政法總論》、《警察行政法》、《繼承法要義》等,代表性譯作《法哲學原理》。
 
張企泰(1907-1962)
 
  於1933年取得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其後擔任公職及律師外,並歷任西南聯大、中央大學、同濟大學、光華大學、震旦大學、復旦大學等校教授。代表性著作包括《中國民事訴訟法論》及《中國民法物權論》等,代表性譯作除本書《法哲學原理》外,亦譯有查士丁尼《法學總論》等著作。

图书目录

導讀
序言
導論 法哲學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一篇 抽象法
第一章 所有權
一、取得占有
二、物的使用
三、所有權的轉讓
四、從所有權向契約的過渡
第二章 契約
第三章 不法
一、無犯意的不法
二、詐欺
三、強制和犯罪
四、從法向道德的過渡

第二篇 道德
第一章 故意和責任
第二章 意圖和福利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四章 從道德向倫理的過渡

第三篇 倫理
第一章 家庭
第一 婚姻
第二 家庭財富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
第二章 市民社會
第一 需要的體系
一、需要及其滿足的方式
二、勞動的方式
三、財富
第二 司法
一、作為法律的法
二、法律的定在
三、法院
第三 警察和同業公會
一、警察
二、同業公會
第三章 國家
第一 國家法
一、內部國家制度本身
(一)王權
(二)行政權
(三)立法權
二、對外主權
第二 國際法
第三 世界歷史

譯後記
黑格爾生平及著作年表
譯名對照表

图书序言

  • ISBN:9786263431591
  • 叢書系列:經典名著文庫
  • 規格:平裝 / 548頁 / 14.8 x 21 x 2.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图书试读

 
  我的職務是擔任講授法哲學,需要發給聽眾講授提綱,我把這部綱要出版,其直接動機就在於此。我以前寫過一部《哲學全書》(海德爾堡,一八一七年),作為我當時講授之用;本教科書便是對於在那部書中已包含的關於同一哲學部門的基本概念所做更為詳盡、尤其是更有系統的闡述。
 
  本綱要是準備出版的,它將呈現於廣大公眾面前;這驅使我在這裡對各項附釋做進一步的闡述;這些附釋當初只是些簡短的論述,以指出與我的論點相近似或分歧的各種觀念以及從其中所得出的進一步結論等等,在講授中我還會予以應有的說明的。這裡之所以要做進一步闡述,為的是使正文中比較抽象的內容或能更臻明確;同時也為的是能更廣泛地考慮到當前流行的一些淺顯的觀念。因此產生了許多比講授提綱的目的和體裁通常所要求的更為詳盡的附釋。然而,一部適當的講授提綱是以某一門科學被認為業已圈定的範圍為對象的,它的特點,除了好比散見各處的一些小小補充以外,主要在於概括和編列屬於某一種歷來被承認和熟悉的內容的那些本質的環節,同時在於其所採取的形式具有久已形成的那些規則和格式。但是,我們恐怕不能以這種體例來期待一部哲學綱要,因為,人們總以為哲學所完成的作品乃是一種暫時性的東西,就像沛內羅沛的織品那樣是需要每天從頭做的。
 
  用不著說,本綱要首先是在起指導作用的方法上與普通的講授提綱各有不同,本書的前提是:從一個論題進展到另一論題以及進行科學論證的那種哲學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認識方法,跟其他任何認識方法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有洞察這種區別的必然性,才能把哲學從其現在所陷入的那可恥的頹廢中挽救出來。人們完全認識到,舊時邏輯的種種形式和規則,以及下定義、做分類和進行推理的種種形式和規則,包含理智認識的各種規則在內,對思辨的科學說來都不中用了;或者應該說,人們不是認識到這一點,而多半只是感覺到這一點,於是他們把這些規則作為單純的枷鎖拋棄了,以便從心情、幻想和偶然直覺出發,恣意談論。但是,因為反思和思想聯繫終於必然出現,於是在不知不覺中竟仍採用遭到蔑視的那種通常推論和演繹方法。關於思辨認識的本性,我在我的《邏輯學》【1】中已予詳盡闡述;所以在本綱要中我僅僅對進展和方法隨時略加說明而已。由於對象具體,且其本身具有各色各樣的性狀,就無法在所有每個細節上證明並指出邏輯推演,所以從略。一方面,在對科學方法已經熟悉的前提下,再談方法可能是多餘的;另一方面,整體以及它各部分的形成都是依存於邏輯精神的,此亦不言而喻。我希望對本書主要從這方面予以理解和評估。其實本書所關涉的是科學 ,而在科學中內容和形式在本質上是結合的。
 
  誠然,我們可以從那些似乎最徹底了解事物的人那裡聽到,形式是某種外表的東西,對事物說來實屬無關重要,只有事物才是重要的;其次,我們可以說,著作家特別是哲學家的任務是發現真理,闡述真理,傳播真理和正確的概念。但是,如果考量一下這種任務在實際上通常是怎樣進行的,首先我們會發現,老是原來的一盤冷飯,一炒再炒,重新端出,以饗大眾。這種工作的確對於世道教化和人心警醒,不無裨益,但是毋寧應該把它看成是多此一舉—「他們有摩西和先知的話可以聽從」【2】。尤其我們有不少機會,對在這種工作上表達出來的腔調和驕矜感到驚異,好像世界上還單單缺少這樣一批熱心傳播真理的人,好像炒冷飯帶來了新的前所未聞的真理,而在「今日之下」尤其應該拳拳服膺似的。但是,我們也會看到,從一方面提出的這類真理卻被其他方面提供的同樣真理所排擠和沖掉。在這些紛至沓來的真理中,究竟什麼是不新不舊、恆久不變的,應該怎樣從那些形式靡定、反覆無常的考量中提取恆久不變的東西,又應該怎樣對它加以識別和證明—除了透過科學,還有其他什麼辦法呢?
 
  不言而喻,自從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開表述和承認,就有了關於法,倫理和國家的真理。但是,如果能思維的精神不滿足於用這樣便利的方法取得真理,那麼真理還需要什麼呢?它還需要被理解,並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內容獲得合理的形式,從而對自由思維說來顯得有根有據。這種自由思維不死抱住現成的東西,不問這種現成的東西是得到國家或公意這類外部實證的權威支持,或是得到內心情感的權威以及精神直接贊同的證言支持都好。相反地,這種自由思維是從其自身出發,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內心深處自己與真理是一致的。
 
  天真心靈所抱持的態度是簡單的,它十分信賴並堅持大眾所接受的真理,且把它的行為方式和一生固定的地位建立在這種鞏固的基礎之上。這種簡單態度馬上會遭到想像上的困難,那就是怎樣從那些無限分歧的意見中區別和發現公認而有效的東西;這種困惑會很容易被看作對待事物正確而真正的認真態度。其實以這種困惑自傲的人是見樹不見林,他們的這種困惑和困難不過是他們自己製造出來的。的確這種困惑和困難毋寧說是一個證據,證明他們不是希求公認而有效的東西,而是希求某種其他的東西來作為法和倫理的實體。因為,如果他們真是為了公認而有效的東西,而不是為了意見和存在的空虛性和特殊性,他們就會堅持實體性的法,即倫理和國家的命令,並據以調整他們的生活。可是進一步的困難卻來自這一方面,即人是能思維的,他要在思維中尋求他的自由以及倫理的基礎。但是這種法無論怎樣崇高、怎樣神聖,如果他僅僅把這個(意見)當作思維,而且思維只有背離公認而有效的東西並且能夠發明某種特殊物的時候才覺得自己是自由的,那麼這種法反而變成不法了。
 
  目前有一種觀念,以為思維的自由和一般精神的自由只有背離,甚至敵視公眾承認的東西,才能得到證明,這種觀念可能在對國家的關係上最為深固,因此,特別是關於國家的哲學看來本質上具有發現並提供另一種理論、一種新的特殊理論的任務。如果我們看到這種觀念和依據這種觀念所做的事,就該認為,似乎世界上從未有過國家和國家制度,現在也還沒有,但是現在—這個現在是永遠繼續下去的—似乎應該從頭開始,而倫理世界正等待著這種現在的設計、探討和提供理由。關於自然界我們承認:哲學應該照它的本來面貌去認識它;而哲人之石所隱藏著的地方,就在自然界本身某處;自然界本身是合理的;知識所應研究而用概念來把握的,就是現存於自然界中的現實理性;它不是呈現在表面上的各種形態和偶然性,而是自然界的永恆和諧,即自然界的內在規律和本質。與此相反,倫理世界、國家(這是在自我意識的要素中實現了的理性)不應該享有如下的福分:事實上正是理性在那種要素中達到力量和權力,並在其中主張自己而成為它的內在東西(參閱本序言的補充—譯者)。據說精神世界毋寧受偶然和任性的擺布,它是被上帝遺棄的,所以按照精神世界的這種無神論說來,真的東西是處於精神世界之外的,但同時因為那裡也應該有理性存在,結果真的東西僅僅成為一個待決的問題。但是這裡就包含著每個思維向前進取的權利,不,應該說義務,雖然這不是為了尋求哲人之石,因為,我們同時代人的推究哲理,這種尋求已可省去,而且每個人確信,已把這塊石頭掌握在手裡了,正像站起來走一樣,毫不費力。當然,生活在國家的這種現實中並且在其中感到其知識和意志已得到滿足的人—這種人很多,甚至比我們所想像和知道的還要多,因為所有的人根本上都是這樣的—或者至少那些有意識地在國家中找到滿足的人,現在就會譏笑這種進取和確信,而且把它們看作有時是好笑的、有時倒是正經的、或者是愉快的、或者是危險的,總之是無謂的遊戲。那種空虛反思的忙迫活動及其所受到的嘉許和歡迎,本來就是這麼一回事,可以聽其在自身中按照自己的方式去發展;可是事實上,正是哲學本身由於那種忙迫活動,卻遭到了種種侮蔑和輕視。最惡劣的一種侮蔑就是上面所說的每一個人都確信,他能毫不費力的對一般哲學加以判斷並進行論爭。人們從來沒有對任何其他藝術和科學表示過這樣極端的侮蔑,以為他們不費吹灰之力就可把它掌握。
 
  事實上,我們所見到的在國家問題上最自負的那新時代哲學【3】所發表的言論,的確使高興發表意見的每一個人有權確信他可以不費吹灰之力,自己製造出這種哲學來,從而證明自己掌握了哲學。不僅如此,這種自許自封的哲學明白表示,真的東西本身是不可能被認識的;關於倫理的對象,主要關於國家、政府和國家制度,據說各人從他的心情、情緒和靈感發出的東西就是真理。為了適合特別是青年的胃口還有什麼應談而沒有談到的呢?當然青年是樂意聽這套話的。「上帝對所親愛者在其安然睡覺中將這給予之」【4】—這話無疑的曾經被他們應用到科學方面來了,因此,每個「安然睡覺」的人都把自己算在「所親愛者」之內,其實在他睡覺中所得到的那些概念,當然就是一些睡覺的貨色。自封為哲學家的那批膚淺人物的頭目弗里斯【5】,在一次已成為惡名昭彰的公開慶祝會上【6】,在一篇以國家和國家制度為論題的演說中,恬不知恥地說出了下列觀念:「在真正的共同精神占統治地位的民族中,一切公共事務的執行,其生命力來自下面的人民;借友誼的神聖鏈條牢不可破地結合著的生氣勃勃的社會,將致力於國民教育和為人民服務的每一件工作」,云云。這就是膚淺思想的要義,它不把科學建立在思想和概念的發展上,而把它建立在直接知覺和偶然想像上,同時,它把倫理自身的豐富組織即國家,以及國家的合乎理性的建築結構—這種結構透過公共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它們權能的明確劃分,並依賴全部支柱、拱頂和扶壁所藉以保持的嚴密尺寸,才從各部分的和諧中產生出整體的力量—卻把這種已完成的建築融解於「心情、友誼和靈感」的麵糊之中。依照這種見解,倫理世界應該屬於私見和任性的主觀偶然性。如果更按照伊壁鳩魯的說法,那麼全世界都應該這樣的了—當然,事實並不如此。如果用簡單的家常療法,而把數千年來理性和它的理智作品都歸屬於感情,那麼,在能思維的概念的指導下的一切理性洞察和認識上的努力,當然都可省掉。關於這一點,歌德著作中的靡斐斯特—一個崇高的權威—大致這樣說,【7】我在別處也引用過:
 
  「儘管蔑視理智,蔑視科學,
  蔑視人間最高貴的才能—
  這樣你就委身於惡魔,
  結果必致淪喪。」
  
  諸如此類的見解馬上又披起虔敬這種外衣;其實,這種胡鬧為謀獲得權威,有哪一件可利用的東西而它沒有利用過呢?憑著皈依宗教和聖經,它就以為獲得了最高權能來蔑視倫理秩序和規律的客觀性,因為,的確正是虔敬才把在世界中條理分明地組織成為有機王國的真理,裹在較簡單的感情直覺之中。但是,如果虔敬是真正的虔敬的話,那麼,當它離開內心生活而進入理念所展開和理念所揭示的華富那樣一種光明之境,並且本著對上帝的禮拜而對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凌駕於感情主觀形式之上的真理和規律表示崇敬的時候,它馬上會放棄這一感情領域中的形式。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膚淺性所自矜的那種辯才顯露出違忤良心的特殊形式。首先,這就是說,當這種膚淺性最缺乏精神的時候,它就最常談到精神,當它的談論最枯燥乏味、鄙俗不堪的時候,它就最常用生命和賦予生命等語,當它表示空虛傲慢這種極端自私的時候,它就最常提起人民這個詞。但是貼在額骨上的標誌卻是憎惡規律。法和倫理以及法和倫理的現實世界是透過思想而被領會的,它們透過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規定性,這一形式就是規律;至於給自己保留肆意妄為的那種感情,把法的東西歸結為主觀信念的那種良心,的確有理由把這種規律看作它的最大敵人。它感覺到法(作為一種義務和一種規律)的形式,是一種死的、冷冰冰的文字,是一種枷鎖。其實,它在規律中認識不到它本身,因而也認識不到自己在其中是自由的,因為規律是事物的理性,而理性是不容許感情在它自己的特異性中得到溫暖的。因此,正像本書後面一處【8】所提到的,規律主要是識別所謂人民的假兄弟假朋友的暗號。
 
  任性的詭辯竊取了哲學的美名,居然使廣大公眾誤認為這種行徑就是哲學,因之,在哲學中再談到國家的本性,就成為是一件幾乎恥辱的事;那些正派的人一聽到講國家哲學就感到不耐煩,這實在難怪他們。至於政府終於注意到這種哲學,那更是不足為奇。因為,不用說,我們不像希臘人那樣把哲學當作私人藝術來研究,哲學具有公眾的即與公眾有關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純粹是為國家服務的。各國政府對那些獻身於哲學這門專業的學者們表示信任,它們把哲學的發展和內容完全託付他們。不過往往—如果你願意這樣說的話—這不是什麼信任,而是對學問本身漫不經心,至於哲學的教席只是因為傳統關係而被保存下來(據我所知,例如在法國,至少形而上學的講座已被廢止了)。然而政府的這種信任往往得到惡報;或者在另一種情況,即如果你願意側重漫不經心這一方面,那麼,你也可以把所產生的一切透徹認識的淪喪這種後果看作對這種漫不經心的懲罰。乍看起來,膚淺性似乎至少與外部的秩序和安寧極相協調,因為它不考慮觸及甚或臆測事物的實體。因此,假如國家對更深刻的教育和洞察沒有需要,也不要求科學來滿足這種需要,那麼這種膚淺性至少首先不會遭到警察的干涉。然而,當膚淺性考慮到倫理性的東西以及一般的法和義務的時候,它自然而然會從構成這一領域中膚淺東西的那些基本原則,即我們在柏拉圖那裡確切見到的詭辯學派的那些基本原則出發。這些原則是把法的東西安置在主觀目的和私見之上,安置在主觀感情和私人信念之上的。從這些原則出發,其結果不僅使內心倫理和公正良心毀滅,使私人之間愛情和權利毀滅,而且使公共秩序和國家法律毀滅。諸如此類的現象,對政府說來,不能不具有意義,且其意義恐怕不會因名位之故而受到削弱,這種名位依靠所授予的信任和它職位上的權威,要求國家對腐蝕性的東西,即腐蝕各種成就的實體性的泉源即普遍基本原則的那些東西,甚至對反抗國家的那些言行(似乎國家罪有應得),予以保證,聽其發展。古時的詼諧語說,「如果神對某一個人授以職務,同時它對他授以理智」,當然今天再也不會有人十分認真的如此主張的了。
 
  由於種種情況,政府方面已對哲學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重新加以重視;在這種重視中,保護和支持的要素殊屬不容忽視,看來哲學研究在其他許多方面都需要這種保護和支持。其實,在各種實證科學專業的著作中,同時在虔敬的宗教著作以及其他一般文學作品中,我們都可以讀到,不僅對哲學表示著前述的侮蔑,那些同時證明自己在思想修養上完全落後並且對哲學完全生疏的人,把哲學問題看作在他們那兒早已解決了,而且明目張膽地謾罵哲學,宣布哲學的內容即對神的概念認識、對自然本性和精神本性的概念認識、對真理的認識為一種愚蠢的,甚且罪惡的僭越,而理性再一次理性、無限次數重複的理性,則遭到非難、蔑視、詛咒。至少在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從事自以為科學工作的一大部分人對於概念的要求,深感窘困,但又不能規避。我可以說,如果人們眼看諸如此類的現象,他們都會產生大致這樣的想法,即從這些現象看來,傳統早已威信掃地,亦不足以保證對哲學研究的容忍和保證哲學研究的公然存在。【9】當今流行的對哲學的叫囂和傲慢,演出一齣奇怪的把戲,一方面,它們根據這門科學被貶低而陷入於上述那種膚淺性而自以為有權利;另一方面,它們本身卻又生根於對它恩將仇報的那個要素中。其實,那種自許自封的哲學思想,在把對真理的認識宣布為一種愚蠢的嘗試時,也就把一切思想和一切素材都拉平了,正像羅馬皇帝的專制政治把貴族和奴隸、德行和罪惡、名譽和恥辱、知識和無知等同起來,彼此不分。因此,真的東西的概念、倫理性東西的規律,也無非就是私見和主觀信念;最惡劣罪犯的基本原理,作為信念,與倫理性的規律在價值上視同一律;同時,任何貧乏特異的客體,以及任何乾燥無味的材料,也與構成所有能思維的人的興趣和倫理世界的紐帶的那些東西,在價值上視同一律。
 
  這種哲學工作如果作為書本上的知識,本來可以關起門來繼續進行,然而現在人們使它與現實發生更密切的聯繫—而在現實中,權利義務的原則是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並且現實是生活在它對這些原則的意識的光芒中的—因此它與現實發生了公開齟齬,這種情況對科學來說是一種幸運—事實上,如我們已指出的,這是事物的必然性。正是哲學對現實所處的這種地位引起了誤會;因此我回復到從前所說過的【10】,即哲學是探究理性東西的,正因為如此,它是了解現在的東西和現實的東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種彼岸的東西,神才知道彼岸的東西在哪裡,或者也可以說(其實我們都能說出),這種彼岸的東西就是在片面空虛的推論那種錯誤裡面。我在後面提到【11】,甚至柏拉圖的理想國(已成為一個成語,指空虛理想而言)本質上也無非是對希臘倫理本性的解釋。柏拉圖那時已意識到更深刻的原則正在突破而侵入希臘的倫理,這種原則還只能作為一種尚未實現的渴望,從而只能作為一種敗壞的東西在希臘的倫理中直接出現。為謀對抗計,柏拉圖不得不求助於這種渴望本身。但是這種援助必須來自上面,於是柏拉圖開始只能到希臘倫理的特殊外部形式中去尋找,他心想借助這種形式可以克服那種敗壞的東西,殊不知這樣做,他最沉重地損害了倫理深處的衝動,即自由無限的人格。但是柏拉圖理念中特殊的東西所繞著轉的原則,正是當時迫在眉睫的世界變革所繞著轉的樞軸,這就顯出他的偉大天才。
 
  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
  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每一個天真意識都像哲學一樣懷著這種信念。哲學正是從這一信念出發來考量不論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如果反思、感情或主觀意識的任何形態把現在看作空虛的東西,於是就超脫現在,以為這樣便可知道更好的東西,那麼,這種主觀意識是存在於真空中的,又因為它只有在現在中才是現實的,所以它本身是完全空虛的。如果相反的把理念僅僅看作一個理念,即意見中的觀念或表象,那麼哲學就提出了與此不同的見解,除了理念以外沒有什麼東西是現實的。所以最關緊要的是,在有時間性的瞬即消逝的假象中,去認識內在的實體和現在事物中的永久東西。其實,由於理性的東西(與理念同義)在它的現實中同時達到外部實存,所以它顯現出無限豐富的形式、現象和形態。它把它的核心用各色皮囊裹起來,開始時意識在皮囊裡安家,而概念則首先貫穿這層皮囊以便發現內部的脈搏,同時感覺到在各種外部形態中脈搏仍在跳動。但是,透過本質在外界中的映現所形成的無限繁複的情況,即這些無限的材料及其調整,並不是哲學的對象。如果哲學糾纏在裡面,那是管閒事了;對這種閒事提些好意見,也大可不必;柏拉圖大可不必向乳母介紹,絕不要放著孩子不動,而要抱在手上常常搖擺。費希特同樣可以不必為了改進護照警察工作,而設計得那麼完善,不僅要求把嫌疑者行為相貌的特殊標誌記在護照上,而且要求把他的像畫在上面。在諸如此類的瑣碎闡述中我們再也看不到一點哲學的痕跡,哲學盡不妨放棄這種過度智慧,何況它對於這些無窮盡的對象應該採取寬大的態度。這樣一來,哲學科學就會顯得遠遠避開了空虛的自以為更好的知識對許多事情和制度所表示的憎恨,對於這種憎恨的玩意兒,有小聰明的人最感興趣,因為唯有這樣他才達到自尊感。
 
  現在這本書是以國家學為內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國家作為其自身是一種理性的東西來理解和敘述的嘗試,除此以外,它什麼也不是。作為哲學著作,它必須絕對避免把國家依其所應然來構成它。本書所能傳授的,不可能把國家從其應該怎樣的角度來教,而是在於說明對國家這一倫理世界應該怎樣來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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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這本書時,其實心裡是帶著一點點忐忑的,畢竟「法哲學」這個領域,對不少人來說都是抽象又遙遠的學問。但翻開之後,才發現作者的筆觸相當的親切有力,不像有些學術著作那樣故作高深。它巧妙地在保持學術嚴謹性的同時,用非常生活化的例子和邏輯鏈條,把那些艱澀的哲學思辨拉回到我們日常能理解的範疇。比如說,書中探討到法律的強制力來源時,它不是直接丟出康德或霍布斯的理論,而是先從一個社會衝突的場景切入,讓讀者自己去感受那種「為什麼必須遵守」的內在驅動力。這種教學方法的轉變,極大地降低了閱讀的門檻,卻沒有犧牲內容的深度。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不同學派觀點的平衡處理,他不是單方面推崇某一家之言,而是像一位公正的裁判,讓讀者自己去權衡利弊。讀完之後,我感覺自己對於新聞中那些充滿爭議的法律案件,不再只是從新聞的角度看熱鬧,而是能從更底層的價值衝突上去進行分析和理解,這份能力,可比死記硬背幾條法條珍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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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法哲學原理》的精妙之處,在於它能夠在宏大的理論體系中,依然保持著對細節的敏銳捕捉。我記得有一段關於「法律確定性」的探討,作者並沒有簡單地將其等同於僵硬的規則適用,而是深入分析了確定性與靈活性之間那種微妙的拉鋸戰,探討了在現代社會,如何避免確定性變成僵化的藉口。這種對邊界狀態的精準描摹,讓我對「法律是人定的,但必須像自然法一樣公正」這個看似矛盾的論斷有了更立體的體會。書中引用的案例和學說爭議,都選得非常具有代表性,彷彿能直接在法院的辯論席上聽到這些思想的交鋒。對於年輕的律師或公務員來說,這本書提供的不僅是知識,更是一種解決複雜問題的思維工具箱。它不是讓你照著做,而是訓練你如何獨立思考,如何在沒有標準答案的領域中,建立起屬於自己的、堅實的哲學立足點。光是這種能力上的提升,就值回票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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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法哲學的書,實在是讓人讀了有種醍醐灌頂的感覺,特別是對我這種在法學界打滾了些年頭,總覺得有些理論基礎不夠穩固的人來說,簡直是及時雨。書裡對「法」這個概念的剖析,跳脫了過去那種死板的法條解釋,而是深入到哲學的層次去探討其本質與目的。尤其是一些關於自然法與實證法之間張力的論述,作者的觀點非常細膩,讓我對於法律的價值判斷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我記得有幾個章節,光是咀嚼那些複雜的論證結構,我就花了好多個晚上。那種感覺就像是在迷霧中找到了一盞燈塔,雖然路還長,但至少知道該往哪個方向走了。很多以前模糊不清的概念,像是「正義」、「權威」、「義務」,在書中都被重新梳理了一遍,清晰得讓人忍不住拍案叫絕。這本書不只是一本教科書,更像是一趟心靈的旅程,引導讀者去思考法律存在的真正意義,而不是僅僅停留在程序和技術層面。對於想提升思辨深度,而非只求應試技巧的法律人而言,這絕對是書架上不可或缺的一本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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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話,這本法哲學的書,對於我們這些習慣了中華法系的思維模式的人來說,無疑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智識衝擊」。書中大量引用的歐美法治國家的思想源流,尤其是對英美法傳統中那種實用主義哲學根基的探討,給了我極大的啟發。我們以往總覺得法就是國家權力的體現,但這本書讓我們看到,法律背後還有一套更為深層的、關於人類社會如何自我規範的永恆詰問。作者在論述過程中,並沒有完全拋棄本土脈絡,而是嘗試將那些遙遠的哲學觀念「在地化」,試圖說明這些理論在台灣的司法實踐中究竟能發揮什麼樣的作用。這種宏觀的視野,讓我開始重新審視司法判決背後的意識形態。它讓我理解到,法官的每一個決定,都不是單純的技術操作,而是哲學立場的體現。讀完這本書,我對於公共政策的討論,甚至於對社會運動的觀察,都多了一層「哲學濾鏡」,看待事物的方式徹底轉變了,這份收穫遠超乎一本教科書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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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法哲學專著,它的結構編排實在是讓人佩服得五體投地。不像有些翻譯作品,讀起來前後跳躍,邏輯線索常常需要自己去拼湊。這本二版顯然經過了精心打磨,從最基礎的「何為法律概念」開始,層層遞進,每一個章節都像是蓋樓的一個穩固地基,為下一個更複雜的論題做了充分的準備。特別是關於法與道德邊界劃分的討論,作者處理得極為老練,將近代的爭議脈絡梳理得井井有條,讓人一眼就能抓住核心矛盾。我發現,許多我過去在研究所論文中苦思冥想卻難以釐清的關係,在這本書裡都能找到清晰的脈絡。它不是那種讀完後只會讓你覺得「好像懂了」的書,而是會讓你產生不斷反思的動力。很多關鍵的名詞解釋,作者都用粗體字標註出來,方便讀者快速掌握重點,這對於需要經常回顧複習的讀者來說,簡直是福音。總之,這本書的排版和內容組織,充分體現了編寫者對讀者學習體驗的尊重與用心,讀起來絲毫不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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