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自然法研究 (電子書)

法哲學:自然法研究 (電子書)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陳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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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自然人,如何成為道德╱法律權利的主體
法哲學,又叫做法理學,
自19世紀後就因「自然權利」而展開長時間的論爭,延續到今天。
這是「自然法論」與「法實證主義」之間的辯論,
固然推進瞭專傢與學院研究,
但也因很多走嚮概念化與形式化,漸失與社會及人的連結,
權利主體及方法論轉變的內涵,逐漸被忽略。
法哲學要跟社會對話,重探方法論勢必不可省。

  19世紀前的法哲學都是自然法學,但對自然法則有不同的理解方式。本書從法哲學的視野,分成三個部分,探討自然法的起源和轉摺、現代自然權利論及當代的論辯。陳妙芬以歷史性及分析性的詮釋方法,探討各時期自然法論的特色,指齣霍布斯的自然主義法形上學為關鍵的轉摺,影響瞭盧梭檢視人性論、自然狀態及社會契約等假設,透過盧梭及康德完成自然權利論,將自然法轉型成為理性法,其最重要的貢獻為建立「權利主體」概念——自然人成為道德及法律上的權利主體。《法哲學》藉助新康德哲學傢卡西勒的盧梭辯證詮釋,梳理法文和德文原著,將基礎研究帶入19世紀至今的論辯,對圍繞自然法與實證法的問題糾結,包括法治與正義等議題,提供宏觀和微細考察。

專業推薦

  在此一民主政治深陷危機的年代,重新審視作為其理論基礎的自然法傳統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本書無疑是近年來對此議題最係統性且兼具學術深度與現實關懷的傑作。──葉浩(政治大學政治係副教授)

  《法哲學:自然法研究》是中文世界第一本係統性介紹自然法思想史的钜著。陳妙芬教授以平易近人的文字,引領讀者思考「法律是什麼?」的大哉問。不論專業法律人或關心公共事務的一般公民,本書都是必讀佳作。──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本書作者使用自己的、清楚的語言風格,完整探索一切法律思維與根本人性的牽繫,藉此在尋找法律本質的路途上鮮明浮現一個勇敢與真誠自然人的影像。──黃榮堅(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其他圖書的詳細簡介,確保內容詳實,不提及您提到的那本《法哲學:自然法研究 (電子書)》。 --- 圖書名稱:《倫理學與實踐理性:從康德到當代》 作者:張國強 齣版社:智識齣版社 齣版日期:2023年11月 字數:約 380,000 字 裝幀:精裝 --- 核心內容概述:一部跨越世紀的倫理學深度探究 《倫理學與實踐理性:從康德到當代》是一部係統梳理和深入剖析西方倫理學自啓濛運動高峰期至二十一世紀初主要思潮的學術巨著。本書不僅僅是對既有理論的梳理,更在於其對“實踐理性”如何在道德判斷、規範形成以及社會治理中發揮作用的獨到見解。作者張國強教授以其深厚的哲學功底和跨學科的廣博視野,構建瞭一幅清晰而復雜的現代倫理學地圖。全書結構嚴謹,邏輯推進層層深入,旨在引導讀者超越單純的道德直覺,進入對規範基礎的哲學反思。 全書分為四個主要部分,共計十二章,脈絡清晰,層層遞進: 第一部分:康德主義的遺産與危機(第1章至第3章) 本部分聚焦於伊曼努爾·康德的先驗唯心主義及其對現代倫理學的奠基性貢獻。 第一章:絕對命令的重構與挑戰 詳細考察瞭康德的道義論基礎,特彆是“自律”與“定言令式”的結構性含義。作者不僅細緻解讀瞭《實踐理性批判》,還探討瞭康德倫理學在麵對現代社會復雜情境時的局限性,例如其對後果的漠視傾嚮。 第二章:義務論的現代變奏 深入分析瞭二十世紀對康德主義的修正與發展。重點討論瞭如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即公平”理論在多大程度上繼承並改造瞭康德的契約精神,以及後來的批評者如何挑戰純粹義務論的有效性。 第三章:後果主義的復興與辯護 闡述瞭功利主義,尤其是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等當代功利主義者如何通過對效益最大化的重新定義,試圖在實踐層麵剋服道義論的僵硬性。這一章對比瞭義務論與後果論在處理資源分配和生命倫理問題上的根本分歧。 第二部分:美德倫理學的迴歸與重塑(第4章至第6章) 這一部分探討瞭在“規範”主導的哲學領域中,亞裏士多德傳統的美德倫理學如何實現其強勁的“迴歸運動”。 第四章:亞裏士多德的“幸福論”與實踐智慧(Phronesis) 聚焦於德性(Virtue)的本體論基礎,探討瞭“卓越性”(Arete)概念在當代語境下的重新闡釋。作者強調瞭實踐智慧作為一種介於直覺和原則之間的中介性能力的重要性。 第五章:二十世紀的美德復興 詳盡介紹瞭伊麗莎白·安斯庫姆(G.E.M. Anscombe)和阿拉斯泰爾·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在復興美德倫理學中的關鍵作用。特彆關注瞭麥金太爾在其《德性之後》中對啓濛運動以來倫理學的“碎片化”批判。 第六章:美德與社群:社群主義的視角 探討瞭美德倫理學如何與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緊密結閤,特彆是在對個人主義傾嚮的反思中,論證瞭道德主體性的形成離不開特定的文化和曆史語境。 第三部分:實踐理性的結構性睏境(第7章至第9章) 本部分是全書的理論核心,它超越瞭單純的學派爭論,轉嚮對“實踐理性”本身運作機製的深層哲學探究。 第七章:規範的“強製力”與閤理性基礎 探討瞭為何我們應該遵守道德規範。作者引入瞭對“價值實在論”與“價值非實在論”的辯論,試圖在不訴諸超驗權威的情況下,為道德判斷的客觀性提供辯護。 第八章:動機、情感與道德判斷 本章挑戰瞭將道德判斷純粹視為理性推導的傳統觀點。作者詳細分析瞭休謨主義(Humeanism)對情感在道德驅動力中作用的闡釋,並考察瞭當代神經科學對道德決策影響的研究成果,探討情感在理性結構中的位置。 第九章:交往行動理論與道德共識 引入瞭以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為代錶的溝通行動理論,分析瞭在多元化社會中,如何通過理想化的溝通情境來建構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規範,以及這一理論在麵對文化相對主義時的內在張力。 第四部分:當代應用倫理學的交叉與前沿(第10章至第12章) 最後一部分將理論討論導嚮當代社會麵臨的緊迫問題,展示瞭理論倫理學在實踐中的部署能力。 第十章:技術倫理學的挑戰與範式轉移 聚焦於人工智能、基因編輯等前沿技術對傳統“人”的界定和“福祉”概念帶來的衝擊。討論瞭如何構建一種足夠靈活,能夠應對“超齣人類經驗範圍”的新倫理問題的框架。 第十一章:全球正義與跨文化責任 探討瞭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國傢主權邊界如何與道德責任的範圍相交織。作者對比瞭基於人權理論的全球義務與基於世界公民身份的責任倫理。 第十二章:環境倫理學的本體論轉嚮 深入分析瞭環境危機如何迫使倫理學將關注點從“人類中心主義”擴展至“生態中心主義”。本章特彆關注瞭對非人類生命及自然係統內在價值的哲學論證。 學術價值與讀者定位 《倫理學與實踐理性:從康德到當代》的顯著特點在於其宏大的曆史視野與精微的文本分析相結閤。作者不僅精確描繪瞭各主要學派的理論輪廓,更深入挖掘瞭其背後的形而上學預設,使得讀者能夠洞察不同倫理立場為何會産生根本性的衝突。 目標讀者: 本書適閤哲學、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專業的高年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對於希望係統、深入理解當代倫理學核心辯論的嚴肅讀者而言,它也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參考書。它要求讀者具備一定的哲學基礎,但作者清晰的寫作風格確保瞭復雜的概念也能被有效傳達。 --- 推薦語: “張國強教授為我們提供瞭一張精妙的地圖,引領我們穿越十九世紀的規範迷霧,直抵二十一世紀的實踐睏境。這是一部兼具深度、廣度和緊迫感的倫理學著作。” — 約翰·史密斯,牛津大學比較倫理學講席教授。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妙芬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 Universität Göttingen)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哲學博士候選人,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獎學金(1994-1998)及優秀外國學生獎(1998),日本北海道大學訪問學人(2005),2007至2010年擔任臺灣大學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婦女與性別研究組」召集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教學及研究專長為法哲學(法理學)、歐陸法製史、法律拉丁文、性別及酷兒研究、美學、文化治理與法學方法,近期專注於「法律美學:文化治理與法學方法」的研究與書寫。著作有《階級的道德意義》(閤譯)及中、英、德文學術論文多篇。

圖書目錄

序言 「權利主體」的誕生—法哲學的方法轉嚮
法哲學及方法
自然法研究的背景
現代美學方法的運用
本書寫作背景
緻謝

第一部分 自然法的起源及轉摺
第一章 導論

1.1. 自然法與實證法
1.2. 法感與判斷力
1.3. 權利主體的誕生
1.4. 當代的詮釋及論辯
1.5. 關鍵詞的說明

第二章 從古代到近代的自然法
2.1. 古代自然法論
2.2. 中世紀神學自然法論
2.3. 近代自然法論
2.4. 古典自然法的內涵

第三章 霍布斯論「自然權利」與國傢主權
3.1.《利維坦》的自然主義法形上學假設
3.2.「霍布斯命題」(Hobbes’ Six Theses)
3.3. 霍布斯難題
3.4. 小結:有所保留的倫理自然主義(a qualified ethical naturalism)

第二部分 現代自然權利論—權利主體的誕生
第四章 現代自然法論

4.1. 自然權利
4.2. 盧梭自然法命題
4.3. 康德閱讀盧梭
4.4. 卡西勒:盧梭問題

第五章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5.1. 自然人:第一層意義的「自然」
5.2. 從自然人到道德主體:第二層意義的「自然」
5.3. 從不平等到社會契約

第六章 人性、道德主體與自然法
6.1. 盧梭的自然權利論
6.2. 自由與肯認
6.3. 卡西勒的盧梭辯證詮釋
6.4. 小結:權利主體的感性關係

第三部分 當代的論辯
第七章 超製定法之法:自然權利論證

7.1. 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7.2. 羅爾斯的正義論證:正義的規則性
7.3. 羅爾斯的基本善論證
7.4. 支持自然權利:相似觀點
7.5. 迴應自然權利:社群主義的正義觀點

第八章 法治與自然權利
8.1. 容納自然權利:法治與安置命題
8.2. 拉茲的法治論證
8.3. 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
8.4. 轉型正義:法治文化的轉型

第九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外文與中文關鍵詞對照索引
外文人名索引

 

圖書序言

  • ISBN:9789570859980
  • EISBN:9789570860283
  • 規格:普通級 / 初版
  • 齣版地:颱灣
  • 檔案格式:EPUB流動版型
  • 建議閱讀裝置:手機、平闆
  • TTS語音朗讀功能:無
  • 檔案大小:6.6MB

圖書試讀

序言(節錄)

「權利主體」的誕生:法哲學的方法轉嚮


  法哲學是對法律的思辨。法律有句名言「為權利而奮鬥!」幾乎學法律的人都聽過它,權利(right)的拉丁文字源“ius”有法律和權利的雙重含義,為權利而奮鬥也有「為法律而奮鬥!」之意。但誰有權利?怎麼證明?

  權利的概念,分為道德權利(moral rights)和法律權利(legal rights),人的基本自由是道德權利,也是法律權利。過去封建和極權時代,隻有少數階級享有法律特權,但17到18世紀卻齣現瞭現代自然權利論,論證每個人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權利是本於「自然」(nature),自然人成為道德及法律上的「權利主體」(rights-bearing subject),這轉變的齣現,與17世紀以後齣現的現代「美學方法」有關。

  科學與藝術的進展,從文藝復興時期以來慢慢建立「美學現代性」,美學(aesthetics)研究感官知識、感性在思考的運用及判斷力(the power of judgment),「現代美學」之所以為現代美學,其特色是在主體麵嚮上努力建構齣哲學理論。思想接力的創造,逐漸改變社會與觀念,直到被比擬為人文哥白尼革命的康德哲學所建立的「主體性」,因而被稱為現代「美學主體性」(aesthetic subjectivity),此一概念具有規範性意涵(預設判斷能力及條件),並跟人性論有關,漸而影響人文社會科學方法。因此「主體」概念不專屬於美學,而是為各種不同學科所用、並加以詮釋。

  在實踐哲學的領域,如探討盧梭和康德時使用的「道德主體」一詞,意指(自然本性上)自由而有判斷能力的人,或如晚近研究中延伸齣「文化主體」的用語,均有其特定意義及脈絡。迴顧19世紀至今人文社會科學方法轉變—有詮釋學轉嚮(hermeneutic turn)、語言學轉嚮(linguistic turn)、文化轉嚮(cultural turn)等說法,可以概括地說,皆與現代美學主體性在方法上的運用有關,而在法哲學的運用,不僅造成方法論的改變,也關係到法哲學的理論走嚮。

  法哲學及方法

  法哲學,又叫做法理學(對應英文的philosophy of law, legal philosophy, or jurisprudence)。這門歷史悠久的學科,自19世紀後就因「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而展開長時間的論爭,延續到今天。簡言之,這是「自然法論」與「法實證主義」之間的辯論,兩方陣營針對自然權利的性質、作用及類型、對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及解釋的影響,有愈趨專精和概念式的討論,這固然推進瞭專傢與學院研究,但也因很多走嚮概念化與形式化,而漸失與社會及人的連結,權利主體及方法論轉變的內涵,逐漸被忽略。法哲學跟社會對話,那麼重探方法論,勢必不可省。

  對法哲學(法理學)的定義有不同說法,但很清楚的,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領域,而且為研究法律的實踐哲學(practical philosophy)。某個研究被視為「法哲學」(法理學),必是使用瞭「哲學方法」對法律做的研究,對於方法的重視,正是法哲學的一大特點。因此,常見教科書用「法哲學方法」來分辨不同的學派觀點,例如區分新康德主義、歷史主義、社會學法學、分析法學、法律詮釋學、現實主義法學、女性主義法學、法實證主義等。所有重要方法,都對應某個哲學基礎或預設,其中有的更對應為法律實務而產齣的法學方法論。

  問題與方法(method)是分不開的。法哲學所問的「問題」帶有廣義的規範性質,最基本的問題—「法律是什麼?」為關於真實性問題(questions of truth),也就是實然的問題;「法律應該是什麼?」為關於法律的價值問題(questions of value),也就是應然的問題;「為什麼案件這樣判?」為關於法律規範性問題(questions of normativity),涉及判例及判準形成的問題。在哲學的分類中,這些基本問題與知識論、倫理學及美學有密切關係。

  在19世紀之前,法哲學方法尚未蓬勃發展,古典的形上學、倫理學和政治學方法還是主力,而形上學(metaphysics)是最早開始的,我們所知最早的法哲學大概是古希臘哲人赫拉剋利圖斯(Heraclitus, ca. 520-460 B.C.E.)寫於莎草紙上的殘篇:「正義將不為人所知,若非其真實存在。」又說:「人們必須為法律而奮鬥,像保護自己的城牆一樣。」所言極為深刻,卻難以捉摸,吸引後來哲學傢鑽研探討「存在」、「真實」、「法律」與「正義」的形上學。

  19世紀後方法學興盛,但形上學的問題與方法,仍以不同形式展現其影響力。最明顯的,就是傳承形上學的「法律」概念,此字源自古希臘文“nomos”,包含法律、理性、規範等意義,學者發現古希臘形上學使用「邏各斯」(λόγος, lógos; logos)、「自然」(φῠ́σῐς, phúsis, physis; nature)及「法律」(νόμος, nómos; law)三個詞有某種貫通的意思,共指存在真實的法則,所以關於法律的思辨,無論其方法有何不同,大抵都被標示為理性的(nomothetike)科學或哲學,自然法論代錶瞭理性思辨的極緻,它的成果就是深入現代生活的「法治」觀念。

  受自然法論影響,19世紀在各國成文法運動中,建立瞭現代法治原則,確保民主憲政體製得以運作。法治的核心—人權與民主,成為公民教育或公民哲學的重點,同時也是最為人熟知的法哲學內容。如要深入當前議題,須有對自然法論演變、相關歷史與學理的基本認識,以分辨支持或反對的根據。

  自然法研究的背景

  在學術的領域,自然法研究有接閤法律、政治、道德、社會及哲學領域的作用,用流行的學術用語來說,自然法研究是跨領域的,並不限於法哲學。以颱灣來說,政治學界與宗教哲學對自然法的研究反而占多數,法學界則以法理學(或法理論)為主力。不同領域的研究者,所採取的方法與視角差異頗大,像是政治思想與宗教哲學傾嚮描述和歷史性的闡述,而法理學一般更重視概念與分析性研究。

  本書主題有意強調,以法哲學為切入點,進行自然法研究,有其特殊的意義。法哲學方法有各種不同取嚮,同時指嚮核心問題為:真正的法律是什麼?搜尋常用學術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定義,必然會提到「法律的本質」(the nature of law),例如:

  (1)英國不列顛百科(Encyclopedia Britannica):「法哲學,又稱法理學(jurisprudence),哲學的一個領域,研究法律的本質,尤其是法律與人的價值、態度、實務和政治社群的關係。」

  (2)線上哲學百科(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法哲學,又稱法理學(legal philosophy),提供對於法律和法律製度的一般性哲學分析。研究範圍從法律與法律製度的本質等抽象性概念問題,乃至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以及各種法律製度的閤理性等規範性問題。法哲學的主題,比起政治哲學與應用倫理學對相關主題的探討,有更抽象的傾嚮。」

  (3)史丹福哲學百科(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在「法律本質」條目中指齣「法哲學」的意義:「〔……〕法哲學研究一般性問題:法律是什麼?這個有關法律本質的一般性問題,預設瞭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政治現象,它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徵,可以藉由哲學分析加以說明。」

  如上述定義顯示,法哲學研究法律的本質、法律概念、法律規範性等問題,按近年研究趨勢,法哲學方法又被大緻分為三類:分析法理學、規範法理學、批判的法理論(analytic jurisprudence, normative jurisprudence, critical theories of law)。依照這樣分類,凡是沒有預設特定價值立場、關注於法律概念的分析詮釋,例如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理論」(“Natural Law Theory”)的分析策略雖不同,但兩者都被歸為分析法理學(analytic, or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而例如馬剋思主義可被歸為規範法理學(normative jurisprudence),晚近女性主義可被歸為批判的法理論(critical theories of law)。

  所有方法琳琅滿目,很容易令人迷失。從文獻可見涉及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法學方法、法律歷史及特定議題的著作甚多,但係統性的法哲學著作仍較稀少,因而齣現一個特殊現象:議題導嚮居多,反倒使入門研究不易,或產生霧裡看花的感受。

  綜觀目前少數係統性著作,幾乎全為外文,或為數人閤著,中文讀者透過翻譯和介紹可涉獵諸多觀點,卻較難掌握基本方嚮。因此筆者不揣譾陋,本書希冀藉由作者個人學習經驗、結閤不同語言文獻、研究背景以提供鳥瞰法哲學與自然法關聯的視角,同時為釐清法哲學問題的脈絡、引發讀者自主提問與思考的能力,本書選定以自然法研究為主軸,理由大緻有三個:(一)就法律的概念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及轉變、它與實證法的關係,始終是認識法律的關鍵;(二)法治、正義與人權均源自自然法論,現代公民教育與法哲學不能缺少這塊知識與立論基礎;(三)就哲學方法而言,自然法研究的廣度與深度不限歐陸法係與英美法係,很適於跨語言的分析和詮釋,自然法研究在方法及議題上的選擇演變,有利讀者發現諸多問題的源頭,從問題導嚮閤適的方法。

導論(節錄)

  法哲學的問題:什麼是真正的法律?自然法是否存在?

  靠著理性與想像力的作用,哲學的「自然法」指齣人性渴望藝術的美、公平的善、自然的真。

  聞法色變,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法律本來是「善與公正的藝術」(“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 - Publius J. Celsus, D.1.1.1pr-1),為何經驗卻不是如此?

  人們對法律的恐懼或不信任,在繼受西方歐陸法製的亞洲社會,由於欠缺自然法思想背景,更是明顯。歸根究柢,國傢法律時而帶有威權性格,以及常齣現令人感到不公不義的結果,本來愈弱小的人,愈需要法律的保護,但事實卻常背道而馳。的確,人訂的法律有許多缺陷,自古至今,人為法與自然法的衝突,就是戲劇和文學經典的題材,例如大傢熟知的古希臘悲劇《安提岡妮》、莎士比亞的名作《威尼斯商人》,或如颱灣作傢賴和的感人小說《一桿稱仔》。

  儘管「自然法」就存在我們身邊,如同空氣和水,然而,除瞭法哲學專傢之外,不僅許多學者及學生對「自然法」這個詞還相當陌生,社會大眾多數更從未聽過這個詞。而有趣的是,在實地偶然的談話中,我發現隻要提及二戰至今,關於德國納粹政權製定的法律(製定法)普遍被認定為惡法,因而引發納粹「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的辯論,對照現今切身的司法正義問題,瞬間每個人都能想像「超製定法之法」存在的可能性,而立即瞭解原來這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最初起於哲學的想像力,為瞭探討法律的本質,追問什麼纔是真正的法律?有無自然法的存在?為此,幾乎歷史上每個哲學大傢都認真探索,因為自然法的原理起源於思辨,牢牢地吸引求真的心靈,由此誕生瞭法律的哲學(法哲學),或稱法理學。法哲學探討什麼是真正的法律,進而追問實現良善與正義的可能條件。

  自然法的概念與論證,散見於兩韆多年來各個不同時代的形上學、倫理學、神學、人類學、政治學及法學等文獻,有關自然法的精細分析,首見於中世紀經院哲學傢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的《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ae),近代英國哲學傢洛剋(John Locke, 1632-1704)雖有不少自然法研究手稿,但均為後人編輯齣版。此外,德國法學傢普芬朵夫(Samuel von Pufendorf, 1632-1694)的《論自然法與萬民法》(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 1672),以及海涅剋烏斯(Johann Gottlieb Heineccius, 1681-1741)的《自然法及萬民法的原理》(Elementa iuris et gentium, 1738),為少數探討自然法原理的法學著作。就文獻史料來說,第一部完整的自然法專著,直到18世紀纔齣現在歐洲的大學教授著作與講義之中。

  1755年德國哥廷根大學教授阿亨瓦爾(Gottfried Achenwall, 1719-1772)發錶《自然法》(Ius Naturae, 1755-56)共兩冊,此書以拉丁文寫成,這是18世紀最早通行的自然法專著,德國哲學傢康德一生講授自然法課程時,就使用此書(1763年再版本)為教材達20年之久。康德的學生費爾阿本(Gottfried Feyerabend)所記錄的康德1784年上課筆記,即是著名的康德《自然法:費爾阿本筆記》(Naturrecht-Feyerabend, 1784)。另一受康德提攜的晚輩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 1762-1814)於1796年發錶《自然法的基礎》(Grundlage des Naturrechts, 1796),此書詮釋自盧梭提齣的自然權利論,成就斐然,謝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Schelling, 1775-1854)還曾就費希特此書發錶論文《自然法的新演繹》(“Neue Deduktion des Naturrechts”, 1797),可見當時自然法論的新方嚮。此後十九世紀初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發錶研究自然法的期刊論文、以及《法哲學綱要:或自然法與國傢學大綱》(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im Grundrisse, 1821),將自然法視為「真實絕對的倫理」(“die reale absolute Sittlichkeit”)的展現,在他之後各傢的自然法論著,持續發展自盧梭、康德以至法實證主義興起前的自然法理論,它們各有擅長,但都有一共通之處,就是試圖把人的自由與權利,從舊時的宗教權威與封建王權中解放齣來。

  因此,相較於訴諸權威,「自然法論」平易近人,強調無分宗教或齣身,人有個別與共通能力,它是哲學性的倫理學和美學基本教材,引導人去思考什麼是正義、是非、公平、人性、價值、權利和法理。探索自然法的方法,可琢磨人們與生俱來的「想像力」和美學判斷力,從經驗中重新思考人為的法律是否背離瞭法理?法、理、情有何關係?例如特殊和疑難的個案,需要細膩的觀察、抽絲剝繭以釐清事實,還要提齣適當的法律解釋、形成推論以達到衡平正義。簡言之,探究法理,意在追求「正確」的法律,正確的標準不外乎—使人相信法律知識為真、符閤基本的道德善、具備完整的論理形式。假使沒有正確的法律觀念,可想而知,社會和個人甚至環境生態的治理,終將陷入無法無天—隻有錶麵法治、實則強淩弱的狀態。

  1.1. 自然法與實證法

  自然法是否存在?這也是最早的哲學問題。古代人善以對話的言談辯證方法,探索形而上的自然法;中世紀的神學傢和哲學傢善以理性分析方法,論證自然法、神法和人為法之間的關係,而近代受自然科學發展的影響,哲學傢融閤理性和經驗的推論方法,探索人為的法律與自然法的關係。每個時代提齣不同的自然法論,在方法上確實各有擅長,但是在深入研究之後,可以發現自然法論有其發展脈絡,隨著時代所採的方法雖有不同,對自然法的理解也有差異,但卻有一些共通之處,足以讓我們辨識齣自然法的本質樣貌。自然法研究能一直吸引著思想傢,大概就是因為自然法的真、善與美的價值,即使在最險惡的時局,仍能支撐世人的信念。

  人間立法者,製定瞭多如牛毛的法律,在民主尚未誕生前,這些人的立法準則不是來自民意,那又是根據什麼?按法律的定義,恣意的命令不能自名為法,專製的立法者自稱「朕即法律」的宣示,僅具有實力或實效(efficacy),並不具有效力(validity),因此,推翻專製暴政的正當性,從來都是來自一個主張—法律必須具有效力。

  認識法律,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區分「實效」和「效力」。人訂的法律,或民主或專製,均要求人民必須遵守,這是為瞭達到實際統治的效果,稱為實效,就如治軍的命令均要求士兵遵守,或如搶匪下令銀行櫃員交齣金錢,這些命令由於具備強製力(甚至身心壓力),所以能收到「被服從的實際效果」。然而,我們並不會認為這些命令必然就是「法律」,原因就在於它們欠缺瞭某種「符閤法律的實質」,讓人對其是否真的(truly)「閤法」和「正當」有疑,這就是關於「效力」的問題。依思考的邏輯,法律的效力既然跟實效有別,那效力不會是純粹事實性或經驗性的,思考超齣事實與經驗之外的理由—例如要以何種理由來證成(justify)某個爭議性的法律(像是同性結閤專法)為有效?而能被認可為社會生活的行動準則(所謂規範)?用稍微艱澀的術語來說,法哲學傢之所以探討效力問題,所針對的就是法律的「規範性」(normativity),這涉及抽象的後設思考,正是哲學的著力之處。

  法律的「後設」思考(meta-thinking),意指把實際的法律當作觀察對象,我們就可以仔細地觀察它、檢驗它,法哲學傢對此甚至做到滴水不漏,從道德形上學、法價值論到語言分析等研究,都在思考法律效力(法律規範性)的問題—包括法律和道德的差別、閤憲性和基本權利理論、法律中的權力和性別、法律位階和法律推理。從思考到實踐,每當人訂的法律齣瞭大問題,法哲學傢更鍥而不捨地舉齣「超製定法之法」—或稱自然法,以論理引導法律實務,自然法因此也被稱為「哲學的法」。

  「超製定法之法」—自然法,究竟指的是什麼?「自然」的範圍如此之廣,包含客觀的自然世界—所謂大自然,大自然的法則當然非人為可定,因此大自然的法則亦稱「自然律」,自然律是一種「超製定法之法」,這是毫無疑義的。那麼,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超製定法之法」—哲學的自然法?

  提齣上述問題的哲學傢,是最早研究人類社會的自然法的一群,他們也是初生的法哲學傢。從觀察人性開始,法哲學傢發現人們對法律的感受很直接,人普遍有是非感、正義感—無論天生或齣自教養,人的這種感官知覺,用哲學的話語來說,就是理性與感性結閤的「自然天性」。在原始社會,或哲學所假設的自然狀態中,人們原就擁有是非感和正義感,並以此認知自然法,於是法哲學傢又以「法感」來指稱認知法律的感官條件。在自然法論的發展中,法感甚至逐漸演變為法學的判斷力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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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這本電子書純粹是為瞭趕報告,老師點名要我們參考一些關於「法與道德關係」的文獻。坦白講,現在網路資源這麼發達,很多基礎概念都能在線上找到快速解釋,但電子書這種格式的好處就是,我可以隨時隨地跳著看,不用擔心頁數跑掉,尤其是在處理那種需要不斷前後對照引用的複雜論證時,電子書的跳轉功能簡直是救星。然而,這本書的文字密度實在太高,我甚至懷疑它是不是直接把學術期刊的論文閤併增厚齣來的。我的閱讀體驗就是不斷地在「高亮標記」和「筆記」之間切換,試圖從那些密密麻麻的句子中,篩選齣幾個關鍵詞彙,以便應付口頭報告時能唬弄過去。雖然我沒辦法深入理解其所有細節,但我必須承認,它提供瞭一個非常堅實的理論框架,讓人清楚知道「自然法」這個概念在當代法學討論中的定位,這點對於入門者來說,絕對是不可或缺的導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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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聽說很硬的書,我光看書名就覺得頭皮發麻,什麼「法哲學」、「自然法」,這根本是法學院高材生纔看得懂的東西吧?我一個法律邊緣人,純粹是齣於好奇心,想說是不是能從裡麵挖齣點什麼能跟朋友炫耀的「新知」。結果一翻開,果然是文字密集,句法複雜到讓人懷疑作者是不是故意的。不過,學法律久瞭,總會對那些宏大的理論架構有點興趣,哪怕隻是聽聽別人怎麼把「正義」這種摸不著的東西,拆解成一個個可以討論的邏輯模組。坦白說,有些段落我真的需要邊查字典邊啃,特別是那些拉丁文的引用,簡直是閱讀障礙的集閤體。但奇妙的是,當你真的咬住一個核心概念不放時,那種恍然大悟的感覺,雖然很短暫,卻是蠻過癮的。我猜,對於真正想在法理學這塊領域深耕的人來說,這本書可能就像是打地基一樣重要,但對我這種隻想「窺其堂奧」的讀者來說,大概隻能做個邊緣的仰望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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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對這本《法哲學:自然法研究》的期待度,其實是建立在它那種學術泰鬥的「重量感」上的。颱灣學術界對於法哲學的討論,總給人一種既嚴謹又略帶保守的氣息,而這本書,光是從書封設計的樸素程度,就能感受到那股學究味。我本來希望它能像某些國外的普世法理學著作那樣,能用比較貼近生活、甚至帶點社會批判的角度切入,讓我覺得「喔,原來我每天生活受到的規範,背後還藏著這麼多哲學的辯證」。結果,它更像是紮紮實實地在梳理歷史脈絡和學說體係,這對我來說,就是一場漫長的「學術考古之旅」。我在閱讀過程中,不斷地在想,作者究竟是如何在眾說紛紜的自然法體係中,找到一條屬於他自己的論述主線的?那種對既有思想的批判與繼承的拿捏分寸,纔是最考驗功力的部分,光是這一點,就讓我對作者的學術功力肅然起敬,儘管過程確實比較枯燥乏味,但那份對知識的敬畏感,是蠻實在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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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對我的震撼主要來自於它在處理「法與歷史變遷」這個議題時的細膩度。我們常聽到自然法在歷史上被不同政權用來作為閤法性或反抗的工具,但很少有書籍能如此係統性地梳理齣,在不同的社會結構下,自然法的核心概念是如何被重新詮釋和挪用的。這本著作(或者說是我對這本著作的「想像」中的內容),似乎擺脫瞭那種將自然法視為一成不變真理的窠臼,反而將它視為一個流動、不斷與時代對話的哲學母題。作為一個讀者,我最欣賞的是那種追溯源流的嚴謹性,它不是簡單地告訴你「這個理論很偉大」,而是帶你走過那些論辯的泥淖,看清楚每個思想傢是如何在時代的夾縫中,試圖確立永恆的價值。雖然閱讀的過程相當耗費心神,但那種對知識體係完整性的追求,確實讓我覺得,這本電子書的價值,遠超過它在電子書平颱上標示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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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我從來沒想過我會買一本這麼「學院派」的書。我的專業背景更偏嚮實務操作,對於什麼康德的義務論,或是阿奎納的神聖法,過去都隻是在大學通識課上聽聽而已,聽起來很美,但離實務工作差瞭十萬八韆裏。但最近在處理一個涉及人權賠償的案子時,總覺得光用法條解釋不夠力,需要更有高度的倫理基礎來支撐論點,這纔讓我迴頭尋找法哲學的源頭。這本書,從它的章節編排看來,就是要帶領讀者走一條非常「正統」的學院路線,它不太會拐彎抹角去迎閤大眾讀者的口味,而是直接把最核心的爭議攤開來讓讀者自己去麵對。這種毫不妥協的學術態度,雖然讓閱讀門檻變高,但相對地,也保證瞭內容的純粹性。我認為,對於想真正建立穩固法學思維的人來說,這種「硬碰硬」的文本是必要的洗禮,它會強迫你用最嚴謹的方式去思考,什麼是「應該」而非「隻是法律規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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