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文学》总译序
新版译序
原文序
绪 论 法律的诞生与法理学的兴起
法律和法理学的起源∕7
法理学简史∕12
本书概要∕30
第一编 法律的认识论
第一章 作为逻辑、规则和科学的法律
三段论和其他逻辑方法∕47
规则、标准和裁量权∕52
科学观察∕74
第二章 作为实践推理的法律推理
何谓实践理性?∕85
权威∕94
类比推理∕103
关于法律教育的札记∕117
第三章 法律中实践推理的其他例证
解释∕120
手段∕目的理性∕125
无言之知∕128
时间的检验∕133
第四章 判决中的合法性
理性与偏见问题∕147
共识∕149
司法活动之保证:政策还是门第∕154
法官的观念是如何变化的?∕175
批判法学∕180
第二编 法律的本体论
第五章 本体论、心智和行为主义
本体怀疑论∕187
法律中精神和其他形而上的实体∕195
行为主义和司法视角∕217
第六章 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
法律问题∕229
事实问题∕237
第七章 法律是什么?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
是规则(或原则)还是活动,或二者兼备?∕255
霍姆斯,尼采和实用主义∕278
第三编 对解释的再思考
第八章 普通法对制定法∕287
第九章 制定法解释的客观性
「字面含义」之谬误∕304
对解释理论的追求∕312
不确定的制定法案件∕322
第十章 如何判决制定法和宪法案件?
交流是否可能?∕339
超越解释∕345
政治和实用主义的一个个案研究∕349
第四编 实质正义
第十一章 校正正义、报应正义、形式正义和分配正义
校正正义和法治∕361
报应正义札记──兼论权利∕380
形式正义∕382
分配正义∕385
道德哲学可能为法律提供些什么?∕400
第十二章 法律的经济学进路
经济学进路∕407
对实证理论的批判∕417
对规范理论的批评∕431
普通法再论∕446
第十三章 法理学的文学、女权和社群主义视角
法律与文学∕452
自然法与女权主义法理学∕465
社群主义∕477
第五编 没有基础的法理学
第十四章 新传统主义
法律作为自主学科的式微∕488
新传统主义者的回答∕499
第十五章 一个实用主义的宣言∕523
索引∕540
译序
也许还需要距离
由于初始的印象和标签的作用,有时,一个人的某一方面的突出成就反有可能埋没他∕她的其他甚至是更大的成就。美国法官波斯纳可能就面临着这样一种命运。由于他首先把经济学系统全面且成功地运用于法律分析,引发了后来席卷美国法学界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因此人们往往只知道一个讲求效用∕功利的波斯纳;而且由于功利这个词在知识份子当中往往是浅、俗的代名——尽管他们在生活中至少是与其他人一样功利——因此,就很容易忽视一个活生生的学者波斯纳。对于历来「务实」,习惯复述,一般说来不大喜欢理论反思的中文法律世界,则更喜欢用标签。然而由于元照出版社出版的这四本波斯纳的主要有关法律理论的着作,会同他的已经在台湾出版的其他着作,我想,法学界确实应当重新审视他们对波斯纳的印象了。
其实,无论作为一种学术变迁的标志,还是波斯纳本人,带给法律这个学科的都很多;我在其他地方曾就一些具体问题分别有所提及。在这篇译序中,针对海崃两岸的法律学术研究共同存在的一些——在我看来——的问题,我想在一个更为抽象也更为宏观的层面粗略地概括一下波斯纳对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些贡献,也许会使我们对波斯纳、法学的现状和未来乃至我们自己都有所感悟。
一.阅读波斯纳的着作,首先的一个强烈的印象是,他大大扩展了法学和法律的知识来源。传统的并且正统的法学理论大致是从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中衍生出来的,比较形而上学,尽管也都受到当时的其他学科的一些影响,但由于法律职业的实践理性特点,也由于法律人的自利、自尊和自傲(波斯纳在《超越法律》的头两章对此有过细致的分析),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一直不紧密,甚至有意割断这种联系。许多法律学者努力发现法律的本质(即「法律是什么」),试图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自洽的形式化的体系。但是自1960年代经济学进入法学之后,得寸进尺,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也都跟随而来。这一点在波斯纳的着作中就特别明显,不仅有经济学,而且有哲学(特别是分析哲学、阐释学、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科学、社会生物学、文学和和文学理论、史学、修辞学、博弈论等学科的研究成果;而且在波斯纳的海纳百川的胸怀和强有力的思想熔炉中融合起来,这些知识变成了对法律的和有关法律的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和材料。在1986年的一个判决中,波斯纳甚至写进了一个有关发佈禁令的数学公式。
由此而来,第二,法学研究领域的边界和风景线也都已经改变了,许多学者感到法律理论变得陌生起来了。如果说概念法学(conceptualism)和教义法学(doctrinal analysis)当年佔据了并且也很有道理地佔据了法学的主导地位,那么如今,至少就美国法学而言,这种状况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法律女性学(女权主义法学)如今都是美国法学界的显学了,概念法学、教义法学的研究基本上都被挤到二流甚至三流法学院去了。波斯纳这位法官,写的一系列着作,例如《衰老与老龄》、《性与理性》、《公共知识份子》等都明显是「杂种」。波斯纳自己就把这些着作以及《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等明确界定为社会学着作;《衰老》一书被一些老龄化教学机构推荐为研究生必读。即使在反托拉斯法这样似乎天经地义是「法律的」领域,波斯纳就公然质疑,如今除了经济学的视角外,难道还有其他视角吗?
许多人也许会认为,所有这一切只是表明了法律交叉学科的兴起。这种判断当然不算错。但问题在于如今还有多少法学着作是不交叉的?如果眼前的主要着作都是交叉学科的,那么所谓「交叉」的意义就失去了。因为,只有当有一个明确的学科边界时,交叉这个词才是有意义的。如今这些边界已经完全模煳了——如果还不能说完全消失了的话。如今的分类系统似乎更多是领域或问题或社会现象,而不是学科了。而学科的边界是学者的活动界定的,而不是先验的。
第三,如果说波斯纳的上述贡献还属于「转手倒卖的中间商」的话(尽管并不仅仅如此),那么波斯纳对法学的一个实质性贡献就是他把美国的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的实践上升为一种法学的话语。传统的法理学话语是欧陆的,并且大都是是从政治哲学中衍生出来的,关心的是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实证法)以及正义、公平等社会的政制结构问题,对司法的内在视角以及问题关注不够,因此长期把英美的法律观和司法实践基本排除在外。尽管霍姆斯大法官以他的智慧和格言挑战了欧陆法理学话语,但是直到卡多佐,「法官谈不了多少」的格局仍然没有改变。在我看来,只是到了波斯纳这一代人,特别是波斯纳,通过他的知识以及交叉学科研究把法官的经验包括他个人的经验昇华为一种比较系统的学术话语。法理学的根本格局已经改变;下一代的学者已经不能仅仅用「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或「裁量权」这样一些含混的概念来打发司法过程中的深刻理论问题了。任何当代人撰写的法理学着作,如果缺少了这一块,就很难说是「当代的」或「二十一世纪的」。
所谓司法的法理学,必须注意,还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对单个法官裁决案件的决策思维或心理过程的理性分析和描述,更重要的,从一种制度的进路切入,它还包括了对整个司法机构以及法律职业群体对具体案件决定的影响之分析,包括了这个职业界对社会的纠纷解决的整体影响的分析。《法理学问题》以及《联邦法院》等波斯纳的其他相关着作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当然必须再次强调,波斯纳属于自一九六零年代以来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起作用的当然也并不仅仅是波斯纳,而是许多人,甚至包括他的一些学术对手。但是如果一定要从这一法学运动中推举一位标志性人物,那么,几乎毫无疑问,只有波斯纳。
二.如果更深入一点看,波斯纳的着作不仅改变了法律的论证,更重要的是它挑战了传统的占主流的法学世界观。所谓传统的法学世界观,就是波斯纳在这些着作中批判的形式主义世界观,法条主义的或概念主义的;即,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自身构成了一个高度形式化的体系,因此只要发现了这个体现,严格依据这个体系,按照「法律的逻辑」,就可以发现法律的正确结论。正是依据了这一假定,法学获得了其所谓的「自主性」。
波斯纳以他的一般的理论分析以及对具体案件和制度的分析挑战了这一世界观。在他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法学并没有这样一个坚实的基础。「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福利」 ——而不是什么正义——这是波斯纳常常引用的卡多佐的断言;因此,所有的法律原则、学说、教义和制度,甚至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例如波斯纳多次提到的布朗案和诺伊诉韦德案等),其正当性都是社会的接受、承认,是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功能和后果。但这并不拒绝形式主义,波斯纳认为,依据这一世界观,甚至少量的并不过分僵化或神圣化的法律形式主义也是可以接受的,可以接受是因为形式主义有助于提供法律的稳定性这样一种公共善品。用波斯纳的话来说,就是一个实用主义也许会选择形式主义,但这不是因为形式主义本身正确,而是形式主义的后果在通常情况下就总体来说可能是好的。
这也就意味着,在波斯纳那里,法律并不是从先验原则中推演出来的,法律始终附着于人类生活这个总体,法律事实上或在最终意义上只是人类生活的工具(但这并不等于工具主义),法律的来源是社会生活。这一观点从根本割断了法律和法学发展与传统的形而上的法学理论话语之间的逻辑的或三段论的联系,颠覆了作为法律理论的内部自洽和独立自主。从这种观点来看,今天的「好」法律或法律发展并不是古代的「正确」法律概念或理念的自然延伸或扩展,而是对今天社会生活问题的有效的并因而最终得到人们认同的回应。因此,工业社会採纳的「隐含契约」侵权责任并不是因为这才是对侵权概念的正确演绎或正确理解,或是隐含在侵权概念之中的寓意,而是「根据新的目的作出的解释」。
这种分析的先驱是霍姆斯、马克思、尼采的,也是比波斯纳略早的同代人福柯的。但是,列举这种家族谱系并不能说明或正当化波斯纳。因为尽管波斯纳心目中的唯一英雄也许是霍姆斯(莱西格语),但是对马克思、尼采以及福柯,波斯纳都是有所保留,甚至在某些结论上是持相反的意识形态的。因此,在我看来,真正推动波斯纳得出这种观点的是他的社会科学的法律研究进路,即把法律原则、教义和制度都看作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以及他努力考察其因果关系或功能关系的结论。无论霍姆斯、尼采还是马克思、福柯都最多只是波斯纳法理学思想的一个启发和印证。思想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来自另一个思想,思想必定附着于具体时空中的某个身体,因此最终说来是社会生活和实践的产物。
只要看到了这一点,波斯纳就必定不仅仅是法律经济学家,而必定也是一位杰出的法理学家;因为他对法学理论或法理学的这一贡献是始终贯穿在他的一系列着作中,而不是一个一般化的有关法律的理论命题(马克思、尼采和福柯)或未得到全面展开的有关法律的猜想(霍姆斯)。
也正因为此,他的这一理论其实也就隐含了一系列真正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贡献。这不是那种形而上学的方法,不是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解释的方法」,而是一种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验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我看来,在法学界,还没有谁能比波斯纳更明确地不仅是理解了而且是灵活且始终如一地运用了这种方法。
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尽管波斯纳以他犀利的思想解构了许多神圣法律教义和制度,但他并没有贬斥(bash)或完全拒绝这些教义和制度,他只是试图以一种社会科学的模式重新理解它们,并因此也是以一种社会科学的方式重新建构它们。而这一点也就区分了他与所谓的后现代主义法学。
三.传统的法律人,特别是担任法官之后,大多是「述而不作」或述而少作的;即使「作」,其预期读者也往往不是学界人士;即使是面对学界,也很少用学术的话语。这种现象在二十世纪前半叶无论在英美还是欧陆都尤为明显。这种状况有其优点,是与法律这种世俗的实践理性的事业是相称的。但是它也或多或少地阻碍了作为学术研究的法律的声誉,同时也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到了二十世纪后半叶之后,随着学术法律人与实务法律人的分野,这种状况就更可能带来学界与实务界之间互不服气互不理睬的问题,结果可能是既阻碍了法律学术发展,也可能阻碍法律实务的发展。
在这方面,波斯纳的学术老冤家德沃金也不能不赞叹波氏是「法律界的一个奇迹」。波斯纳成功地穿行于法律实务与法律学术之间,有效地沟通了两者。在任联邦上诉法官期间,他每年平均撰写八十件以上的上诉审判决意见(这意味着每週近两件),这个数量之多使他位居撰写司法意见最多的美国联邦上诉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之列(比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法官撰写的司法意见年平均数大约高出两倍);并且不像绝大多数法官,波斯纳从不用法律助手捉刀代笔。与此同时,他也一直保持着学术的高产,平均每年约十篇学术论文加一本专着,超出了一位勤奋的全职法学教授。他不仅产出数量多,而且质量很高。在联邦上诉审法官中,他的上诉审判决意见位于其他联邦法院引用率之前茅(大致高出平均数三倍)。他的学术着作也是如此,据一九九九年的几个研究分别发现,一九七八年后出版的、引证最多的五十本法学着作中,波斯纳一个人就占了四本(并属于前二十四本之列),数量第一;他的总引证率也是有史以来最高的(7, 981次),比位居第二名的学者(德沃金,4,488次)高出近百分之八十。在此期间,波斯纳还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讲师,每年至少上两门课。此外,流言说,波斯纳每天晚上还睡觉。
他的这些着作,在某些分析上或材料上甚至在某些主题上有所重复,但是就总体而言,波斯纳总是在不断进取,不断开拓。这是一个在学术上贪得无厌的人,一个可以称得上「以学术为业」的人。这种状况在世界各国法学界都很少见,在法律实务界更可以说从来没有。特别是在就任法官之后,他更着重分析提升自己的实务经验,不仅增加了他的学术产出,修正了他先前的一些观点,并且还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理学思想。他的学术追求和爱好没有淹没在审判业务中,也没有湮灭在美国法官衣食无优的闲适生活中。 他不断挑战自己的学术领域的边界,因此从经济学进入了文学,进入了社会学,进入了无穷无尽的社会关心的问题。他还不断挑战社会的传统禁忌,例如关于性,关于色情,关于道德教育的意义。他还不断挑战社会新生的禁忌——各种形式的政治正确,无论是女权主义还是批判种族理论,不论是解释还是后现代主义,不论是左派的还是右派的。他拒绝标签,他始终如一地拒绝智识的停滞。他是法学的「浮士德」。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都指责波斯纳是功利主义者,甚至有人称波氏是狄更斯小说《艰难时世》中的把一切关系都货币化的葛擂硬,但是波斯纳认为自己骨子里是一位浪漫主义者。他同尼采一样认为生活的一切都是挣扎和痛苦,并不存在什么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因此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和突破自己的过程,人必须在人生的苦役和虚无中创造意义。在这个意义上,相反,那些认为人生仅仅是不受限制地满足自己情感、希望、意欲的浪漫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恰恰是最务实的人。确实如此。难道一定要到一个叫「前面」的地方去(《过客》)的鲁迅不是比「在康桥的柔波里,我甘做一条水草」(《再别康桥》)的徐自摩更具浪漫主义和英雄主义吗?!这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人!
四.1999年底,《美国法律人》杂志年终刊评选了100位20 世纪最有影响的美国法律人,其中之一就是波斯纳。当时的哈佛法学院讲座教授、现任斯坦福法学院讲座教授理查.莱西格(曾担任过波斯纳的法律助手)撰写了一篇极为精炼且很有意味的、题为《多产的偶像破坏者》的波斯纳简介,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全面、复合的法官、学者波斯纳。经莱希格教授同意和杂志社的授权,我将这一短文翻译如下,必要的地方我还加了註脚。
理查德.波斯纳,自一九八一年以来,一直是美国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自一九九三年以来,一直担任首席法官。他是着述最丰的联邦法官,前无古人。任职上诉法院、却仍属最多产的法学家之列,同样前无古人。如果引证率可以测度影响力,那么当仁不让,波斯纳是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他的三十本书、三百三十篇论文以及一千六百八十篇司法意见都是引证最多的;同时也属受批判最多之列。
人们称波斯纳为保守主义者,但真正保守主义者会质疑他是否忠诚(因为他怀疑原初意图论,批评反毒品战)。他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创始人,但他对法律经济学的影响非限于此。在这一运动中,他既是詹姆斯.麦迪森,又是亨利.福特:他把一整套关于法律规则与社会结果关系的实用主义见解(规则如何影响行为;行为如何更能适应相关法律规则)都投入了生产,把这套方法运用于无穷无尽的法律题目,运用于一切,从合同和反托拉斯到宪法的宗教条款以及法官行为。
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前沿看上去很怪,但任何学科的前沿特征从来都是让常人觉得「很怪」,尽管这个运动的特征并不怪。也许,哲学家对法律经济学进路的基础会很气不过,但随着这一运动的成熟、挣脱了其早期的政治影响,法律经济学如今已改变了法律的全部领域。
如今,我们全都是法律经济学家了!今天的公司法和反托拉斯法已经令它降临之前的法学院毕业生「相见不相识」了;如今四十多岁的人也许受了很多管教,对法律经济学的简约论、反再分配的倾向疑心重重,尽管如此,法律经济学的见解如今已是常规科学。当年罗伯特.鲍克的《反托拉斯的悖论》第一版运用了许多法律经济学的论点(其中有许多都来自波斯纳),他嘲笑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反托拉斯法的教义;而到了第二版,鲍克就不得不承认——尽管还有点扭捏 ——最高法院基本上已得到拯救。但波斯纳厌倦常规科学。尽管他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如今已经出了第五版— —涵盖了法律的全部地带,但波斯纳晚近的兴趣却还是挂在其边沿。
在过去的几年里,波斯纳写作的题目有些与性的规制相关,其中还包括一本有关爱滋病的着作。他还把经济学镜头对准了老龄化。他考察了引证率,努力测度了另一位非同小可的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的影响。他还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位中心人物,并就法理学、道德理论和司法行政管理问题有大量着述。在他一九九五年的着作《超越法律》中,他坚定确立了一个承诺,很可以抓住他的个性:没有单独哪种进路,包括法律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
但波斯纳心目中的英雄并不是经济学,也不是美国联邦党人;如果还有的话,那就更多是霍姆斯。霍姆斯作品的特点,也就是波斯纳作品的特点,具有朴素、直率之美(波斯纳在司法意见中从不用脚注)。他的司法哲学的风味是实用主义,并且怀疑高级理论。 而这也就是波斯纳手笔的标志,并且波斯纳确实是真有手笔。与大多数法官不一样,波斯纳从来都是自己动笔撰写司法意见。雇来的法律助手只管批评挑剔,而他自己动手写作。在一个法官有如此巨大权力的制度中,这是一种伟大的德性。写作会制约人。当一篇司法意见「怎么样也写不下去」时,波斯纳就会改变他的思路。
因为波斯纳有他自己的生活。波斯纳的童年是左翼的(一个着名的故事是,他曾把自己的电动玩具火车送给了卢森堡夫妇的孩子),此后他逐渐右转。当年,他的本科教育是英语文学;如今,他的影响力却是在经济学。他当过法官亨利.弗兰德利和大法官威廉.布冉能的法律助手,后来又出任过瑟古德.马歇尔的下属,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似乎没有受这些导师的影响。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变化,变化都出于他的问题,或来自他对物件的质疑。没有谁可以声称波斯纳属于自己这一派。
波斯纳法官的杰出之处还不仅这些。波斯纳写作就不想让人舒舒服服(他最新的着作,有关弹劾克林顿的《国家大事》,肯定不会让任何人舒服),当然,这倒也不是说他写作就有意让人不快,或是要让人犯难。仅此一点就区分了他的语词世界与那个以符合民意调查为宗旨的语词世界;也就区分了他与公共生活领域内的几乎任何其他人。也因此,哪怕有种种更好的理由,波斯纳也完全不可能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斯纳从没想过要保持智识的诚实,他只是诚实而已。他让过于简单的分裂双方都很失望。他写作严肃且涉及广泛,目的只在参与。这是位不懂得算计的经济学家和公众人物,在他身上,确实有些世所罕见的和非同寻常的东西,或许还有点反讽。但这正反映了波斯纳最深刻的信念:一个学者──进而一个法官──的最大罪过就是循规蹈矩。 我们的制度并不奖赏他的这种德性。但,它仍然是一种德性。
也许,理解和欣赏都需要距离。
苏力 2002年9月1日
坦白说,《法理学问题》这个书名,一开始让我有些望而却步。法理学,总感觉是那种需要很高门槛的学科,我怕这本书会充满了拗口的术语和抽象的概念,让我难以窥其堂奥。但是,“问题”二字,又像是一颗好奇的种子,在我心里发芽。我一直觉得,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完美体系,它必然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境。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思考。 我非常希望书中能够解答我心中关于“法律的本质”的疑问。法律究竟是什么?它仅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还是有着超越政治的、更根本的价值基础?它和我们常说的“道德”、“正义”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还是时常对立? 另外,我非常关注书中是否会触及“法律的解释”这个核心议题。法律条文往往是概括性的,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将这些概括性的条文应用得当,既不僵化又不滥用,这是法律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我希望书中能提供一些关于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让我能更理解法官们是如何做出判决的。 我对书中关于“法律的局限性”的论述很感兴趣。任何法律体系都无法完全解决社会的所有问题,它总会有一些盲点和不足。了解法律的局限性,或许能帮助我们更理性地看待法律,不至于过度依赖,也能让我们知道在法律之外,社会还有哪些其他的调节机制。 作为一个台湾的读者,如果书中能够加入一些与台湾地区相关的法理学研究或案例分析,那将极大地增强这本书的本土化价值。比如,在人权保障、司法改革、或者两岸法律交流等方面,台湾的法理学界有哪些独特的见解? 我希望读完《法理学问题》之后,我能对法律有一个更深刻、更立体的认识,不仅仅是知道法律的存在,更能理解法律的逻辑、法律的价值,并能在现实生活中,更明智地运用和看待法律。我期待这本书能成为我探索法治世界的一把钥匙。
评分对于《法理学问题》这本书,我的初印象是它带着一种学术的厚重感,但又隐藏着一种现实的关切。法理学,听起来就让人联想到那些严谨的理论体系和深刻的哲学思辨,但我更看重的是它如何能够指导我们理解和应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挑战。 我特别希望书中能够解答关于“法律的权威来源”这一根本性问题。法律的命令之所以具有约束力,究竟是因为其背后强大的国家机器,还是因为它承载着某种社会契约精神,或者是对某种普遍价值的认同?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法律的性质至关重要。 我对书中关于“法律的类型”和“法的渊源”的探讨也充满期待。不同的法律体系,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的构成、适用和发展路径上有着显著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法律的多样性。同时,法律的“渊源”究竟是什么?除了成文法,还有哪些因素能够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 我还对书中关于“法律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特别感兴趣。社会在不断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如何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法律的变迁是主动的革新,还是被动的适应?这种变迁是否总是朝着更公正、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我作为台湾的读者,非常希望能看到书中对台湾地区法理学研究的介绍或引用。在多元文化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台湾在法律解释、人权保障、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是否有其独特的法理学思考?如果能有本土化的案例分析,那将大大增强这本书的实用性和阅读的亲近感。 我希望《法理学问题》能够让我不仅仅是“知道”法理学的概念,更能“理解”法理学的逻辑,并能够将这种理解应用于分析现实问题。我期待这本书能够点亮我对法律世界的认知,让我以一种更深刻、更批判的视角去审视我们所处的法治社会。
评分《法理学问题》这本书,让我一开始就充满了一种探究的欲望。法理学,听起来像是高高在上的理论,但“问题”二字,又让它显得如此贴近现实,似乎是在邀请我一同去揭开法律面纱下的层层疑惑。 我常常思考,法律究竟是如何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我们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理解它?它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还是承载着更深远的价值理念?我希望这本书能帮我厘清这些基本概念,让我对法律有一个更清晰的认知框架。 比如,关于“法律的创制”这个话题,法律的条文是如何产生的?是来自立法者的智慧,还是社会需求的必然反映?抑或是历史的偶然?理解法律的源头,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它的精髓。 我也对书中关于“法律的实施”的讨论充满期待。法律条文摆在那里,但如何在现实中被有效地执行,并确保其公平性,这其中蕴含着许多挑战。法律的执行是否总是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存在一些机制上的缺陷,导致法律的生命力受到影响? 我对“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特别感兴趣。法律是如何界定和保障我们的各项权利的?在追求个体权利的同时,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者影响到公共利益?这种边界的划定,需要怎样的法理学智慧? 此外,作为台湾的读者,我希望书中能有一些与台湾法律实践相关的案例或分析。比如,在处理某些复杂社会议题时,台湾的法理学界是如何思考和应对的?如果有本土的视角,那这本书的参考价值会大大提升。 我期待《法理学问题》能够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思维的启迪。它应该能够引导我从更宏观、更深入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从而形成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并以一种更成熟、更负责任的态度去面对生活中的法律现象。
评分拿到《法理学问题》这本书,说实话,我当初是被这个名字给吸引住的。法理学,听起来就有点硬邦邦的,但“问题”两个字,又似乎暗示着它不是那种干巴巴的理论堆砌,而是试图去探讨一些更具现实意义、更贴近我们生活中的法律疑惑。我一直觉得,法律不应该只是高高在上的条文,它应该是有温度的,是解决我们实际困难的工具。所以,当我看到这本书时,我脑子里闪过的第一个念头就是:“它会不会帮我解答那些我一直以来对法律的困惑?” 比如,为什么有些法律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会产生不公?法律的边界在哪里?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又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清晰的思路和有力的论证,而不是仅仅罗列一大堆理论概念,让我云里雾里。毕竟,作为普通读者,我们更需要的是能够理解、能够应用的东西。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深入探讨一些典型的法理学案例,通过这些生动的案例来阐释抽象的法律原则,这样会更容易让人产生共鸣,也更容易记住。 我还想知道,这本书在探讨法理学问题时,是否会考虑到台湾的特殊法律背景和司法实践?毕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差异,而台湾的法律体系又有着其独特性。如果这本书能够结合台湾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那就更具参考价值了。 我对这本书的另一个期待是,它能否提供一些批判性的视角?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它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引导我去思考,去质疑,去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而不是全盘接受书中的观点。 毕竟,学习法理学,最终是为了提升我们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更好地理解社会运行的规则。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和排版也给我留下了一个初步的好印象,看起来比较专业,但又不失现代感,这多少让我对内容的质量产生了一丝积极的预设。 总体来说,我对《法理学问题》这本书充满了好奇和期待,希望它能成为我深入了解法律世界的一扇窗户,为我打开一扇通往更清晰、更深刻的法律认知的大门。
评分坦白讲,《法理学问题》这个书名,一开始是让我有点犹豫的。法理学,听上去就是那种非常学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我怕这本书会像许多我曾经接触过的法律书籍一样,充斥着晦涩难懂的术语和复杂的逻辑推演,让人读起来昏昏欲睡。但我又觉得,“问题”这两个字,多少透露出一种求解的意味,似乎是在邀请读者一起去探讨一些现实中的法律疑惑。 所以,我抱着一种“姑且一试”的心态去翻阅了它。我最想从这本书里获得的,是如何理解和看待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但秩序的建立是否必然以牺牲某些自由为代价?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追求绝对的公平正义?这些看似宏大的问题,其实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我还希望书中能够深入探讨“法律的权威”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法律的命令为什么能够被普遍接受和遵守?仅仅是因为国家的强制力吗?还是有更深层的原因,比如它所代表的某种价值认同,或者它与社会契约的关系? 我对书中关于“法律的演进”的论述很感兴趣。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那么,法律变革的动力来自于哪里?是什么因素推动着法律的进步?这种进步是否总是朝着更理想的方向发展? 我也特别关注,书中是否会涉及到一些与台湾地区相关的法理学议题。台湾作为一个法治相对成熟的社会,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是否有其独特的思考方式或实践经验?如果能有一些本土化的分析,无疑会增加这本书的亲切感和参考价值。 我期望这本书能帮助我建立起一种更加审慎和批判性的法律观,让我不再盲目地接受法律的规定,而是能够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价值,同时也能发现其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我希望《法理学问题》能成为我认识法律、思考社会的一扇窗,它能让我看到法律的深度和广度,并从中获得宝贵的启示。
评分《法理学问题》这本书,拿到手的时候,我带着一种既好奇又有点畏惧的心情。法理学,这个词在我脑海里总和“枯燥”、“晦涩”联系在一起,总觉得是法律专业人士才需要去啃的硬骨头。但“问题”这两个字,又像是一道曙光,暗示着这本书可能不是那么高高在上,而是试图去触碰我们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会思考的法律困惑。 我一直觉得,法律不仅仅是摆在那里的条文,它应该是一种社会运转的逻辑,一种保障我们基本权利的工具。所以,我特别希望这本书能够解释清楚,法律是如何产生并发展至今的?它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的?它和我们所说的“正义”、“公平”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联系,又有着怎样的区别? 另外,我很好奇书中是否会探讨“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看起来是普适的,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复杂的。当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法律的解释权到底在谁的手里?这种解释的自由度又有多大?这似乎是引发很多争议的关键点。 我还特别关注书中是否会涉及一些关于“法律与社会变迁”的议题。社会在不断进步,观念在不断更新,那么法律应该如何跟上时代的步伐?它应该是一个保守的力量,还是一个推动社会变革的引擎?这其中的平衡之道,我非常想了解。 作为一个台湾的读者,如果这本书能够包含一些与台湾地区相关的法理学分析,比如在人权保障、环境法、或者民主政治的法律框架等方面,那无疑会大大提升它的阅读价值。我希望这本书能让我明白,法律不是一套僵死的规则,而是一个充满动态和思考的活态体系。 读完这本书,我希望能获得一种更加敏锐的法律洞察力,能够更清晰地辨析社会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同时也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期待《法理学问题》能够成为我深入理解法律、思考社会的一个重要起点,它不仅能解答我的疑问,更能激发我的思考。
评分拿到《法理学问题》这本书,我的心情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我承认法理学的重要性,它是理解法律体系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我又担心它会过于理论化,难以消化。我一直觉得,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润滑剂”,但有时候,这个“润滑剂”似乎并不那么顺畅,甚至会引发一些“卡顿”。我希望这本书能够解释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法律的“正当性”从何而来?它仅仅是基于多数人的同意,还是有更深层的道德或自然法的依据?当法律的规定与我们的道德良知相悖时,我们应该如何抉择?这些都是我一直以来深思的问题。 我也很好奇书中是否会探讨“法律的解释”这个核心问题。同一个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情境下,或者由不同的人来解释,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那么,是否存在一种“正确”的解释方式?法律解释的边界又在哪里?如果能从书中获得一些清晰的思路,那将非常有帮助。 另外,我希望书中能分析“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是否存在一种完全独立的、不受干预的法律体系?这种权力对法律的介入,又会带来哪些潜在的风险? 我还非常期待,如果《法理学问题》能够结合台湾地区的具体情况,探讨一些本土的法理学议题,那就更有价值了。比如,在民主化转型过程中,法律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在两岸关系以及国际事务中,台湾的法理学思考有何特点? 读完这本书,我希望自己能够对法律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不仅仅是知道“是什么”,更能明白“为什么”和“怎么做”。我希望它能帮助我形成一种更加成熟、理性的法律认知,让我能更自信地在法治社会中生活,并对社会公正有更深入的思考。
评分对于《法理学问题》这本书,我怀着一种既忐忑又好奇的心情。法理学,听起来就是一个相当宏大且复杂的领域,它不仅仅是关于法律条文的堆砌,更多的是关于法律的本质、来源、功能以及价值的探讨。我一直觉得,要真正理解一个社会,就必须理解它的法律体系,而要理解法律体系,就绕不开法理学。但问题在于,市面上很多关于法理学的书籍,往往充满了艰深的理论术语和复杂的逻辑推理,对于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读者来说,门槛实在太高了。 我希望《法理学问题》这本书能够以一种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解读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它是否能够用贴近生活的例子来解释“法律的实在性”?它是否能够清晰地阐释“法的渊源”问题,让我们明白法律究竟是如何产生的?更重要的是,它能否触及一些关于“法律的解释”的难题,例如,当法律条文出现模糊不清或者相互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和适用? 我尤其关心书中是否会涉及到一些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但法律的强制性又高于道德的约束力,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当法律的规定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悖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这些都是我一直以来思考的问题,希望这本书能提供一些深刻的见解。 另外,作为台湾的读者,我对书中是否会分析台湾的法律实践和学说有所期待。毕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在历史发展、文化背景和现实需求上都有所不同,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法理学。如果书中能够举一些台湾地区的具体案例,或者引用台湾学者的观点,那将极大地增强这本书的本土化价值和阅读的亲近感。 我希望这本书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一种思维的启迪。它应该能够引导读者去独立思考,去质疑,去批判,从而形成自己对法律的独立见解。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带领我一步步走近法理学的世界,解开那些萦绕在我心头的法律谜团,让我对法律有一个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评分拿到《法理学问题》这本厚实的书,我第一反应是,它会不会又是一本“看了等于没看”的理论大部头?我一直觉得,法律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很多时候,我们却对它感到陌生和无力。比如,明明感觉某些规定不合理,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去挑战;或者是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完全不知道该如何下手,只能听之任之。所以我对这本书的最大期待,就是它能够解答我心中那些关于法律的“为什么”和“怎么办”。 我希望这本书能够解释清楚,法律到底是什么?它仅仅是统治者颁布的命令吗?还是有更深层次的价值和意义?它和道德、伦理、社会规范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听起来很高深,但我觉得它们直接关系到我们对法律的根本认知。 另外,书中是否会探讨“法律的局限性”?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它必然存在一些盲点和漏洞。了解法律的局限性,才能让我们更理性地看待法律,不至于抱有过高的期望,同时也能够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 我对书中关于“法律的解释”的部分尤为感兴趣。同一个法律条文,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不同的法官也会做出不同的判决。那么,如何才能确保法律解释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书中是否会提供一些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或者分析一些典型的法律解释案例? 此外,如果这本书能够稍微触及一些台湾地区在法理学上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困境,那就更好了。毕竟,每个地区的法律土壤都不同,了解一些本土的法理学思考,会让这本书读起来更加亲切和实用。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帮助我建立起一种“法律思维”,让我能够更清晰地看待社会现象,更理性地分析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感知。 读完这本书,我希望能对自己所处的法律环境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能够更自信地面对生活中的法律挑战,同时也能够对社会正义有更深入的思考。我期待《法理学问题》能够成为我探索法律世界的一本引路书,它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思维的启发。
评分老实说,我拿到《法理学问题》这本书的时候,心里是有些打鼓的。法理学,这个词本身就带着一种距离感,似乎是属于法学院学生或者法律从业者的专属领域,离我这样一个普通人感觉有点远。我一直以来对法律的认知,更多的是停留在新闻报道里看到的案件,或者身边遇到的一些法律纠纷。我常常会感到困惑:为什么有些事情明明感觉不公平,但法律却似乎是这样规定的?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它究竟是为了维护秩序,还是为了实现正义?或者两者都有? 如果《法理学问题》这本书能够帮我厘清这些基本概念,那我就觉得非常有价值了。我希望它不是一本充斥着晦涩术语的教科书,而是能够用一种更加“接地气”的方式,来解释法理学中的一些核心命题。比如,关于“法律的效力”问题,法律的命令为什么会有约束力?仅仅是因为国家机器的强制执行吗?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我也很想知道,书中是否会探讨“法律的进步”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张力。法律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但过度的变动又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确定性。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我对书中关于“法律与权力”的论述特别感兴趣。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权力的影响?是否存在一种“理想的”法律,能够独立于权力之外?这似乎是一个永远的追问,我希望这本书能提供一些新的思考角度。 另外,作为台湾的读者,我非常关注书中是否会涉及一些与台湾法律实践相关的议题。比如,在宪法解释、行政法适用、或者民事侵权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一些独特的法理学思考?如果这本书能够结合台湾的社会背景和司法环境,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分析,那就再好不过了。 我希望读完这本书,我能够不仅仅是“知道”一些法理学的概念,更能“理解”它们为何存在,它们如何影响着我们的社会,以及我们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好地生活。我期待这本书能点亮我心中的一些法律盲区,让我对这个赖以生存的社会规则,有一个更清晰、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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