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深入浅出的方式,让读者阅读完本书后,可以对民法承揽之规定有所了解,承揽的条文虽不多,但在日常生活中却常出现,相当值得我们注意,本书除了介绍承揽的每个条文及其相关实务见解外,对于学说上见解亦有所说明,希望借由这些解说,可以更加丰富承揽规定的法律适用。本书内容共分成五编,第一编是承揽概说,第二编是承揽人之义务,第三编是定作人之义务,第四编是承揽契约效力之消灭,第五编是合建、委建与承揽,最后附录所列的问题,则对本书的重点做一个回顾,希望读者可以清楚了解承揽规定之重点。
作者简介
叶锦鸿
学历: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法律博士(J.D.)
辅仁大学法律系法学组
现任:国立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暨研究所专任副教授
《民法系列─承揽》在讲解“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这一章节时,可以说是一针见血地揭示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责任。书中详细区分了因承揽人工作不善造成的损害,与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指示不当造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我尤其对书中关于“可预见性”与“因果关系”的论述印象深刻,它解释了在判断损害赔偿责任时,如何衡量承揽人是否能合理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结果与承揽人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性。案例分析中,一个关于建筑施工的事故,造成了邻近房屋的损坏,书中便详细分析了造成事故的具体原因,是施工方的操作失误,还是设计图纸本身的缺陷,或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并据此判断各方的赔偿比例。这种严谨的分析,让我深刻体会到,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而明确各方的责任界限,是规避风险的关键。
评分《民法系列─承揽》对于“定作人对承揽人工作成果的指示权与监督权”的讨论,让我对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书中详细阐述了定作人在契约履行过程中,享有对承揽人工作的指示和监督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定作人可以随意干预承揽人的工作方式,或者超越约定的范围进行额外要求。作者通过列举一些判例,说明了定作人行使指示权与监督权时,应当遵守的界限,以及如果滥用这些权利,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书中提到一个案例,定作人频繁地要求承揽人修改设计,并且要求使用成本高昂的材料,导致工程延期,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定作人滥用指示权,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让我认识到,定作人虽然享有一定的控制权,但必须在法律和契约的框架内行使,过度的干预反而可能损害自身权益。
评分这部《民法系列─承揽》在关于“承揽契约的法律性质与特征”的论述上,可以说是为我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书中清晰地界定了承揽契约与其他类似契约,如雇佣契约、委托契约等之间的区别,并且深入剖析了承揽契约的核心特征,例如“独立完成工作”、“以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等。作者通过大量的法律条文解释与理论阐述,让我深刻理解到,承揽契约的关键在于承揽人需要独立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与责任,并且最终要交付一个具体的、可检验的工作成果,这与雇佣契约中劳动者受雇主支配,以及委托契约中受托人主要提供劳务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对契约性质的精准界定,对于我们在实际签订合同,判断其法律效力,以及在发生争议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评分《民法系列─承揽》在阐述“承揽契约的酬金与支付方式”时,显得格外务实,充满了对实际操作的考量。书中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了“按工程完成比例支付”、“一次性支付”等几种常见的支付方式,更重要的是,它深入分析了每种支付方式的优劣势,以及在不同类型的承揽契约中,哪种支付方式更为适合。例如,对于工程项目,书中建议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并且每一期款项的支付都应该与工程的阶段性完成相挂钩,甚至可以要求承揽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证明。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定作人的权益,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量款项后,承揽人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的情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承揽人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因物价波动、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酬金调整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对于长期性的承揽项目尤为重要。
评分对于《民法系列─承揽》书中关于“转承揽”的讨论,我不得不说,这确实是我之前从未深入思考过的领域,但读完之后,才发现其中学问之深。书中不仅解释了什么是转承揽,以及其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它深入剖析了转承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分配问题。例如,当主承揽人将部分工作转交给次承揽人时,如果次承揽人的工作出现问题,最终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是主承揽人全权负责,还是定作人可以直接向次承揽人追究责任?书中通过详细的案例解析,说明了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定作人、主承揽人、以及次承揽人之间的责任链条是如何构成的。这让我明白,在签订承揽契约时,如果允许转承揽,务必要在契约中明确约定转承揽的条件、主承揽人对次承揽人的监督义务,以及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定作人可能会面临“求偿无门”的窘境。
评分《民法系列─承揽》对于“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物上担保”这一部分,给我带来了全新的认识。我一直以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支付报酬,双方的契约关系就此告一段落,但书中却揭示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揽人可能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拥有一定的担保权益,以确保其酬金能够得到支付。这让我了解到,在一些工程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承揽人可能对未支付的工程款项享有留置权,甚至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下,还可以享有质权。书中详细阐述了这些担保权益的产生条件、行使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效力。这让我意识到,在承揽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非总是对称的,承揽人也可能在法律上获得一定的保障,以应对定作人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
评分这部《民法系列─承揽》在处理“契约的解除与终止”这一块,真的是非常细致入微。我过去总认为,一旦契约签订,除非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否则很难解除,但书中却描绘了多种可能导致契约提前终止的情况,并且详细阐述了不同情形下的法律依据与程序。例如,关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处理,就让我理解到,即使双方都没有过错,契约也可能面临终止,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完成部分的工作如何进行酬金的计算,以及已经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摊,都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定作人任意终止契约”的法律后果,这部分内容让我了解到,虽然定作人享有一定的任意终止权,但并非毫无代价,通常需要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这包括已经完成工作的部分的报酬,以及承揽人因此支出的各项费用。这些条款的细致规定,极大地丰富了我对契约解除与终止的理解,也让我意识到,在签订承揽契约时,对终止条款的审慎考虑是多么重要。
评分这本书简直是让我彻底颠覆了对承揽契约的固有印象,以前总觉得这不过是把一件工作交给别人做,付钱了事,但读了《民法系列─承揽》之后,才发现里面隐藏着如此多深刻的学问与实务上的考量。尤其是关于“工作完成的认定”这一部分,作者以极详尽的案例分析,拆解了从动工、进行到最终验收的每一个环节,让我清楚理解到,所谓的“完成”并非只是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包含实质上是否符合约定、是否具备约定的品质,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考量到使用上的便利性与安全性。例如,书中提到一个关于房屋装修的案例,业主以“墙壁颜色与样品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尾款,而承揽人则辩称颜色差异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作者藉由分析双方的约定、行业的惯例,以及最终的司法实践,阐释了如何判断这种“不符”是否构成重大瑕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律后果,包括解除契约、减少价金、要求修复等,都剖析得丝丝入扣。这让我意识到,在实际签订承揽契约时,对于“完成”的标准,必须尽可能地具体化、明确化,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评分《民法系列─承揽》对于“承揽人的责任”部分的阐述,真是让我大开眼界,颠覆了我以往对“出了问题就找工人”的简单认知。书里详细阐述了承揽人不仅要依约定完成工作,更要对工作成果的品质负起法律上的责任,这包含了“瑕疵担保责任”以及更广泛的“不完全履行”的责任。特别是在“工程缺陷”的处理上,作者引用了许多实际判例,细致地分析了工程瑕疵的认定标准、承揽人修复的义务、以及在承揽人无法修复或拒绝修复时,定作人可以采取的替代性措施,例如自行修复并向承揽人请求费用,或者直接减少价金。书中还探讨了许多关于“重大瑕疵”与“轻微瑕疵”的界定,以及不同程度瑕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差异。这让我意识到,承揽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旦存在与约定不符的瑕疵,就会面临法律上的追诉,甚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并非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产生,即使是轻微的过失,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分读完《民法系列─承揽》的“定作人的义务”章节,我才真正体会到,原来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并非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过去总以为,只要把钱给承揽人,剩下的就全权交给对方处理,但这本书让我看到,定作人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其实有主动配合、提供必要资料、支付酬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监督工程进度的义务。书中关于“瑕疵通知”的论述尤其让我印象深刻,它详细解释了定作人发现承揽工作有瑕疵时,应当如何及时通知承揽人,以及通知的迟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比如丧失要求修复或减少价金的权利。我记得书中举了一个关于软件开发的案例,客户在交付使用后几个月才告知有bug,而法律上认为此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通知期间,客户便无法再要求开发者进行免费修复。这个例子让我深刻反思,在实际的合作中,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就要积极沟通,并且保留好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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