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針對以公司型態存在之公營企業(包括已民營化但政府仍有重大影響力之事業,如政府掌控2/3以上董事席次比例之民營化公司)之公司治理問題,探究公營企業採行公司治理原則時應注意事項。研究除提齣修改公司法第27條,使法人及政府隻有一位公股代錶,以釐清責任歸屬外,並建議仿傚新加坡模式成立「國營事業控股公司」,負責執行統籌公股、董監事派任及業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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