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4
餘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餘甫迴國時,進步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惟,比較保險先進國傢,颱灣仍缺少一部依循條文分類,針對可能問題詳細討論的專書,甚覺遺憾,因而有此書之誕生。
本書有彆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餘作此書隻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颱。
作者簡介
江朝國
現職:
國立颱北大學法律學係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係教授(兼任)
學曆: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經曆:
國立颱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國立颱北大學法學係(所)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製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
國傢考試多屆典試委員
著作:
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
保險法基礎理論
火災保險法論
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法規匯編
保險法論文集
保險法論文集
保險法論文集
及發錶論文數百篇
自序
第一條 保險之意義
保險 5
保險契約之意義 33
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 51
第二條 保險人之定義
保險人於保險製度上之意義 69
保險人之組織型態 70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 84
第三條 要保人之定義
要保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 126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 127
第四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被保險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 155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 156
第五條 受益人之定義
受益人之意義 207
受益人資格 209
受益人適用範圍之澄清 220
受益人之受益權 226
第六條 保險業之定義
「保險業」和「外國保險業」用語之釐清 239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非保險業」者 243
「保險業」之實質認定問題 244
第七條 保險業負責人之定義
負責人的概念及其商榷 249
保險業負責人 249
保險法上之保險業負責人特彆規範 252
第八條 保險代理人之定義
保險代理人之定義 267
保險代理人之功能 267
保險代理人之種類 269
保險代理人應具備之實質條件 272
保險代理人之法律地位 273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279
代理契約或授權書 285
保險代理人之監理 293
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302
第八條之一 保險業務員之定義
保險業務員之緣起與法源 316
保險業務員之定義 317
保險業務員之功能 319
保險業務員之種類 321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及登錄 321
所屬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法律關係 325
保險業務員對外之代理權 337
保險業務員營業活動之管理 345
保險業務員之法律責任 349
第九條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359
保險經紀人之功能 360
保險經紀人之種類 360
保險經紀人之資格 361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 363
保險經紀人對外之權限 372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責任 376
第十條 公證人之定義
保險公證人之意義 382
保險公證人之功能與種類 384
保險公證人應具備之條件 387
保險公證人之法律地位 389
保險公證人之權利義務 390
保險公證文件之法律上效力 391
消滅時效之起算 394
保險公證人之監理 395
第十一條 責任準備金之種類
準備金之意義及內容 404
法定準備金之計算 417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監理之理論依據 430
監理保險業之法規與主管機關 439
保險業監理之內容 440
第十三條 保險之種類
契約意義上之分類 452
監理意義上之分類 458
實務常見疑義解決 465
第十四條 財産保險利益之範圍
保險利益之意義 474
要保人與保險利益 478
財産上保險利益 478
第十五條 財産保險利益之範圍
運送人 500
保管人 508
現行保單實務 512
第十六條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要保人應具保險利益? 520
探尋立法者所謂之要保人保險利益 521
條文釋義 522
信用壽險相關問題 535
第十七條 保險利益之存在
保險利益之存在對象 541
保險利益存在的客體 546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547
保險利益消滅 551
無保險利益之法律效果 553
第十八條 保險利益之移轉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概念之釐清 560
為何人利益投保與本條之關係 563
保險契約關係變動之發生 571
保險契約關係變動之效力 578
除契約另有訂定之解釋 585
實務保單之規定 586
第十九條 共有人保險利益之移轉
本條適用前提 592
讓與保險利益 598
保險利益讓與之效力 603
第二十條 有效契約之利益
本條適用前提 608
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在保險契約上之意義 610
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為保險利益之常見態樣 616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之基本概念 623
保險費之分類 625
保險費之交付與保險契約效力關係 629
第二十二條 交付保險費之人與保險人之抗辯
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642
為他人利益保險之受益人 647
第二十三條 善意復保險保險費之返還
對價平衡原則 654
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656
善意復保險 657
惡意復保險 663
第二十四條 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
保險費返還態樣介紹 670
保險利益自始不存在 671
保險利益曾經存在但締約時已消滅 673
保險契約期間保險利益存在但對價失衡 680
保險契約期間保險利益存在但消滅 686
契約終止後保險費之返還 688
第二十五條 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保費 返還
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解除 698
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701
投資帳戶內之保險費是否應返還 706
第二十六條 特約危險增加後減少之終止契約保費返還
契約特約危險增加依特彆情形計算保費而危險增加後減少 722
保險人得否不同意要保人保費減少之請求 728
要保人任意終止權之重申 730
保險人不同意減少保費,要保人行使終止權後之法律關係 739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破産時保費之返還
保險人破産時 745
保險契約於破産宣告之日終止 748
終止後保險費之返還 751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破産時保費之返還
破産主體之規範 761
保險契約存續或終止之安排 766
第二十九條 偶發性原則
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緻之損害 776
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製 779
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害之因果關係 782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緻之保險災害 791
重大過失是否在過失之列? 794
第三十條 道義損害之責任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之意義 804
本條適用主體 806
第三十一條 受僱人或動物等所緻損害之責任
「受僱人」之定義 816
本條適用範圍 817
本條之性質 820
本條與本法第92條之關聯 824
第三十二條 兵險責任
戰爭之意義 831
戰爭危險之本質 833
戰爭危險之可保性 834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838
實務上之現狀 839
第三十三條 損害防阻
法理依據 845
減免損失費用行為之性質 845
適用對象 847
必要費用之界定 848
請求時點之確認 851
求償之範圍與比例 852
人身保險有無適用 853
第三十四條 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給付之期限 859
遲延利息 871
第三十五條 復保險之意義
復保險之意義 876
復保險之類型 877
復保險之要件 878
復保險之適用範圍 880
附論──保險競閤 887
第三十六條 復保險之通知
復保險之通知義務 897
通知義務得否特約免除? 899
通知義務人 901
被通知人 902
通知之時點 904
通知之方式 905
通知之內容 906
第三十七條 惡意復保險之效力
惡意復保險的型態 911
惡意復保險而未通知、未正確通知 914
惡意未通知之法律效果 915
第三十八條
善意之意義 924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 926
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 927
保險人之賠償法則 927
除另有約定外 931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931
第三十九條 再保險
再保險 936
再保險的種類 938
再保險契約之定性 942
再保險之特性 944
第四十條 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義
本文揭示之原則──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請求權 953
但書之例外──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有請求權 953
附論──賦予原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權 956
第四十一條 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再保險之性質 961
原保險費與再保險費 962
再保險人得否嚮原要保人主張保險費 966
第四十二條 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 972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973
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捲:總則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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