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逐条释义 第一卷: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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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余自归国投身保险法学之研究,匆匆已数十载,期间经过学界及实务多年的努力,保险法教科书及专论丰富,整体学术环境与余甫回国时,进步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语。惟,比较保险先进国家,台湾仍缺少一部依循条文分类,针对可能问题详细讨论的专书,甚觉遗憾,因而有此书之诞生。

  本书有别于教科书以概念分类论述之方式,乃以保险法现行条文编排为序,针对国内学说讨论之重要问题,加以整理分析,并辅以实务上之法院判决及保险单条款供比较参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询之便宜,本书各条开头皆设有详目供读者参考,并筛选重要关键字便利查询。法律随时代变迁有所调整,学理论述也不可能亘古不变,余作此书只希望借由书中留下之讨论足迹,能为从事保险法学习者提供一学习之基础;为从事实务工作者提供相关争议见解之分析;为保险法研究者提供观念讨论之平台。

作者简介

江朝国

  现职: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国立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兼任)

  学历:
  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研究
  教育部保险法学门公费留学生

  经历: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所)主任
  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中华民国保险学会副理事长
  内政部国民年金监理委员
  国家考试多届典试委员

  着作:
  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
  保险法基础理论
  火灾保险法论
  保险业之资金运用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保险法规汇编
  保险法论文集
  保险法论文集
  保险法论文集
  及发表论文数百篇

《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新旧法条的深度解析与案例指引》 本书核心聚焦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核心程序规则的精细解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应对策略。 本书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及相关专业人士提供一部全面、深入且极具实操性的工具书。我们不涉及任何保险法律的理论建构、险种分类或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解释,而是将全部篇幅致力于解析民事诉讼的“如何操作”与“为何如此”。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的基石——管辖与受案范围的重塑 本卷首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前沿性的剖析。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于: 一、地域管辖的弹性与刚性边界: 详细阐述了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定情形,并深入分析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在当前复杂商事活动中的适用边界。特别地,我们通过大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探讨了电子合同、跨境交易中“履行地”的认定标准演变,区分了传统司法解释与最新的指导意见在认定上的差异。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冲突解决: 针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的现状,本书重点剖析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选择。内容涵盖了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逐字解读,重点区分了“协议管辖”的有效性认定标准(包括格式条款的审查、意思表示的明确性要求),以及在没有明确协议时的法院审查路径。我们详细对比了国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在管辖权主张上的交叉和排他性原则。 三、受案范围与司法能动性: 本部分详尽论述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定范围,并着重分析了“法律关系不明”或“当事人诉求超越法定民事请求范围”时的司法应对。我们深入探讨了部分地区试点推行的“诉前指导”制度在实体审查与程序引导上的界限,确保读者理解法院在筛选和立案阶段的内在逻辑。 第二部分:诉讼程序的精细化运作——从起诉到审结的每一个节点 本书的第二部分是全书的核心,它以时间为轴线,对民事诉讼的各个关键阶段进行了微观化的解析,确保每一个程序步骤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一、起诉与立案阶段的证据预设与保全: 我们强调了起诉状的撰写艺术,不仅仅是形式要件的满足,更是诉讼策略的体现。在证据方面,本书详细讲解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提出、交换、质证”的全流程规则,特别是对电子数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对于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担保措施的合理性评估,提供了大量实操模板和风险预警。 二、审理阶段的“周密性”: 1. 庭审的主导与控权: 探讨了合议庭和独任庭在庭审中的控权艺术,重点解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实践及其对庭审节奏的影响。 2. 期间的计算与送达的效力: 这是一个极易出错的领域。本书系统梳理了法律文书送达的各种方式(包括电子送达的适用限制),并明确了不同送达方式在诉讼时效计算中的具体效力起点。 3. 诉讼中断、中止与合并审理: 详细分析了当事人死亡、法人解散等法定事由导致诉讼程序状态变化的具体操作流程,并对涉及共同诉讼的合并与分离审理标准进行了细致区分。 三、裁判的形成与克制: 裁判文书的制作不仅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更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本书分析了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定构成要素,并对“说理”的深度提出了要求——即判决理由必须紧密回应当事人的核心争议点,而非简单套用法律条文。 第三部分:非常救济与特别程序的高阶应用 本卷致力于解决那些不适用普通程序或需要特别程序干预的复杂情形。 一、对未生效裁判的救济(申请再审): 针对再审程序的启动门槛高、时间跨度长的特点,本书深入剖析了“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违反程序”等法定再审事由的司法认定尺度。特别关注了检察院抗诉程序的启动要件。 二、对已生效裁判的执行救济(执行异议与复议): 重点解析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执行救济路径。我们详细区分了“执行异议”(针对执行行为)与“执行复议”(针对执行依据的效力),并通过具体案例,指导读者如何在执行阶段,有效利用法律工具阻止或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三、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边界: 本书清晰界定了简易程序和未废止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金额标准、事实争议复杂度的判断方法,并强调了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时点与法律后果。 四、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实务操作: 针对债权人追索的效率问题,我们提供了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分析,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的公示效力范围界定。 结语 《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 力求做到“程序即实体,实践见真章”。全书结构严谨,逻辑清晰,所有分析均建立在现行法律条文的精确解读和司法裁判的最新指引之上,旨在成为法律人手中一把精准切割复杂诉讼案件的利器。本书未涉足任何关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具体险种的法律适用问题,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自序

第一条 保险之意
保险 5
保险契约之意义 33
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 51

第二条 保险人之定义
保险人于保险制度上之意义 69
保险人之组织型态 70
保险人于保险契约上之意义 84

第三条 要保人之定义
要保人于保险本质上之意义 126
要保人于保险契约上之意义 127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之定义
被保险人于保险本质上之意义 155
被保险人于保险契约上之意义 156

第五条 受益人之定义
受益人之意义 207
受益人资格 209
受益人适用范围之澄清 220
受益人之受益权 226

第六条 保险业之定义
「保险业」和「外国保险业」用语之釐清 239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非保险业」者 243
「保险业」之实质认定问题 244

第七条 保险业负责人之定义
负责人的概念及其商榷 249
保险业负责人 249
保险法上之保险业负责人特别规范 252

第八条 保险代理人之定义
保险代理人之定义 267
保险代理人之功能 267
保险代理人之种类 269
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之实质条件 272
保险代理人之法律地位 273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279
代理契约或授权书 285
保险代理人之监理 293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302

第八条之一 保险业务员之定义
保险业务员之缘起与法源 316
保险业务员之定义 317
保险业务员之功能 319
保险业务员之种类 321
保险业务员之资格及登录 321
所属公司与保险业务员之法律关系 325
保险业务员对外之代理权 337
保险业务员营业活动之管理 345
保险业务员之法律责任 349

第九条 保险经纪人之意义
保险经纪人之意义 359
保险经纪人之功能 360
保险经纪人之种类 360
保险经纪人之资格 361
保险经纪人之法律地位 363
保险经纪人对外之权限 372
保险经纪人之法律责任 376

第十条 公证人之定义
保险公证人之意义 382
保险公证人之功能与种类 384
保险公证人应具备之条件 387
保险公证人之法律地位 389
保险公证人之权利义务 390
保险公证文件之法律上效力 391
消灭时效之起算 394
保险公证人之监理 395

第十一条 责任准备金之种类
准备金之意义及内容 404
法定准备金之计算 417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监理之理论依据 430
监理保险业之法规与主管机关 439
保险业监理之内容 440

第十三条 保险之种类
契约意义上之分类 452
监理意义上之分类 458
实务常见疑义解决 465

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利益之范围
保险利益之意义 474
要保人与保险利益 478
财产上保险利益 478

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利益之范围
运送人 500
保管人 508
现行保单实务 512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要保人应具保险利益? 520
探寻立法者所谓之要保人保险利益 521
条文释义 522
信用寿险相关问题 535

第十七条 保险利益之存在
保险利益之存在对象 541
保险利益存在的客体 546
保险利益之存在时点 547
保险利益消灭 551
无保险利益之法律效果 553

第十八条 保险利益之移转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概念之釐清 560
为何人利益投保与本条之关系 563
保险契约关系变动之发生 571
保险契约关系变动之效力 578
除契约另有订定之解释 585
实务保单之规定 586

第十九条 共有人保险利益之移转
本条适用前提 592
让与保险利益 598
保险利益让与之效力 603

第二十条 有效契约之利益
本条适用前提 608
有效契约而生之利益在保险契约上之意义 610
有效契约而生之利益为保险利益之常见态样 616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之交付
保险费之基本概念 623
保险费之分类 625
保险费之交付与保险契约效力关系 629

第二十二条 交付保险费之人与保险人之抗辩
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642
为他人利益保险之受益人 647

第二十三条 善意复保险保险费之返还
对价平衡原则 654
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 656
善意复保险 657
恶意复保险 663

第二十四条 契约相对无效与终止保费之返还
保险费返还态样介绍 670
保险利益自始不存在 671
保险利益曾经存在但缔约时已消灭 673
保险契约期间保险利益存在但对价失衡 680
保险契约期间保险利益存在但消灭 686
契约终止后保险费之返还 688

第二十五条 据实说明义务违反之保费 返还
据实说明义务违反之解除 698
保险人无须返还已收受之保险费 701
投资帐户内之保险费是否应返还 706

第二十六条 特约危险增加后减少之终止契约保费返还
契约特约危险增加依特别情形计算保费而危险增加后减少 722
保险人得否不同意要保人保费减少之请求 728
要保人任意终止权之重申 730
保险人不同意减少保费,要保人行使终止权后之法律关系 739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破产时保费之返还
保险人破产时 745
保险契约于破产宣告之日终止 748
终止后保险费之返还 751

第二十八条 要保人破产时保费之返还
破产主体之规范 761
保险契约存续或终止之安排 766

第二十九条 偶发性原则
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 776
保险契约内有明文限制 779
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害之因果关系 782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之保险灾害 791
重大过失是否在过失之列? 794
第三十条 道义损害之责任
「履行道德上之义务」之意义 804
本条适用主体 806

第三十一条 受僱人或动物等所致损害之责任
「受僱人」之定义 816
本条适用范围 817
本条之性质 820
本条与本法第92条之关联 824

第三十二条 兵险责任
战争之意义 831
战争危险之本质 833
战争危险之可保性 834
除契约另有订定外 838
实务上之现状 839

第三十三条 损害防阻
法理依据 845
减免损失费用行为之性质 845
适用对象 847
必要费用之界定 848
请求时点之确认 851
求偿之范围与比例 852
人身保险有无适用 853

第三十四条 赔偿金额之给付期限
给付之期限 859
迟延利息 871

第三十五条 复保险之意义
复保险之意义 876
复保险之类型 877
复保险之要件 878
复保险之适用范围 880
附论──保险竞合 887

第三十六条 复保险之通知
复保险之通知义务 897
通知义务得否特约免除? 899
通知义务人 901
被通知人 902
通知之时点 904
通知之方式 905
通知之内容 906

第三十七条 恶意复保险之效力
恶意复保险的型态 911
恶意复保险而未通知、未正确通知 914
恶意未通知之法律效果 915

第三十八条 
善意之意义 924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926
保险标的之全部价值 927
保险人之赔偿法则 927
除另有约定外 931
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 931

第三十九条 再保险
再保险 936
再保险的种类 938
再保险契约之定性 942
再保险之特性 944

第四十条 原被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间之权义
本文揭示之原则──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无请求权 953
但书之例外──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有请求权 953
附论──赋予原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 956

第四十一条 再保险人与原要保人之权利义务关系
再保险之性质 961
原保险费与再保险费 962
再保险人得否向原要保人主张保险费 966

第四十二条 原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关系
再保险契约之独立性 972
再保险与保险代位 973

图书序言

自序

  懵懂当年赴西行,奥德两国映身影。
  埋首书巢岂无趣,仅为奘公梦里遇。
  当年挥剑已成拂,残篇断简无人鼓。
  幻众皆私本自然,唯借保险共助短。
  离相佈施本来意,为他为己两相宜。
  爱人如己应践行,情与义理远不聆。
  法制贯彻为正道,平衡施受两边赢。
  无漏善法不可得。有余恶法不可取。
  善恶二法存乎心,心随世情却无檠。
  随顺万缘无自性,慈悲恆存现真情。
  诚信原则名为谛,对价平衡乃是根。
  要保诸因非我度,填补损害方为果。
  滥用保险共所患,故应道德风险防。
  标的分明理畅顺,皂白不分杂染遁。

  薄纸一张似无价,生命更甚最为要。
  我于三十携卷归,至今远过半百时。
  回首学涯无尽课,妄得虚名有惭色。
  自知力孱气馁心,老干新枝争华言。
  非为青史留名册,只叹昔言无人啧。
  广蒐各家荦荦言,理事参错辨深浅。
  学子穷年献心血,墨痕犹(金巢)方寸间。
  法门无边誓愿学,舍广抱一亦不缺。
  任他虚云千万变,保险济人何须劝。
  无始苦集烦恼障,天威难测莫自断。
  消灾除厄一善沤,薄捐可化万人愁。
  贵贱贫富无分别,锱铢必有平等缘。
  我相人相众生相,相相分明招福样。
  说文解字岂我愿,缭缭是非费闲卷。
  纵横过去与未来,当下不敌过尘侪。
  倦马那堪又天涯,迆迆迒跬为谁改。
  他日若有同道人,携手骈创无忧园。
  共善究竟遥无期,滚滚诸贤盼共进。
  若有不吝指我失,万言无尽三匝恩。

江朝国
民国100年11月1日 台北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總則》真的是一本讓人愛不釋手、如獲至寶的工具書!身為一個在保險領域打滾多年的業務員,我常常需要深入理解條文背後的精神與實務操作的可能性,市面上相關書籍不少,但往往流於理論的堆砌,或是過於學術,難以直接應用。然而,這本書卻做到了!它以「逐條釋義」的方式,把保險法總則近乎每一條條文都做了詳盡的解說,從條文的原文、立法理由,到最重要的實務案例解析,都鉅細靡遺地呈現。特別是它引用了許多台灣法院的判決,並對關鍵的判決理由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這對於我們這些需要處理理賠爭議、協助客戶釐清權益的實務工作者來說,簡直是及時雨。例如,在論述「保險利益」這個概念時,作者不僅解釋了學說上的不同見解,更針對不同類型的保險(壽險、產險)提供了具體的案例,讓我們能更清楚地掌握如何在實務中判斷保險利益的存在與否,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書中的語言也相當淺白易懂,沒有過多的法學術語,即使非法律專業背景的讀者也能輕鬆理解。我認為這本書的價值,絕對不僅止於作為一本法律工具書,它更能幫助我們提升專業素養,真正理解保險法的核心精神,進而為客戶提供更專業、更貼心的服務。強烈推薦給所有在保險業打滾的朋友們,這絕對是您書架上不可或缺的一本好書!」

评分

「這是一本讓我驚豔的著作,絕對不是那種流於表面的「快速讀完」的書,而是需要細細品味、反覆琢磨的學術精品。我過去曾接觸過一些保險法的學術著作,但總覺得在邏輯架構上、論述的深度上,總有些不足。《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總則》則完全不同,它展現了一種對法律條文的極致鑽研精神。作者並非僅僅是將條文翻譯成白話文,而是透過深厚的學術功底,對每一條條文進行了層層剝繭,探究其歷史脈絡、理論基礎,以及在現今社會的適用性。書中對於一些較為複雜的概念,例如「保險人責任」與「被保險人義務」的界線劃分,以及「保險契約成立」的諸多要件,都進行了非常細膩的論述,並對比了不同學者的觀點,甚至提出了作者獨到的見解。這對於我這種需要進行學術研究的學者來說,提供了極大的啟發。更難得的是,作者在論述過程中,不斷地引介了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等相關的比較法學觀點,讓我們得以跳脫台灣在地法的框架,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理解保險法的全球發展趨勢。這本書的優點在於其嚴謹的邏輯、紮實的論證,以及對於學術前沿的關注。我認為,這本書的讀者群,除了法律系的學生和律師外,更適合那些希望深入理解保險法學理、進行學術探討的專業人士。它是一本能夠啟迪智慧、拓展視野的學術巨著。」

评分

「這本《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總則》是我近期讀過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書籍之一,它帶給我的衝擊遠遠超過我的預期。我本身是一位保險法的研究者,經常需要查閱大量的文獻與判例,而這本書的出現,無疑為我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作者的寫作風格非常獨特,他並沒有採用傳統學術著作的論述方式,而是將每一條保險法總則條文,視為一個獨立的「議題」,然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深入剖析。例如,在探討「保險費」的議題時,作者不僅解釋了保險費的性質、支付方式,更進一步探究了保險費的調整機制、保險人對未繳保險費的救濟權利,甚至還觸及了費率自由化的討論。這種多面向的探討,讓我在閱讀時,能夠更全面地理解每一個法律概念的內涵,並發現許多我過去未曾注意到的細節。書中對於一些較為抽象的概念,例如「保險契約的解除權」,作者更是引用了許多國外的法學理論,並將其與我國的實務情況進行比較,這讓我得以站在國際學術的視角,重新審視我國保險法的發展。我認為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打破學術的藩籬,融合不同學派的觀點,並將其轉化為對我國保險法的深刻理解。這是一本能夠引發思考、激發創新的學術著作,我非常推薦給所有對保險法有興趣的學術界人士。」

评分

「說實話,剛拿到這本書時,我有些猶豫,畢竟「逐條釋義」聽起來就是一本很「硬」的書,怕內容會枯燥乏味。但我錯了!《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總則》完全顛覆了我對這類書籍的刻板印象。作者在闡述每一條法律條文時,都巧妙地融入了許多生活化的例子,彷彿一位經驗豐富的長輩,循循善誘地引導讀者進入保險法的世界。例如,在解釋「保險事故」時,作者沒有只是生硬地羅列條文,而是用了很多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狀況,像是火災、車禍、甚至寵物生病,來說明哪些屬於保險契約中的「保險事故」,以及如何判斷事故是否符合契約約定。這種方式讓我在閱讀時,不僅理解了法律條文,更能從實際生活中體會到法律的應用。而且,書中對於一些常見的保險糾紛,例如「告知義務」的範圍、不實告知的後果等等,都進行了非常深入的探討,並提供了許多實用的建議,讓我們知道如何避免觸犯法律,或是當發生爭議時,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我覺得這本書最棒的地方,就是它兼具了學術的嚴謹性和實務的可操作性,讓我在學習法律條文的同時,也能獲得很多實用的知識。對於一般民眾,或是剛接觸保險業的朋友來說,這本書絕對是一本絕佳的入門讀物,能夠幫助我們更清楚、更全面地認識保險法。」

评分

「身為一個經常需要處理保險糾紛的消費者代表,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真正幫助我理解保險法、並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具書。《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總則》恰恰滿足了我的需求。這本書最大的特色,在於它不僅僅是條文的解釋,更將條文與實際的消費者權益緊密連結。作者在釋義的過程中,總是會提醒我們,這個條文的規定,對消費者有什麼樣的影響,以及消費者在遇到相關情況時,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例如,在討論「保險人免責事由」時,作者並沒有只是列出法律條文,而是詳細分析了在實務中,保險人經常以哪些理由拒絕賠付,以及消費者在面對這些情況時,應該如何準備證據、如何與保險公司溝通。書中還提供了一個非常實用的「條文索引」,方便我快速找到與特定保險糾紛相關的法律條文。而且,作者在闡述過程中,也經常提及一些消費者在投保時容易忽略的陷阱,並給予我們寶貴的建議。例如,在提醒我們注意「保險期間」和「繳費期間」的區別時,就生動地舉例說明了可能造成的誤解。這本書讓我對保險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也讓我更有信心去處理未來的保險相關問題。我認為這本書對於所有消費者來說,都是一本必備的參考書,它能夠幫助我們更聰明地選擇保險、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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