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理行政與産業經濟政策之關係密切,涉及究竟産業經濟為基或銀行金融為石問題。銀行之資源係來自社會大眾齣於自願而委託交付予銀行之小額儲蓄遊資纍積而成,並非政府所得任意支配之公共財,故銀行監理應依法行政以維持整體銀行監理法製之安定性,以使民眾信賴政府對銀行資源之調整管製措施。
又整個金融市場在採綜閤金融監理下,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之商品已相互結閤,使得金融商品之衍生特質日益復雜化,銀行之經營策略亦隨之轉變,為維持金融市場之穩定及發展,吸引更多之參與者或投資人,相對的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議題益顯得更為重要。
銀行法令係為達成金融監理目的而製訂之經營規則,除以實務為立法基礎外,並應兼顧立法引導及改進實務之功能。因此,本書之論述特色係以銀行實務及金融市場之發展趨勢為基礎,來說明銀行監理法令之現況、變化及檢討其妥適性。
作者簡介
蕭長瑞
現職:
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處長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曆:
中興大學法律係
經曆:
颱灣銀行
財政部金融局組長
金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副局長
金管會主任秘書
第1章 導論
第2章 銀行法之性質及規定內容
第3章 銀行業務及作業委外
第4章 銀行之一般義務
第5章 銀行與客戶間之帳戶關係
第6章 銀行客戶之消費者保護
第7章 存款保險製度及問題金融機構處理
第8章 銀行製度管理
附錄 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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