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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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日本统治的五十年,是台湾社会法律发展的一段重要转折期。非西方的日本帝国主义者,于十九世纪末,首度将近代西方法╱现代法引进原本施行传统中国法的台湾。台湾殖民地立法的内容,逐渐从初期的「旧惯温存」,演变为以日本化的西方式法律为主的规范架构。廉洁有为的司法部门,相当程度地落实这些源自西方的法典内涵。而在日本当局以刑罚巩固台湾统治权的过程中,近代西方式的刑法观亦被引进台湾;且在民商法领域中,除亲属继承事项外,已有明显西方法化的迹象。

  五十年后,台湾施行了另一套同样根源自近代西方法的中华民国法体制,生活在其中的我们,不免困惑:在此之前的日治时期,台湾社会的法律体制究竟是什么光景?台湾如何从传统中国法走向近代西方法体制?战前与战后两套西方式法律体系间,究竟有无承继的关系?

  透过王泰升的《台湾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修订版)》可以解开上述的困惑,并且了解:日本固然基于帝国的利益而在台湾施行西方式法律,但台湾人民在付出高昂代价的同时,却也分享了改革的附随利益。战后施行于台湾的中华民国法体制,更因仿效战前欧陆式的日本法甚多,而使得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经验,深刻地影响着战后的台湾社会。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王泰升


  1960年出生于台湾台南市,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历史系兼课)、中研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员、政大台史所兼任教授、台北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台师大台史所兼任教授、台湾法律史学会理事长。曾任国科会法律学门召集人、台大科际整合法律学研究所所长、台湾法学会理事长。获颁华大法学院校友终身成就奖、教育部学术奖、国科会杰出研究奖三次、国史馆台湾文献馆杰出文献研究奖、台大教学杰出奖等。专攻台湾法律史,出版华文专书数本、日文的《台湾法における日本的要素》、以及同时有英文华文和日文版的《台湾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发表数篇英文论文,有数篇华文论文被译为日文、英文、韩文、法文或土耳其文。

图书目录


再版序
自 序
导 论
 第一节 「台湾研究」的一个新兴议题
 第二节 本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日治前的台湾与治台前的日本
 第一节 外来政权统治下的台湾社会
  一 多族群与多政权
  二 清帝统治下的法社会
  三 外来统治史的反省
 第二节 日本统治者的法律改革经验
  一 法律近代西方化的动机
  二 日本继受西方法的特色
  三 日本帝国主义者的法律观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殖民地立法上对西方法的继受
 第一节 台湾殖民地的立法制度
  一 治台政策的摸索
  二 有关台湾立法制度的法律
  三 宪法上的争议
  四 台湾立法制度的修改
  五 实际的立法程序
  六 台湾殖民地法律的分期问题
 第二节 以殖民地特别法为主的时期(1895-1922)
  一 最初的摸索期(前三任总督任职期间)
  二 殖民地特别法的内容
  三 政府利益取向的改革
 第三节 以日本内地法为主的时期(1923-1945)
  一 同化政策下的殖民地法律
  二 朝西方式法律前进
  三 殖民地统治下的法律改革
 第四节 为自主的继受而奋斗
  一 争取设立殖民地立法机关
  二 对西方法的态度
  三 一个未实现的梦想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近代西方式司法的运作
 第一节 台湾的法院制度
  一 制度草创期
  二 1898年的改革
  三 1919年的改革
 第二节 司法权独立的问题
  一 最初摸索期
  二 1898年改革后
  三 1919年改革后
 第三节 法院的设置
  一 法院数目
  二 人员数目
 第四节 法律专业人员
  一 法律专业人员的组成
  二 法律专业能力及品性
 第五节 法院的使用
  一 法院的民事诉讼与地方行政机关的争讼调停
  二 法院的刑事裁判与警察官署的犯罪即决
 第六节 小结

第四章 刑事司法与变迁中的社会
 第一节 统治秩序与政治犯的处置
  一 军事镇压(1895-1902)
  二 对武装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 对政治反对运动的法律压制(1914-1937)
  四 战时对政治犯的罗织入罪(1937-1945)
 第二节 社会秩序与一般犯罪的惩治
  一 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体系
  二 台湾社会的犯罪状况
 第三节 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进
  一 罪刑法定主义
  二 处罚须经正当法律程序
  三 处罚的平等性
  四 处罚规定的彻底执行
  五 监狱与更生
  六 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第四节 遵法服从与法律的继受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民事法的西方化
 第一节 民事法西方化的过程
  一 台湾民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内涵
  二 台湾民事习惯法的法典化
  三 以适用日本民商法典为原则
 第二节 田园土地法律关系的欧陆法化
  一 旧惯上各项权利
  二 旧惯内涵的欧陆法化
  三 完全转化为欧陆式民法上权利
  四 对台湾社会的影响
 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西方化
  一 关于一般交易活动的法律
  二 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商法
 第四节 亲属继承法西方化的有限性
  一 家制
  二 婚姻与收养
  三 继承制度
  四 身分法的社会效应
 第五节 小结

第六章 历史评价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第一节 对日本主导的法律改革的评价
  一 由日本担当改革者角色
  二 台湾固有的改革条件
 第二节 对战后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 立法上的延续
  二 司法文化的中断
  三 刑事司法的影响
  四 民事法的影响
 第三节 小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索 引

图书序言

导论

第一节 「台湾研究」的一个新兴议题


台湾在日本殖民统治下的法律发展,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战后美国学界对于台湾的研究,原大多出于研究中国之需要,即一般所谓将台湾视为「中国研究」的代用品。以往西方历史学者经常视台湾史为「中国地方史」,故总将关心焦点置于清朝中国统治下的台湾(1683-1895),而忽略台湾曾是战前日本帝国的一部分(1895-1945)。美国许多对台湾战后经济发展或社会变迁感兴趣的社会科学家,似乎也认为二次大战结束后,台湾的自日本手中转由中国统治,已足以将其历史发展截然二分为彼此不相干涉的两个时期,以致于未能深刻地反省其社会本身战前状况与战后发展所可能具有的延续关系。当时许多美国人类学者所进行的研究,更将这种把台湾等同于「中国」、轻忽台湾历史发展上独特性的学术倾向给强化了。按美国学者在1950及60年代,一方面因难以进入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进行实地研究,另一方面有关台湾传统汉人(华人,亦有迳称「中国人」者)社会的参考文献又十分丰富,故将台湾视为从事「中国研究」理想的田野调查对象。

在台湾进行田野调查的美国人类学者,固然对台湾社会曾被一个高效率的「非中国」政权统治五十年有所认知,但多半不太关注日本统治的这段时期,因为他们得先肯定「在台湾可以找到传统中国(汉人)社会」这个必要的前提,以便将自己在台湾的田野调查活动合理化。这些学者认为他们在台湾所调查之特定地区的生活水准,尽管在物质方面已经随着日本的统治而有所提升,但乡村中传统汉人社会的生活方式并未随之改变。在上述强势学说的笼罩下,某些研究台湾汉人社会法律发展的美国学者,也不免认为日本的殖民地法律对台湾人民的影响相当有限。

然而当研究的对象不再是「传统中国(汉人)社会」,而是整个「台湾社会」时,前揭的研究取径就不得不有所调整。正如部分原为「英国人」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那样,部分原为「中国人」的汉人在台湾所建立起来的移民社会,多少已异于在中国原乡的传统汉人社会。事实上,至少大约要到1860年代,台湾的汉人才逐渐发展出所谓的「传统中国社会」(其特性将于本书第一章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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