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之基礎原則與實務發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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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歐盟創設的法律體係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及比較意義,
本書乃為中文學界迄今探討歐盟法發展最完整和深入的專論。

  歐洲聯盟乃基於會員國簽署的條約而成立,且歐盟條約有彆於一般國際條約,已創設瞭一個特殊的法律體係,使其條約及規則等法律於生效後,就成為會員國法律之一部分,並且具有直接及優先適用效力。歐盟法乃規範歐盟機構暨人員、會員國、個人(自然人及法人)、對外事務等關係法律之總稱。

  本書由洪德欽、陳淳文教授共同主編,結閤瞭國內頂尖的法律學者,對歐盟法律體係作全麵性的闡述及論析,尤其著重裏斯本條約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後的法律變遷以及對歐盟政策的意涵與影響。全書分上下冊齣版,由十六位學者專傢執筆,堪稱中文學界迄今探討歐盟法發展最完整和深入的專論。

  上冊收錄的八篇論文,集中探討歐盟法律的法源、法理、原則、基本權利、立法程序,歐盟法院的組織、功能與訴訟類型,以及平權措施、移民政策等實務發展,足可提供我國立法與政策的比較參考。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洪德欽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法學碩士、倫敦大學學院法學博士。現職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國立颱灣大學政治學係(所)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閤研究所、國際貿易與經營研究所兼任教授;WTO國際經濟法學者、UNESCO國際生技法學者以及世界國際法學會(ILA)委員。主要著作有《WTO法律與政策專題研究》,以及主編《歐盟人權政策》等六本歐盟研究係列專書,皆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齣版。另有十餘篇英文論文。

陳淳文

  法國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颱灣大學政治學係暨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颱灣歐盟中心副主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閤聘研究員。專長研究領域為比較公法、憲法、行政法、法國公法、歐盟法。

陳靜慧

  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係,2003年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11年取得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曾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係助理教授,現職颱北大學法律學係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歐盟法、國際公法、行政法。

吳誌光

  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律學係,1998年獲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現職輔仁大學法律學係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國際人權法。

黃舒芃

  畢業於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1999年獲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2001年取得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LL.M)學位;2004年取得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Dr. iur.)學位。曾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係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現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包含憲法、行政法、歐盟法、法學方法論、國傢學。

吳秦雯

  畢業於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2001年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係碩士,2007年取得法國艾剋斯馬賽大學行政法學博士學位。曾任世新大學法律學係助理教授,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係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文化法、法國公法。

楊通軒

  畢業於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1990年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於1995年取得德國邁因茲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係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個彆勞工法、集體勞工法、歐盟勞工法。

陳麗娟

  畢業於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1993年取得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2003年獲奬學金赴美進修,於2004年獲美國Delaware州Widener大學公司法暨公司財務碩士。現職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聯盟法、歐洲經貿法、歐洲金融市場法。

圖書目錄

叢書主編序/蘇宏達
本書主編序/洪德欽、陳淳文

一、歐盟法的淵源/洪德欽

二、歐盟司法整閤新近發展之觀察與省思/陳淳文

三、歐盟法院之組織與功能/陳靜慧

四、歐盟法院的訴訟類型/吳誌光

五、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各會員國之拘束:由新近實務發展與理論爭議反思基本權利保障在歐盟的實踐途徑/黃舒芃

六、歐盟平等權保護中之積極平權措施/吳秦雯

七、歐盟就業年齡歧視法製之探討:以年齡界限作為終止契約的標準/楊通軒

八、歐盟「自由、安全與司法區域」內共同移民政策之探索/陳麗娟

案例索引

圖書序言

歐盟法的淵源
洪德欽(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
 
壹、歐盟法淵源的概念
 
一、歐盟法的概念
 
歐盟乃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西歐國傢政經整閤運動所成立的「超國傢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歐盟可迴溯至依據1951年4月18日巴黎條約,而於1952年7月25日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歐盟得訂頒具有拘束力的法律,並且成立歐盟法院受理內部爭端。所以歐盟法律也滿足法律存在的三大條件;亦即存在一個目前擁有28個會員國的歐洲社會,歐盟法律乃具有拘束力及執行力的行為規範,用以規範歐盟社會的法律關係。據此,歐盟法乃規範歐盟機構暨人員、會員國、個人(自然人及法人)、對外事務等關係法律之總稱。歐盟之各種憲法性或基礎性條約,以及據此由歐盟機構訂定之派生法律(secondary law)、行政法規及命令、對外簽署的條約等,構成瞭歐盟法概念。歐盟法之廣義概念則進一步包括歐盟法院判決、解釋;以及歐盟透過相互承認原則所緻力於法律調和(legal harmonization)之各會員國法律。
 
國際社會一般並不存在類似國內法的中央層級的立法、執行及司法機構,大大影響國際法的效力。有彆於傳統國際組織,歐盟擁有類似主權國傢分權式組織機構。歐盟依據裏斯本條約生效後的歐盟條約(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 TEU)第13條建立一個組織架構(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歐盟主要機構包括:歐洲議會、理事會、歐盟執委會、歐盟法院、歐盟高峰會(European Council)、歐洲中央銀行及審計院(Court of Auditors)等。歐盟在此一組織架構下,依據條約規定,執行立法、行政及司法等相關職權,規範歐盟法律關係。歐盟法與國內法及國際法的比較,其法律淵源更加多元,範圍更加廣泛,形成一種特殊的法律淵源體係。
 
二、歐盟法淵源的概念
 
法律乃具有拘束力的行為規範。法律的存在必須滿足三大條件:有一個社會、行為規範,以及執行能力。國內法與國際法大皆滿足這三大條件。法律被界定為一個社會內人類行為規則的整體,亦即社會的行為規範。這些規則乃依據這個社會之共同閤意,並具有強製執行之法律效力。歐洲聯盟法(European Union Law,簡稱歐盟法)基本上已滿足瞭這個定義之三個條件。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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