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之基础原则与实务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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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欧盟创设的法律体系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及比较意义,
本书乃为中文学界迄今探讨欧盟法发展最完整和深入的专论。

  欧洲联盟乃基于会员国签署的条约而成立,且欧盟条约有别于一般国际条约,已创设了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使其条约及规则等法律于生效后,就成为会员国法律之一部分,并且具有直接及优先适用效力。欧盟法乃规范欧盟机构暨人员、会员国、个人(自然人及法人)、对外事务等关系法律之总称。

  本书由洪德钦、陈淳文教授共同主编,结合了国内顶尖的法律学者,对欧盟法律体系作全面性的阐述及论析,尤其着重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后的法律变迁以及对欧盟政策的意涵与影响。全书分上下册出版,由十六位学者专家执笔,堪称中文学界迄今探讨欧盟法发展最完整和深入的专论。

  上册收录的八篇论文,集中探讨欧盟法律的法源、法理、原则、基本权利、立法程序,欧盟法院的组织、功能与诉讼类型,以及平权措施、移民政策等实务发展,足可提供我国立法与政策的比较参考。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洪德钦


  英国伦敦政经学院法学硕士、伦敦大学学院法学博士。现职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研究员、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所)与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国际贸易与经营研究所兼任教授;WTO国际经济法学者、UNESCO国际生技法学者以及世界国际法学会(ILA)委员。主要着作有《WTO法律与政策专题研究》,以及主编《欧盟人权政策》等六本欧盟研究系列专书,皆由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出版。另有十余篇英文论文。

陈淳文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现职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暨公共事务研究所教授、台湾欧盟中心副主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合聘研究员。专长研究领域为比较公法、宪法、行政法、法国公法、欧盟法。

陈静慧

  毕业于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2003年获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2011年取得德国波昂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现职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欧盟法、国际公法、行政法。

吴志光

  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律学系,1998年获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现职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国际人权法。

黄舒芃

  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1999年获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2001年取得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LL.M)学位;2004年取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Dr. iur.)学位。曾任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助研究员、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现职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包含宪法、行政法、欧盟法、法学方法论、国家学。

吴秦雯

  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2001年获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硕士,2007年取得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曾任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现职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文化法、法国公法。

杨通轩

  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1990年获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于1995年取得德国迈因兹大学法学博士。现职国立中正大学劳工关系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个别劳工法、集体劳工法、欧盟劳工法。

陈丽娟

  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1993年取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2003年获奖学金赴美进修,于2004年获美国Delaware州Widener大学公司法暨公司财务硕士。现职淡江大学欧洲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欧洲联盟法、欧洲经贸法、欧洲金融市场法。

图书目录

丛书主编序/苏宏达
本书主编序/洪德钦、陈淳文

一、欧盟法的渊源/洪德钦

二、欧盟司法整合新近发展之观察与省思/陈淳文

三、欧盟法院之组织与功能/陈静慧

四、欧盟法院的诉讼类型/吴志光

五、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会员国之拘束:由新近实务发展与理论争议反思基本权利保障在欧盟的实践途径/黄舒芃

六、欧盟平等权保护中之积极平权措施/吴秦雯

七、欧盟就业年龄歧视法制之探讨:以年龄界限作为终止契约的标准/杨通轩

八、欧盟「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内共同移民政策之探索/陈丽娟

案例索引

图书序言

欧盟法的渊源
洪德钦(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研究员)
 
壹、欧盟法渊源的概念
 
一、欧盟法的概念
 
欧盟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国家政经整合运动所成立的「超国家组织」(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欧盟可回溯至依据1951年4月18日巴黎条约,而于1952年7月25日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欧盟得订颁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并且成立欧盟法院受理内部争端。所以欧盟法律也满足法律存在的三大条件;亦即存在一个目前拥有28个会员国的欧洲社会,欧盟法律乃具有拘束力及执行力的行为规范,用以规范欧盟社会的法律关系。据此,欧盟法乃规范欧盟机构暨人员、会员国、个人(自然人及法人)、对外事务等关系法律之总称。欧盟之各种宪法性或基础性条约,以及据此由欧盟机构订定之派生法律(secondary law)、行政法规及命令、对外签署的条约等,构成了欧盟法概念。欧盟法之广义概念则进一步包括欧盟法院判决、解释;以及欧盟透过相互承认原则所致力于法律调和(legal harmonization)之各会员国法律。
 
国际社会一般并不存在类似国内法的中央层级的立法、执行及司法机构,大大影响国际法的效力。有别于传统国际组织,欧盟拥有类似主权国家分权式组织机构。欧盟依据里斯本条约生效后的欧盟条约(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 TEU)第13条建立一个组织架构(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欧盟主要机构包括:欧洲议会、理事会、欧盟执委会、欧盟法院、欧盟高峰会(European Council)、欧洲中央银行及审计院(Court of Auditors)等。欧盟在此一组织架构下,依据条约规定,执行立法、行政及司法等相关职权,规范欧盟法律关系。欧盟法与国内法及国际法的比较,其法律渊源更加多元,范围更加广泛,形成一种特殊的法律渊源体系。
 
二、欧盟法渊源的概念
 
法律乃具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存在必须满足三大条件:有一个社会、行为规范,以及执行能力。国内法与国际法大皆满足这三大条件。法律被界定为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整体,亦即社会的行为规范。这些规则乃依据这个社会之共同合意,并具有强制执行之法律效力。欧洲联盟法(European Union Law,简称欧盟法)基本上已满足了这个定义之三个条件。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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