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之基础原则与实务发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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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欧盟创设的法律体系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及比较意义,
本书乃为中文学界迄今探讨欧盟法发展最完整和深入的专论。

  欧洲联盟乃基于会员国签署的条约而成立,且欧盟条约有别于一般国际条约,已创设了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使其条约及规则等法律于生效后,就成为会员国法律之一部分,并且具有直接及优先适用效力。欧盟法乃规范欧盟机构暨人员、会员国、个人(自然人及法人)、对外事务等关系法律之总称。

  本书由洪德钦、陈淳文教授共同主编,结合了国内顶尖的法律学者,对欧盟法律体系作全面性的阐述及论析,尤其着重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后的法律变迁以及对欧盟政策的意涵与影响。全书分上下册出版,由十六位学者专家执笔,堪称中文学界迄今探讨欧盟法发展最完整和深入的专论。

  下册收录的八篇论文,内容着重欧盟法律在实务面的探讨,针对竞争法之架构与范围、卡特尔议题、移民问题、补贴法、环境维护、能源供应、食品安全、文化、经贸等面向,作精辟的论述。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谢国廉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英国爱丁堡大学(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法学博士。曾任英文《中国邮报》(The China Post)记者、英国Morton Fraser 法律事务所法务专员、世新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兼智慧财产法中心主任、考试院专技高考典试委员。现任国立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兼任教务处教学品保组组长。

林宜男

  毕业于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学士)、英国赛斯克斯大学法学硕士、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曾分别担任过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谘询委员、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委员。现职淡江大学国际企业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贸法、证券金融法与竞争法。

周佳宥

  毕业于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2005年取得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律学硕士,于2009年取得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职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经济宪法及行政法。

刘如慧

  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1995年获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2007年取得德国马堡菲立普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职国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环境法,尤其是欧盟及德国环境法。

李贵英

  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台湾欧盟中心谘询委员。此外并担任行政院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外交部、经济部,及财政部相关小组及委员会成员。专长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仲裁,以及欧洲联盟法。2012年起名列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小组成员名单。

李宁修

  毕业于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与劳工研究所,德国慕尼黑大学(LMU)法学院法学硕士(LL.M)及博士。现职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

徐挥彦

  东吴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副主任。专长研究领域为国际法、欧洲联盟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贸易法。

吴建辉

  义大利欧洲大学研究院(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法学博士。曾任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现职为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副研究员。其研究领域主要涵盖欧洲联盟法、欧盟对外关系法、国际经济法。多篇学术文章及专书篇章,着有专书WTO and the Greater China(Martinus Nijhoff),并协助法务部就台湾与德国间人犯移转议题进行磋商,并参与经济部与卫生福利部涉及贸易与公共健康议题之谈判。

图书目录

丛书主编序/苏宏达
本书主编序/洪德钦、陈淳文

一、欧盟竞争法之架构与范围:以反竞争协议与滥用独占地位之规范为中心/谢国廉

二、欧盟竞争法攸关卡特尔议题之研析/林宜男

三、欧盟国家补贴法制之研究/周佳宥

四、欧盟环境法制与司法实践/刘如慧

五、欧盟能源法与能源供应安全/李贵英

六、欧盟食品法制之基本原则及其实践:由欧盟第178/2002号规则出发/李宁修

七、欧盟文化法与案例分析/徐挥彦

八、欧盟对外经贸协定在欧盟法体系之地位/吴建辉

案例索引

图书序言

本书主编序
洪德钦、陈淳文


  欧洲联盟乃基于会员国签署的条约而成立,欧盟政策必须依法行政。所以,法律在欧盟扮演的一项重要功能,乃欧盟整合的基础以及欧盟政策的依据。欧盟条约有别于一般国际条约,已为自己创设了一特殊(sui generis)法律体系,使其条约及规则等法律于生效后,就成为会员国法律之一部分,并且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及优先适用效力。会员国共同创设了一个没有期限限制的超国家组织(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拥有会员国移转的部分主权,据此独立行使职权。欧盟因此创设了一创新的法律体系,对欧盟机构、会员国及欧盟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在欧盟所扮演及发挥的功能,主要包括:(1)提供会员国及欧盟公民欧盟层级的法律保障,这对前苏联共产制度的中、东欧国家,尤其重要,透过欧盟法律一体(acquis communautaire)原则,得以确保欧盟法律在这些国家的一体适用;(2)确保欧盟依法行政及「权力分立,相互制衡」民主政治的建立,提高欧盟政策的透明性、民主性、可信度、有效性及正当性;(3)确保欧盟法律在欧盟28个会员国的一致性及完整性适用;(4)促进会员国法律的调和、趋同及整合;(5)发展新的法律原则及法理规范,促进欧洲法律创新与法律进步;(6)透过欧盟法院裁决,解决欧盟内部法律争端,促进会员国间、欧盟机构间,以及欧盟机构与会员国间的合作关系;(7)形塑一创新法律体系,成为欧盟整合的重要支柱;以及(8)从事「法律输出」,普及欧盟法理精神及政策理念,成为国际规则的发展中心等。

  法律攸关欧盟机构、会员国、欧洲企业及欧盟公民等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所以,欧盟研究在欧洲传统是以法律学者从事的法律研究为主力。各会员国也一向挹注大批资源,支持及鼓励欧盟法律研究。欧洲各大学也纷纷开设欧盟法律课程,普及欧盟法律研究。欧盟法律因此形成欧盟研究的主轴及主流,在欧洲呈现「法律中心主义」的欧盟研究现象。台湾的欧盟研究学者,鑑于法律在欧盟研究的重要性,乃于2013年9月规划欧盟法律专书出版计画,并于2014年5月17日举行欧盟法律学术研讨会。本专书收录经由严格审查程序通过后的16篇论文,各章论文题目如下:

  上册:
  1. 洪德钦,〈欧盟法的渊源〉;
  2. 陈淳文,〈欧盟司法整合新近发展之观察与省思〉;
  3. 陈静慧,〈欧盟法院之组织与功能〉;
  4. 吴志光,〈欧盟法院的诉讼类型〉;
  5. 黄舒芃,〈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会员国之拘束:由新近实务发展与理论争议反思基本权利保障在欧盟的实践途径〉;
  6. 吴秦雯,〈欧盟平等权保护中之积极平权措施〉;
  7. 杨通轩,〈欧盟就业年龄歧视法制之探讨:以年龄界限作为终止契约的标准〉;
  8. 陈丽娟,〈欧盟「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内共同移民政策之探索〉;

  下册:
  1. 谢国廉,〈欧盟竞争法之架构与范围:以反竞争协议与滥用独占地位之规范为中心〉;
  2. 林宜男,〈欧盟竞争法攸关卡特尔议题之研析〉;
  3. 周佳宥,〈欧盟国家补贴法制之研究〉;
  4. 刘如慧,〈欧盟环境法制与司法实践〉;
  5. 李贵英,〈欧盟能源法与能源供应安全;
  6. 李宁修,〈欧盟食品法制之基本原则及其实践:由欧盟第178/2002号规则出发〉;
  7. 徐挥彦,〈欧盟文化法与案例分析〉;
  8. 吴建辉,〈欧盟对外经贸协定在欧盟法体系之地位〉。

  在台湾欧洲联盟中心苏宏达主任领导及推动之下,台湾学界积极投入欧盟相关研究,绩效卓着,贡献良多。本专书站在既有的基础上,邀集台湾的法律学者,对欧盟法律体系作全面性的阐述及论析。全书内容涵盖欧盟法律的法源、法理、原则、基本权利、平等权、反歧视、立法程序、法律适用、欧盟法院、个案研究、竞争、移民、补贴、环境、能源、食品安全、文化及经贸等重要政策的实践、对外关系、最新发展等广泛面向,尤其着重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后的法律变迁以及对欧盟政策的意涵与影响。本专书因此具有基础性、规模性与时效性,得提供我国立法与政策的比较参考,具有学理与实务的重要性。

  专书的出版受惠于许多单位及人员的辛劳付出,除了感谢16篇文章作者辛苦撰稿,贡献大作之外,在此特别感谢台湾欧盟中心及台大出版中心同仁在研讨会筹办、论文审查、专书编辑及出版作业的劳心劳力,共同付出,实乃功不可没,特此表达由衷谢忱与最大敬意。

图书试读

欧盟能源法与能源供应安全
李贵英(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壹、前言
 
欧洲联盟乃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消费全球五分之一的能源,然其本身却缺乏资源蕴藏而重度仰赖他国供给,因此成为全球第一大能源进口区。根据欧盟执委会公布之能源政策说帖,即明揭欧盟应确保提供予欧洲人民「永续、安全与价格实惠的能源」(sustainable, secure and affordable energy)。基此,欧盟能源政策朝向四个面向予以执行:第一、确保欧盟能源供应无虞;第二、确保能源价格不致于降低欧盟竞争力;第三、保护环境与对抗气候变迁;第四、改善能源基础管网建设。能源安全系指如何确保国家永续发展所需要的能源供应,包括资源量充足、来源地区多元、运输安全、价格合宜、技术多元,以及确保安全存量。而能源供应安全则涉及在特定时间及需求水准下,如何满足环境友善、达成能源供应之稳定性及效率应用之目标。由于能源供应安全的问题涉及提升能源资源多样化、防止能源供应中断,以及鼓励再生能源的发展,尤其是过去欧盟曾经历电力与天然气供应中断的事故,是以此一问题更引起高度关切。事实上,自2000年起,欧盟执委会一直持续关注能源供应安全议题。2006年至2007年执委会强调欧盟能源政策三大优先目标为竞争、环境与永续发展,以及供应安全。观诸2008年11月欧盟执委会所公布的绿皮书(Green Paper)以及第二次能源策略检讨,能源供应安全皆置于欧盟能源决策之核心。
 
里斯本条约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新增一篇(第21篇),特别明文规定欧盟能源政策系基于会员国间之团结精神,旨在确保联盟内之能源供应安全。此外,TFEU第122条第1项特别规定会员国在能源方面的团结合作,该项规定:「在不损及本条约规定之任何其他程序下,理事会根据执委会之提案,基于会员国间之团结精神,得决定採取适当措施以因应经济情况,特别是面临若干产品供应之严重困难,尤其是能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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