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我研究这个议题并没有什么高贵的动机,只不过想在学术圈中找个存活的利基而已。因缘际遇,这 个议题刚好进入国内公共政策议程。我对政治、公共行政与法学领域的传统治学模式不精,只好游走于中间地带,处理「行政法制」议题。我不敢称处理「行政法」 议题,因为彼此对处理同一事物所用的语言、方式不太相同,有局部不可共量性。我对哲学问题的理解、连结、推展能力也很差,只能降而求其次于应用层次,这也 是我对公共行政的理解。
本书约略分为公益揭发∕揭弊保护的基本认识、外国公益揭发∕揭弊法制与发展介绍、我国检举保护法制现况认知与 立法建议三部分。首先对公益揭发∕揭弊立法的目的、国际上的发展情况、常见的鼓励手段、如何定义公益揭发∕揭弊、揭弊者的困境、立法原则做一先导性介绍, 以为读者认识这个议题及国外法制的基础。其次,依序介绍美国、英国、加拿大、纽西兰、澳洲五个国家的公益揭发∕揭弊立法发展背景、政策、法制内涵,及引用 一些调查数据或学者专家的评论,说明立法效用。第三、了解我国检举保护法制与发展现况,并对先前介绍之外国法制作一归纳回顾,然后从立法定位、模式、元 素、效益四个面向,发表一些我国立法的初浅看法,包括试拟公部门适用的法案,以促进公共讨论。
纽西兰公职部2010年廉正行为调查报 告中有一段话,它说:「国际上,对于组织能建立公共信任的方式存有共识,即信任必须靠赢取而得。如果一个机关无法把工作做好,信任很快就会花光。做好工作 意谓以专业、廉正的态度而为」。有效的揭弊措施是协助政府建立公共信任的工具之一,我期待此一政策、立法的实现,但不期待它的实际效果强度,就如同贪污治 罪条例存在一样,公务员贪渎仍不绝于途。
三百五十六里路每週来回又走了六年,这就是人生。能走到这里,还是要感谢老天爷的眷顾,没有 取回既有的恩赐,继续找来贵人相助,特别感谢高雄大学法学院研究团队同仁、英国David B. Lewis教授、澳洲A. J. Brown教授、International Whistleblowing Research Network 研究同好的协助,及家人的支持。希望这份成果,持续化作未来教学及学术研究的助力,更上层楼。书中疏漏之处,仍请读者见谅及指正。
杨戊龙 谨识
中华民国103年7月3日
于高雄大学法学院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