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企业筹资是企业发展及经营的命脉,如何选择一便利有效之筹资方式,为业者所企盼。随着我国企业营运规模的提升及金融市场上企业筹资工具的不断创新,政府自二十一世纪开始,乃逐步调整「公司法」、「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并三读立法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机构合併法」、「企业併购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等新法案,使得我国企业的筹资工具,因应时代的新潮流,呈现日益多元;的确,伴随着各种企业筹资法制的新修正或新创设,使我国企业筹资的管道逐渐产生变化。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资料显示,相较于过去, 企业利用向金融机构融资之间接金融方式,比重逐年降低,而改向直接金融,在证券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筹资方式,比重逐年升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资金市场上的存、借款利率,长期居于低点,使投资人很难满足银行偏低利率之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纷纷转向有价证券,投资次级市场,期望能获取更高的报酬率;其次是随着政府对于企业上市规范,逐渐放宽,使得企业亦乐于在直接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而在各项直接金融之筹资工具中,我国企业目前最常使用的,除普通股,亦有特别股,除普通公司债,亦有特殊公司债之外,尚有存託凭证及资产证券化的新金融商品等,满足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筹资的需求。
以往的企业筹资法制书籍,延续着传统法律学演绎的学习方式,将重点放在法律规范上的舖陈,纯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企业筹资制度的因然面与应然面,缺乏其他学门的辅助,加以实证观察,如此不仅不易将企业之所以筹资的焦点,予以凝聚,尚且如此研议,亦容易忽略企业筹资背后之真正目的何在?从而,无论企业筹资的法制规范是如何,企业筹资的最重要核心乃在于企业是否能够确实筹得资金,以及企业筹得资金后,是否能够解决当初办理筹资所欲达成之目的?对于这些基本性的问题,若纯然以法律学为探讨的出发点,恐仅能得到片面性的答案。因此,本书所思考的,是否能够将法律学科的实质内涵,突破既有思维方式,拟借由商管学院所採「个案分析」之研究方法论,运用对个案公司的产业分析、法律分析与财务分析等专业知识,犁出一块跨科际整合的学习园区,尝试给法学院或商管学院的学子们,在学习企业筹资法制的课程中,同时掌握财经与法律之原貌。
在编辑上,本书共分为企业金融法总论及企业筹资个案分析,作者群系结合法律及财务之专长,个案分析之法律与财务部分皆是由具实务经验之法律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执笔,个案分析的研究的范围涵盖每个个案的筹资背景、当事人公司简介、筹资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财务面的分析,使读者易于入门,并得以综合考量法律及财务之可行性。由于实务上企业筹资之案例众多,本书挑选十四个个案作为探讨的对象,所考量之重点包括:企业进行併购或策略联盟之运用者、筹资规模大具指标意义者、金融创新、不同资本市场之筹资选择等。其中有关企业筹资同时引进外国大型策略性投资人而具有相当之特色者,如:台新金控与美商新桥投资集团及日商野村集团之现金增资私募案、国巨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引进私募投资公司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KKR)之资金案及玉山金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引进新加坡淡马钖控股(Temasek Holdings)之资金而与之策略联盟案等;此外,资金筹措规模庞大,在市场上具有指标性作用者,如:台湾高铁发行特别股案、元大金控无担保可转债、南亚科技联贷案,及奇美电子与台北富邦商业银行签订美金12.21亿元之应收帐款承购案等;于证券化法规施行后,筹资方式具有金融创新功能者,本书则挑选万国商业大楼不动产证券化案等及奇美电子100亿元之「应收帐款证券化短期受益证券」(ABCP)案;另外,鑑于近年国内企业有考量进军不同资本市场之需求,本书并挑选企业至国外筹措资金而别具意义,甚至是回台上市者,如:鸿海之从属公司富士康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案,并可与国内上市或回台上市案做一比较,国内上市案即以台塑胜挂牌上市案,而回台上市则以知名连锁咖啡店「85度C」案为例;跨国性的筹资管道,除前述国巨海外可转换公司债案外,尚有胜华科技发行全球存託凭证与扬子江船业发行台湾存託凭证案。
最后是本书在元照出版公司的热情邀约下,中兴大学法律学系财经法研究中心有幸获得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与诚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力挺,并有中兴大学财务金融学系的跨科相助,共同撰写《企业筹资法务与个案分析》一书,将成果呈现给各位读者。希望这本书是一个好的开始,借由上述十四个个案的分析,不仅能让各位读者一窥企业常见各种筹资管道之形貌,并能借由不同筹资管道之比较分析,深入了解企业实务上如何选择筹措资金方式,以扩大其经营规模,帮助公司营运蒸蒸日上之外,本书第三版亦深深期待在学的读者们,能让各位在学习企业筹资法制的过程中,获益良多。
廖大颖 谷湘仪 叶仕国 黄鸿隆 谨识
2015年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