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4年12月10日新公布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中第3条食品添加物:指为食品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强化营养、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触于食品之单方或复方物质。复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仅限由中央主管机关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组成,前述准用之单方食品添加物皆应有中央主管机关之准用许可字号。因此食品添加物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刻意添加,与其他食品中可能存在或残留之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细菌毒素、放射线或农药等因污染或其他原因而进入食品中,其来源与性质完全不同。广义的食品添加物包括一般食品添加物、人工化学合成添加物、天然食品添加物以及天然食品添加物之加工产品等。一些所谓的公认安全的添加物(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例如砂糖、食盐、香辛料等,因为食用安全的毒性评估技术的进步,其使用限制也逐渐被严格要求。